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pute Resolution · 1

Overview of Dispute Resolution

Introduction

本章提供了爭議解決的基礎。首先概述解決爭議的不同選擇,然後帶您了解訴訟程序的生命週期,解釋訴訟從提起訴訟到執行的不同階段和具體程序。爭議解決總體上由訴訟替代性爭議解決(“ADR”)組成,例如仲裁、調解、裁決和專家裁決。有些形式的 ADR 是決定性的,有些則不是。儘管 ADR 有多種類型,但大多數都超出了審查範圍,本章僅重點關注兩種——仲裁調解,以及索賠或抗辯的優點分析訴訟前考慮因素

Assessment focus

對於 SQE1 FLK1 評估,您需要了解爭議解決的基本概念,包括如何分析索賠或抗辯的優點以及仲裁、調解和訴訟的相對優勢。您應該能夠識別客戶的訴訟原因、必須確定的要素(義務、違約、因果關係、損失)、重要事實以及證明這些事實所需的證據。您還必須認識到就 ADR 提供建議的專業責任(SRA 原則的原則 7;CPR r 1.4;訴訟前協議)、法院命令 ADR 的權力(Churchill v Merthyr Tydfil;CPR rr 1.4(e)、3.1(Kin))以及無理拒絕參與 ADR 的國民醫療保健成本)。問題是在基於客戶的現實場景中設置的單一最佳答案問題(“SBAQ”);您將被期望應用這些原則,而不是簡單地回憶定義。這是閉卷評估。

Study tips

1) 記住個案分析的基本問題(案由/法律問題/重要事實/現有證據/要取得的證據/案件的強度)。 2) 了解過失要素——注意義務、違約、因果關係、損失和損害——並能夠填充案例分析網格。 3) 區分決定性 ADR(仲裁-具有約束力的裁決)與非決定性 ADR(調解-不具約束力,除非簡化為和解協議)。 4) 請記住調解是自願、保密且「不帶偏見」;第三方不能強加解決方案。 5) 掌握關鍵仲裁法規與權威:經《2025 年仲裁法》修訂的《1996 年仲裁法》(第 67、68、69、100-104 條)、《1958 年紐約公約》和 Halliburton v Chubb。 6) 了解ADR 義務和無理拒絕的費用制裁(哈爾西關於費用;原則 7;CPR r 1.4),並且法院現在有權命令當事人參與 ADR(Churchill v Merthyr Tydfil;CPR rr 1.4(e), 3.1(o))。

1. 索賠或抗辯的實質分析

本節重點在於案例分析。如果律師鼓勵客戶處理從一開始就毫無希望成功前景有限的案件,那麼律師就不會以客戶的最佳利益行事。在第一次面試時接受完整的指導在這方面會有所幫助。如果律師能夠證明該問題受到重視,客戶就會不那麼焦慮,並且希望確保能夠以合理的成本找到令人滿意的解決方案。同時,律師需要向委託人獲取相關信息,根據發現的法律問題,就責任量子等問題提出初步意見。

1.1.1 基本問題

在進行案例分析時,請確保回答以下問題。這些問題構成了每個優點評估的支柱,並且本身也是 SQE 的常見檢查點。

是否已確定所有可能的訴訟原因潛在被告

作為“法律問題”,客戶必須確定什麼?

客戶必須確定哪些「重要事實」

目前有哪些證據可以用來確定重要事實?

需要取得什麼證據

客戶的案例有多強

1.1.2 案由

訴訟理由訴因是索賠的法律依據,例如違反合約疏忽。為了確定客戶是否有訴訟理由並評估案件的是非曲直,律師必須從一開始就分析所有可用的證據,無論是客戶口頭提供的、證人提供的還是文件中包含的證據。

1.1.3 案例分析

假設您代表愛麗絲。她擁有一套公寓,並同意將其出租給馬修。有一天,馬修在愛麗絲的車道上行駛時失去了對汽車的控制。愛麗絲的花園和擴建部分都被損壞了。下一步你會做什麼?

