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Law · 1

Overview of Contract Law

Introduction

第一章建構了《合約法》其他章節所依賴的概念架構。您將了解什麼是合約、有效的簡單合約的五個基本要素(要約和接受、對價、意圖、確定性和能力)、簡單合同和契約之間的區別、英國合同法的四個來源(普通法、衡平法、成文法和同化的歐盟法)、合同的關鍵分類以及組織整個主題的合同的五個階段。本章以SQE1 FLK1 評估格式和回答基於場景的單一最佳答案問題的技術結束。

Assessment focus

SQE1 FLK1 評估規範直接測試此介紹材料。相反,本章為您提供了回答所有其他合同法問題所需的框架:什麼是合同,六個SRA構件(合同的存在和形成;合同內容;因果關係和遠程性;失效要素;合同的解除和補救措施;以及不當得利),它們如何適應合同的生命週期,以及英國合同法的來源如何相互作用。 FLK1 在每次 2 小時 33 分鐘 的兩次會議中使用 180 個單一最佳答案 MCQs。合約法是 FLK1 五個科目之一,其他科目還有 Business Law and Practice、Dispute Resolution、侵權法以及英格蘭和威爾斯法律體系(加上法律服務)。問題是基於場景,從為客戶提供建議的律師的角度撰寫的;您必須將黑字規則應用於現實事實,以確定單一最佳答案

Study tips

1) 記住簡單合約的五個基本要素:要約與接受、對價、建立法律關係的意圖、確定性和能力。 2) 掌握簡單合約與契約的區別-契約不需要無需考慮,但必須滿足s.1 LP(MP)A 1989;簡單合約的限制為 6 年(1980 年 LA 5 條),而契約則為 12 年(1980 年 LA 8 條)。 3) 了解四種分類:雙邊/單邊、已執行/可執行、無效/可撤銷/不可執行、消費者/B2B。 4) 內化五階段生命週期(形成→當事人和內容→失效→解除→恢復原狀和補救措施);每個 SQE 問題都映射到一個階段。 5) 始終首先檢查各方的狀態 — 消費者指CRA 2015;商業意味著UCTA 1977 / SGA 1979 / SGSA 1982。如果法規錯誤,就會失去分數。

1. 簡介:什麼是合約?

合約是兩方或多方之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法律並未強制執行每項承諾-僅強制執行那些滿足普通法制定並由法規完善的標準的承諾。英國合約法確定了這些標準,規範了交易的內容,並規定了協議破裂時會發生什麼。了解它們是解決每個 SQE1 FLK1 合約問題的途徑。

合約與單純的承諾或社會安排有兩個特徵不同。 首先,合約是討價還價的:各方都給出一些有價值的東西以換取其收到的東西(對價的原則,在第3章中探討)。 其次,雙方希望該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旨在建立法律關係,第 4 章)。如果沒有這兩個特徵,法律就會將這種安排視為由良心而不是法院強制執行的社會或家庭理解。

英國法律承認兩種途徑來產生具有約束力的義務:簡單合約(有對價支持)和契約(無需對價即可強制執行,前提是遵守 1989 年《財產法(雜項規定)法案》s.1 的手續)。本書關注的是簡單合約**,它幾乎涵蓋了所有商業和消費者交易,並構成了 SQE1 FLK1 教學大綱的基礎。

合約兩方或多方之間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根據該協議,各方均承擔法院將強制執行的義務。英國法律中的每份簡單合約都要求:(i) 要約和接受,(ii) 考慮,(iii) 建立法律關係的意圖,(iv) 條款的確定性,以及 (v) 雙方的能力
契據根據《1989 年財產法(雜項規定)法》 s.1 簽署的正式書面文書。契約可以無需考慮而強制執行,並且根據《1980 年時效法》第 8 條規定,具有 12 年的時效期限(相對而言,根據 第 5 條,簡單合同的六年)。
Key point
為什麼本章對 SQE 很重要 — FLK1 規範不會直接測試第 1 章的材料,但 每個 合約問題都假設​​您可以將場景放置在正確的框架中。在提供建議之前,您必須分類:是否存在具有約束力的合約?是簡單的合約還是契約?是有考慮支持的,還是需要契約的無償承諾

2. 有效的簡單合約的要點

SRA FLK1 規範將合約形成的要素分為五個標題,每個標題將在本書後面詳細討論。它們可以總結如下——從一開始就將它們牢記在心。

1.2.1 發盤與接受(第 2 章)

