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所有權範圍(第二章永久業權交易)
Bernstein of Leigh (Baron) v. Skyviews and General Ltd [1978] QB 479
土地所有者對土地上方空域的權利僅限於正常使用和享有土地及其建築物所必需的高度;權利不會無限期地延伸到天堂。因此,在合理高度上空飛行拍照並不構成非法侵入。
2. 固定裝置及動產(第二章永久業權交易)
霍蘭德訴霍奇森 (1872) LR 7 CP 328
一個項目是固定物(土地的一部分)還是動產,是透過兩部分測試來確定的:對土地的吞併程度,更重要的是吞併的目的。為了更好地享受土地而附加的物品往往是固定裝置。
精英有限公司訴莫里斯 [1997] 1 WLR 687
物體可以是(a)動產,(b)固定物或(c)土地本身的一部分。結構(這裡是靠自重放置在混凝土塊上的木製平房)可以形成土地的一部分,將其帶到現場的目的顯然是為了創建一個永久性結構,即使沒有與土壤的物理附著。
Botham v. TSB Bank plc (1996) 73 P&CR D1
逐項應用程度和用途測試後,安裝的地毯、窗簾和白色家電被視為動產(缺乏不動產預期的永久性),而安裝的廚房設備和水龍頭等浴室配件則被視為固定裝置。
3. 銷售合約的手續(第四章交換合約)
Firstpost Homes Ltd v Johnson [1995] 1 WLR 1567
根據 1989 年 LP(MP)A s.2 條,出售或處置土地權益的合約必須將所有商定的條款納入一份文件(或交換合約的每一部分),並且必須由各方或代表各方簽署;鍵入的姓名不是用於這些目的的簽名。
Tootal Clothing Ltd v. 幾內亞地產管理有限公司 (1992) 64 P&CR 452
1989 年 LP(MP)A 第 2 條僅適用於正在執行的土地合約;它並不妨礙雙方簽訂單獨的抵押協議,一旦土地合約完成(此處為授予租賃),補充協議不受第 2 條約束,並且仍然具有可執行性。
4. 所有權調查:首要利益(第 4 章所有權調查)
Williams & Glyn's Bank Ltd v Boland [1981] AC 487
實際佔用註冊土地的人的受益利益可以是壓倒一切的利益,優先於後來的法定費用。 「實際佔用」是一個普通的簡單英語事實問題,不要求佔用者是合法所有者。
5. 產權調查:越權(第四章產權調查)
倫敦市建築協會訴弗萊格 [1988] AC 54
如果資本金支付給至少兩個受託人(或信託公司),則佔用人的實益利益被超越並轉移到出售收益中;被超越的利益也不能憑藉實際佔領而成為壓倒一切的利益。
6. 產權調查:實際職業(第四章產權調查)
Abbey 國家建築協會訴 Cann [1991] 1 AC 56
實際職業需要一定程度的持久性和連續性;首要利益的相關日期是完成日期,而不是註冊日期。諸如在竣工前不久搬入家具之類的準備行為並不構成實際佔用,且在購置抵押貸款中,不存在藉款人免費持有的臨時證據。
7. 租賃或許可(第六章租賃的結構和內容)
斯特里特訴芒特福德 [1985] AC 809
授予在一段時間內以租金獨家佔有房屋的協議即構成租賃,無論雙方給予的標籤如何;決定其是租賃還是許可的是安排的實質內容,而不是其描述。
8. 期限的確定性(第六章租賃的結構和內容)
蕾絲訴尚特勒案 [1944] KB 368
租賃必須有一定的或可確定的最長期限; 「在戰爭期間」授予的期限因不確定性而無效,因為在租約生效時無法確定其最長期限。
Prudential Assurance Co Ltd v London Resduary Body [1992] 2 AC 386
沒有特定或可確定的最長期限的期限不能是有效的租賃;儘管佔有和支付租金產生了隱含的每年定期租賃,但由於不確定性,在需要拓寬道路之前出租土地的協議是無效的。
Berrisford v. Mexfield Housing Co-operative Ltd [2011] UKSC 52
授予個人不確定期限的職業的協議,如果雙方打算終身職業,則根據《LPA 1925》第 149(6) 條生效,期限為 90 年,可在死亡時確定,因此期限確定性規則並沒有推翻該安排。
9. 租約的終止(第九章租約的終止)
哈默史密斯和富勒姆倫敦自治市議會訴蒙克 [1992] 1 AC 478
在沒有任何相反的合約條款的情況下,共同共有人持有的定期租約可以透過任何一位共同共有人發出退出通知而終止,無需其他人同意。
10. 租賃契約:安靜的享受(第8章租賃契約和補救措施)
倫敦南華克區議會訴米爾斯案 [2001] 1 AC 1
安靜享受的契約是前瞻性的,並不要求房東糾正在授予之日存在的缺陷(例如隔音不足);其他租戶對房屋的正常使用並不違反該契約。
11. 影響所有權的限制性契約(第 4 章所有權調查)
Tulk v. Moxhay (1848) 2 Ph 774, 41 ER 1143
限制性(消極)契約的負擔可以與永久業權土地一起行使,並約束接受通知的繼承人,只要該契約是消極的,旨在與支配性土地一起運作並使其受益,並且涉及和關注該土地;補救辦法是頒布禁令。
12. 影響所有權的積極契約(第 4 章所有權調查)
羅納訴史蒂芬斯 [1994] 2 AC 310
根據普通法或衡平法,積極契約的負擔不適用於永久業權土地;不能強迫所有權繼承人履行前任所承擔的積極義務(例如維修屋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