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介紹
本章重點在於侵權法的歷史和發展。在探討後面章節中討論的個別侵權行為之前,有必要了解什麼是侵權行為、侵權行為的目的以及現代過失侵權行為是如何被認可的。這些基礎支撐著接下來的每個主題。
侵權行為是私法的核心支柱之一。當一個人的行為侵犯了另一個人受法律保護的利益時,侵權法就會介入提供補救措施——最常見的是判給損害賠償金,旨在補償受害者所遭受的傷害。
2. 評估目標
候選人必須以合格的新執業律師的水平,適當有效地應用相關的核心法律原則和規則,以現實地解決以下領域中基於客戶的道德問題和情況。
疏忽。
補救措施和辯護。
佔用人的責任。
產品責任。
瑞蘭茲訴弗萊徹案中的滋擾與規則。
候選人必須證明他們有能力誠實、正直地行事,並遵守 SoSC、SRA 原則和行為準則。候選人應利用並應用上述法律和實踐領域的知識。
3. 什麼是侵權行為?
侵權法是一個法律分支,為任何遭受侵犯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的人提供法律補救。
1.3.1 侵權行為法的主要目的是什麼?
侵權行為法的主要目的是補償受害人的傷害,並向他們提供救濟,使他們回到如果侵權行為沒有發生的狀態**。
1.3.2 實務上哪一種侵權行為最常見?
在您將學習的侵權行為中,您將讀到和聽到最多的是過失侵權,它規定了不違反注意義務的義務。
確立注意義務是過失侵權中任何潛在索賠的第一個要素。簡而言之,要在過失侵權中提出索賠,需要證明存在注意義務,該義務已被違反,並且被告的違約行為對索賠人造成了損害。下面顯示了一個簡單的公式。
| 過失侵權行為 — 要素 |
|---|
| 注意義務 + 違反注意義務 + 因果關係 + 損害 = 過失侵權 |
4. 過失侵權:現代過失侵權的發展
為了更好地理解現代過失侵權行為,有必要了解判例法的發展以及法院如何解釋先前的判例法。
過失侵權在普通法中是一個相對較新的概念——儘管這個概念仍然有 90 多年的歷史。過失侵權的法律依據可以在 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中找到。
直到 1932 年,一般過失侵權行為尚未得到法律的承認,除非存在既定的注意義務。例如,醫生的行為應該達到其職業所期望的某種程度。除了一些具體案例外,大多數因某人的疏忽行為而受傷的人無法就所造成的損害尋求法律補救,除非雙方存在合約關係——這在實踐中是非常不可能的。
5. 重點(章節摘要)
下面的匯總表匯總了本章中檢查的關鍵項目。將其視為修訂清單 - 您應該能夠憑記憶陳述每一行。
{"headers": ["Key Items", "Concepts", "Cases / References"], "rows": [["評估目標", "考生必須應用疏忽、補救和辯護、佔用者責任、產品責任和滋擾等領域的核心法律原則以及 Rylands v Fletcher 案中的規則,並遵守道德標準。" [“什麼是侵權?”,“侵權法為侵犯受法律保護的利益提供了法律補救措施。它是一個涵蓋各種類型的傷害或不當行為的總括術語。”,“—”],[“侵權法的主要目的”,“主要目的是補償”的侵權行為:過失”,“過失強加了注意義務。 1932 年之前,一般過失不被承認,除非有既定的注意義務,通常是在職業關係中。
6. 任務
在嘗試多項選擇題之前,請使用以下任務來鞏固您對本章的理解。
任務 - 解釋在過失侵權中提出索賠所需的關鍵要素。使用內容中提供的公式來建立您的答案,並參考為現代過失侵權奠定基礎的標誌性案例。
7. MCQ 練習 — 五個 SQE 風格的問題
以下每个问题都反映了 SQE1 FLK1 单一最佳答案问题的风格和难度。試試閉卷每一個問題,寫下你的答案,然後翻到答案鍵。答案解釋了為什麼每個選項是正確或不正確的 - 完整閱讀每個解釋。
A、法律。
B、法院。
C. 權利。
D、真誠。
E、立法。
Answer & explanation