當一方(要約人)傳達一份願意受其約束的明確提議,而另一方(受要約人)接受該提議其條款時,合約即告成立。接受通常必須反映要約(“鏡像”規則)並傳達給要約人。這個領域有豐富的基於情境的規則——邀請、形式之戰、郵政規則、撤銷、還價、失效,以及單邊和雙邊合約的區別。

1.2.2 考慮因素(第 3 章)

對價是各方給予或承諾給予的東西,以換取其收到的東西。它必須從受諾人處轉移,在法律的眼中必須充分(儘管它不需要充分),並且它必須不能過去承諾禁止反言原則是對接受部分債務支付的承諾不可強制執行此規則的有限衡平法限定。

1.2.3 建立法律關係的意圖(第四章)

法院推定商業協議旨在具有法律約束力,而家庭或社會協議則;每個推定都可以透過當事人意圖的證據反駁。這項原則可以防止法院參與家庭安排和榮譽條款的執行,並保護真正無意進行合法交易的當事人。

1.2.4 條款的確定性(第 5 章)

合約必須足夠確定和完整,法院才能使其生效。 達成一致的協議、模糊的條款和公開價格條款可能會削弱可執行性——儘管法院將在雙方明確打算受約束的地方努力挽救商業交易Wells v Devani [2019] UKSC 4)。確定性與形成密切相關:接受不充分確定的要約不會產生根本沒有合約**。

1.2.5 容量(第 5 章)

各方必須具有約束自身的法律行為能力。法律對未成年人、缺乏智力的人和醉酒的人施加限制;它還規範公司和非法人團體的能力。無行為能力一方簽訂的合約可能是無效可撤銷(由該方選擇),或僅在必要的範圍內可執行。

Key point
SQE 考試提示 — 考生經常混淆構成問題(有合同嗎?)與內容問題(合同說什麼?)和撤銷問題(一方可以逃避合同嗎?)。關於模糊的價格條款或未滿足的先決條件的場景是一個形成/確定性問題。雙方都很清楚但一方受到誤導或壓力的情況是一個無效問題。審查員會測試您發現生命週期哪個階段出現問題的能力。
第1.2節要點:有效的簡單合約的五個基本要素是:①要約和接受、②對價、③建立法律關係的意圖、④條款的確定性和⑤能力。區分形式(是否有合約?)與內容和損壞。

3. 英國合約法的淵源

英國合約法主要是一個普通法主題:其規則是由高等法院幾個世紀以來逐案製定的。 四個來源相互作用-普通法、衡平法、成文法和同化(保留)歐盟法律。

1.3.1 普通法

要約和接受、考慮、虛假陳述、損害和挫敗的遠程程度等基本原則是由法官制定的。這些學說仍然是該主題的支柱,並透過類比應用於現代事實模式。您在本書中遇到的每個關鍵案例都是高等法院的普通法判決,其中最高的是最高法院(或2009年之前的上議院)。

1.3.2 股權

衡平法在普通法會產生不公正的地方補充了普通法。與合約相關的衡平法原則包括許諾禁止反言(第3章)、具體履行和禁令(第11章)、針對虛假陳述或不當影響的撤銷(第8章)以及針對錯誤的糾正(第8章)。公平補救措施始終是酌情決定的

1.3.3 章程

議會選擇性地幹預合約法,通常是為了保護弱勢方。您必須了解的主要法規有: 1967 年虛假陳述法《1977 年不公平合約條款法》(“UCTA”)《1979 年貨物銷售法》(“SGA”)《1982 年商品及服務供應法》(“SGSA”)1999;年合約(第三方權利)法》;以及 2015 年消費者權利法案 ('CRA')。 CRA 將消費者保護整合為單一法規,對於企業對消費者 (B2C) 合同,取代 SGA、SGSA 和大部分 UCTA。

1.3.4 同化(保留)歐盟法律

2020 年 12 月 31 日脫歐過渡期結束之前,源自歐盟的消費者指令塑造了英國合約法的一部分(特別是現在的 CRA 2015)。自該日期起,《2018 年歐盟(退出)法案》(經《2023 年保留歐盟法律(撤銷和改革)法案》修訂)已將脫歐前源自歐盟的立法轉換為 “同化法律”。就 SQE1 而言,候選人不需要直接了解歐盟法律;他們必須簡單地認識到 CRA 2015 和某些其他法定保護源於歐盟指令,並作為國內法繼續有效。

