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像一下這個。您在 FLK2 論文中已經 40 MCQs 了,時間正在流逝,一個問題讓一位客戶在凌晨 2 點被送進了警察局。拘留官已授權拘留,嫌疑人需要律師,訪談即將開始。問題是問你有什麼建議。您是否會訴諸有關該罪行的實體法,或 PACE 下的程序規則?在 《刑法與實踐》 中,答案幾乎總是:同時兩者。
此主題與財產、土地、信託、遺囑和律師帳戶一起位於 FLK2 中。這是複習起來更有趣的主題之一,因為事實讀起來就像真實的案例。但這種可讀性隱藏著一個陷阱。考官將刑事犯罪(法律)與警察局、保釋和審判階段(實踐)混合在一起,只修改一半的考生很容易失分。讓我向您介紹實際測試的內容,更重要的是,如何應對它。
行為與犯罪意圖:你不能跳過的SQE1基礎
每個犯罪問題都取決於兩個支柱:犯罪行為和犯罪心理。您需要確定規範中每項犯罪的 actus reus 和 mens rea,然後檢查事實是否滿足兩者,以及需要結果的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使人絆倒。事實因果關係使用 R v White 中的「但是」檢定。法律因果關係詢問被告的行為是否是實質和操作性原因,以及任何干預行為是否破壞了鏈條。醫療很少會打破鏈條,除非它是「明顯錯誤」且獨立的,就像 R 訴 Jordan 案那樣;對比 R 和 Smith,原來的傷口仍在手術。 「薄頭骨」規則意味著你找到受害者就帶走他們。
在心理要素上,了解直接意圖、間接意圖(R v Woollin 虛擬確定性測驗)和魯莽行為(主觀 R v G 標準)之間的差異。題庫中的許多錯誤答案之所以錯誤,只是因為考生進行了客觀測試,而法律要求進行主觀測試。
刑法中檢驗的核心犯罪
SRA 規範重點在於攻擊列表,因此請對其進行嚴格而不是廣泛的修改。預計會發生兇殺、非致命犯罪、盜竊和欺詐以及刑事損害。
對於殺人罪,將謀殺(非法殺害一個人,意圖殺人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與將其減少為自願過失殺人的部分防衛進行區分:失去控制和根據《2009年驗屍官和司法法案》減少責任。接著是非自願過失殺人,分為非法行為過失殺人(R v. Church、R v. Lowe)和重大過失殺人罪(R v. Adomako)。常見的考試模式:一拳打死,你必須根據陳述的意圖在謀殺、故意過失殺人和非法行為過失殺人之間做出選擇。
根據《1861 年侵害人身罪法》,非致命犯罪的等級依次為:普通法中的攻擊和毆打,然後攻擊導致實際身體傷害(第 47 條)、惡意傷害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第 20 條)以及故意傷害或造成 GBH(第 18 條)。第 20 條和第 18 條之間的分界線是犯罪意圖 — 第 18 條需要意圖,第 20 條只需要魯莽地造成某些傷害。
有關財產犯罪,請參閱 1968 年《竊盜法》。竊盜(第 1 條)要求不誠實地侵占屬於他人的財產,並意圖永久剝奪。現在,不誠實行為遵循 Ivey v Genting Casinos 測試,並在 R v Barton and Booth 刑事案件中得到確認。搶劫、入室盜竊和詐欺(根據《2006 年詐欺法》)均以這些概念為基礎,因此首先要解決盜竊問題,然後其餘的就水到渠成了。 1971 年《刑事損害法》規定的刑事損害進一步完善,包括危及生命的嚴重形式。
快速技巧:對於每一次犯罪,給自己寫一張兩行的「食譜卡」——一行是犯罪行為,另一行是犯罪意圖,再加上主要案例。十二張牌幾乎涵蓋了整個進攻大綱。
改變 SQE1 問題答案的防禦措施
A 問題可能會引發防守,所以你必須找到線索。值得充分了解的完整防衛包括自衛和保護他人(現已部分編入《2008 年刑事司法和移民法》第 76 條)、醉酒、同意以及較罕見的防衛,例如自動行為和精神錯亂。
