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Law — FLK1 · 1

English Legal System

1. 判例法和先例原則

倫敦街電車有限公司訴倫敦郡議會 [1898] AC 375

上議院認為,它絕對受到自己先前的決定的約束,法律的確定性被視為超過了偶爾出現不公正的風險。這項嚴格的規則一直持續到《實踐聲明》[1966] 3 All ER 77 為止,根據該聲明,上議院(現為最高法院)保留在看似正確的情況下背離其先前決定的權力。

Key point
考試相關性:它是最高法院縱向和橫向遵循決策的基本權威,與 1966 年實踐聲明一起定期進行測試。

2. 不同類型的判例法:上訴法院的先例

Young v. Bristol Airplane Co Ltd [1944] KB 718

上訴法院通常受其先前裁決的約束,但有以下三種例外情況: 其自己的兩項裁決相互衝突(選擇遵循哪一項);其決定不能與上議院/最高法院後來的決定相一致;以及先前的決定是根據 incuriam 做出的。

Key point
考試相關性:它規定了上訴法院何時可以背離其先例的確切規則和例外情況,這是 MCQ 的一個常見觀點。

3. 判例法是如何制定的:普通法的司法發展

R訴R [1992] 1 AC 599

上議院廢除了婚內強姦豁免,認為丈夫可以因強姦妻子而被定罪,並且所謂的不可撤銷的婚姻同意是普通法的虛構,在現代法律中沒有地位。

Key point
考試相關性:這是高等法院透過先例而不是等待立法來制定和更新普通法的典型例子。

4. 議會法案和議會主權

英國鐵路局訴 Pickin [1974] AC 765

根據登記法案規則,法院無權審查議會程序或質疑已通過兩院並獲得御准的法案的有效性,即使涉嫌議會欺詐;法院的職責只是適用該法案。

Key point
考試相關性:法院不能使正式頒布的議會法案無效或對其進行審查,這是一項核心主權原則。

5. 法案和主要立法:議會法案

傑克遜訴總檢察長 [2005] UKHL 56

上議院維持 1949 年《議會法》(以及根據該法頒布的《2004​​ 年狩獵法》)的有效性,認為未經上議院同意而使用 1911 年和 1949 年《議會法》程序通過的立法是主要立法,而不是授權立法。

Key point
考試相關性:它確認瞭如何在沒有上議院的情況下頒布主要立法以及根據議會法案程序通過的法案的法律地位。

6. 法院與成文法相關的權力:默示廢除

Ellen Street Estates Ltd 訴衛生部長 [1934] 1 KB 590

議會不能就未來立法的形式或內容對其繼任者施加約束;如果後來的法案與先前的法案不一致,則在不一致的範圍內默示廢除先前的法案。

Key point
考試相關性:它確立了默示廢除原則和持續主權原則,即任何議會都不能鞏固針對後來議會的立法。

7. 議會法案的起源和生效

R 訴內政部國務卿,單方面消防隊聯盟 [1995] 2 AC 513

部長不得以違背議會意願的方式使用特權;如果某項法案授予由部長啟動的法定計劃,他必須對啟動進行真正的審查,並且不能引入不一致的特權計劃來破壞未啟動的法規。

Key point
考試相關性:它說明了法規與行政部門之間的關係,以及與主要立法相衝突時對特權的限制。

8. 法院在成文法和法治方面的權力

R(埃文斯)訴總檢察長 [2015] UKSC 21

最高法院撤銷了總檢察長的否決證書,認為在沒有最明確的法定措辭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不能推翻法院最終的、合理的決定,因為這將違反兩個基本的法治原則:法院的決定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行政行動可由法院審查。

Key point
考試相關性:它顯示了法院如何狹義地解釋法定權力以保護基本憲法原則和法治。

9. 議會法案:權力分立與休會

R(米勒)訴總理; Cherry v.蘇格蘭總檢察長 [2019] UKSC 41

議會休會的特權是可審理的且有限的;如果休會建議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阻礙或阻止議會履行其作為立法機關和行政監督者的憲法職能的能力,則該建議是非法的(休會無效)。

