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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QE1 信託法適用於 FLK2:受託人職責、違約行為和補救措施

CELE SQE 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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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29,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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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QE1 信託法適用於 FLK2:受託人職責、違約行為和補救措施
關於律師資格的受託人職責、違反信託、追蹤和第三方責任的實用 SQE1 FLK2 指南。

想像一下這個。一名受託人為兩名年輕受益人持有 20 萬英鎊。由於一位朋友給了他提示,他將全部資金投入到投機性科技新創公司。公司倒閉了。受益人憤怒了。在 SQE1 考試中,問題不會問你受託人是否愚蠢——這是顯而易見的。會詢問他是否違反了職責,他必須支付什麼費用,以及是否可以追究其他人的損失。

信託法位於 FLK2 內部,其中三個確定性得到了大部分關注。但審查員喜歡教學大綱的後半部分:受託人實際上必須做什麼,出錯時會發生什麼,以及受益人如何追回誤用的信託財產。讓我帶您了解贏得分數的部分。

SQE1 FLK2 中的受託人職責:法定和信託核心

A 受託人身兼兩職。有主管行政部門的普通職責,還有更嚴格的 忠誠義務 。在考試中混合這些,你會很容易丟分。

注意義務現在基本上是法定的。根據 受託人法 2000,受託人必須在具體情況下採取合理的謹慎和技能。如果受託人具有特殊知識,那麼標準就會提高——專業信託公司的標準比善意的家庭成員更高。 Speight v Gaunt(普通謹慎商業人士)中的舊普通法標準仍然可以幫助您理解這個想法,但首先引用該法案。

投資是值班考官最考驗的。 2000 年法案賦予受託人一般投資權——他們可以像自己擁有資產一樣進行投資——但它是有條件的。他們必須應用標準投資標準:投資的適宜性和多元化的需要。他們還必須採納並考慮適當的建議,除非有合理的結論認為建議是不必要的,並且他們必須不時審查投資。

回到我們的開幕受託人。將整個基金投入一家新創公司無法實現多元化,幾乎肯定會忽視適當的建議,並忽視對年輕受益人的適合性。這明顯違反了《2000 年受託人法》——分析後大約需要三行內容。

信託義務的性質不同。受託人不得允許義務與個人利益發生衝突,不得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從信託中獲利。經典的權威案例是 Keech v Sandford,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續約租約,並以信託方式為受益人持有該租約,即使受益人無法獲得該租約。規則是嚴格的-公平和誠信是不可抗辯的。 Boardman v Phipps 確認,即使是賺取利潤的誠實受託人也必須對其進行解釋。

自我交易與公平交易-一個快速的MCQ陷阱

如果受託人購買信託財產,自我交易規則使受益人可以撤銷該交易,並且不會詢問價格問題。如果受託人購買受益人的受益權益,則適用公平交易規則,且受託人必須充分揭露資訊並提供公平價格。唯一的最佳答案通常取決於找出正在發揮作用的規則。

違反信託和受託人的個人責任

當受託人違反義務導致信託遭受損失時,受託人個人負有恢復價值的責任。該措施是恢復性的:將基金恢復到未發生違規行為時應有的狀態。主要的現代聲明是 Target Holdings 訴 Redferns,在 AIB Group 訴 Mark Redler 中進行了細化——違規行為與索賠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兩點可靠地出現在 FLK2 問題中。

受託人承擔連帶責任。受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追償全部損失,而讓該受託人向其他人尋求分擔。因此,個人沒有拿走任何東西的受託人仍然可能承擔一切責任。

A 受託人不能以一項違規行為的收益抵銷另一項違規行為的損失,除非它們構成同一交易或交易過程的一部分(Bartlett 訴 Barclays Bank)。留意受託人說的事實模式,「但我的其他創投表現優異」——通常這沒有幫助。

受託人可能提出的抗辯

了解這些,因為正確的答案有時會引發防禦而不是突破本身:

