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刑事犯罪?
刑事犯罪是指違反國家承認的規則,其嚴重程度以至於國家本身代表公眾起訴犯罪者。本節介紹每種犯罪的兩個組成部分——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並調查英格蘭和威爾斯刑法的四個重疊的來源。
刑事訴訟以官方名義提起(R v 被告),檢方承擔法律舉證責任,舉證標準為排除合理懷疑:Woolmington v DPP [1935] AC 462。成功的起訴會導致定罪和判刑——根據《2020 年量刑法》,通常是罰款、社區命令、緩刑或監禁。
每項刑事犯罪都由兩個要素組成。外在的物理因素是犯罪行為(AR):被告必須引起或處於其中的行為、情況和後果。內部的精神因素是犯罪意圖(MR):被告在犯罪行為發生時必須具有的精神狀態。除極少數例外情況(嚴格責任犯罪),檢方必須證明兩者。原則上,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必須在時間上一致——這一規則將在下文 1.3.5 中討論。
1.1.1 英格蘭和威爾斯刑法淵源
刑法源自四個重疊的來源。候選人通常認為每項罪行都已編入議會法案,但事實並非如此。
2. 實際行動
犯罪的犯罪行為不只是被告的「有罪行為」。該標籤具有誤導性,因為犯罪行為可以由行為、不作為、情況、後果或它們的組合組成。識別犯罪行為的可靠方法是寫出犯罪的成文法(或普通法)定義,刪除所有涉及被告精神狀態的內容,並將剩餘的視為犯罪行為。
以s下的盜竊為例。 1(1) 1968 年竊盜法:「如果一個人不誠實地侵占屬於他人的財產,並意圖永久剝奪他人的財產,則該人犯有盜竊罪。」除去精神因素(「不誠實」、「意圖永久剝奪」),犯罪行為就是**侵占屬於他人的財產。該犯罪行為的每一個要素都必須由檢方證明。
1.2.1 行為、結果和事態犯罪
按犯罪所需的犯罪行為類型對犯罪進行分類很有用,因為這可以告訴您檢方必須證明什麼以及因果關係在哪裡相關。
一旦被告實施了禁止的行為,就構成犯罪。 偽證是一個典型的例子-當宣誓作出虛假陳述時,無論是否影響審判結果,犯罪即告完成。大多數未遂犯罪(包括 1981 年《犯罪未遂法》第 1 條第 10 章規定的未遂)都是行為犯罪。
結果犯罪要求被告的行為產生特定後果。 謀殺需要受害者死亡; 根據第 s. 規定造成傷害或造成 GBH。 18 OAPA 1861 需要傷口或 GBH; 第 s 項下的刑事損害。 1(1) 1971 年刑事損害法 要求損害或毀壞。對於結果犯罪,檢方必須也證明因果關係(見下文 1.2.3)。
事態犯罪根本不需要被告採取行動;犯罪行為只是處於某種情況。 Winzar 訴肯特郡警察局長 (1983) 《泰晤士報》,3 月 28 日——一名被警察帶上公路的被告被認為犯有在公共場所被發現醉酒的罪行——這是常見的例子。這些罪行顯示自願性不是絕對要求。
1.2.2 遺漏
出發點是英國刑法不懲罰純粹不作為的一般規則:不存在營救陌生人或防止傷害的一般義務。一個經典的例子是,一個人走過一個在淺水池裡溺水的孩子,卻什麼也不做,沒有冒犯,無論他們的不作為在道德上應該受到譴責。然而,一般規則受到一系列重要的例外的約束,其中被告承擔或被置於採取行動的義務,並且不作為將導致對與積極行為相同的犯罪行為承擔責任。
{"headers": ["职责类别", "解释", "主要权威机构"], "rows": [["法定义务", "法规规定了一项积极义务,并将不履行义务定为刑事犯罪 - 例如,《1988 年道路交通法》规定的提供呼吸样本的义务,或《2006 年欺诈法》 s. 3 (第 5 章)规定的披露义务。", “1988 年《道路交通法》;2006 年《欺诈法》第 3 条”],[“合同义务”,“当一名马车司机在平交道口被杀时,一名铁路看门人将大门打开并去吃午饭,因此犯有过失杀人罪。他的合同规定了操作大门的义务。”,“R v Pittwood (1902) 19 TLR 37”],[“特殊关系”,“父亲和故意让孩子挨饿的继母犯有谋杀罪;将一位虚弱、精神不正常的妹妹带回家的被告承担了照顾义务,并在她因自我忽视而死亡时被判犯有严重过失杀人罪。”