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像一下考場。你讀了 FLK1 論文三個小時後,一個單一最佳答案問題向你拋出了一個事實模式:一名送貨司機夾傷了一名騎自行車的人,然後一名粗心的護理人員對他進行了治療,傷情進一步惡化。四個答案聽起來都很合理。哪一個獲勝?如果你不能以清晰的順序遍歷 職責、違規、因果關係和遠程性 ,你就會猜測——而猜測正是 SQE1.
上的標記如何洩漏的。過失是 FLK1 侵權法的核心。它不斷出現,經常被編入一些涉及雇主責任、佔用者責任或財務損失的問題。如果骨架正確,你就可以解開一大塊紙。讓我們正確建構該骨架。
注意義務:SQE1侵權法的起點
每項過失索賠都始於一個問題:被告是否對索賠人負有註意義務?現代法律可以追溯到 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和阿特金勳爵的鄰居原則 - 您必須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不要傷害那些受到您的行為密切和直接影響的人。
對於新情況,法院適用Caparo Industries plc v Dickman [1990]中的三階段測試:損害的合理預見性、鄰近關係以及施加義務是否公平、公正和合理。在實踐中,大多數 SQE1 事實模式都涉及 既定職責 ——駕駛員對道路使用者、醫生對病人、雇主對僱員——所以你很少需要完整的卡帕羅舞蹈。但要注意觸發詞。當考官介紹一些不尋常的事情(公共機構、救援者、精神損傷)時,這就是你進行更難測試的提示。
考試提示:如果職責很明顯,就不要在上面浪費分析。在一行中識別它,並將你的能量轉移到突破和因果關係上,這是標記通常隱藏的地方。
違反義務:理性人的標準
O一旦有義務,詢問被告是否低於合理人的標準。經典表述來自 Blyth v Birmingham Waterworks (1856):疏忽是做一些合理的人不會做的事情,或者沒有做他們會做的事情。
該標準是客觀的,但它會根據上下文而變化。學習駕駛者與有能力的駕駛者進行評判(Nettleship v Weston [1971])。專業人士的評判依據是其領域內負責任的意見體系-Bolam測試,由Bolitho改進,因此意見體系本身必須在邏輯上是站得住腳的。兒童會根據同年齡的合理兒童進行評判(Mullin v Richards [1998])。
在衡量被告是否違反標準時,法院會權衡幾個因素:
- 傷害的可能性 — 風險越大,需要採取的預防措施就越多(Bolton v Stone [1951])。
- 危害的嚴重性 — 已知的漏洞提高了標準(Paris v Stepney Borough Council [1951],獨眼工人)。
- 預防措施的成本和實用性 — 您無需消除所有可能的風險 (Latimer v AEC [1953]).
- 社會公用事業-在壓力下採取行動的緊急服務獲得一定的自由度(Watt v Hertfordshire County Council [1954])。
SQE1 喜歡測試這種平衡。一個問題可能會為您提供被告忽視的低成本預防措施,或為您提供沒有保障措施的高風險活動。找出考官植入的因素,「最佳」答案通常就會顯現出來。
FLK1 過失問題中的因果關係與遠距性
這是考生失分最多的地方,因為它有兩個不同的階段,學生經常混淆在一起。
首先,事實因果關係 — Barnett v Chelsea & Kensington Hospital [1969] 中的「但是」檢驗。但對於被告的違約行為,損害是否會發生?在Barnett,該男子無論如何都會死於砒霜中毒,因此醫院未能對他進行檢查並沒有導致他的死亡。沒有事實因果關係,無論被告多麼粗心,都沒有責任。
第二,法律因果關係-有什麼東西破壞了鏈條嗎? 新的介入行為,例如完全不合理的第三方行為或索賠人自己的魯莽行為,可能會中斷責任。但要小心醫療:只有嚴重疏忽的治療才會破壞鏈條,因此在我們的開場場景中,通常粗心的護理人員可能不會破壞鏈條(Wright v Cambridge Medical Group)。這正是範例所圍繞的陷阱。
然後是遠距。即使被告造成了損害,他們也僅對合理可預見類型的損害承擔責任 - The Wagon Mound (No 1) [1961]。确切的程度或方式不需要可预见(Hughes v Lord Advocate [1963]),并记住薄头骨规则:你找到受害者时就带走他们(Smith v Leech Brain [1962])。如果傷害類型是可預見的,意外嚴重的結果仍然是可以恢復的。
建立一個心理清單並且每次運行:義務→違規→事實因果關係→鏈條完好嗎? → 可預見的傷害類型?在查看選項之前,逐行回答每一個問題。它可以阻止你被幹擾物引誘。
辯護:共同過失和同意
A 違反義務並造成損害的被告仍可以減少或駁回索賠。兩種防守占主導地位 SQE1.
《1945 年法律改革(共同過失)法案》中的共同過失 是部分性的-法院依照原告有過失的百分比減少損害賠償。未戴安全帽的騎車人或未繫安全帶的乘客(Froom v Butcher [1976])通常會被扣分。請注意問題的語言:共同過失永遠不會完全消除索賠,它只會減少裁決。
自願不適合傷害-自願承擔風險-是一種完整的辯護,但很難建立。索賠人必須充分了解風險並自願同意。當索賠人幾乎沒有真正的選擇時,它很少會成功,而且它在道路交通案件中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果 SQE1 選項提供自願,請在選擇之前詢問該同意是否真正免費並已告知。
純粹的經濟損失與精神傷害:棘手的角落
兩個類別都有特殊規則,考官知道他們會把人抓出來。
疏忽通常不會賠償 純經濟損失-並非因索賠人的人身或財產受到有形損壞而造成的經濟損失。主要的例外是 Hedley Byrne v Heller [1964] 中的疏忽性錯報,其中存在特殊關係和責任承擔。如果問題為您提供了可以合理信賴的專業人士的建議,那就是您的 Hedley Byrne 訊號。
對於精神傷害,將主要受害者(處於人身危險區域,如果可以預見人身傷害則可以恢復)與次要受害者區分開來。次要受害者必須滿足嚴格的 Alcock 控制機制:愛與感情的緊密聯繫,在時間和空間上接近事件或其直接後果,以及透過自己的獨立感官進行感知。錯過其中任何一項,索賠都會失敗。了解阿爾科克標準作為一個清單 - 這裡的問題幾乎總是由一個缺失的元素決定。
將知識轉化為SQE1標記
了解法律只是工作的一半。 SQE1 是單一最佳答案測試,因此您的任務是快速套用該框架並消除未遂事件。一些習慣會帶來回報:
- 先閱讀問題的最後一行。它告訴您是否被問及責任、違規、因果關係、防禦或量子——然後您可以有目的地閱讀事實。
- 注意校準字。 「最有可能」、「最佳建議」和「最有力的論點」意味著兩個選項在技術上可能是正確的;您想要最符合事實的一個。
- 練習直到檢查清單自動出現。在五個多小時的論文下,你不會有時間在每個問題上從頭開始重建定律。
疏忽獎勵遵守紀律的候選人。因為它在 FLK1 中經常重複出現,所以您在這裡投入時間在乾淨、可重複的方法上所獲得的紅利遠遠超出了單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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