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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SQE1 FLK1:主權、特權、權利

CELE SQE 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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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5,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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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SQE1 FLK1:主權、特權、權利
憲法和行政法及歐盟法的實用指南 SQE1 FLK1 — 主權、特權限制、1998 年 HRA 和同化的歐盟法律。

您已完成 FLK1 140 個問題。螢幕上顯示一位部長在沒有詢問議會的情況下利用特權批准了一項將改變國內權利的條約。四個選項。其中兩個提到了公告案。其中一個提到了法規。有人說法院根本不能幹預。你有九十秒的時間,突然間你修改的每個憲法案例都感覺像是在描述同一件事。

這是憲法和行政法中經典的FLK1陷阱。這個主題並不難,因為規則很複雜——它之所以難,是因為規則是原則,而原則不能整齊地融入單一最佳答案的問題,除非你已經練習將它們應用於事實。讓我向您介紹我如何向已經失敗過一次並且無力再嘗試第二次的考生教授這門課程。

SQE1 中的議會主權:審查員實際測試的內容

Dicey 的正統表述是議會可以製定或廢除任何法律,任何機構都不得推翻議會法案。在 FLK1 中,這轉化為三個可測試的想法。

首先是法院不能推翻主要立法。他們解釋它;他們可以宣布其與《公約》權利不相容;他們不廢除它。考生如果選擇法官「撤銷」一項法案的選項,就會失去分數。撤銷令影響公共機構的決定和二級立法,而不是法規。

第二個是暗示廢除及其例外。當兩項法案發生衝突時,以後者為準。但在 Thoburn v Sunderland City Council [2002] EWHC 195 (Admin) 一案中,Laws LJ 承認了一類「憲法法規」——《大憲章》、1689 年《權利法案》、1998 年《人權法》、權力下放廢除法規——這些法規不能被廢除。議會必須使用明確的措詞。一個給你一個模糊不一致的後續法案並詢問 HRA 是否已被廢除的問題正在測試這一點。

第三,主權與具有政治約束力但在法律上不可強制執行的公約並存。 Sewel 公約——威斯敏斯特通常不會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就權力下放事務進行立法——已被納入 1998 年《蘇格蘭法案》第 28(8) 條的法定語言中,但最高法院在 R (Miller) v 退出歐盟國務卿 [2017] UKSC 5 案中裁定法院對此不會進行監管。承認法規中的約定並不會自動使其具有可審理性。這種差異在 FLK1 中出現的頻率比人們預期的要高。

本週練習:寫出五項關於主權的單行主張(不得罷手、明確廢除憲法法規、公約不可執行、議會不能約束繼任者、1689 年《權利法案》第 9 條保護議會程序)。然後為每個人找出一個問題。如果找不到,表示您練習題還不夠。

皇家特權:讓人出局的 FLK1 問題

特權是剩餘的-國王的剩餘普通法權力,由部長在實踐中行使。四位權威在 FLK1.

中承擔了大部分責任

公告案 (1611) 12 Co Rep 74 中,國王被認為沒有任何特權,但國家法律允許的特權。不能創造新的特權。如果一個問題發明了一種新的“許可互聯網提供商的特權”,那麼這個選項從表面上看就是錯誤的。

當法規涵蓋相同理由時,特權將被中止:Attorney General v De Keyser's Royal Hotel Ltd [1920] AC 508。部長必須使用法定計劃及其法定保障措施。候選人經常選擇這樣的答案:部長可以在特權和法規之間進行「選擇」。通常不會。

公務員會議理事會訴公務員事務部長 [1985] AC 374(GCHQ 案)中,上議院確認特權的行使原則上是可以審查的-重要的是主題,而不是來源。有些領域仍不可由司法管轄:締結條約、國防部署、授予榮譽。其他的,例如影響個人的權力的行使,是嚴格審查的。

然後是兩個米勒案例。 Miller (No 1) 規定部長們不能利用特權來觸發取消法規賦予的權利的程序;需要製定一項法案。 R (米勒) v. 總理; Cherry v Advocate General for Scotland [2019] UKSC 41 裁定休會非法,因為它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阻礙了議會履行其憲法職能的能力。用一句話來了解每個比例。問題作者很少問「發生了什麼事」;他們問「哪個原則適用於這些新事實」。

法治與權力分立:連結主題

將法治視為您剛剛學到的規則背後的原因。 Entick v Carrington (1765) 19 State Tr 1029 是最清楚的說明:州官員根據國務卿的搜查令搜查了房屋,法院卻認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行為需要法律依據。句號.