C 是正確的-侵權行為從根本上來說是基於「權利」的概念。侵權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侵犯受法律保護的個人權利或利益提供法律補救措施。
A 不正確-「法律」太籠統;它沒有體現侵權行為的受保護利益基礎。
B 不正確-法院是執行權利的法庭,而不是侵權的概念基礎。
D不正確-真誠與侵權行為的基礎無關。
E 不正確-大部分侵權法是判例法,而非立法;立法並非其概念基礎。 (請參閱第 1.3 節。)
A. 注意義務。
B. 違反義務。
C、因果關係。
D、損壞。
E、意圖。
Answer & explanation
E 是正確的-在過失侵權行為中,意圖不是必需的要素。焦點在於被告是否違反了注意義務,對原告造成了損害。
A 不正確-注意義務是索賠的第一個要素。
B 不正確-必須證明違反該義務。
C 不正確 - 需要因果關係(違規造成傷害)。
D 不正確-必須證明損壞。 (請參閱第 1.3.2 節-過失公式。)
A. 損害的可預見性。
B. 鄰近或「鄰近」。
C. 公平性(政策考量)。
D、合約關係。
E. 製造商對產品危險的認知。
Answer & explanation
B 是正確的——在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多諾霍訴史蒂文森”案中,上議院認定,“製造商對其產品的最終消費者負有謹慎義務”,即產品以離開製造商時的形式到達消費者手中,沒有合理的中間檢查可能性。這通常被稱為「鄰居原則」,它側重於義務方與義務方之間的「鄰近性」或「鄰近性」**。
A 是不正確的——可預見性與義務相關,但事實(製造商和最終消費者)最直接地涉及在多諾霍訴史蒂文森案中基於實質上相同的事實建立的“鄰近/鄰居”原則。
C 是不正確的-政策/公平是進一步的考慮,而不是最直接針對這些事實的原則。
D 不正確——Emily 從商店購買了這瓶酒,不是從 John 那裡購買的,因此不存在合同關係;多諾霍訴史蒂文森案的意義恰恰在於不需要合同。
E 不正確-製造商的危險意識並不是建立此處責任的指導原則。 (請參閱第 1.4 節。)
A. 懲罰對受害者做出惡劣行為的行為人。
B. 賠償受害者並使他們恢復到侵權行為沒有發生時的狀態。
C. 震懾民眾不要實施刑事犯罪。
D. 執行雙方商定的合約條款。
E. 僅在雙方已經存在合約關係的情況下提供補救措施。
Answer & explanation
B 是正確的-侵權法的主要目的是補償受害者所受到的傷害,並使他們回到如果侵權行為沒有發生他們本來會處於的位置**。
A 不正確-侵權行為主要是補償性,而不是懲罰性;刑罰是刑法的功能。
C 不正確-威懾犯罪是刑法的功能,而不是侵權行為。
D 不正確-執行合約條款是合約法的職能。
E 不正確-自多諾霍訴史蒂文森案以來,侵權救濟並不**依賴雙方之間的合約關係。 (請參閱第 1.3.1 節。)
答:一般疏忽侵權早已被承認,任何因粗心行為而受到傷害的人都可以提出索賠。
B. 不存在一般的過失侵權行為,除非已經接受了既定的注意義務(例如專業義務)。
C. 只有當被告意圖對原告造成傷害時,才能主張過失。
D. 過失索賠完全受議會法案而非法院管轄。
E. 過失侵權與其現代形式相同,需要提供責任、違約、因果關係和損害的證據。
Answer & explanation
B 是正確的-直到 1932 年,一般過失侵權行為尚未被承認,除非存在既定的注意義務(例如,醫生和其他專業人員所承擔的義務)。否則,大多數因過失行為而受傷的人除非與被告有合約關係,否則無法獲得補救。
A 不正確-一般過失侵權行為在 1932 年之前不存在。
C 不正確-疏忽涉及粗心而非故意的行為;故意不構成疏忽的要素。
D 不正確-過失是透過判例法產生的,而不是透過法規制定的。
E 不正確-侵權行為的現代形式是由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建立的,而不是在此之前。 (請參閱第 1.4 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