{"headers": ["Source", "Role", "Examples"], "rows": [["普通法", "法官制定的基本原則,類比適用", "要約與接受;考慮;失實陳述;遙遠性;挫折"], ["衡平法", "補充普通法"禁止反言;具體履行;禁令;撤銷;糾正”],“選擇性議會幹預,通常是為了保護弱勢方”,“1967 年《虛假陳述法》;1979 年《SGA》;1943 年《LR(FC)A》;1999 年《合同(第三方權利)法》” [“同化” 2015(歐盟指令起源);EU(W)A 2018;REUL 法案 2023”]]}

第 1.3 節要點:合約法借鑒了四個來源 — ① 普通法(骨幹); ② 股權(全權、補充); ③ UCTA(選擇性、保護性;CRA 2015 在 B2C 中取代 SGA/SGSA/UCTA); ④ 歐盟未直接測試)。

4. 合約的分類

四個分類在本書中反覆出現,從一開始就應該牢牢記住:雙邊與單邊執行與執行無效/無效/不可執行消費者與B2B

雙邊與單邊雙邊合約涉及相互交換承諾(A 承諾付款;B 承諾交付)。 單方合約是以承諾換取行動(A 承諾向歸還 A 丟失的狗的任何人支付 100 英鎊);驗收通過性能進行,並且不需要驗收通知:Carlill v Carbolic Smoke Ball Co [1893] 1 QB 256
已執行 v 執行已執行 一方已執行對價(例如,貨物已交付、等待付款)。 可執行對價包含雙方仍需履行的交換承諾
無效、無效、不可執行無效合約被視為從未存在(例如,由於常見錯誤或非法行為)。 可撤銷的合約有效,除非且直到無罪一方選擇撤銷(例如,因虛假陳述、脅迫、不當影響或少數)。 不可執行的合約是有效的,但不能透過法院訴訟強制執行(例如,根據《1677 年反詐欺法》**第 4 條,非書面形式的保證)。
消費者與 B2B消費者合同是'貿易商''消費者'之間的合同,其含義符合s.2 CRA 2015(消費者“完全或主要”在其貿易、工藝、業務或專業之外行事)。 B2B 合約是兩個企業(或兩個私人)之間的合約。分類決定了製度:CRA 2015 管轄消費者合約; UCTA 1977、SGA 1979 和 SGSA 1982** 管轄 B2B 合約。

{"headers": ["Classification", "Distinction"], "rows": [["雙邊 v 單邊", "雙邊 = 相互交換 承諾;單邊 = 對某一行為的承諾,透過履行接受 (Carlill v Carbolic Smoke Ball Co [1893] 1 執行長 256)。 由一方履行;可執行 = 交換的承諾仍需雙方履行。 CRA 2015 第 2 條規定的交易者 v 消費者 → CRA 2015UCTA 1977、SGA 1979、SGSA 1982

Key point
SQE 考試提示消費者/B2B 分類在涉及條款或豁免條款的 SQE1 場景中通常具有決定性在申請 UCTA 1977 或 CRA 2015 之前,請先檢查雙方是誰。 如果買方是自僱人士購買個人用途,則 CRA 2015 適用;如果買方是公司,則 UCTA 1977 適用。如果法規錯誤,你幾乎總是會失去分數。
1.4節要點:掌握四種分類——①雙邊v單邊; ②已執行v執行; ③ 無效/可撤銷/不可執行; ④ 消費者訴B2B(選擇法定制度)。

5. 合約的生命週期

SQE 提出的每個合約法問題實質上都是關於五個階段之一的問題。能夠識別階段就成功了一半——一旦您知道事實在生命週期中的位置,適用的規則自然就出來了。

{"headers": ["階段", "提出的問題", "章節"], "rows": [["1. 形成", "是否有有約束力的合約?", "第 2–5 章"], ["2. 當事人和內容", "誰是受約束,什麼是條款? 「當事人可以逃避合約?", "第 8 章"], ["4. 解除(終止)", "合約 結束了嗎?", "第 9 章"], ["5. 賠償和補救措施", "無罪一方可以恢復什麼?", "第 10-12 章"]**", "無罪一方可以

