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了解信託法
信任是公平的產物。它允許財產的所有權在管理財產的合法所有者(受託人)和享有財產價值的受益所有人(受益人)之間分配。本節定義了信任,確定了其三個基本方,並列出了每個 SQE1 候選者必須能夠從客戶場景中識別的信任的主要分類。
1.1.1 定義
實際上,當一個人(委託人)將資產轉讓給另一個人(受託人)並為第三方(受益人)的利益持有和管理時,信託就成立了。所有權因此被分割:受託人成為擁有管理權的合法所有者,而受益人則擁有衡平法權益並有權獲得財產的利益。
1.1.2 信任的類型
信任有許多不同類型。 最重要的區別是明示和隱含信託之間的區別。 明示信託是委託人有意且明確地創建的。 默示信託由法律的實施產生;兩種主要類型是結果和推定信託。
生前信託和遺囑信託之間有進一步的區別。 生前(或「終生」)信託是在委託人的一生中建立的。 遺囑信託由遺囑創建,並在委託人死亡時生效。
1.1.2.1 快速信託
明示信託是委託人有意創建的,通常以書面文件形式(例如信託契約或遺囑)。它們可以根據它們創造的實益利益的性質進行分類—私人或慈善。
固定信託 - 每位受益人的利益由委託人固定和定義(例如,「終生歸A,其餘歸B」)。受託人對誰受益或分享什麼沒有自由裁量權。
全權信託 — 受託人有權酌情決定如何(有時是是否)在潛在受益人(「對象」)的可識別類別之間分配信託財產。任何個體物件都沒有固定的權利;在行使自由裁量權之前,每個人都只是有受益的希望**。
目的信託-為實現目的而設立的信託,而不是為了使可確定的人受益。沒有明確受益人的私人(非慈善)目的信託通常會因缺乏受益人來執行而失敗,儘管存在有限的公認例外**。
1.1.2.2 隱含信託
如果委託人的意圖沒有明確說明,但法律推定或強加以達到公平結果,則該信託被稱為默示信託。兩種主要形式是結果和推定信託。
{"headers": ["Aspect", "Resulting Trust", "Constructive Trust"], "rows": [["如何產生", "透過法律運作(推定意圖/明確信託失敗)", "法院為防止不合情理的行為而強加的"], ["**" "良心要求的人應該受益」]、[“典型觸發因素”、“明示信託失敗或未用盡受益權益;以他人名義自願轉讓或購買”、“違反信託義務、欺詐、不當影響或其他不合理行為”]、[“功能”、“填補受益
{"headers": ["Category", "Sub-type", "Key feature"], "rows": [["Express", "Private — Fixed", "受益人由委託人定義;無受託人自由裁量權"], ["Express", "ivate — Discretion" —目的」、「出於某種目的,而不是個人;通常失敗,除非有例外情況」]、[「明確」、「慈善」、「公共利益的有效目的信託(《2011年慈善法》)”]、[“暗示”、“結果”、“受益利益返回給委託人/遺產”]、[“暗示”、“推定”、“由法院強加給委託人/遺產”防止不合情理的行為”],[“按時間]”,“生前/遺囑”,“在不合情理的行為”],[“按時間]”,“生前/遺囑”,“在委託人的一生中。
2. 信託法的歷史發展
該信託似乎尚未完全成立。它從中世紀的「使用」演變而來多個世紀,由土地所有者的實際需要和衡平法的干預塑造而成。對這段歷史的基本認識有助於解釋為什麼信託法看起來像今天這樣。
法律的演變。 幾個世紀以來,信託法透過普通法(衡平法)原則和成文法發展起來,不斷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和經濟條件。
{“headers”:[“來源”,“意義”],“rows”:[[“使用法規1535”,“解決了所有權和控制土地的問題,試圖通過將合法所有權授予受益人來‘執行’使用。”],[“1925年受託人法案”,“鞏固和現代化受託人權力和職責。”年受託人法”,“進一步實現受託人的權力現代化,引入(除其他外)法定的注意義務以及更廣泛的投資和授權**的權力。
3. 信託法在現代社會的重要性
信託遠非歷史奇觀,而是現代法律實踐的核心。它支撐著家庭財富規劃、退休金、投資結構和慈善捐贈。本節探討信託法為何在當今如此重要。
4. SQE 考試與評量目標
在求助於實體法之前,有必要了解SRA 對您在 SQE1 FLK2 的信託要素中的期望。本節列出了官方評估目標以及如何最好地準備。
1.4.1 評估目標(來自 SRA)
候選人必須在合格的新執業律師水平上適當且有效地應用相關的核心法律原則和規則,以現實地解決以下信託法領域中的基於客戶和道德的問題和情況:
明示和暗示的信任。
信託關係。
受託人的責任、權力和責任。
公平的補救措施。
候選人還必須證明他們有能力誠實、正直地行事,並遵守SRA 律師能力聲明 (SoSC)、SRA 原則和行為準則。
1.4.2 準備策略
信託法原則及其應用的綜合研究。
透過案例研究和基於應用的**(單一最佳答案)問題進行練習。
熟悉最近的法律發展和信託法的判例法。
