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賠或抗辯的實質分析
本節重點在於案例分析。如果律師鼓勵客戶處理從一開始就毫無希望或成功前景有限的案件,那麼律師就不會以客戶的最佳利益行事。在第一次面試時接受完整的指導在這方面會有所幫助。如果律師能夠證明該問題受到重視,客戶就會不那麼焦慮,並且希望確保能夠以合理的成本找到令人滿意的解決方案。同時,律師需要向委託人獲取相關信息,根據發現的法律問題,就責任和量子等問題提出初步意見。
1.1.1 基本問題
在進行案例分析時,請確保回答以下問題。這些問題構成了每個優點評估的支柱,並且本身也是 SQE 的常見檢查點。
是否已確定所有可能的訴訟原因和潛在被告?
作為“法律問題”,客戶必須確定什麼?
客戶必須確定哪些「重要事實」?
目前有哪些證據可以用來確定重要事實?
需要取得什麼證據?
客戶的案例有多強?
1.1.2 案由
1.1.3 案例分析
假設您代表愛麗絲。她擁有一套公寓,並同意將其出租給馬修。有一天,馬修在愛麗絲的車道上行駛時失去了對汽車的控制。愛麗絲的花園和擴建部分都被損壞了。下一步你會做什麼?
第一步是確定愛麗絲是否有任何針對馬修提出索賠的訴訟理由。最明顯的索賠是疏忽。 下一步是考慮,作為法律問題,愛麗絲必須證明什麼才能對馬修提出過失索賠。在這裡,我們需要建立:
馬修欠愛麗絲注意義務;
證明違反該義務的重要事實;
證明愛麗絲財產損失是由於違反該義務造成的重要事實;
由於墜機事故,愛麗絲遭受了損害和損失。
然後,你必須考慮目前有哪些證據可以確定重要事實以及需要獲得哪些證據。這可能會以簡單的案例分析網格的形式呈現,如下表所示。
| Elements to establish | Facts to establish | Available evidence | Evidence to obtain |
|---|---|---|---|
| Duty of care | Alice occupies the property and Matthew, as a road user, entered the driveway. | Alice owns the property and saw Matthew enter the driveway in his car. | — |
| Breach of duty | By driving too fast, Matthew lost control of his car and did not avoid Alice's garden and the extension, which led to the crash. | Alice, who saw Matthew doing this. | Expert evidence: an examination of the car / driveway may produce evidence supporting Alice's evidence as to the speed of the car / loss of control. |
| Causation | Alice's garden and the extension were damaged because of the crash; Alice thereby suffered loss. | Alice, who saw Matthew doing this. | — |
| Loss and damage | Damage to garden and the extension. | Client. | An expert will need to produce a report detailing the damage to the extension and the cost of repair. |
對於下一步,我們需要考慮已知案例的優點和缺點。
注意義務
駕駛員對其他道路使用者負有“注意義務”,注意標準是駕駛員必須達到“相當稱職的駕駛員”的標準。當馬修開車進入車道時,馬修對愛麗絲負有合理謹慎駕駛的責任。這不太可能成為問題,除非馬修能夠證明他是一個盡力而為的學習駕駛員,並且如果法院確信他已經達到了合理的學習駕駛員的標準,那麼即使是學習駕駛員也不會為疏忽承擔責任。最終,在每種情況下,法院將確定相關活動或任務所需的「注意標準」。
違反職責
違規問題涉及兩階段測試的應用:
法院首先需要評估被告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如何表現——即被告應該採取什麼標準的謹慎態度——這是一個法律問題。
然後,法院需要決定被告的行為是否低於要求的標準—一個事實問題。
2. 仲裁、調解和訴訟
爭議解決提供了一系列選擇。一方面是在法庭上進行訴訟;另一邊則是各種形式的ADR。本節探討了 ADR 的性質、獨立第三方的作用,以及 SQE 審查的兩種 ADR 機制——調解和仲裁,然後將它們與訴訟進行比較。
1.2.1 ADR 的性質
ADR(例如調解)是在獨立第三方的協助下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第三方可以促進幫助各方達成解決方案的流程,但不能強加解決方案。它是自願、保密,並且是在“不偏見”的基礎上進行的。換句話說,如果失敗且法庭訴訟正在進行,各方不得向法庭披露 ADR 的任何部分。例外情況是,在 ADR 期間出具的文件或信件被標記為「不影響除費用」——那麼法官在處理費用問題時將了解相關文件。雙方可以選擇啟動該流程,並可以在達成和解之前隨時撤回。