第一步是確定愛麗絲是否有任何針對馬修提出索賠的訴訟理由。最明顯的索賠是疏忽下一步是考慮,作為法律問題,愛麗絲必須證明什麼才能對馬修提出過失索賠。在這裡,我們需要建立:

馬修欠愛麗絲注意義務

證明違反該義務的重要事實;

證明愛麗絲財產損失是由於違反該義務造成的重要事實;

由於墜機事故,愛麗絲遭受了損害和損失

然後,你必須考慮目前有哪些證據可以確定重要事實以及需要獲得哪些證據。這可能會以簡單的案例分析網格的形式呈現,如下表所示。

{"headers": ["要確定的要素", "要確定的事實", "可用的證據", "要獲取的證據"], "rows": [["注意義務", "愛麗絲佔有該房產,馬修作為道路使用者進入車道。", "愛麗絲擁有該房產並看到馬修開著他的車進入車道", "—"" "也透過駕駛很快,馬修失去了對汽車的控制,並且沒有避開愛麗絲的花園和擴建部分,從而導致了事故。", "愛麗絲,他看到了馬修這樣做。", "專家證據:對汽車/車道的檢查可能會提供支持愛麗絲關於汽車速度/失控的證據。"], ["因果關係", "愛麗絲因果關係受損的花園和受損的部分因事故而受損。 "愛麗絲,誰看到了損失;馬修正在這樣做。”,“—”],[“損失和損壞”,“對花園和擴建部分的損壞。”,“客戶。”,“專家需要製作一份報告,詳細說明對擴建部分的損壞和維修費用。”]]}

對於下一步,我們需要考慮已知案例的優點和缺點

注意義務

駕駛員對其他道路使用者負有“注意義務”,注意標準是駕駛員必須達到“相當稱職的駕駛員”的標準。當馬修開車進入車道時,馬修對愛麗絲負有合理謹慎駕駛的責任。這不太可能成為問題,除非馬修能夠證明他是一個盡力而為的學習駕駛員,並且如果法院確信他已經達到了合理的學習駕駛員的標準,那麼即使是學習駕駛員也不會為疏忽承擔責任。最終,在每種情況下,法院將確定相關活動或任務所需的「注意標準」。

違反職責

違規問題涉及兩階段測試的應用:

法院首先需要評估被告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如何表現——即被告應該採取什麼標準的謹慎態度——這是一個法律問題

然後,法院需要決定被告的行為是否低於要求的標準—一個事實問題

Key point
在實務中,證明案件事實往往是索賠人最難滿足的要素。這很可能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證據可能會發生衝突。這就是為什麼案例分析的證據收集階段如此重要。
第1.1節的要點: ① 案情分析回答了六個基本問題(案由/法律問題/重要事實/現有證據/要獲取的證據/案件的強度); ② 案由是索賠的法律依據;③ 過失要求義務、違約、因果關係和損失違規通常是最難證明的事實要素。

2. 仲裁、調解和訴訟

爭議解決提供了一系列選擇。一方面是在法庭上進行訴訟;另一邊則是各種形式的ADR。本節探討了 ADR 的性質獨立第三方的作用,以及 SQE 審查的兩種 ADR 機制——調解仲裁,然後將它們與訴訟進行比較。

1.2.1 ADR 的性質

ADR(例如調解)是在獨立第三方的協助下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第三方可以促進幫助各方達成解決方案的流程,但不能強加解決方案。它是自願保密,並且是在“不偏見”的基礎上進行的。換句話說,如果失敗且法庭訴訟正在進行,各方不得向法庭披露 ADR 的任何部分。例外情況是,在 ADR 期間出具的文件或信件被標記為「不影響除費用」——那麼法官在處理費用問題時將了解相關文件。雙方可以選擇啟動該流程,並可以在達成和解之前隨時撤回

仲裁也是自願的,但僅限於雙方自願簽署仲裁協議或同意在發生爭議時以這種方式決定問題。如果有仲裁協議,當事人有義務進行仲裁,否則就是違約,前提是原合約約定的仲裁有效。

相比之下,訴訟不太靈活。一旦法庭訴訟程序啟動,法庭將規定案件管理時間表並發出各方必須遵守的命令;否則可能會導致藐視法庭。一旦判決下達,法院還將命令支付費用。通常的規則是失敗者將支付獲勝者的費用

1.2.2 獨立第三方

第三方的獨立性和公正性是ADR的基本特徵。保護這些特徵非常重要,這樣各方就更有可能開誠佈公地進行討論,而不太可能互相攻擊;因此,達成和解的可能性可能更大。另一個優點是,獨立第三方不僅會接受中立性培訓,而且還應具備理解爭議所需的適當行業或商業知識。這可能會讓他們提出各方可能沒有想到的想法並達成共識。