  • 第 61 條受託人法 1925 — 法院可以解除誠實合理行事並應公平免除的受託人的職務。
  • 受益人同意 - 已達到法定年齡和行為能力並自由同意違約行為的受益人不得隨後提出投訴。
  • 信託文書中的豁免條款可以排除普通過失的責任,但不能排除欺詐或不誠實的責任(Armitage v Nurse)。
  • Limitation — 標準的六年期限適用於許多索賠,但對於欺詐性違約或受託人保留信託財產的情況沒有時效期限(《1980 年限制法》,第 21 條)。

以下、追蹤與專有補救措施

只有當受託人能夠付款時,

A 針對受託人的個人索賠才有價值。因此,法律允許受益人對被濫用的財產本身或其所造成的後果提出 所有權索賠 。這是考生最費力的部分,所以讓我具體說一下。

Following 表示追蹤同一資產從一手轉移到另一手的情況。 Tracing 意味著識別代表原始資產的新資產-流程,而不是補救措施(Foskett v McKeown)。一旦你追蹤到某物,你就可以認領它。

在銀行帳戶中混合是經典的考試場景。如果不誠實的受託人將信託資金與自己的資金混合然後花費一些,法院將適用有利於受益人的推定:

  • 關於 Hallett 的遺產 — 受託人被推定先花掉他的 自己的錢,所以信託資金仍然存在於帳戶中。
  • Re Oatway — 但如果受託人先將錢花在價值上漲的資產上,然後消散其餘資產,則受益人可以索取倖存資產。

如果信託資金與另一個無辜受益人的資金混合(誠實的混合),則適用更公平的方法 - 通常採用 Clayton 案中的規則 (先進先出)用於經常賬戶,儘管法院將使用按比例的 pari passu 分割,其中先進先出是不公平的先進。如果錢只是被花掉了——花在度假上,沒有任何回報——追蹤就會停止。沒有什麼可以索賠的了。

考試提示:當不法行為者資不抵債時,專有債權勝過個人債權,因為您比無擔保債權人擁有優先權,並且您可以獲得價值的任何增加。始終檢查可追蹤資產是否上漲——這通常是審查員選擇它的原因。

第三者責任:不誠實協助和明知收據

FLK2 問題通常會將陌生人加到信託中——律師、會計師、收到這筆錢的朋友。出現了兩個不同的責任主題,它們通常被混淆。

不誠實協助抓到幫助違反信託行為的人,即使他們從未收到任何信託財產。 Royal Brunei Airlines v Tan 的測試是根據一般誠實人的客觀標準來判斷不誠實行為,並考慮到被告實際知道的情況。無需證明受託人不誠實-從犯自己的心態才是最重要的。

明知收據 指的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接收信託財產的人明知信託財產已被違規轉讓。 BCCI v Akindele 的檢驗是,接受者的知識狀況是否使他們保留福利是不合理的。收據在這裡是必不可少的;僅靠援助是不行的。

當你在事實中看到一個陌生人時,問一個問題:他們是收到財產,還是僅僅幫助?這個單一的區別通常指向正確的答案。

如何修改SQE1 FLK2論文

的本主題

信託法獎勵結構化方法。對於每一個違反信任問題,請在頭腦中運行相同的鏈條:確定責任,證明違約行為,確定損失和因果關係,評估個人索賠,然後詢問專有索賠和任何第三方索賠是否可以改善受益人的處境。透過檢查防禦來完成。

因為這些是 單一最佳答案 MCQs,所以錯誤選項通常是真實的法律陳述,但根本不符合事實。訓練自己消除。如果受託人從未收到財產,則知道收據已過期。如果資產被耗散,所有權主張就無效。劃掉不可能的事情,最好的答案就會變得顯而易見。

透過限時問題進行練習,而不是重新閱讀筆記。考試壓力下的回憶是一種與辨識不同的技能,SQE 實際測量的是這種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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