仲裁也是自願的,但僅限於雙方自願簽署仲裁協議或同意在發生爭議時以這種方式決定問題。如果有仲裁協議,當事人有義務進行仲裁,否則就是違約,前提是原合約約定的仲裁有效。
相比之下,訴訟不太靈活。一旦法庭訴訟程序啟動,法庭將規定案件管理時間表並發出各方必須遵守的命令;否則可能會導致藐視法庭。一旦判決下達,法院還將命令支付費用。通常的規則是失敗者將支付獲勝者的費用。
1.2.2 獨立第三方
第三方的獨立性和公正性是ADR的基本特徵。保護這些特徵非常重要,這樣各方就更有可能開誠佈公地進行討論,而不太可能互相攻擊;因此,達成和解的可能性可能更大。另一個優點是,獨立第三方不僅會接受中立性培訓,而且還應具備理解爭議所需的適當行業或商業知識。這可能會讓他們提出各方可能沒有想到的想法並達成共識。
1.2.3 調解
如前所述,調解是 ADR 的一種非決定性形式,這意味著結果不具有約束力,除非它簡化為和解協議並成為可作為正常合約執行。如果其中一方未能履行和解協議規定的義務,受害方將需要提出新的違約索賠,並尋求法院強制執行-將案件帶回訴訟。
爭議發生後可以隨時進行調解。如果法院訴訟程序已發出,雙方通常可以向法院申請中止訴訟程序,以便根據 CPR r 26.5 進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後,最好將和解記錄在同意令中並提交給法院(將公開)。其效果是「永久中止」依照商定條款進行的訴訟程序,但不會中止它們,從而在條款未遵守的情況下更容易執行。如果和解協議的任何部分是保密的,雙方可以選擇提交湯姆林命令,並將保密內容以時間表的方式附在該命令中,以免向公眾披露。
在實踐中,調解或和解談判與法庭訴訟並行的情況並不少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的任何階段參與和退出和解談判——即使是在判決下達之後但上訴之前。
一些商業合約可能規定調解作為合約約定的爭議解決機制的一部分。如果沒有無此類條款,雙方需要同意單獨進行調解,並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指定一名調解員。英國最常用的調解服務提供者是CEDR,它可以根據索賠的價值監控和管理調解過程,並可以代表當事人任命調解員。
調解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個當事人驅動的過程,這意味著當事人必須就調解過程中的每一步達成一致:調解平台的選擇、調解員的任命、費用分攤、調解地點和模式。如果調解成功,雙方通常會同意支付自己的調解法律費用。
1.2.4 仲裁
國際仲裁是一種非常流行的爭議解決機制,通常在國際商業合約中採用,有時與調解相結合,形成“Med-Arb”——一種混合流程,體現了調解的靈活性和仲裁的約束力。
全球有少數仲裁機構,每個仲裁機構都有自己的仲裁規則和程序來管理程序,例如國際商會(“ICC”)、倫敦國際仲裁院(“LCIA”)、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和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CSID”)。
完整的仲裁條款通常包括以下要素,並由雙方當事人靈活約定:
仲裁的所在地;
指定的仲裁機構;
仲裁人數和任命程序;
仲裁的語言;
管轄合約的實體法;
管轄仲裁程序的法院法。
在仲裁員的指定方面,仲裁庭通常由一名或三名在與爭議相關的特定領域或專業領域具有經驗和專業知識的仲裁員組成。例如,如果案件涉及航空業的智慧財產權,可能會選擇航空工程專家;在房地產開發的施工糾紛中,可能會選擇一名建築工程師。仲裁員不必是法律從業人員,可以來自任何背景,只要他們是具有所需專業知識的相關領域的專家。
大多數仲裁規則規定,對於獨任仲裁員仲裁,指定應由當事人共同同意。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時,雙方各提名一名仲裁員,兩名被提名的仲裁員共同提名第三(首席)仲裁員。各方均可對任何仲裁員的任命提出質疑。挑戰的共同點是缺乏公正性和獨立性(Halliburton Company v Chubb Bermuda Insurance Ltd [2020] UKSC 48)。
平均而言,大型國際仲裁案件從開始到結案可能需要一到兩年的時間;規模較小的仲裁可以在較短的時間間隔內進行——有些甚至可以在六個月內進行加急程序。根據《1996 年仲裁法》** 第 100-104 條,透過《紐約公約》,仲裁裁決在英格蘭和威爾斯得到承認和執行。
英國傳統上是一個支持仲裁的司法管轄區,而《1996 年仲裁法》旨在限制法院幹預仲裁程序的權力。這反映在該法案的一些關鍵條款中:
根據 s 103 AA 1996,僅在有限的情況下,仲裁裁決不會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得到承認或執行,例如裁決是通過欺詐獲得的、當事人未得到適當通知,或者裁決違反公共政策。
仲裁裁決是最終的且具有約束力的。只有在仲裁庭缺乏實質管轄權(s 67 AA 1996)或存在嚴重違規行為導致嚴重不公正(s 68 AA 1996)的情況下,才可以在法庭上對裁決提出質疑——例如,仲裁庭未能處理向其提出的所有問題。根據仲裁協議,仲裁員的決定是關於事實問題的最終決定:無權基於事實向法院上訴**。
