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候選人在開會前一周向我們發送了電子郵件,提出了一個問題。在模擬中,一名男子在一家酒吧外向對手揮舞瓶子,但沒有擊中,擊中了一名旁觀者,後來因腦出血而死亡。四個答案選項:謀殺、非法行為過失殺人、重大過失過失殺人,第 18 條。她選擇了重大過失過失殺人,因為「他對瓶子不小心」。她失去了標記,但她不明白為什麼。
這個問題幾乎包含了 SQE1 FLK2 中刑法和實踐測試的所有內容:識別正確的犯罪意圖、應用轉移的惡意、在殺人階梯上的犯罪之間進行選擇,以及抵制僅僅聽起來合理的選項。犯罪是 FLK2 六門科目之一,也是考生最常感到自信且仍留下血跡的科目。讓我向您展示標記的實際位置。
SQE1 FLK2 的犯罪意圖:故意、魯莽和轉移惡意
幾乎每個罪犯 MCQ 都會啟動故障元素。詞彙準確,問題就變得更容易排序。
直接意圖很簡單:這是D的目的或目的。 O傾斜意圖是更難的一個。在 R v Woollin [1999] 之後,陪審團可能會發現 D 的行為實際上肯定會導致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並且 D 對此表示讚賞。仔細注意措詞-陪審團可能會發現,它不是自動的,它是證據規則而不是定義。
魯莽 在 R v G 和 Another [2003] 之後是主觀的:D 必須實際上預見到風險,並且在當時的情況下承擔風險必須是不合理的。一個智力低下或年輕的被告如果真正沒有看到風險,那麼他就不會魯莽,無論這種風險對其他人來說是多麼明顯。考官喜歡這種事實模式。
然後轉移惡意:針對一名受害者的犯罪意圖轉移到實際受害者身上,且犯罪性質相同。我們的揮瓶者意圖嚴重傷害對手;這種意圖轉移給旁觀者。是謀殺,不是過失殺人。惡意不會在不同類型的犯罪之間轉移——打破窗戶的意圖不會成為傷害他人的意圖。
考試練習:對於清單上的每一項犯罪,將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各寫在一行上。如果您無法在十秒鐘內陳述 OAPA 1861 第 20 條的犯罪意圖,則您還沒有準備好回答財產和侵害人身罪問題。
殺人階梯:謀殺、自願與非自願過失殺人
謀殺仍然是一種普通法犯罪:在國王的和平下,出於惡意而非法殺害某人,意味著意圖殺死或以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R v Vickers;R v Cunningham [1982])。如果考生假設需要有殺人意圖,就會被扣分。不是。
如果謀殺成立,詢問部分辯護是否將其減少為故意殺人。只有兩個你需要深入。
2009 年《驗屍官和司法法》第 54-55 條規定的失去控制 要求失去自我控制,這是一個合格的觸發因素,並且具有正常容忍度和自我克製程度的 D 性別和年齡的人可能會做出同樣的反應。觸發因素是害怕來自 V 的嚴重暴力,或者性格極其嚴肅的人所說或所做的事情讓 D 有理由感到自己受到了嚴重的冤屈。性不忠本身被排除在資格觸發因素之外。失去控制不一定是突然的,但經過深思熟慮的復仇慾望會殺死防守。
根據 1957 年《殺人法》(修訂版)第 2 條減輕責任 需要因公認的醫療狀況而導致精神功能異常,這種情況嚴重損害了 D 理解行為性質、形成理性判斷或進行自我控制的能力,並為殺人提供了解釋。留意負擔:辯方必須權衡可能性來證明這一點,而在失去控制的情況下,一旦提出足夠的證據,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懷疑的情況下反駁這一點。如果您記住了負擔問題,那麼它們很容易得分。
如果無意殺人或造成GBH,則您屬於非自願過失殺人。 非法行為過失殺人要求故意行為是犯罪的(不僅僅是民事錯誤),客觀上是危險的,因為清醒和理性的人會認識到某種傷害的風險(R訴Church),並且導致死亡。 D 只需要基本犯罪的犯罪意圖-不需要預見死亡。 重大過失過失殺人(R v Adomako [1995])需要注意義務、違約、違約時存在嚴重且明顯的死亡風險、因果關係以及行為嚴重到構成犯罪。在 R v. Rose [2017] 和 R v. Broughton [2020] 一案中,「嚴重且明顯的死亡風險」這一點被強化,這是大多數錯誤答案隱藏的地方。
刑法和實踐中的非致命犯罪和財產犯罪
非致命犯罪是一個變相的等級問題。攻擊和毆打是根據 1988 年《刑事司法法》第 39 條指控的普通法犯罪。 1861 年《侵害人身罪法》第 47 條(攻擊造成實際身體傷害)除了攻擊或毆打之外,不需要任何額外的犯罪意圖 — R v Savage 解決了這個問題。第 20 條要求故意或魯莽造成 some 傷害的傷口或 GBH。第 18 條要求有造成 GBH 的意圖,或抵抗或阻止合法逮捕的意圖。因此,魯莽地造成嚴重傷害的被告犯下第 20 條的罪行,而不是第 18 條的罪行,無論事實中的傷口看起來有多嚴重。