自衛問兩件事:對被告誠實相信的事實是否有必要使用武力,以及在這種情況下使用武力的程度是否合理?住戶有較多的自由度。中毒是典型的陷阱。自願中毒可以否定 特定意圖 犯罪(例如謀殺或第 18 條)的犯罪意圖,但不能否定 基本意圖 犯罪(例如第 20 條或攻擊)-DPP v. Majewski 案中的規則。因此,醉酒被告可能逃脫第 18 條的處罰,但仍根據第 20 條被定罪。如果您在事實模式中看到酒精或毒品,請在回答之前檢查犯罪類型。
同意事項主要針對非致命犯罪。 R v. Brown 案的一般規則是,同意並不能防禦實際的身體傷害或更嚴重的情況,但有公認的例外情況,例如正確進行的運動和合理的手術。
實踐一半:派出所、保釋和程序XX1YY
這是《刑法與實踐》與純粹學術模組的不同之處,也是許多考生準備不足的地方。 「實踐」內容權重較大,因此與違法行為同等對待。
從警察局開始。根據 1984 年《警察和刑事證據法》及其法典,了解拘留官的角色、獲得免費法律諮詢的權利、最長拘留期限(24 小時,可延長至 36 小時,然後,根據治安法官的命令,可公訴罪行最長 96 小時),以及法典 D 中有關面談和辨認的規則。了解法院根據《刑法》第 34、36 和 37 條可從沉默中得出的推論1994 年司法和公共秩序法案 — 因為建議沉默並非沒有風險,而 SQE 喜歡檢驗這一判斷。
然後移動到保釋。 1976 年《保釋法》賦予一般保釋權,但也有例外。對於可入獄的罪行,拒絕的關鍵理由是有充分理由相信被告不會自首、犯下進一步的罪行或乾擾證人。了解法院權衡的因素(犯罪性質、被告的記錄、社區聯繫)及其可以施加的條件(居住、擔保、電子監控、上交護照)。頻繁的 MCQ 詢問哪個基礎或條件適合一組給定的事實。
分配時,正確分類違規行為。僅簡易程序的犯罪將由治安法院審理;僅可起訴的罪行(謀殺、搶劫,第 18 條)由皇家法院審理;無論哪種方式的犯罪(盜竊、第 47 條、第 20 條、大多數入室盜竊)均遵循《1980 年治安法院法》規定的審判地點和分配程序前的抗辯。了解誰決定審判地點以及被告何時可以選擇皇家法院審判。
如果您能回答「我們處於哪個階段,下一步的程序步驟是什麼?」對於任何事實模式,你都已經破解了實踐元素。建立一頁時間表:逮捕→指控→第一次聽證會→分配→審判→判決。
證據、量刑與上訴:人們留下的痕跡
課程大綱的尾部很小,但得分很高,因為修改它的考生較少。對於證據,重點關注《PACE》第 76 和 78 條規定的供詞的可採性和排除不公平證據的權力、《2003 年刑事司法法》中關於傳聞和不良品格的規則,以及視覺識別(Turnbull 指南)。對於量刑,了解量刑的目的、主要處置(監禁、社區、罰款、釋放)、早期認罪的功勞以及量刑委員會指南方法的基礎知識。對於上訴,請了解從地方法院到刑事法院和通過所述案件到高等法院以及從刑事法院到上訴法院的路線。
不要試著記住每個部分的編號。 MCQs 獎勵應用判斷——考慮到這些事實,正確的步驟或最可能的結果是什麼——遠遠超過死記硬背。透過閱讀場景進行練習,在查看選項之前預測問題,然後進行配對。
A《刑法與實務》重點修訂方案
想要一個有效的簡單序列嗎?用你的第一遍構建十二張進攻配方卡和完整的防守列表。第二遍,練習程序時間表和保釋理由,直到你可以冷背它們。第三遍,除了在定時條件下混合MCQs之外什麼都不做,檢查每一個錯誤答案,看看你是否錯過了法律或程序。這個診斷是黃金——它準確地告訴你下一個小時應該去哪裡。
請記住,FLK2 是作為一篇包含 180 個問題的論文進行審查,歷時 5 小時 20 分鐘,因此該主題會與其他五個主題爭奪您的注意力。要有效率。通過考試的候選人並不是最了解狀況的人,而是最了解狀況的人。他們能夠快速應用嚴格、準確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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