根據 s 69 AA 1996 可就法律問題提出上訴;但如果仲裁是根據 LCIA 規則 進行的,則這些規則已排除第 69 條,使得當事人不可能就法律問題提出上訴。
在實務上,要求律師就選擇訴訟或仲裁提供建議的情況比較少見,因為大多數情況下,爭議解決的方式已經在基礎合約的爭議解決條款中約定好了。如果沒有爭議解決條款,或您建議起草爭議解決條款,則應考慮以下因素:
是否需要從法院獲得具體禁令來協助追究索賠——例如凍結禁令、強制禁令、quia timet 禁令等;
客戶的商業目標 - 例如維持友善的業務關係是否重要;
客戶願意為解決爭議所投入的法律預算和時間。
1.2.5 訴訟
訴訟又可分為民事和刑事訴訟。本節的重點是民商事訴訟。在當今我們看到的國際商業合約中,起草良好的合約通常包括爭議解決條款,明確合約的管轄法律和管轄權,即如果發生爭議,案件應提交的適當法院。
| Aspect | Arbitration | Mediation | Litigation |
|---|---|---|---|
| Determinative? | Yes — binding award | No — non-binding unless reduced to a settlement agreement | Yes — binding judgment |
| Third party's role | Arbitrator decides the dispute | Mediator facilitates; cannot impose a solution | Judge decides the dispute |
| Public or private? | Private / confidential | Confidential, 'without prejudice' | Public hearing |
| Basis | Parties' arbitration agreement | Voluntary; withdraw any time before settlement | Court process once proceedings are issued |
| Governing framework | Arbitration Act 1996 (as amended by the Arbitration Act 2025); New York Convention 1958 | Settlement enforceable as a contract; CEDR; Singapore Convention on Mediation 2018 | Civil Procedure Rules 1998 |
| Flexibility | High — parties shape the procedure | Highest — parties control every step | Least flexible — court imposes the timetable |
① ADR 是自願、保密且「不帶偏見」的;中立者不能強加解決方案(仲裁員除外,由仲裁員決定)。
② 調解具有非決定性 — 不具約束力,除非達成和解協議(CEDR;CPR r 26.5 中止;同意令/湯姆林令)。
③ 仲裁具有決定性和約束力 — 私人,基於仲裁協議;受《1996 年仲裁法》(第 67、68、69、100-104 條)管轄,並經《2025 年仲裁法》修訂(註 6A:仲裁協議的管轄法律現在默認為Centon Chuton),並強制通過紐約195
④ 訴訟是最不靈活的——受CPR 1998管轄;失敗者通常支付獲勝者的費用。
⑤ 訴訟和 ADR 並不互相排斥;無理拒絕 ADR 可能會受到費用制裁(Halsey),法院現在可以命令 ADR(Churchill v Merthyr Tydfil;CPR rr 1.4(e), 3.1(o))。
3. 行動前註意事項與步驟
當發生爭議時,律師應與客戶討論 ADR 的可用性,讓客戶意識到考慮 ADR 構成律師根據 SRA 原則和行為準則的專業義務的一部分。如果客戶願意(或已經同意)參與 ADR,則應使用它除非(廣義上並根據具體情況)適用以下情況之一:
這是明顯不合適的;
在此過程中,另一方不太可能合作;
不能相信另一方會遵守裁決;或者
客戶需要禁令或費用擔保,只能由法院下令。
儘管ADR是法院積極推動的,但如果ADR不可避免會失敗,那麼參與ADR就沒有意義了。然而,決定不參與 ADR 的一方必須意識到,很可能會因無理拒絕而受到處罰,除非他們能夠向法院證明其立場是正當的。民事訴訟的訴前協議也特別要求當事人在適當的情況下考慮使用替代性爭議程序。因此,選擇提起訴訟的當事人可能會受到嘗試 ADR 的司法鼓勵,並且根據 Churchill v Merthyr Tydfil County Borough Council [2023] EWCA Civ 1416** 和 2024 年 10 月 1 日的 CPR 修正案(CPR rr. ADR,前提是這樣做不會不損害司法聽證的權利並且是相稱的。
《1998 年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證明了法院對 ADR 提案的重視,該規則規定了案件的訴訟方式。 未能回應嘗試透過 ADR 解決的合理建議可能會對 後續任何費用訂單產生重大影響。
(i) 需要嘗試解決;
(ii) 可用選項;和
(iii) 如果他們拒絕嘗試和解,可能會受到費用制裁。