,“R v Gibbins & Proctor (1918) 13 Cr App R 134;R v Stone & Dobinson [1977] QB 354”],[“自愿”承担责任”,“被告向她同父异母的妹妹提供海洛因,看到她吸毒过量的迹象,未能寻求帮助,并被判犯有重大过失杀人罪。 ”,“R v Evans [2009] EWCA Crim 650”],[“造成危险情况”,“一名占屋者拿着点燃的香烟睡着了,醒来时发现床垫闷烧,然后搬到了另一个地方如果被告无意中制造了危险,并且在意识到后未能避免,则该失败属于纵火罪。 ”,“R v Miller [1983] 2 AC 161”],[“公共办公室”,“当一名男子在夜总会外被殴打致死时袖手旁观的警察犯有普通法公职人员不当行为罪。 ”,“R v Dytham [1979] QB第722章
1.2.3 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僅與結果犯罪相關。如果犯罪行為需要後果,控方必須證明被告的行為在「事實上」和「法律上」都造成後果。這兩個分支是累積的:任何一個階段的失敗都會導致衝鋒失敗。
1.2.3.1 事實因果關係—「但是」測試
事实因果关系检验询问:如果没有被告的行为,结果是否会发生?如果答案是是(無論如何都會發生),則事實上的因果關係不明確,並且被告不是結果的原因,無論他在道德上有多麼應受譴責。經典的例子是R v White [1910] 2 KB 124,被告在他母親的飲料中加入了氰化物,但她在毒藥生效之前死於無關的心臟病。无论如何,母亲都会死;被告并不是她死亡的实际原因,只能被判犯有未遂谋杀罪。
1.2.3.2 法律因果關係-「實質與可操作性」測試
法律因果關係詢問被告的行為是否是結果的實質性和操作性原因。該行為必須是超過最小的原因(R v Hughes [2013] UKSC 56;R v Pagett (1983) 76 Cr App R 279)。它不一定是唯一的原因,甚至不一定是主要原因,但它必須對結果有顯著的貢獻。
因果鏈不得被「新幹預行為」所打破——這種幹預行為出乎意料、自由且獨立於被告的行為,以致使原始行為「不再有效」。
1.2.3.3 破壞鏈條的介入行為
三類幹預事件可能會打破因果鏈。
{"headers": ["Category", "當它打破鏈條時", "Authority"], "rows": [["受害者的行為", "只有當受害者的反應'如此愚蠢'或如此不成比例以至於不可預見時。吸毒者自由、自願和知情的決定自我注射 5 [1992] 1 WLR 380;R v Kennedy (No 2) [2007] UKHL 38”],[“第三方行為”,“只有嚴重疏忽或獨立行為才會破壞鏈條。 2 QB 35;R v Cheshire [1991] 1 WLR 844;R v Jordan (1956) 40 Cr App R 152(例外情況)”],[“自然行為”,“僅非凡,不可預見的**自然事件不會破壞鏈條。受害者生病 普通的漲潮或人生病都不會擊;
3. 男士意向
所需的心理因素因犯罪行為而異。 FLK2 教學大綱中有五類的犯罪意圖:意圖(直接和間接)、魯莽、知識和信念、不誠實以及(對於少數犯罪)過失。 嚴格責任犯罪,對於犯罪行為的一個或多個要素根本不需要犯罪意圖,這種犯罪很少見,而且本質上幾乎總是監管。
1.3.1 意圖-直接意圖和間接意圖
意圖是犯罪意圖的最高形式。 直接意圖是目的或目的:被告採取行動以實現結果。被告向受害者的頭部開槍,希望受害者死亡,直接意圖死亡——無論受害者是否距離很遠,無論射擊是否可能成功,以及無論動機如何(R v Moloney [1985] AC 905)。
被告也可能被發現有意達到他並不特別想要的結果,前提是該結果是他的行為的幾乎確定的後果,並且他預見到了這種結果。這是間接(或間接)意圖。現代表述來自R v Woollin [1999] 1 AC 82:陪審團無權尋找意圖,除非他們確信結果是幾乎確定,排除了一些不可預見的干預,並且被告讚賞這種情況。即使滿足了 Woollin 測試,間接意圖也是一個推論的問題——陪審團有權利,但沒有義務去發現意圖(R v Matthews & Alleyne [2003] EWCA Crim 192)。