精心起草的 SQE1 問題通常結合兩個或三個階段 - 例如,一方因失實陳述(無效)而簽訂合同,然後在了解真相後聲稱終止(解除),現在為浪費的支出尋求損害賠償(補救措施)。一旦了解了事實在生命週期中的位置,適用的規則就自然而然地出現了。

Key point
技術 — 在閱讀答案選項之前,請先詢問:生命週期的哪個階段有問題? 形成、當事人/內容、損害、解除或補救措施。這種單一的習慣會阻止您將(例如)遠端規則應用於真正的誤傳(損害)問題。
第 1.5 節要點:每個合約問題都對應於 五個階段之一 — ① 形成 → ② 當事人和內容 → ③ 撤銷 → ④ 解除 → ⑤ 恢復原狀和補救措施。首先明確階段。

6. SQE1 FLK1 評估

本節規定了 SQE1 FLK1 評估的格式問題風格技術,以及如何使用本書的實用指南。

1.6.1 格式

FLK1 是一項以電腦為基礎的考試,涉及 180 道單項最佳答案多項選擇題,分為兩次考試,每次 2 小時 33 分鐘每次考試 90 個問題)。評估涵蓋五個科目商業法與實踐;爭議解決;合同法;侵權行為;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法律體系(包括憲法和行政法、法律服務和道德部分)。合約法問題可以與任何其他主題結合** - 例如,單一場景可能會提出合約形成點和侵權過失點。

1.6.2 提問方式

每個問題都採用以下形式:(a) 一個簡短的場景,(b) 一個角色指示符(通常 '您為......行事''客戶尋求您的建議......'),以及 (c) 一個單一問題,詢問五個選項中的 一個 是正確的,是最好的建議,或者 BEST 描述了法律立場。五個選項(A–E)始終是相近替代;考官測試您區分合法正確和部分正確答案的能力。

1.6.3 技術

1.根據生命週期進行分類(第 1.5 條)在閱讀選項之前 - 這是構成、當事人/內容、損害、解除或補救措施問題嗎?

2.確定各方的身分(消費者或企業)和相關法定制度(CRA 2015 適用於消費者;UCTA 1977 / SGA 1979 適用於 B2B)。

3.消除任何部分在法律上不準確的選項-部分正確的答案是錯誤的。如果有兩個選項,請詢問哪一個最直接地回答所提出的問題。

Key point
SQE 考試提示 — 考官受過訓練,可以寫出 極具吸引力的錯誤幹擾因素 — 聽起來似乎合理但錯誤陳述案例、章節編號或測試的選項。 不要滿足於「看起來正確」的第一個選項。 將所有乾擾因素讀到底。如果在兩者之間不確定,請選擇具有 SRA 資格的律師給出的答案作為向付費客戶提供的第一線建議,而不是展示法律獎學金的答案。

如何使用本書 — 每章以 SQE 評估建議 框開頭,將主題映射到 FLK1 教學大綱,用 關鍵術語SQE 考試提示 框在編號部分中製定法律,並以 步驟、五個 修訂註釋(模型答案問答)和五個帶有詳細答案的答案。閱讀一次即可理解;憑記憶寫修訂筆記;在定時條件下嘗試 MCQ(每個問題 90 秒,模擬 1 分 42 秒**的 SQE 節奏);並在評估前一周重新查看重點註釋表。

第 1.6 節要點:FLK1 = 180 SBAQ MCQ2 次會議 × 2h 33m五門科目;基於場景的律師建議風格。技術:將生命週期階段分類→辨識各方的地位/法規→消除部分正確的干擾因素

7. 重點(章節摘要)

下面的匯總表匯總了本章中討論的每個概念。將其視為修訂清單 - 您應該能夠從記憶體中定義每一行並給出一個範例或參考。

{"headers": ["Concept", "Summary", "References"], "rows": [["合約", "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需要 要約和接受、對價、意圖、確定性和能力。", "—"], ["簡單合約 v 契約", "簡單合約需要對價1980)。執行考慮", "已執行:已執行。年消費者權利法案」]、[“B2B 合約”、「兩家企業之間的合約;受 SGA 1979、SGSA 1982 和 UCTA 1977** 管轄(豁免/不公平)條款)。部分的歐盟起源)保留為國內法。