訊息很明確:客戶應該始終考慮 ADR 並參與該過程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不這樣做——即便如此,他們也應該準備好在必要時在持懷疑態度的法官面前**證明自己的決定是正確的。
4. 重點(章節摘要)
下面的總結表匯總了本章中討論的每個關鍵術語和權威。將其視為修訂清單 - 您應該能夠從記憶體中定義每一行並呼叫相關的權限。
| Key Item | Concept | Cases / References |
|---|---|---|
| Overview of Dispute Resolution | Introduction to litigation and ADR methods such as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 — |
| Analysis of Merits of Claim | Importance of case analysis, the client interview, and preliminary advice on liability and quantum. | — |
| Essential Questions for Case Analysis | Six questions to consider for a comprehensive case analysis (causes of action, matter of law, material facts, available / further evidence, strength of case). | — |
| Duty of Care | Legal obligation to exercise reasonable care; modern test is the threefold (foreseeability, proximity, fair, just and reasonable) test. | 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AC 562; Caparo Industries plc v Dickman [1990] 2 AC 605 |
| Breach of Duty | Failure to meet the standard of the reasonable person/competent professional in the circumstances. | Blyth v Birmingham Waterworks Co (1856) 11 Ex 781; Bolam v Friern Hospital Management Committee [1957] 1 WLR 582 |
| Causation | Establishing a factual ('but for') and legal link between the breach of duty and the damage. | Barnett v Chelsea & Kensington Hospital Management Committee [1969] 1 QB 428 |
| Arbitration | A binding (determinative) form of ADR based on the parties' agreement to arbitrate; private; final award. | Arbitration Act 1996 (as amended by the Arbitration Act 2025, s 6A); New York Convention 1958; Enka v Chubb [2020] UKSC 38 (governing-law default now reversed by s 6A); Halliburton v Chubb [2020] UKSC 48 |
| Mediation | A non-binding (non-determinative) form of ADR facilitated by a neutral third party; binding only if reduced to a settlement agreement. | Singapore Convention on Mediation 2018 (UK signed 3 May 2023, not yet ratified); Centre for Effective Dispute Resolution (CEDR); CPR r 26.5 |
| Litigation | Court-based dispute resolution; less flexible than ADR; loser usually pays the winner's costs. | Civil Procedure Rules 1998 (CPR); Halsey v Milton Keynes General NHS Trust [2004] EWCA Civ 576; Churchill v Merthyr Tydfil CBC [2023] EWCA Civ 1416 |