1.3.2 魯莽-R v G 主觀測試
自R v G [2003] UKHL 50以來,英國刑法中對魯莽行為的測試是主觀的:如果被告在關鍵時間意識到會出現特定結果或存在特定情況的風險,並且在他所知的情況下冒這種風險是不合理的,那麼被告就是魯莽行為。這推翻了先前在Metropolitan Police Commissioner v Caldwell [1982] AC 341中應用的客觀測試,根據該測試,如果一個理性的人會看到風險即使被告本人沒有,那麼被告可能是魯莽的。
G 測試有兩個分支,必須兩個都滿足。 首先,被告必須實際上已經意識到風險——他本來會或應該有的風險還不夠。 第二,在他所知的情況下,他所冒的風險一定是不合理的。毫無理由地冒明顯的風險是不合理的;冒很小的風險來實現具有社會價值的目標(例如,外科醫生為挽救患者的生命而進行手術)則不然。
1.3.3 過失和重大過失
過失通常不是刑法中的一種犯罪意圖,因為它不需要被告有任何意識:它只是未能達到一個理性人會達到的謹慎標準。然而,有些犯罪行為是根據疏忽來定義的。 在 s 下不小心駕駛。 3 1988 年《道路交通法》 就是明顯的例子; s下的強姦。 1 《2003 年性犯罪法》 也有過失要素(「沒有合理地相信 B 同意」)。
重大過失是重大過失過失殺人所需的犯罪意圖形式(第3章)。它比普通的過失嚴重得多:在陪審團看來,被告的行為必須在所有情況下都嚴重到構成犯罪行為或不作為(R v Adomako [1995] 1 AC 171)。 R v Broughton [2020] EWCA Crim 1093** 中重申的完整六階段測試將在第 3 章中討論。
1.3.4 惡意轉移
如果被告具有對特定受害人實施犯罪的犯罪意圖,但由於不當或錯誤,對不同的受害人實施了同一犯罪的犯罪行為,則法律將將被告的犯罪意圖轉移給實際受害人。該原則是在 R v Latimer (1886) 17 QBD 359 中確立的:被告在酒吧里向一名男子揮動腰帶,但腰帶彈開並擊中了附近的一名婦女,導致她受傷。他被認為對她有傷害罪的犯罪意圖,因為犯罪意圖是從預期的受害者那裡“轉移”的。
1.3.5 犯罪行為與犯罪意圖的一致
作為一般規則,控方必須證明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在時間上一致:被告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必須具有所需的犯罪意圖。 兩個學說軟化了嚴格的時間要求會產生荒謬結果的規則。
這兩個原則共同確保被告不能僅僅因為在犯罪意圖形成的時刻與犯罪行為完成的時刻之間存在短暫的間隙或錯誤的信念而逃避責任。
4. SQE1 FLK2 評估以及如何使用本書
刑法和實踐在 FLK2 中進行測試,其中還涵蓋爭議解決、合約法(包括衡平法救濟)、侵權行為、英格蘭和威爾斯法律體系、憲法、歐盟法和人權。本節說明如何研究該主題以及本書的結構。
評估包括連續幾天的兩篇 180 分鐘的論文,每篇都有 180 個最佳答案問題。 FLK2 總問題的 10% 到 18% 是關於刑法和實踐的。
每個問題都是一個單一最佳答案場景。您將獲得一個簡短的事實場景,通常是從律師為客戶提供建議的角度撰寫的,然後被問到:“以下陳述中哪一項是正確的?”或“給客戶的最佳建議是什麼?”。有五個選項 (A–E),只有一個是正確的。 沒有負面標記,因此您應該始終回答每個問題。
(i) 罪行識別 — 向您提供事實並要求您說出被告(最有可能)犯下的罪行。
(ii) 爭議要素 — 向您提供事實並詢問犯罪的哪個要素是最可疑的。
(iii) 辯護 — 詢問是否提出特定辯護。
這三個獎勵框架的紀律應用:識別犯罪→將犯罪行為與犯罪意圖分開→將因果關係應用於結果犯罪→檢查巧合和轉移的惡意→僅在犯罪發生後才考慮辯護。
本書涵蓋了 SRA FLK2 刑法與實務規範中的每個主題。 27 章分為 六個單元: 第 1 單元(第 1-6 章)——刑事責任和實質性犯罪原則;第 2 單元(第 7-10 章)——抗辯、當事人和早期責任;第三單元(第 11-14 章)——警察局;第 4 單元(第 15-19 章)——預審程序 20-20 3 章;單元(第 24-27 章)-審判、量刑、上訴和青少年法庭。