8. 修訂說明

完成下面每個重點修訂提示。嘗試首先憑記憶回答 — 下面的模型答案解釋了這一點以及為什麼它對 SQE1 很重要。

Q1. 定義合約並確定有效的簡單合約的五個基本要素。

合約是兩方或多方之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根據該協議,每一方均承擔法院將執行的義務。 五個基本要素是: (i) 要約和接受——要約人願意受其約束、以相同條款接受並向要約人傳達的明確提議; (ii) 對價——各方必須給予或承諾有價值的東西;它必須來自受諾人充分(儘管不一定足夠)並且不過去(iii) 建立法律關係(iii) 建立法律關係 (iv) 確定性——協議必須足夠確定和完整(Wells v Devani [2019] UKSC 4); (v) 能力——雙方必須擁有約束自己的法律權力(未成年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中毒、公司、非法人團體)。簡單的合約不需要不需要特別的手續行為(無需考慮)必須滿足s.1 LP(MP)A 1989

Q2。 區分簡單合約和契約—手續、後果和時效期限。

簡單合約要約、接受、對價和意圖組成,無論是口頭或書面形式。 契約是符合s.1 LP(MP)A 1989的正式書面文書:它必須以書面形式在表面上明確表明其旨在成為契約在證明簽名的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簽署,並交付。契約是可以強制執行的無需考慮-正式的執行取代了交易。 實際後果:(1)無償承諾只有通過契約(因此自願保證、契約契約、土地贈與)才可執行; (2) 限制不同——對於簡單合同,六年s.5 LA 1980),對於契約/“專業”,十二年s.8 LA 198025) (3)19802 (3)(25 LPA 1925**)。

Q3。 解釋 (i) 雙邊與單邊,(ii) 已執行與可執行,(iii) 無效、可撤銷和不可執行。

(i) 雙邊與單邊。 雙邊合約是相互承諾的交換(幾乎所有商業合約)。 單方面合約是對行為的承諾,透過履行而非傳達的承諾來接受 - Carlill v Carbolic Smoke Ball Co [1893] 1 QB 256(按照指示使用煙球後感染流感的任何人可獲得 100 英鎊;由 Carlill 夫人的履行所接受);不需要通知接受。 (ii) 已執行 v 執行人。 如果在成立時已執行,則對價 已執行(在櫃檯支付 5 英鎊以承諾未來交付); 可執行,其中包含仍待履行的交換承諾(三月交付和付款的一月合約)。這種區別對於過去的考慮很重要(第 3 章)。 (iii) 無效、可撤銷、不可執行。 無效合約被視為從未存在過-常見錯誤(貝爾訴利華兄弟)或非法。 可撤銷的合約一直有效,直到無罪一方撤銷——不實陳述、脅迫、不當影響、少數派。 不可執行的合約是有效的,但不能透過訴訟強制執行,除非符合手續-典型的例子是擔保,除非根據 1677 年《反詐欺法》**第 4 條以書面形式證明,否則不可執行。

Q4。 總結英國契約法的四個主要淵源並分別舉例。

(i) 普通法 — 法官制定的基本原則:要約和接受(Adams v Lindsell (1818) — 郵政規則)、對價(Currie v Misa (1875) — 經典定義)、遠程性(Hadley v Baxendale (1854) — 敗感(Taylor v33) C4)。 (ii) 衡平法-在結果不公正的情況下補充普通法的補救原則:禁止反言Central London Property Trust v High Trees House [1947] KB 130)、具體履行、禁令、撤銷、糾正;所有自由裁量權並受到公平辯護(怠,“乾淨的手懈”)。 (iii) 法規 — 選擇性幹預以保護弱勢方或編纂:1967 年虛假陳述法(第 2(1) 條損害賠償)、UCTA 1977(B2B 豁免條款的合理性控制)、SGA 1979(B2B 銷售中的決定(FCA) 1999(隱私),CRA 2015(消費者保護)。 (iv) 同化歐盟法律 — 根據 EU(W)A 2018(經 REUL 法案 2023 修訂),脫歐前源自歐盟的立法仍然有效; CRA 2015 是主要的合約法範例。候選人只需要認識到這一背景,並且不直接根據歐盟法律進行測試**。