| Pre-Action Considerations | Ethical and procedural considerations before initiating legal action; duty to consider ADR; court may now order ADR; directions questionnaire. | SRA Principles 2019, Principle 7; CPR rr 1.1(f), 1.4(e), 3.1(o); Pre-action Protocols; Churchill v Merthyr Tydfil CBC [2023] EWCA Civ 1416 |
| International Context |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arbitration awards and mediated settlement agreements internationally. | New York Convention 1958; Singapore Convention on Mediation 2018 (UK signed 2023, not yet ratified) |
5. 任務
將 1.1 節中的案例分析架構應用於以下情境。依序處理過失要素,並將每個要素與愛麗絲需要的重要事實和證據聯繫起來。
場景 — Alice 擁有一套公寓並同意將其出租給 Matthew。有一天,馬修在愛麗絲的車道上行駛時失去了對汽車的控制,對愛麗絲的花園和她的財產擴建成了損害。
任務 — 識別並解釋愛麗絲必須確定的關鍵要素,才能成功地對馬修提出過失索賠。此外,概述愛麗絲需要什麼類型的證據來支持她的主張。
(i) 注意義務-馬修身為駕駛人/道路使用者,對愛麗絲(身為財產佔用人)有責任以合理的謹慎駕駛,達到合理勝任駕駛者的標準。
(ii) 違規-馬修開得太快並失去控制,低於該標準(兩階段測試:他應該如何表現(法律)以及他的行為是否低於標準(事實))。
(iii) 因果關係 — 事故導致花園和擴建部分受損。
(iv) 損失和損壞——愛麗絲承擔了修復花園和擴建的費用。
證據:愛麗絲自己的目擊者敘述; 專家證據 檢查汽車/車道以支持她關於速度和失控的證據;以及一份專家報告,詳細說明了擴建部分的損壞情況和維修費用。
6. MCQ 練習 — 三個 SQE 風格的問題
以下每個問題都反映了 SQE1 FLK1 單一最佳答案問題的風格、長度和難度。試試閉卷每一個問題,寫下你的答案,然後翻到答案鍵。答案解釋了為什麼每個選項是正確或不正確的 - 完整閱讀每個解釋。
答:客戶沒有必要參與 ADR,除非他們選擇這樣做。
B. 客戶唯一可用的 ADR 選項是調解和仲裁。
C. 在 ADR 中,索賠人選擇的第三方將協助當事人解決爭議。
D. 客戶可以決定不參與 ADR,但應準備好向法官證明該決定的合理性。
E. 若客戶未能參與 ADR,法院將實施費用制裁。
Answer & explanation
D 是正確的——儘管客戶保留是否參與 ADR 的選擇,但如果他們無理拒絕,就會產生後果,因此他們應該準備好向法官證明該決定的合理性。
A 是不正確的-它誇大了委託人的自由:它忽略了無理拒絕 ADR 的成本後果,以及在 Churchill v Merthyr Tydfil [2023] 之後,法院甚至可能命令當事人參與 ADR 的事實。
B 不正確-客戶可以使用其他形式的 ADR;本章僅集中討論調解和仲裁。
C 不正確-第三方是獨立的,應該是雙方同意的,而不是由索賠人選擇。
E 不正確-法院對於是否實施制裁擁有自由裁量權;它們不是自動的。 (請參閱第 1.2 節和 1.3 節。)
答:調解,因為它比訴訟更便宜、更快。
B. 仲裁,因為該決定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C. 調解,因為它是私下進行的,將確保其他倉庫不會發現爭議。
D. 仲裁,因為資訊科技專家可以對爭議進行裁決。
E. 調解,因為雙方更可能維持其業務關係。
Answer & explanation
C 是最佳答案 — 客戶有許多其他倉庫考慮該系統,如果他們意識到軟體存在問題,他們就不太可能繼續進行;因此,調解的保密性(以及它是私下進行的事實)是這裡的決定性優勢。請注意,仲裁也是私人的,但調解更合適,因為它更便宜、更快捷,而且當事人保留對結果的控制權。
A 不是最佳答案——儘管速度和成本是調解相對於訴訟的優勢,但它們不是最重要的問題**,因此這不是最佳答案。
B是一個真實的陳述(仲裁裁決具有約束力),但任何決定的約束性都是既有利又不利,並且它沒有解決保密性的關鍵問題,因此它不是最佳答案。
由於已經陳述的原因,D 不是最佳答案,儘管能夠使用 IT 專家是仲裁的優勢。
E 不是最好的答案 - 倉庫不打算續簽合同,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維持業務關係不重要。 (請參閱第 1.2.3 節。)
A. 是否已確定所有可能的訴訟理由和潛在被告?
B. 作為“法律問題”,客戶必須確定什麼?
C. 客戶必須證明哪些「重要事實」?
D. 被告的個人資料是什麼?
E. 客戶的理由有多充分?
Answer & explanation
D 是正確的-被告的個人資訊不是關鍵問題之一。相反,您應該考慮目前可用的證據來確定重要事實(以及必須獲得哪些進一步的證據)。隨著訴訟的進展,重要的是要確保採取所有必要的程序步驟**以使證據在審判中可用。
A、B、C 和 E 都是案例分析中的真正基本問題,因此作為對不問題的答案是不正確的。 (請參閱第 1.1.1 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