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 FLK1 試卷中有 140 個問題。事實模式出現:一位部長在沒有給出理由的情況下拒絕發放許可證,一個競選團體想要挑戰它,並且您有四個看起來非常合理的答案。這是非法嗎?程序不公平?一個長期存在的問題?時間在流逝,憲法和行政法以及歐盟法習慣將真正的問題隱藏在兩三個相互競爭的問題後面。
這個主題在考試當天之前感覺很抽象,那時它變成了精確測試。好消息是,可檢查的內容是嚴格定義的,一旦你可以將場景映射到正確的學說,問題就變得不那麼可怕了。讓我向您介紹對 SQE1 評估真正重要的內容。
為什麼這個FLK1主題獎勵結構,而不是記憶
許多候選人將憲法視為要回憶的案例清單。這是單一最佳答案格式的錯誤本能。審查員很少問「哪個案件決定了X」。相反,您會遇到一個現實的問題,並且必須選擇最符合事實的合法正確的 和 答案。兩個答案可能都是正確的;一個比較精確。
所以你的工作是建立決策樹。當你看到一個公共機構做出決定時,問問自己:它的權力來源是什麼?它是否在該權力範圍內行事?過程公平嗎?該決定是否可以受到挑戰,由誰以及透過什麼途徑提出?如果您可以快速運行該序列,那麼您已經克服了大部分難度。
核心原則:主權、法治與分權
整個主題的三大支柱。 議會主權意味著議會可以製定或廢除任何法律,任何機構(包括法院)都可以推翻議會法案。留意候選人可能會說法院「推翻」了主要立法的問題。根據 1998 年《人權法》,高等法院可以發布不相容聲明,但這並不會使該法規失效。該法案在議會修改之前一直有效。
法治要求每個人,包括政府,都受法律約束,權力有法律依據。 Entick v Carrington (1765) 就是一個經典的例子:國家需要合法的權力來進入財產,而部長的說辭是不夠的。 M v Home Office (1994) 證實,即使是部長也可能被視為藐視法庭-沒有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
英國的權力分立是局部的而不是嚴格的。行政機關位於立法機關內,但司法機關是獨立的。預計會出現探索邊界的問題,尤其是在法院審查政府行為的情況下。
快速檢查:如果答案選項表明法院可以“廢除議會法案”,請非常懷疑。這幾乎總是一個幹擾因素,旨在吸引略讀的候選人。
司法審查:SQE1大綱的核心
如果您掌握了一個領域,請將其設為司法審查。它產生了大量的問題,因為它富含分支事實。從 公務員會議委員會訴公務員事務部長 (1985) GCHQ 案中列出的三個經典理由開始:非法性、非理性和程序不當。
Illegality 涵蓋超出其權力範圍、將權力用於錯誤目的、限制其自由裁量權或考慮不相關事項(並忽略相關事項)的機構。 帕德菲爾德訴農業部長 (1968) 是您是否存在不當目的的試金石-必須使用自由裁量權來促進授予該法案的政策。
Irrationality,在 Associated Province Picture Houses v Wednesbury Corporation (1948) 之後通常被稱為 Wednesbury 不合理性,是一個很高的門檻:該決定必須非常不合理的權威。候選人經常過度使用這個理由。如果事實顯示程序有缺陷或對法規的誤讀,更好的答案通常是非法或程序不當,而不是非理性。
程序不當包括違反法定程序和違反自然正義-公平聽證的權利和反對偏見的規則。本文頂部的許可場景沒有給出任何理由,也沒有提供聽證會,這恰恰說明了這一點。
將 合理期望 加入您的工具包。如果一個公共機構做出了明確的承諾或建立了既定的做法,那麼一個人可能會有一種可執行的期望,即在高於公共利益的情況下,該承諾將得到兌現。在人權背景下,法院適用 比例性,而不是純粹的溫斯伯里審查——參見 R (Daly) 訴內政部大臣 (2001).
中的方法。地位、時間限制與補救措施-程序陷阱
了解情況只是成功的一半。考試喜歡程序細節。索賠人必須擁有 stand — 對此事有「足夠的利益」。競選團體有時也有資格,因此不要假設壓力團體會自動被排除在外。索賠必須在司法審查程序的時限內及時提出。補救措施可酌情決定:撤銷令、禁制令、強制令、聲明或禁制令。即使有理由,法院也可以拒絕救濟。
注意 ouster 條款 — 試圖排除司法審查的法定條款。 Anisminic 訴外國賠償委員會 (1969) 顯示法院傳統上對它們的解讀是多麼狹隘。一個問題可能會給你一個明顯無懈可擊的驅逐條款,並詢問是否仍然可以進行審查;歷史性的答案傾向於法院保護其監督作用。
皇家特權和行政權力的限制
皇家特權 是國王手中剩餘的裁量權,由大臣在實踐中行使。至關重要的是,特權可以由法院審查,也可以透過法規取代。 R(米勒)訴總理(2019)確認,即使特權的行使也會受到法律限制,因為它違反了基本的憲法原則。期待一個場景來測試某項權力是法定權力還是特權,以及從這種區別中得出的結論。
人權和保留的歐盟法律:不要跳過最後三分之一
1998 年人權法 在國內法中落實歐洲公約權利。對 FLK1 來說,三種機制很重要。法院必須盡可能解讀並實施與《公約》權利一致的立法。公共當局的行為不得違背這些權利。在不可能相容的情況下,高等法院會發布不相容聲明,而不是廢除法律。了解允許適度幹預的限定權利(例如私人生活和言論)與不允許幹預的絕對權利之間的區別。
關於歐盟要素,教學大綱反映了英國脫歐後的立場。重點關注保留的歐盟法律的概念及其在國內等級制度中的地位、議會至上的一般原則以及現在管理這種關係的框架。根據最新的 SRA 規範,這是在一般理解層面上進行檢查,而不是深入的技術細節——因此要確保標題原則,而不是淹沒在英國脫歐前的判例法中。
A 適用於 FLK1
的實用修訂例程讀一遍教科書不會讓你達到目標。以下是我告訴候選人實際要做的事情:
- 繪製一頁司法審查流程圖:權力來源→理由→地位與時限→救濟。從記憶體重新繪製,直到自動完成。
- 對於您學習的每個案例,將其代表的單一原則寫在一行中。你需要的是原則,而不是完整的事實。
- 練習辨別理由。做十個練習題,並在查看選項之前強迫自己將每個問題標記為非法、非理性或程序不當。
- 鑽研「不相容聲明不會無效」這一點,直到它成為反射性的——它是最常測試的陷阱之一。
- 給自己計時。每篇試卷有 180 個問題,時間為 5 小時 20 分鐘,每個問題的時間不到兩分鐘。憲法場景可能會很冗長,因此閱讀速度很重要。
值得培養的考試習慣:在閱讀答案選項之前先確定公共機構及其權力 。它可以阻止你被一個有吸引力但錯誤的干擾者引導。
將此主題視為模式辨識技能。通過考試的考生並不是那些記住最多案例的人——他們是那些能夠看到新的事實模式並在幾秒鐘內說出問題的人。這只能來自於針對好問題的反覆、定時練習。
CELE SQE 如何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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