1.2.3 調解

調解(CEDR 定義)有效爭議解決中心(「CEDR」)將調解定義為「保密進行的靈活程序,其中中立的第三方(調解員)積極協助各方透過談判達成協議解決爭議或分歧,各方最終控制解決決定和解決條款」

如前所述,調解是 ADR 的一種非決定性形式,這意味著結果不具有約束力,除非它簡化為和解協議並成為可作為正常合約執行。如果其中一方未能履行和解協議規定的義務,受害方將需要提出新的違約索賠,並尋求法院強制執行-將案件帶回訴訟。

Key point
國際動態《新加坡調解公約》(2018 年通過,自 2020 年起在全球範圍內生效)旨在建立一個統一的框架,以承認和執行跨境商業調解和解協議。 英國於 2023 年 5 月 3 日簽署了該公約,但截至 2026 年 6 月,尚未批准;政府繼續就使其在國內生效所需的實施立法進行磋商。一旦公約在英國獲得批准並生效,透過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就可以得到執行,就像仲裁裁決透過《1958 年紐約公約》執行一樣——允許一方直接向主管法院申請執行該協議。

爭議發生後可以隨時進行調解。如果法院訴訟程序已發出,雙方通常可以向法院申請中止訴訟程序,以便根據 CPR r 26.5 進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後,最好將和解記錄在同意令中並提交給法院(將公開)。其效果是「永久中止」依照商定條款進行的訴訟程序,但不會中止它們,從而在條款未遵守的情況下更容易執行。如果和解協議的任何部分是保密的,雙方可以選擇提交湯姆林命令,並將保密內容以時間表的方式附在該命令中,以免向公眾披露。

在實踐中,調解或和解談判與法庭訴訟並行的情況並不少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的任何階段參與和退出和解談判——即使是在判決下達之後但上訴之前

一些商業合約可能規定調解作為合約約定的爭議解決機制的一部分。如果沒有無此類條款,雙方需要同意單獨進行調解,並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指定一名調解員。英國最常用的調解服務提供者是CEDR,它可以根據索賠的價值監控和管理調解過程,並可以代表當事人任命調解員。

調解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個當事人驅動的過程,這意味著當事人必須就調解過程中的每一步達成一致:調解平台的選擇、調解員的任命、費用分攤、調解地點和模式。如果調解成功,雙方通常會同意支付自己的調解法律費用

Key point
調解的優點 — 總的來說,調解可能比法庭訴訟更便宜、更有效。主要好處是該過程完全保密,並且雙方擁有自由和靈活性來決定他們希望如何進行——與訴訟不同,在訴訟中他們必須遵循法院程序。

1.2.4 仲裁

國際仲裁是一種非常流行的爭議解決機制,通常在國際商業合約中採用,有時與調解相結合,形成“Med-Arb”——一種混合流程,體現了調解的靈活性仲裁的約束力

仲裁仲裁是基於當事人的仲裁協議訴訟的替代方式,無論有或沒有機構支持。正如訴訟在法院進行一樣,仲裁也是由仲裁機構進行。與公開聽證會不同,仲裁是私下進行的,並基於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可以是合約中爭議解決條款的一部分,也可以是單獨協議。不遵守仲裁協議本身就是違約,如果另一方選擇在國家法院提起訴訟,受害方可以申請禁訴令

全球有少數仲裁機構,每個仲裁機構都有自己的仲裁規則和程序來管理程序,例如國際商會(“ICC”)倫敦國際仲裁院(“LCIA”)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CSID”)

完整的仲裁條款通常包括以下要素,並由雙方當事人靈活約定:

仲裁的所在地

指定的仲裁機構

仲裁人數和任命程序;

仲裁的語言

管轄合約的實體法

管轄仲裁程序的法院法

Key point
仲裁協議的管轄法律 — 在英格蘭和威爾斯進行的仲裁受 1996 年仲裁法(經 2025 年仲裁法修訂)管轄。現在,《1996 年法案》 第 6A 條(由 2025 年法案插入,於 2025 年 8 月 1 日生效)規定了這一立場:仲裁協議的法律是 (a) 當事人明確同意適用的法律,或 (b) 如果沒有此類明確協議,則採用仲裁的法律。 主合約的法律選擇本身構成對仲裁協議的明確選擇。這推翻了 Enka v Chubb [2020] UKSC 38** 中確立的以前的普通法默認規定(與協議關係最密切的法律,被視為主合約的法律)。