每章都遵循相同的結構:一個SQE評估建議框、帶有關鍵術語和考試提示標註的實質性內容,以及三個整合功能 - 一個關鍵註釋匯總表、五個以問答形式突出的修訂註釋,以及五個帶有完全解釋答案的SQE1風格的單一最佳答案問題。給自己 每個問題 1 分 40 秒,並且在選擇選項之前不要查看答案。案件名稱自始至終以 斜體 出現,法規引用使用 SRA 形式(例如“s. 47 OAPA 1861”)。
5. 重點(章節摘要)
下面的匯總表匯總了本章中討論的每個術語、規則和權限。将其视为修订清单 - 您应该能够从内存中陈述每一行及其主要情况。
{"headers": ["Key Item", "Concept", "Cases/References"], "rows": [["負擔和舉證標準", "檢方必須證明每一個要素排除合理懷疑。對於大多數辯護,被告僅承擔一條非行為;反向行為1957)。 [“結果犯罪”、“需要特定的後果;必須證明因果關係。”、“謀殺;第 18 條 OAPA;刑事損害”]、[“事態犯罪”、“犯罪行為是 處於某種情況;不需要自願。”、“Winzar 訴 CC Kent (1983)”]、[“;不需要自願。”、“Winzar 訴 CC Kent (1983)”]、[“;一般規則”、“無責任純粹的不作為。 ”,“R v White [1910]”],[“法律因果關係”,“被告的行為必須是一個實質性和可操作的原因;不會被新行為所破壞。 ”,“R v Pagett (1983);R v Hughes [2013]”, [“醫療幹預”,“不良治療通常不會打破鏈條。 ”,“R v Smith [1959];R v Cheshire [1991];R v Jordan (1956)”],[“受害者的行為”,“只有‘愚蠢’的行為,或自由、知情的自我注射藥物,才能打破鏈條。 ”,“R v Roberts (1971);R v Kennedy(否) 2) [2007]"], ["薄頭骨規則", "找到受害者時就採取行動。 ", "R v Blaue [1975]"], ["直接意圖", "目的或目的; 動機無關。 ", "R v Moloney [1985]"], ["間接意圖", "虛擬確定性 + 對確定性的欣賞;僅。 ","R v Woollin [1999];R v Matthews & Alleyne [2003]"],["魯莽","主觀-被告意識到風險並不合理地承擔風險。 ","R v G [2003]"],["過失/重大過失","未能達到合理人的標準;重大過失過失殺人罪。 ", "R v Adomako [1995]; R v Broughton [2020]"], ["轉移惡意", "如果罪行屬於同類,MR 轉移給實際受害者。 ", "R v Latimer (1886); R v Pembliton (1874); R v Gnango [2011]"], ["巧合", “AR 和 MR 必須一致;持續行為和單一交易軟化規則。 ”,“Fagan v MPC [1969];Thabo Meli v R [1954]”],[“嚴格責任”,“**對於一個或多個要素不需要 MR;主要是監管。 ”,“Sweet v Parsley [1970];Gammon [1985]”]]}
6. 修訂說明(問答)
完成下面五個重點複習提示中的每一個。 首先憑記憶嘗試每一個問題 — 下面的註釋給出了模型答案,並解釋了為什麼這一點對 FLK2 很重要。
Q1. 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之間的區別;關於證明的一般規則;以及為什麼僅憑犯罪意圖不能定罪