2005年《憲法改革法》第1條明確保留了法治的憲法原則,該法也重塑了大法官職位並設立了最高法院。關於權力分立,請記住,英國模式是片面的:行政機關位於立法機關內部,而司法獨立則受到任期保障和任命程序的保護。

A v 內政部大臣 [2004] UKHL 56——貝爾馬什案——是解釋這些主題如何相遇的最佳單一權威。根據 2001 年《反恐怖主義、犯罪和安全法》對外國嫌疑人的無限期拘留被認為是不成比例的和歧視性的。上議院並未廢除該法規。它發布了不相容聲明,議會做出了回應。這就是英國憲法,正如 FLK1 希望您描述的那樣。

1998 年人權法案 FLK1:您必須了解的章節編號 Cold

HRA 問題高度機械化,這使得它們成為得分機會。按順序執行法規。

  • 第 2 條 — 法院必須考慮斯特拉斯堡判例。考慮,而不是跟隨。
  • 第 3 條 — 立法必須「盡可能」相容地解讀。 Ghaidan v Godin-Mendoza [2004] UKHL 30 顯示了這個範圍的延伸; R(安德森) 顯示了它的停止點,因為法院不會違反該法規的基本特徵。
  • 第 4 條 — 不相容聲明,僅適用於高等法院及以上法院。不影響該條款的有效性,也不對雙方產生約束力。
  • 第 6 條 — 公共機構的不相容行為是非法的,除非主要立法強制這樣做。留意行使公共性質職能的混合機構。
  • 第 7 節和第 8 節 — 索賠人必須是受害人(範圍小於司法審查「足夠利益」測試),通常在一年內,並且僅在公正和適當的情況下才判給損害賠償。

然後對右邊進行分類。第3條是絕對的。第 5 條是有限的,列出了允許拘留的詳細清單。第8條至第11條是限定性的:干涉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是為了實現第二款所列的合法目的,並且是民主社會所必需的。對於比例性,請使用 Bank Mellat v Her Majesty's Treasury (No 2) [2013] UKSC 39 中的四階段結構 — 合法目標、理性聯繫、同等侵入性措施、公平平衡。如果答案選項跳過「侵入性較小的手段」階段,它通常會分散注意力。

英國脫歐後的

EU 法律:同化法律以及仍在審查的內容

候選人每個週期都會問我歐盟法律是否仍然值得修改。確實如此——SRA規範仍然涵蓋了核心製度和至上概念,問題可以從歷史角度或過渡術語來建構。

了解基本四重奏:Costa v ENEL(案例 6/64)中的至高無上性,Van Gend en Loos(案例 26/62)中的直接影響,指令具有垂直但不水平直接影響的規則(XX5YMarshallYMarshallXX62)中的直接影響,指令具有垂直但不水平直接影響的規則( C-6/90 和 C-9/90)有三個條件:賦予個人權利的規則、足夠嚴重的違約行為、因果關係。加入 TFEU 第 267 條下的初步參考程序,以及 1972 年《歐洲共同體法》一旦賦予國內效力,如 R v 交通大臣,單方 Factortame (No 2) [1991] 1 AC 603.

所示

就目前的情況而言,2018 年歐盟(退出)法案在國內法中保留了源自歐盟的法律體系。 2023 年保留的歐盟法律(撤銷和改革)法案隨後從 2024 年初起將倖存機構重新命名為 同化法律 ,並取消了歐盟法律至上原則和作為解釋工具的一般原則。實際上:源自歐盟的規則現已作為普通國內法生效,退出後歐盟法院的裁決對英國法院不具有約束力。用一句話說出來,你就能解決這方面的大多數問題。

將知識轉化為分數:考試的四步驟

我見過的每個 FLK1 憲法問題都獎勵同樣的紀律。確定參與者-國王、部長、議會、權力下放的立法機關、法院。確定權力的來源-法規、特權或什麼都沒有。詢問法規是否已佔據該領域。然後詢問法院實際上可以採取什麼措施,記住答案永遠不是「廢除該法案」。

現在值得培養的兩個習慣:保留一頁案例網格,其中包含案例名稱、單行比例以及觸發它的事實模式;每組練習結束後,寫下為什麼錯誤的選項很誘人。了解陷阱比重新閱讀筆記更有價值。

還有一件事。與律師帳戶相比,該主題的時間安排很寬鬆,因為一旦您了解了框架,推理就會很短。銀行節省了時間並將其花在真正需要它的問題上。每篇論文都有 180 個最佳答案問題,時間為 5 小時 20 分鐘,快速、自信地瀏覽憲法問題可以為其他地方贏得喘息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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