仲裁員的指定方面,仲裁庭通常由一名或三名在與爭議相關的特定領域或專業領域具有經驗和專業知識的仲裁員組成。例如,如果案件涉及航空業的智慧財產權,可能會選擇航空工程專家;在房地產開發的施工糾紛中,可能會選擇一名建築工程師。仲裁員不必是法律從業人員,可以來自任何背景,只要他們是具有所需專業知識的相關領域的專家。

大多數仲裁規則規定,對於獨任仲裁員仲裁,指定應由當事人共同同意。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時,雙方各提名一名仲裁員,兩名被提名的仲裁員共同提名第三(首席)仲裁員。各方均可對任何仲裁員的任命提出質疑。挑戰的共同點是缺乏公正性和獨立性Halliburton Company v Chubb Bermuda Insurance Ltd [2020] UKSC 48)。

平均而言,大型國際仲裁案件從開始到結案可能需要一到兩年的時間;規模較小的仲裁可以在較短的時間間隔內進行——有些甚至可以在六個月內進行加急程序。根據《1996 年仲裁法》** 第 100-104 條,透過《紐約公約》,仲裁裁決在英格蘭和威爾斯得到承認和執行。

Key point
《紐約公約》 — 《紐約公約》於 1958 年通過(1959 年生效),是國際仲裁中最重要的單一文書;超過 170 個國家 是締約方,其中包括英國。其效果是任何仲裁裁決,無論在何處作出,都能夠以與國家法院判決相同的方式在各簽署國得到承認和執行

英國傳統上是一個支持仲裁的司法管轄區,而《1996 年仲裁法》旨在限制法院幹預仲裁程序的權力。這反映在該法案的一些關鍵條款中:

根據 s 103 AA 1996,僅在有限的情況下,仲裁裁決不會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得到承認或執行,例如裁決是通過欺詐獲得的、當事人未得到適當通知,或者裁決違反公共政策

仲裁裁決是最終的且具有約束力的。只有在仲裁庭缺乏實質管轄權s 67 AA 1996)或存在嚴重違規行為導致嚴重不公正(s 68 AA 1996)的情況下,才可以在法庭上對裁決提出質疑——例如,仲裁庭未能處理向其提出的所有問題。根據仲裁協議,仲裁員的決定是關於事實問題的最終決定:無權基於事實向法院上訴**。

根據 s 69 AA 1996 可就法律問題提出上訴;但如果仲裁是根據 LCIA 規則 進行的,則這些規則已排除第 69 條,使得當事人不可能就法律問題提出上訴。

在實務上,要求律師就選擇訴訟或仲裁提供建議的情況比較少見,因為大多數情況下,爭議解決的方式已經在基礎合約的爭議解決條款中約定好了。如果沒有爭議解決條款,或您建議起草爭議解決條款,則應考慮以下因素:

是否需要從法院獲得具體禁令來協助追究索賠——例如凍結禁令強制禁令quia timet 禁令等;

客戶的商業目標 - 例如維持友善的業務關係是否重要;

客戶願意為解決爭議所投入的法律預算和時間

1.2.5 訴訟

訴訟又可分為民事刑事訴訟。本節的重點是民商事訴訟。在當今我們看到的國際商業合約中,起草良好的合約通常包括爭議解決條款,明確合約的管轄法律管轄權,即如果發生爭議,案件應提交的適當法院。