註:每項犯罪都有兩個要素:犯罪行為(外在的身體要素-行為、情況,以及結果犯罪的禁止後果)和犯罪意圖(內在的心理要素-意圖、魯莽、知識、信仰、不誠實或疏忽,取決於犯罪行為)。 The prosecution must prove both elements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Woolmington v DPP [1935] AC 462).被告不能僅因犯罪意圖而被定罪,因為刑法懲罰的是行為,而不是思想:沒有任何外在行為的邪惡日記,無論指控不作犯罪日記,無論指控中多麼明顯——記錄在實施謀殺的願望中。反之(僅犯罪行為就足夠)也是錯誤的,除了狹義的嚴格責任犯罪,其中議會免除了一項或多項要素的犯罪意圖(Sweet v Parsley [1970] AC 132;Gammon (Hong Kong) v AG [1985] AC 1)。在 FLK2 中,這通常是一個幹擾因素:被告明顯意圖犯罪,但沒有採取任何行動,而誘人的(錯誤)答案是定罪 - 正確的答案是犯罪行為也必須得到證明。
Q2。 關於遺漏的一般規則和主要基於職責的例外情況
注意。 一般規則是,英國刑法不懲罰純粹的不作為——沒有拯救陌生人的一般法律義務,一個人可以看著一個孩子淹死在淺水池中而不會犯任何罪行。只有當被告負有積極的行動義務時,該規則才會被取代。基於義務的主要例外情況包括: (i) 法定義務(例如,根據《1988 年道路交通法》 第 6 條提供呼吸樣本的義務); (ii) 合約義務 — R v Pittwood (1902),鐵路看門人; (iii) 特殊關係(父母/子女、配偶/配偶(R.R) & Dobinson [1977]; (iv) 自願承擔責任 — R v Evans [2009] EWCA Crim 650(同父異母的妹妹服用過量的海洛因,被告未能尋求幫助); (v) 造成危險情況 — R v Miller [1983] 2 AC 161(悶燒床) QB 722(目睹致命攻擊的警察)。如果適用某個類別,則該不作為將被視為積極行為,並且被告可能會被判犯有相同的罪行 - 包括過失殺人甚至謀殺。 FLK2 MCQ 直接測試六個類別:如果沒有適用,則正確答案是沒有犯下任何罪行。 **
Q3。 結果犯罪以及乾預事件破壞鏈時的因果關係的兩個分支
注:被告的行为必须是禁止结果的事实和法律原因。 事實因果關係是“如果沒有”問題:如果沒有被告的行為,結果會以當時的方式和時間發生嗎?如果是,則被告不是事實原因 — R v White [1910] 2 KB 124(當受害者死於獨立心臟病時,毒藥尚未生效)。 法律因果關係詢問該行為是否是“實質性和操作性”原因——超過最小原因,但不一定是唯一或主要原因(R v Hughes [2013] UKSC 56;R v Pagett (1983) 76 Cr App R 279)。 新的介入行為可以透過三種方式打破鏈條:(a)只有當「如此愚蠢」以至於不可預見時,受害人的行為才會打破鏈條(R v Roberts (1971));免費、自願和知情的自我注射確實會破壞它(R v Kennedy (No 2) [2007] HL 3第三方的行為只有在獨立程度足以使原始傷口僅成為歷史的一部分時才會打破鏈條——糟糕的醫療通常不會(R訴史密斯[1959];R訴柴郡[1991]),例外是R訴喬丹(1956)(“明顯錯誤”); (c)),例外是R訴喬丹(1956)(“明顯錯誤”);(c))。 Finally, the thin-skull rule means the defendant must take the victim as he finds him — R v Blaue [1975] 1 WLR 1411 (Jehovah's Witness refusing a transfusion). 承認史密斯/柴郡為規則,喬丹為例外。 **
Q4。 直接意圖與間接意圖;伍林測試;為什麼即使伍林滿意,陪審團也沒有義務找出意圖
註。 直接意圖是被告的目的或目的:他的行為是為了帶來結果——被告向受害者的頭部開槍想要死亡,無論射擊是否可能成功,都具有直接意圖; 動機(例如安樂死)無關。如果被告並非以結果為目標,但在知道這是一個幾乎確定的後果的情況下行事,就會出現間接意圖。現代表述,R v Woollin [1999] 1 AC 82,是陪審團無權尋找意圖,除非(i)他們確信結果是實際確定性(除非出現一些不可預見的干預),並且(ii)被告意識到這一點。測試是累積。即使在雙肢都滿足的情況下,意圖的發現也是一種推論,陪審團有權但沒有義務進行繪圖——在 R v Matthews & Alleyne [2003] EWCA Crim 192 中明確指出。原因是,Woollin 是一個證據規則,而不是一個實體法規則:虛擬確定性是可以推斷出意圖的證據,而不是一個結論性的定義。在 FLK2 謀殺 MCQ 中,Woollin 場景通常是被告為了保險金而在飛機上放置炸彈,或者將一名兒童從橋上扔下來 - 進行兩肢測試,如果滿意,陪審團 可能** 發現意圖殺人或造成 GBH。