信託法是法律研究的一個動態且重要的領域,深深植根於歷史傳統和現代法律實踐。它在資產管理、遺產規劃和商業活動中的重要性使其成為法律專業人士(尤其是準備 SQE 的專業人士)的重要專業領域。了解其原理、歷史和當前應用對於該領域的任何從業者來說都是基礎。
5. MCQ 練習 — 五個 SQE 風格的問題
以下五個問題中的每一個都反映了 SQE1 FLK2 單一最佳答案問題的風格、長度和難度。試試閉卷每一個問題,寫下你的答案,然後翻到答案鍵。答案解釋了為什麼每個選項是正確或不正確的 - 完整閱讀每個解釋。
A. 將股份直接贈送給朋友,朋友可以保留股份和任何收入。
B. 朋友同意代表客戶管理股份的合同,作為對價。
C. 一種信託關係,其中朋友為了子女的利益而持有股份的合法所有權,而子女則持有衡平法權益。
D. 朋友作為客戶代理人管理股份的代理機構,必須單獨向客戶負責。
E. 慈善信託,因為這種安排有利於兒童,因此是為了公共利益。
Answer & explanation
C 是正確的-信託是一種信託關係,其中受託人(朋友)為了受益人(子女)的利益而持有財產的法定所有權,而受益人則擁有公平權益。所有權在法定所有權和衡平所有權之間分割。
A 不正確-朋友沒有受益;這不是純粹的禮物。
B 不正確-信託不需要考慮且不是合約。
D 不正確-在信託下,受託人對受益人負有責任,而不僅僅是對作為委託人的客戶負有責任;信託與代理人不同。
E 不正確-給委託人的自己的孩子的禮物有利於可確定的個人;它缺乏慈善信託所需的公共利益。 (請參閱第 1.1.1 節。)
A. 全權信託,因為受託人決定每個姪子何時收到他的份額。
B. 固定信託,因為實益權益由委託人決定,受託人對股份沒有自由裁量權。
C. 慈善信託,因為它使委託人的家庭成員受益。
D. 由此產生的信託,因為財產可能會返還給委託人。
E. 推定信任,因為它是為了防止不合情理的行為而施加的。
Answer & explanation
B 是正確的-實益權益由委託人固定和定義(三個指定侄子的平等份額),受託人對於誰受益或受益比例沒有無自由裁量權。這是固定信託**的標誌。
A 不正確-僅在每個姪子年滿 25 歲時申請財產的權力並不是對權利的自由裁量權;股份本身是固定的,因此它不是全權委託信託。
C 不正確-受益於具名親屬是針對可確定的私人,而不是公眾,因此它不是慈善。
D 不正確-信託有效地處置了姪子的權益,因此不會產生結果信託。
E 不正確 - 這是有意創建的「明確」信託,而不是法院強加的「推定」信託。 (請參閱第 1.1.2.1 節。)
A. 每位員工都有固定且立即的平等份額的基金權利。
B. 每位員工都是基金的受託人,並對其他員工負有信託責任。
C. 員工沒有固定的權利;除非受託人行使其自由裁量權以支持該僱員,否則每個人都只是希望受益。
D. 信託無效,因為信託永遠無法賦予受託人分配分配的自由裁量權。
E. 由於受益人不確定,資金自動退還給委託人。
Answer & explanation
C 是正确的——这是一种全权信托:受托人选择如何在类对象中进行分配,因此没有任何单个对象具有固定利益。每個人都只有希望受益,直到行使對他們有利的自由裁量權為止。
A 不正確-全權信託下沒有固定權利。
B 不正確-員工是對象(潛在受益人),而不是受託人。
D 不正確-受託人可能有效地被賦予分配自由裁量權;全權信託完全有效。
E 不正确 - 明确定义的类别(例如“雇员和前雇员”)在概念上是确定的,因此信托不会自动故障返回给委托人。 (請參閱第 1.1.2.1 節。)
A. 受託人可以為自己保留未處分權益。
B. 未處置的受益權益由委託人(或委託人的遺產)所產生的信託持有。
C. 在任何情況下,未處置的權益都會自動以無主財產身分轉移給國王。
D. 法院將設立推定信託,以懲罰委託人未能處置全部權益的行為。
E. 信託完全無效,財產必須作為徹底贈與返還給轉讓人。
Answer & explanation
B 是正確的-如果明示信託未能用盡全部受益權益,則未處置的利息結果透過最終信託返還給委託人(或委託人的遺產)。
A 不正確-受託人僅擁有法定所有權,無法為自己取得實益權益。
C 不正確-利息根據最終信託歸還給委託人; 無主之物僅在有限的情況下才會出現,而不是「在所有情況下」。
D 不正確-推定信託應對不合情理的行為,而不是用來「懲罰」委託人;這裡正確的機制是產生的信任。
E 不正確-信託並非完全無效;僅回傳未處置權益,且已處置權益仍有效。 (請參閱第 1.1.2.2 節。)
A. 明示暗示的信託。
B. 信託關係。
C. 受託人的責任、權力和責任。
D. 有關外國資產、外國法律和外國稅收的知識。
E. 公平的補救措施。
Answer & explanation
答案 D 是正確的-明確不要求考生展示與外國資產、外國法律或外國稅收相關的知識,因此這不在範圍內。
A、B、C 和 E 的答案不正確,因為每一個都是 SRA 規定的信託評估目標之一:明示和暗示的信託; 信託關係; 受託人的職責、權力和責任;和公平的補救措施**。 (請參閱第 1.4.1 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