Key point
訴訟和 ADR 並不互相排斥 — 在實踐中,訴訟應該是最後的手段。就可用的 ADR 選項範圍向客戶提供適當的建議是律師的專業職責。如果不這樣做,並且不嘗試透過 ADR 解決爭議,可能會違反 SRA 原則的原則 7(以每個客戶的最佳利益行事),並且還可能涉及 CPR r 1.4行動前協議。如果證明勝訴一方在拒絕同意 ADR 方面採取了不合理的行為,法院有權剝奪該方的費用Halsey v Milton Keynes General NHS Trust [2004] EWCA Civ 576,該法律仍然是關於費用制裁的良好法律)。至關重要的是,法院現在還可以命令當事人參與 ADR。在 Churchill v Merthyr Tydfil County Borough Council [2023] EWCA Civ 1416 中,上訴法院認為 Halsey 案中的相反建議是附註,法院可以中止 ADR 訴訟程序或下令 ADR,前提是這不會損害原告根據 ECHR 第 6 條獲得司法聽證的權利,並且是相相一致的權利。這種權力現已體現在 CPR(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修訂)中:促進和使用 ADR 是首要目標的一部分 (CPR r 1.1(f));積極的案件管理包括命令各方使用 ADR(CPR r 1.4(e));並且法院有明確參與的權力
1998 年民事訴訟規則(「CPR」)民事訴訟受 1998 年民事訴訟規則(「CPR」) 管轄,該規則規定了透過法院提出索賠時必須採取的程序。這些定期更新。 CPR 的目的是提供一個更「使用者友善」的糾紛解決系統——鑑於當面當事人的增加,這個系統變得越來越重要。為了確保訴訟程序以合理的速度進行,從而降低成本,法院可以控制案件的進行:制定適當的指示,設定嚴格的時間表,確保各方遵守這些指示,並通過法院可以實施的制裁制度來支持這一點。

{"headers": ["Aspect", "仲裁", "調解", "訴訟"], "rows": [["決定性?", "是 — 有約束力的裁決", " — 不具約束力,除非簡化為和解協議", "是 — 有約束力的判決" 不能強加解決方案"、"法官決定爭議"]、["公開或私人? 2025 年仲裁法修訂);1958 年紐約公約」、「可作為合約強制執行的和解;CEDR;2018 年新加坡調解公約」、「1998 年民事訴訟程序規則」]、[「靈活性**」、「高 — 當事人決定程序」、「最高 — 當事人控制每一步」、「最靈活

第 1.2 節要點
ADR 是自願、保密且「不帶偏見」的;中立者不能強加解決方案(仲裁員除外,由仲裁員決定)。
調解具有非決定性 — 不具約束力,除非達成和解協議(CEDR;CPR r 26.5 中止;同意令/湯姆林令)。
仲裁具有決定性約束力 — 私人,基於仲裁協議;受《1996 年仲裁法》(第 67、68、69、100-104 條)管轄,並經《2025 年仲裁法》修訂(註 6A:仲裁協議的管轄法律現在默認為Centon Chuton),並強制通過紐約195
訴訟最不靈活的——受CPR 1998管轄;失敗者通常支付獲勝者的費用。
⑤ 訴訟和 ADR 並不互相排斥;無理拒絕 ADR 可能會受到費用制裁(Halsey),法院現在可以命令 ADR(Churchill v Merthyr Tydfil;CPR rr 1.4(e), 3.1(o))。

3. 行動前註意事項與步驟

當發生爭議時,律師應與客戶討論 ADR 的可用性,讓客戶意識到考慮 ADR 構成律師根據 SRA 原則和行為準則的專業義務的一部分。如果客戶願意(或已經同意)參與 ADR,則應使用它除非(廣義上並根據具體情況)適用以下情況之一:

這是明顯不合適的

在此過程中,另一方不太可能合作

不能相信另一方會遵守裁決;或者

客戶需要禁令費用擔保,只能由法院下令。

儘管ADR是法院積極推動的,但如果ADR不可避免會失敗,那麼參與ADR就沒有意義了。然而,決定參與 ADR 的一方必須意識到,很可能會因無理拒絕而受到處罰,除非他們能夠向法院證明其立場是正當的。民事訴訟的訴前協議也特別要求當事人在適當的情況下考慮使用替代性爭議程序。因此,選擇提起訴訟的當事人可能會受到嘗試 ADR 的司法鼓勵,並且根據 Churchill v Merthyr Tydfil County Borough Council [2023] EWCA Civ 1416** 和 2024 年 10 月 1 日的 CPR 修正案(CPR rr. ADR,前提是這樣做不會不損害司法聽證的權利並且是相稱的。

《1998 年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證明了法院對 ADR 提案的重視,該規則規定了案件的訴訟方式。 未能回應嘗試透過 ADR 解決的合理建議可能會對 後續任何費用訂單產生重大影響

Key point
指示問卷 — 在法庭訴訟過程中,雙方填寫指示問卷。為了確保客戶充分了解 ADR 的重要性和影響,律師必須確認他們已向客戶解釋
(i) 需要嘗試解決
(ii) 可用選項;和
(iii) 如果他們拒絕嘗試和解,可能會受到費用制裁