在財產方面,1968 年《防盜法》獎勵精確性。第 1 條規定的竊盜是指不誠實地侵占他人的財產,並意圖永久剝奪。不誠實行為遵循 Ivey v Genting Casinos [2017],在 Barton 和 Booth [2020] 中批准:確定 D 對事實的實際知識或信念狀態,然後應用普通正派人的標準。不再有第二個主觀肢體。
保持這些差異清晰:
- 搶劫(第8條):在偷竊之前或偷竊之時並為了偷竊而完成的盜竊加武力,或使或試圖使某人害怕武力。嚴禁盜竊、嚴禁搶劫。
- Burglary (s.9):根據 s.9(1)(a),進入時必須存在盜竊、造成 GBH 或造成刑事損害的不可告人的意圖;根據第 9(1)(b) 條,D 在作為侵入者進入後必須實際盜竊或造成 GBH(或嘗試任一行為)。
- 虛假陳述詐欺(《2006 年詐欺法》,第 2 條):行為犯罪。沒有人需要被欺騙,沒有收穫需要結果——不誠實的陳述加上意圖獲得或造成損失就足夠了。
- 刑事損害(《1971 年刑事損害法》):注意第 1(2) 條中的加重形式,其中故意或預見損害以及第 1(3) 條中的生命危險和縱火。
決定 FLK2 問題的辯護
自衛和為他人辯護適用普通法,並且為了預防犯罪,根據 1967 年《刑法法》第 3 條進行規定,並以 2008 年《刑事司法和移民法》第 76 條提供框架。 D 是根據他誠實地相信的事實來判斷的,即使這種信念是錯誤的且不合理的,但如果錯誤是由自願中毒引起的,則不會。在那些被認為的情況下,所使用的武力必須是合理的。在家庭情況下,測試放寬:只有在嚴重不成比例的情況下,武力才是不合理的。
威脅脅迫受到R v Hasan [2005]的嚴格監管:對D或D負責的人進行死亡或重傷的威脅,對威脅有合理的信念,具有D特徵的合理人會屈服,沒有安全的逃生途徑,並且沒有與D知道自願可能會脅迫他的人交往。脅迫絕對不能用於謀殺或謀殺未遂(R v. Howe;R v. Gotts)。 自願中毒遵循DPP訴Majewski:它可能否定特定意圖犯罪的犯罪意圖,例如謀殺、第18條或盜竊,但它不能回答基本意圖犯罪,例如第20條或毆打。
不要忘記早期和次要責任規則。根據 1981 年《犯罪未遂法》第 1 條的規定,謀殺未遂需要的行為不僅僅是準備加意圖——謀殺未遂需要有殺人意圖,僅此而已。對於共謀,1861 年《從犯和教唆者法》第 8 條適用,在 R v Jogee [2016] 之後,心理要素是意圖協助或鼓勵;遠見是意圖的證據,而不是替代物。
刑事實務:程序、證據與量刑標記
主題的「與實踐」一半不是裝飾。預計有關罪行分類、在審判地點前提出抗辯以及根據《1980 年治安法院法》對雙向事項進行分配的問題,根據《1998 年犯罪與騷亂法》第 51 條將僅可起訴的案件發送給皇家法院,以及上訴途徑 — 治安法官透過重審的方式向皇家法院提交,或透過根據法律根據法律陳述的案件提交給高等法院。
根據證據,了解 1984 年 PACE 第 76 條中的認罪規則(壓迫或所說或所做的事情使認罪不可靠)、第 78 條中的一般排除自由裁量權、1994 年《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第 34 條中的不利推論,以及 2003 年《刑事司法法》中的不良司法法。網關 (d),傾向,是主力 —如果承認會對公平產生不利影響以致不應承認,法院必鬚根據第 101(3) 條予以排除。傳聞存在於同一法案的第 114-116 條。
量刑問題通常測試認罪的信用(在第一階段表示認罪的情況下,最高可達三分之一)、監護門檻以及《2020年量刑法》下社區命令的可用性。如果認罪後對事實有爭議,請記住牛頓聽證會。
在 SQE1 修訂的最後一個月中實際要做什麼
建立一頁犯罪網格:犯罪、成文法或普通法、犯罪行為、犯罪意圖、關鍵案件、可用辯護。然後練習倒著閱讀 MCQ 事實——從造成的傷害開始,弄清楚 D 預見到了什麼,然後才挑釁。為自己計時;每份 FLK 試卷有 180 個問題,時長 5 小時 20 分鐘,每題的時間不到兩分鐘,而且刑事問題很冗長。
還有一個值得養成的習慣。當你答錯問題時,寫一個句子來解釋為什麼幹擾因素會吸引你。是不是故意不匹配?舉證責任錯誤?九成你會發現同樣的三、四個錯誤重複出現,修復這些錯誤比另外五十個新問題更有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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