Key point
考試相關性:它是權力分立和法院在保護議會立法職能方面的作用的領先現代權威。

10. 法院與成文法相關的權力:司法機構的作用

杜波特鋼鐵有限公司訴爵士 [1980] 1 WLR 142

根據迪普洛克勳爵的說法,英國憲法是基於權力分立:議會制定法律,司法機構解釋法律。法律條文明確的,法官必須予以執行,而不能以解釋為幌子,重寫法律以達到自己所希望的結果;任何缺陷都需要議會來彌補。

Key point
考試關聯性:是憲法對司法解釋的限制以及解釋法與修改法的區別的關鍵表述。

11. 二級立法和訴諸司法

R (UNISON) v. 大法官 [2017] UKSC 51

2013 年《就業法庭收費令》因越權行為而被撤銷,因為它非法幹擾了憲法規定的普通法訴諸法庭的權利;如果授權立法在母法中沒有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有效地阻礙了訴諸司法的機會,則該立法是非法的。

Key point
考試相關性:它顯示了法院如何廢除超出其授權權力或侵犯基本權利的二級立法,這是二級立法章節的核心。

12. 法律解釋原則:惡作劇規則

海登案 (1584) 3 連代表 7a

確立損害規則:在解釋法規時,法院在該法案之前考慮普通法、普通法未規定的損害或缺陷、議會決定的補救措施以及該補救措施的真正原因,然後解釋該法案以抑制損害並推進補救措施。

Key point
考試相關性:它是惡作劇規則的起源,是當今有目的的解釋方法的歷史基礎。

13. 法律解釋的原則:字面規則

費雪訴貝爾 [1961] 1 QB 394

應用字面規則和合約法中「要約出售」的既定含義,商店櫥窗中標明價格展示的彈簧刀只是一種請客邀請,而不是出售要約,因此根據當時措辭的《1959 年進攻性武器限制法》,不構成犯罪。

Key point
考試相關性:教科書對字面規則的說明產生了嚴格的結果,促使議會修改法規。

14. 法律解釋的原則:黃金法則

R 訴艾倫 (1872) LR 1 CCR 367

應用黃金法則以避免荒謬的結果,1861 年《侵害人身罪法》第 57 條規定的重婚罪中的“應結婚”被解讀為“應舉行結婚儀式”,因此,在存續婚姻期間舉行的第二次儀式屬於重婚,即使第二次婚姻在法律上無效。

Key point
考試相關性:這是黃金法則的典型例子,旨在防止字面解讀導致犯罪行為不可能發生。
阿德勒訴喬治 [1964] 2 QB 7

為了避免涵蓋在禁止地點附近而非內部阻礙的犯罪行為的荒謬性,1920 年《官方保密法》第 3 條中的“在禁止地點附近”被解讀為“在…內或在…附近”,因此在禁止地點內阻礙是一種犯罪行為。

Key point
考試相關性:這是一個清晰且經常被引用的黃金法則的應用,它可以擴展法定詞彙,恰到好處地避免荒謬的差距。

15. 法定解釋原則:國會議事錄的使用

佩柏訴哈特 [1993] AC 593

排除規則被放寬,以便法院可以在立法含糊、晦澀或導致荒謬的情況下參考國會議事錄作為解釋的輔助手段,材料由部長或法案發起人的一項或多項聲明組成,並且這些聲明是明確的。

Key point
考試相關性:它定義了議會辯論可用於解釋法規的有限情況,並支持有目的的方法。

16. 語言規則:ejusdem generics

鮑威爾訴肯普頓公園賽馬場公司 [1899] AC 143

根據 ejusdem generics 規則,如果通用詞跟隨在特定項目列表之後,則它們僅限於與這些項目相同的類別;由於《1853 年博彩法》中的“房屋、辦公室、房間”均為室內場所,“或其他場所”並未延伸至室外博彩場所。

Key point
考試相關性:它是法定解釋中語言的一般規則的標準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