Q5. 犯罪行為與犯罪意圖一致的規則及兩種軟化原則
注意。 一般规则是被告在犯下犯罪行为时必须具备所需的犯罪意图。如果犯罪意图是在犯罪行为完成之后形成的,或者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前消散的,则不满足该规则。两个司法制定的学说软化了这一规则。 (i) 持續行為原則:如果犯罪行為是一種持續行為,被告在該行為仍在進行時在某個時刻形成犯罪意圖就足夠了 — Fagan v Metropolitan Police Commissioner [1969] 1 QB 439(被告意外開車撞到警察的腳,被要求移動,但被拒絕;開車並保持該腳在犯罪過程中的單一意圖是繼續在犯罪過程中的持續性; (ii) 單一交易原則:當行為是一系列形成單一不可分割的交易時,法律將整個系列行為視為一個犯罪行為,並且被告在其中的某個時刻有犯罪意圖就足夠了 - Thabo Meli v R [1954] 1 WLR 228(被告毆打意圖殺人的受害者,相信他已經死了,將他滾下懸崖;死亡是由於暴露造成的,不是毆打-進行了一次交易,毆打時的犯罪意圖足以構成謀殺)。另请参阅R v Church [1966] 1 QB 59(适用于过失杀人)。巧合很少是一个独立的主题,但它是一种有用的分析工具,其中场景看起来可能在计时上失败。
7. MCQ 練習 — 五個 SQE 風格的問題
透過以下五個 SQE1 風格的單一最佳答案問題來測試您的理解情況。每個選項都有五個選項 (A–E),只有 一個 是正確的。每個問題給自己一分四十秒並回答每個問題然後轉向答案鍵。答案解釋了為什麼每個選項是正確或不正確的 - 完整閱讀每個解釋。
答:因果鏈被打破,因為清潔工的疏忽是導致死亡的直接原因。
B. 因果鏈被打破了,因為如果沒有清潔工的行為,鄰居的傷口就會康復。
C. 因果鏈並未被打破,因為最初的刺傷仍然是實質的、有效的死亡原因。
D. 因果鏈並未被打破,只是因為清潔工的疏忽是可以預見的。
E. 因果鏈被打破,因為在殺人案件中,醫療過失總是會破壞因果鏈。
Answer & explanation
C 是正確的——關於醫療因果關係的主要案例,R v Smith [1959] 和 R v Cheshire [1991],證明不良的醫療治療不會打破原始傷口仍然是“實質性和操作性”死亡原因的鏈條。柴郡的事實是:清潔工的疏忽是直接原因,但刺傷仍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所以鏈條沒有**斷裂。
A 不正確-直接原因與法律原因不同;法律問題是原來的傷口是否還在手術。
B 是不正確的——它將事實與法律因果關係混淆並錯誤地陳述了測試。
D 不正確-可預見性不是檢驗;檢驗的標準是介入行為是否如此獨立,以至於使最初的傷口僅成為歷史的一部分(R訴喬丹(1956)是罕見的例外)。
E 是不正確的-它陳述了一個過於寬泛的命題。 (請參閱第 1.2.3 節。)
答:客戶不承擔責任,因為沒有拯救陌生人的一般義務。
B. 顧客不承擔責任,因為胸部感染並非由顧客造成。
C. 委託人承擔責任,因為他自願承擔對受害者福利的責任。
D. 客戶有責任,因為無家可歸者與任何提供幫助的人建立了特殊的關係。
E. 客戶要承擔責任,因為他的不作為造成了危險的情況。
Answer & explanation
C 是正確的——通過將這名婦女帶進他的公寓,告訴她他會“照顧她”,並提供食物和住所,客戶自願承擔了她福利的責任。從本質上與 R v Stone & Dobinson [1977] QB 354 沒有區別的事實來看,如果阿多馬科/布勞頓的其他要素成立,則未呼叫幫助的行為是重大過失殺人的犯罪行為。
A 不正確-它正確地表述了一般規則,但忽略了六種職責例外。
B 不正確-它混淆了因果關係與犯罪行為;被告不必造成疾病,只需因不作為而死亡。
D 不正確-無家可歸本身並不是一種特殊的關係;該義務源自自願承擔責任。
