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象一下这个。一名受托人为两名年轻受益人持有 20 万英镑。由于一位朋友给了他提示,他将全部资金投入到一家投机性科技初创企业中。公司倒闭了。受益人愤怒了。在 SQE1 考试中,问题不会问你受托人是否愚蠢——这是显而易见的。会询问他是否违反了职责,他必须支付什么费用,以及是否可以追究其他人的损失。
信托法位于 FLK2 内部,其中三个确定性得到了大部分关注。但审查员喜欢教学大纲的后半部分:受托人实际上必须做什么,出错时会发生什么,以及受益人如何追回误用的信托财产。让我带您了解赢得分数的部分。
SQE1 FLK2 中的受托人职责:法定和信托核心
A 受托人身兼两职。有主管行政部门的普通职责,还有更严格的 忠诚义务 。在考试中混合这些,你会很容易丢分。
注意义务现在基本上是法定的。根据 受托人法 2000,受托人必须在具体情况下采取合理的谨慎和技能。如果受托人具有特殊知识,那么标准就会提高——专业信托公司的标准比善意的家庭成员更高。 Speight v Gaunt(普通谨慎商业人士)中的旧普通法标准仍然可以帮助您理解这个想法,但首先引用该法案。
投资是值班考官最考验的。 2000 年法案赋予受托人一般投资权——他们可以像自己拥有资产一样进行投资——但它是有条件的。他们必须应用标准投资标准:投资的适宜性和多元化的需要。他们还必须采纳并考虑适当的建议,除非有合理的结论认为建议是不必要的,并且他们必须不时审查投资。
回到我们的开幕受托人。将整个基金投入一家初创企业无法实现多元化,几乎肯定会忽视适当的建议,并忽视对年轻受益人的适合性。这明显违反了《2000 年受托人法》——分析后大约需要三行内容。
信托义务的性质不同。受托人不得允许义务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从信托中获利。经典的权威案例是 Keech v Sandford,其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续签租约,并以信托方式为受益人持有该租约,即使受益人无法获得该租约。规则是严格的——公平和诚信是不可抗辩的。 Boardman v Phipps 确认,即使是赚取利润的诚实受托人也必须对其进行解释。
自我交易和公平交易——一个快速的MCQ陷阱
如果受托人购买信托财产,自我交易规则使受益人可以撤销该交易,并且不会询问价格问题。如果受托人购买受益人的受益权益,则适用公平交易规则,并且受托人必须充分披露信息并提供公平价格。唯一的最佳答案通常取决于找出正在发挥作用的规则。
违反信托和受托人的个人责任
当受托人违反义务导致信托遭受损失时,受托人个人负有恢复价值的责任。该措施是恢复性的:将基金恢复到未发生违规行为时应有的状态。主要的现代声明是 Target Holdings 诉 Redferns,在 AIB Group 诉 Mark Redler 中进行了细化——违规行为与索赔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两点可靠地出现在 FLK2 问题中。
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受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追偿全部损失,而让该受托人向其他人寻求分担。因此,个人没有拿走任何东西的受托人仍然可能承担一切责任。
A 受托人不能用一项违规行为的收益抵销另一项违规行为的损失,除非它们构成同一交易或交易过程的一部分(Bartlett 诉 Barclays Bank)。留意受托人说的事实模式,“但我的其他风险投资表现出色”——通常这没有帮助。
受托人可能提出的抗辩
了解这些,因为正确的答案有时会引发防御而不是突破本身:
- 第 61 条受托人法 1925 — 法院可以解除诚实合理行事并应公平免除的受托人的职务。
- 受益人同意 - 已达到法定年龄和行为能力并自由同意违约行为的受益人不得随后提出投诉。
- 信托文书中的豁免条款可以排除普通过失的责任,但不能排除欺诈或不诚实的责任(Armitage v Nurse)。
- Limitation — 标准的六年期限适用于许多索赔,但对于欺诈性违约或受托人保留信托财产的情况没有时效期限(《1980 年限制法》,第 21 条)。
以下、追踪和专有补救措施
仅当受托人能够付款时,A 针对受托人的个人索赔才有价值。因此,法律允许受益人对被滥用的财产本身或其所造成的后果提出 所有权索赔 。这是考生最费劲的部分,所以让我具体说一下。
Following 表示跟踪同一资产从一手转移到另一手的情况。 Tracing 意味着识别代表原始资产的新资产——流程,而不是补救措施(Foskett v McKeown)。一旦你追踪到某物,你就可以认领它。
在银行帐户中混合是经典的考试场景。如果不诚实的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与自己的资金混合然后花费一些,法院将适用有利于受益人的推定:
- 关于 Hallett 的遗产 — 受托人被推定先花掉他的 自己的钱,所以信托资金仍然存在于账户中。
- Re Oatway — 但如果受托人首先将钱花在价值上涨的资产上,然后消散其余资产,则受益人可以索取幸存资产。
如果信托资金与另一个无辜受益人的资金混合(诚实的混合),则适用更公平的方法 - 通常采用 Clayton 案中的规则 (先进先出)用于经常账户,尽管法院将使用按比例的 pari passu 分割,其中先进先出是不公平的。如果钱只是被花掉了——花在度假上,没有任何回报——追踪就会停止。没有什么可以索赔的了。
考试提示:当不法行为者资不抵债时,专有债权胜过个人债权,因为您比无担保债权人拥有优先权,并且您可以获取价值的任何增加。始终检查可追踪资产是否上涨——这通常是审查员选择它的原因。
第三方责任:不诚实协助和明知收据
FLK2 问题通常会将陌生人添加到信托中——律师、会计师、收到这笔钱的朋友。出现了两个不同的责任主题,并且它们通常被混淆。
不诚实协助抓到帮助违反信托行为的人,即使他们从未收到过任何信托财产。 Royal Brunei Airlines v Tan 的测试是根据普通诚实人的客观标准来判断不诚实行为,并考虑到被告实际知道的情况。无需证明受托人不诚实——从犯自己的心态才是最重要的。
明知收据 指的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接收信托财产的人明知信托财产已被违规转让。 BCCI v Akindele 的检验是,接受者的知识状况是否使他们保留福利是不合理的。收据在这里是必不可少的;仅靠援助是不行的。
当你在事实中看到一个陌生人时,问一个问题:他们是收到财产,还是仅仅帮助?这个单一的区别通常指向正确的答案。
如何修改SQE1 FLK2论文
的本主题信托法奖励结构化方法。对于每一个违反信任问题,请在头脑中运行相同的链条:确定责任,证明违约行为,确定损失和因果关系,评估个人索赔,然后询问专有索赔和任何第三方索赔是否可以改善受益人的处境。通过检查防御来完成。
因为这些是 单一最佳答案 MCQs,所以错误选项通常是真实的法律陈述,但根本不符合事实。训练自己消除。如果受托人从未收到财产,则知道收据已过期。如果资产被耗散,所有权主张就无效。划掉不可能的事情,最好的答案就会变得显而易见。
通过限时问题进行练习,而不是重新阅读笔记。考试压力下的回忆是一种与识别不同的技能,SQE 实际测量的是这种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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