Q5. 描述 FLK1 的結構、時間安排和問題風格,以及如何處理合約問題。

結構和時間安排。 FLK1 是一項基於電腦的考試,包含 180 個單一最佳答案 MCQ兩次考試,每次 2 小時 33 分鐘(每次考試 90 題),涵蓋 商業法和實踐;爭議解決;合同法;侵權行為;以及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法律體系。 FLK1和FLK2一起測試功能性法律知識;候選人必須通過兩項考試並獲得 SQE2 才能獲得資格。 問題風格。 每個問題都給出 (a) 一個簡短的場景,(b) 一個角色指示符,以及 (c) 一個最佳答案引導線,後跟五個接近替代選項 (A–E);審查員獎勵有能力的新取得資格的律師將提供的選項作為一線建議。 方法(四個步驟)。 依生命週期分類(§1.5);② 確定各方的狀態(消費者 → CRA 2015;商業 → UCTA 1977 / SGA 1979); ③ 消除任何部分不准確的選項(部分正確為錯誤); ④ 如果所回答節奏:每題約 1 分 42 秒

第 1.8 節重點:在閱讀標準答案之前,憑記憶排練五個修訂註釋。它們整合了五種成分簡單合約v契約區別、分類四種來源以及FLK1格式和技術

9. MCQ 練習 — 五個 SQE 風格的問題

以下五個問題中的每一個都反映了 SQE1 FLK1 單一最佳答案問題的風格、長度和難度。試試每一個閉卷,寫下你的答案,然後翻到答案鍵。答案解釋了為什麼每個選項是正確或不正確的 - 完整閱讀每個解釋。

問題1
一位客戶希望執行一份書面協議,一位朋友承諾向她支付 5,000 英鎊,「以表彰她多年的友誼」。該文件由朋友簽署,但沒有見證,並且沒有表明它旨在成為一份契約。这位朋友拒绝付款。下列哪一個敘述最能描述客戶的法律地位?

答:該協議作為簡單合約具有可執行性,因為它是書面形式並已簽署。

B. 該協議可以作為契約強制執行,因為朋友打算做出具有約束力的承諾。

C. 該協議不可執行,因為它沒有得到客戶對價的支持,也沒有根據《1989 年財產法(雜項規定)法》第 1 條作為契約執行。

D. 該協議具有可執行性,因為如果書面協議明確旨在建立法律關係,法院將暗示對價。

E. 該協議無法執行,因為英國法律不承認任何形式的無償承諾。

Answer & explanation
答案:C.
C 是正確的-承諾支付「以表彰多年的友誼」是一個無償的承諾:朋友沒有得到任何有價值的回報,因此它不受對價的支持並且不能作為簡單的合約來執行。要在不考慮的情況下作為契約強制執行,它必須滿足 s.1 LP(MP)A 1989 - 特別是它必須 (i) 從表面上清楚地表明它旨在成為契約,(ii) 在證明簽名的 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簽署,並且 (iii) 交付。這裡的文檔兩者都沒有。
A 不正确——书写和签名免除考虑的要求。
B 不正确 - 未说明其是契约的无人见证文件不满足 LP(MP)A 1989 第 1 条。
D 不正确——法院“暗示”对价,而受诺人并未转移任何对价。
E 不正确——无偿承诺可以被执行,但前提是作为契约执行。 (請參閱第 1.1 節和 1.2.2 節。)
問題2
一位個體商人在家中經營美髮業務。她從一家在線家具零售商那裡訂購了一套新椅子用於沙龍。採購訂單列出了她的商業名稱。事實證明椅子有缺陷。律師被要求確定合約中隱含條款的適用法定制度。下列哪一個**是正確的?

答:《2015 年消費者權利法》適用,因為買方是自然人。

B. 《1979 年貨物銷售法》適用,因為買方購買椅子的目的完全或主要與貿易、手工藝、商業或專業有關。

C. 《1982 年商品及服務供應法》適用,因為合約適用於從家庭住址提供的服務。

D. 由於買方是企業,因此適用《1977 年不公平契約條款法》。

E. 沒有適用的法定制度;合約條款僅由普通法決定。

Answer & explanation
答案:B.
B 是正確的-自僱人士購買椅子「全部或主要」用於與其業務相關的目的。根據 2015 年 CRA 第 2 條,消費者是指「完全或主要」在其貿易、工藝、業務或專業之外行事的人,因此她不屬於 CRA 2015 的範圍。該合約是 B2B 貨物銷售,受 1979 年貨物銷售法管轄,包括 第 12-15 條中的隱含條款。
A 不正確-CRA 2015 取決於目的,而不取決於買方是否是自然人。
C 不正確 - 這是一份銷售貨物的合同,而不是服務,因此 SGSA 1982 不適用。
D 不正確 — UCTA 1977 規定了 B2B 合約中的豁免條款,但暗示品質條款;這是由 SGA 1979 完成的。
E 不正確-法定制度確實適用(SGA 1979)。 (請參閱第 1.4 節。)
問題3
律師接受簽訂書面汽車購買合約的客戶的指示。客戶此後發現,在簽字之前,賣方錯誤地告訴客戶該車只有一位前車主。客戶希望解除合約並收回已支付的價款。在分析情況時,律師需要確定索賠發生的合約生命週期階段。下列哪一個**最能描述該階段?