訊息很明確:客戶應該始終考慮 ADR 並參與該過程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不這樣做——即便如此,他們也應該準備好在必要時在持懷疑態度的法官面前**證明自己的決定是正確的。

第 1.3 節要點: ① 根據 SRA 原則和行為準則以及行動前協議,考慮 ADR 是一項職業義務; ② 如果 ADR 明顯不合適、另一方 不會合作不能相信會遵守,或者只有 法院 可以授予所需的救濟(Cal /費用),則拒絕 ADR 可能會被拒絕; Churchill v Merthyr Tydfil [2023] 和 2024 年 10 月 1 日的 CPR 修正案以來,還可以 命令 各方參與 ADR; ④ 律師必須透過方向調查問卷確認和解的需要、選擇和費用風險已得到解釋。

4. 重點(章節摘要)

下面的總結表匯總了本章中討論的每個關鍵術語和權威。將其視為修訂清單 - 您應該能夠從記憶體中定義每一行並呼叫相關的權限。

{"headers": ["關鍵項目", "概念", "案例/參考資料"], "rows": [["爭議解決概述", "訴訟和ADR方法介紹,如仲裁和調解。", "—"], ["索賠案情分析", "案例分析、客戶面談以及關於責任和金額的初步建議的重要性。 [“案例分析的基本問題”,“綜合案例分析需要考慮的六個問題(訴訟原因、法律問題、重要事實、現有/進一步證據、案件強度)。”,“—”],[“注意義務”,“行使合理注意的法律義務;現代測試是三重(可預見性、接近性、公平、公正和合理)測試。”,” [1990] 2 AC 605"],[“違反職責”,“未能達到該情況下合理人員/有能力的專業人員的標準。 [“因果關係”,“在失職與損害之間建立事實(‘但是’)和法律聯繫。”,“Barnett v Chelsea & Kensington Hospital Management Commission [1969] 1 QB 428”],[“仲裁”,“基於雙方仲裁協議的具有約束力(決定性)的 ADR 形式; 6A 條修訂);Enka v Chubb [2020] UKSC 38(管轄法律違約現已由第 6A 條撤銷);[“調解”,“由中立第三方促成的 非約束性(非決定性) 形式的 ADR”;當事人;僅在達成和解協議時才具有約束力。 ”,“2018 年新加坡調解公約(英國於 2023 年 5 月 3 日簽署,尚未批准);有效爭議解決中心 (CEDR);CPR r 26.5”,“基於法院的爭議解決;不如 ADR 靈活;敗訴方通常支付勝訴方的費用。 ” (CPR);Halsey v Milton Keynes General NHS Trust [2004] EWCA Civ 576;Churchill v Merthyr Tydfil CBC [2023] EWCA Civ 1416"],[“行動前註意”,“啟動法律訴訟之前的道德和程序和程序原則rr 1.1(f)、1.4(e)、3.1(o);《Churchill v Merthyr Tydfil CBC》[2023] EWCA Civ 1416"],“國際背景下仲裁裁決和調解協議的承認和執行”,《1958 年紐約調解公約》;

5. 任務

將 1.1 節中的案例分析架構應用於以下情境。依序處理過失要素,並將每個要素與愛麗絲需要的重要事實證據聯繫起來。

場景 — Alice 擁有一套公寓並同意將其出租給 Matthew。有一天,馬修在愛麗絲的車道上行駛時失去了對汽車的控制,對愛麗絲的花園和她的財產擴建成了損害。

任務 — 識別並解釋愛麗絲必須確定的關鍵要素,才能成功地對馬修提出過失索賠。此外,概述愛麗絲需要什麼類型的證據來支持她的主張。

Key point
標準答案大綱 — Alice 必須確定過失的四個要素:
(i) 注意義務-馬修身為駕駛人/道路使用者,對愛麗絲(身為財產佔用人)有責任以合理的謹慎駕駛,達到合理勝任駕駛者的標準。
(ii) 違規-馬修開得太快並失去控制,低於該標準(兩階段測試:他應該如何表現(法律)以及他的行為是否低於標準(事實))。
(iii) 因果關係 — 事故導致花園和擴建部分受損。
(iv) 損失和損壞——愛麗絲承擔了修復花園和擴建的費用。
證據:愛麗絲自己的目擊者敘述; 專家證據 檢查汽車/車道以支持她關於速度和失控的證據;以及一份專家報告,詳細說明了擴建部分的損壞情況和維修費用。