E 不正確-它誤用了 R v Miller [1983];客戶並沒有創造危險的情況,他只是沒有面對現有的情況採取行動。 (請參閱第 1.2.2 節。)
A. 該男子有直接殺人意圖,因為他的行為結果是死亡。
B. 該男子沒有謀殺意圖,因為他的目的是保險欺詐,而不是殺人。
C. 只有當檢方能夠證明死亡是他的行為可能導致的時,該男子才犯下謀殺罪。
D. 如果陪審團確信死亡或重傷幾乎是確定的,而該男子也意識到這一點,那麼陪審團有權但沒有義務認定其意圖殺人或造成 GBH。
E. 魯莽致死足以構成謀殺的犯罪意圖,因此陪審團可以據此定罪。
Answer & explanation
D 是正確的 — 事實追蹤 R v Woollin [1999] 1 AC 82(以及 R v Nedrick [1986] 1 WLR 1025 中使用的飛機炸彈假設)。被告不直接意圖死亡。但是,如果死亡或重傷是炸彈爆炸的必然,並且他意識到這一點,陪審團有權發現謀殺或造成GBH的間接意圖,這足以構成謀殺。該發現是一個推論:陪審團有權但沒有義務得出結論(R v Matthews & Alleyne [2003] EWCA Crim 192**)。
A 不正確-直接意圖需要目標或目的,而不僅僅是結果的發生。
B 不正確-它混淆了動機與意圖;動機無關。
C 是不正確的-它使用了錯誤的標準;機率是不夠的,Woollin 需要虛擬確定性。
E 不正確-魯莽不足以構成謀殺,這是一種特定意圖的犯罪行為。 (請參閱第 1.3.1 節。)
答:被告不對侄子承擔責任,因為犯罪意圖是針對不同的人。
B. 根據惡意轉移原則,被告的犯罪意圖轉移給了侄子,因為傷害姐夫和傷害侄子是同類犯罪。
C. 只有在預見侄子受傷的情況下,被告的犯罪意圖才能轉移。
D. 轉移的惡意不適用於第 s 條。 20 OAPA 1861 因为犯罪需要特定的意图。
E. 轉移惡意僅適用於被告有殺人意圖的情況。
Answer & explanation
B 是正確的——這是 R v Latimer (1886) 17 QBD 359 的教科書應用:被告傷害姐夫的犯罪意圖轉移給了侄子,因為所犯的犯罪行為(傷害)與所設想的犯罪行為(傷害)是同類犯罪。
A is incorrect — it ignores the doctrine of transferred malice.
C 不正確-它錯誤地表達了規則; 沒有可預見性要求,即使實際受害者完全無法預見,該原則也會轉移犯罪意圖。
D 不正確——s。 20 OAPA 1861 是一種基本意圖犯罪(對某些傷害的魯莽行為就足夠了:R v Mowatt [1968] 1 QB 421;R v Savage;DPP v Parmenter [1992] 1 AC 699),並且該原則適用於** 具體意圖和基本意圖的犯罪。
E 不正確-它錯誤地將學說限制在殺人;但它並不那麼受限。 (請參閱第 1.3.4 節。)
答:駕駛者不承擔責任,因為犯罪意圖是在使用武力完成後才形成的。
B. 駕駛者應承擔責任,因為將方向盤放在警官腳上的行為是一種持續行為,而犯罪意圖是在該行為仍在進行時形成的。
C. 駕駛者要承擔責任,因為警官的腳是薄顱骨受害者。
D. 駕駛者需承擔責任,因為毆打行為屬於嚴格責任犯罪,且不需要犯罪意圖。
E. 駕駛者不承擔責任,因為沒有任何積極行為-犯罪意圖形成時汽車是靜止的。
Answer & explanation
B 是正確的 — 事實追蹤 Fagan v Metropolitan Police Commissioner [1969] 1 QB 439。地方法院認為,將汽車開到警察的腳上是一種單一的持續行為,只要車輪仍在腳上,這種行為就會持續下去。一旦司機意識到發生了什麼事,她就拒絕移動提供了毆打的犯罪意圖,而犯罪行為仍在進行中。
A 是不正確的——只有當犯罪行為是一次性瞬時事件時,它才是正確的,但事實並非如此。
C 是不正確的-它呼叫了薄頭骨規則,這是關於因果關係,而不是巧合。
D 不正確 - 電池需要犯罪意圖證明。
E 不正確-汽車的靜止位置並不意味著沒有實施犯罪行為; 正在繼續使用武力。 (請參閱第 1.3.5 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