A. 合約的成立。

B. 合約內容。

C. 合約無效。

D. 因受挫而解除合約。

E. 損害的遠程性。

Answer & explanation
答案:C.
C 是正確的-依賴另一方的虛假陳述簽訂合約的客戶抱怨說,原本有效的合約應該被擱置,因為同意是透過可訴訟的錯誤獲得的。這是一個無效問題:相關原則是不實陳述(第8章),其補救措施是撤銷和/或損害賠償。
A 不正確-合約的形成沒有缺陷:要約、接受、對價、意圖和確定性都存在。
B 不正確-合約的內容(條款所說的)並不是主要問題。
D 不正確-挫折涉及隨之而來的不可能,而不是合約前的錯誤陳述。
E 不正確 - 遠端性量化損害的規則,而不是索賠發生的生命週期的階段。 (請參閱第 1.5 節。)
問題4
客戶口頭同意為一家公司向銀行的債務提供擔保。 沒有起草或簽署任何書面文件。該公司已違約,銀行正在向客戶追索擔保。律師正在就擔保的狀況提供建議。下列哪一個**是正確的?

A. 口頭擔保不具法律效力,擔保無效。

B. 由於缺乏書面保證,客戶可以選擇撤銷該保證。

C. 該擔保有效且無法透過訴訟強制執行,因為《1677 年反詐欺法》第 4 條要求擔保必須以書面證明並由擔保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署。

D. 擔保可作為契約強制執行。

E. 在任何情況下,該保證都可以作為簡單的口頭合約強制執行。

Answer & explanation
答案:C.
C 是正確的 — 《1677 年反詐欺法》 第 4 條規定,除非協議或其某些備忘錄或註釋以書面形式並由被指控方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署,否則不得對「對他人債務、違約或流產負責的任何特殊承諾」提起訴訟。因此,口頭擔保作為合約有效,但無法透過訴訟強制執行**—這是「不可執行」合約的典型法定範例。
A 不正確-保證不是無效;該協議存在。
B 不正確-無效性是無效(例如虛假陳述)的結果,而不是法定形式。
D 不正確 - 擔保未作為契約執行且不符合 LP(MP)A 1989 s.1 的要求。
E 不正確 — 1677 年《反詐欺法》第 4 條明確禁止針對口頭擔保採取行動。 (請參閱第 1.4 節。)
問題5
一位消費者從商業街零售商購買了一台新洗衣機供自己家庭使用。兩個月後,洗衣機停止工作。消費者希望知道有哪些補救措施。律師被要求確定管理合約中隱含條款、補救措施等級和短期拒絕權的單一法規。下列哪一個**是正確的?

A. 1979 年貨物銷售法。

B. 1982 年《商品及服務供應法》。

C. 1977 年《不公平契約條款法》。

D. 2015 年消費者權利法案。

E. 1967 年《虛假陳述法》。

Answer & explanation
答案:D。
D 是正確的 — 《2015 年消費者權利法案》第 1 部分是管理 商品(第 9-17 條)、數位內容(第 34-37 條)和 服務(第 49-52 條)供應的 B2C 合約的單一法規。它提供了法定補救措施等級——短期拒絕權(第 20 條,30 天內)、維修或更換權(第 23 條)和降價或最終拒絕權*(第 24 條)——以及隱含條款(品質滿意、用途適合、與描述相符)。
A 不正確 — SGA 1979 在消費者銷售方面已被 CRA 2015 大幅取代。
B 不正確 — SGSA 1982 管轄 B2B 服務,而非消費者銷售。
C 不正確 — UCTA 1977 涉及豁免條款,並且暗示條款。
E 不正確 - 《1967 年虛假陳述法》 涉及合約前的虛假陳述,而不是針對缺陷商品的默示條款或補救措施。 (請參閱第 1.3.3 和 1.4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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