6. MCQ 練習 — 三個 SQE 風格的問題

以下每個問題都反映了 SQE1 FLK1 單一最佳答案問題的風格、長度和難度。試試閉卷每一個問題,寫下你的答案,然後翻到答案鍵。答案解釋了為什麼每個選項是正確或不正確的 - 完整閱讀每個解釋。

問題1
客戶購買了一個操作包來協助他們的倉庫系統。事實證明,他們沒有遵守客戶的要求,他們指示律師提起違約訴訟。 律師可以向客戶提供的有關 ADR 的最佳建議是什麼?

答:客戶沒有必要參與 ADR,除非他們選擇這樣做。

B. 客戶唯一可用的 ADR 選項是調解和仲裁。

C. 在 ADR 中,索賠人選擇的第三方將協助當事人解決爭議。

D. 客戶可以決定不參與 ADR,但應準備好向法官證明該決定的合理性。

E. 若客戶未能參與 ADR,法院將實施費用制裁。

Answer & explanation
答案:D。
D 是正確的——儘管客戶保留是否參與 ADR 的選擇,但如果他們無理拒絕,就會產生後果,因此他們應該準備好向法官證明該決定的合理性。
A 是不正確的-它誇大了委託人的自由:它忽略了無理拒絕 ADR 的成本後果,以及在 Churchill v Merthyr Tydfil [2023] 之後,法院甚至可能命令當事人參與 ADR 的事實。
B 不正確-客戶可以使用其他形式的 ADR;本章僅集中討論調解和仲裁。
C 不正確-第三方是獨立的,應該是雙方同意的,而不是由索賠人選擇。
E 不正確-法院對於是否實施制裁擁有自由裁量權;它們不是自動的。 (請參閱第 1.2 節和 1.3 節。)
問題2
客戶營運一個旨在提高效率的智慧倉庫系統。已收到一個倉庫的投訴,稱庫存記錄不正確,並且他們不會續約。很明顯,系統中可能存在錯誤,並且客戶還有其他幾個倉庫正在考慮使用該系統。 下列哪一項敘述描述了客戶解決問題的最佳選擇,為什麼?

答:調解,因為它比訴訟更便宜、更快。

B. 仲裁,因為該決定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C. 調解,因為它是私下進行的,將確保其他倉庫不會發現爭議。

D. 仲裁,因為資訊科技專家可以對爭議進行裁決。

E. 調解,因為雙方更可能維持其業務關係。

Answer & explanation
答案:C.
C 是最佳答案 — 客戶有許多其他倉庫考慮該系統,如果他們意識到軟體存在問題,他們就不太可能繼續進行;因此,調解的保密性(以及它是私下進行的事實)是這裡的決定性優勢。請注意,仲裁也是私人的,但調解更合適,因為它更便宜、更快捷,而且當事人保留對結果的控制權。
A 不是最佳答案——儘管速度和成本是調解相對於訴訟的優勢,但它們不是最重要的問題**,因此這不是最佳答案。
B是一個真實的陳述(仲裁裁決具有約束力),但任何決定的約束性都是既有利又不利,並且它沒有解決保密性的關鍵問題,因此它不是最佳答案。
由於已經陳述的原因,D 不是最佳答案,儘管能夠使用 IT 專家仲裁的優勢。
E 不是最好的答案 - 倉庫不打算續簽合同,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維持業務關係不重要。 (請參閱第 1.2.3 節。)
問題3
在進行個案分析時,下列哪一項不是一個基本問題?

A. 是否已確定所有可能的訴訟理由和潛在被告?

B. 作為“法律問題”,客戶必須確定什麼?

C. 客戶必須證明哪些「重要事實」?

D. 被告的個人資料是什麼?

E. 客戶的理由有多充分?

Answer & explanation
答案:D。
D 是正確的-被告的個人資訊不是關鍵問題之一。相反,您應該考慮目前可用的證據來確定重要事實(以及必須獲得哪些進一步的證據)。隨著訴訟的進展,重要的是要確保採取所有必要的程序步驟**以使證據在審判中可用。
A、B、C 和 E 都是案例分析中的真正基本問題,因此作為對問題的答案是不正確的。 (請參閱第 1.1.1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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