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介紹
英格蘭和威爾斯的每個成年人都會留下一份遺產——他們在死亡時所擁有的一切的總和,減去他們所欠的一切——而該遺產必須歸入,支付的債務和稅款,以及剩下的分配給任何合法有權獲得它的人。遺囑和遺產管理是英國法律和實踐的主體,管轄著所有這些事情的完成方式。
它是英國法律體系最古老的部分之一。仍然有效的《1837 年遺囑法》規定了有效遺囑的正式要求,這些要求至今仍為法律。 《1925 年遺產管理法》 規定了無遺囑死亡者的遺產分配以及遺產管理人的權力。 《1984 年繼承稅法》規定了對死亡和許多終身贈與徵收的稅款。除此之外還有一些更專門的法規——1925年受託人法、2000年受託人法、1975年繼承(家庭和受養人)法、2014年繼承和受託人權力法以及1987年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這些法規提供了其餘的工作機制。
出於 SQE1 FLK2 的目的,您需要以**新執業律師的水平來掌握這一機制:在辦公室的第一天,他可以坐在剛失去親人的家庭的桌子對面,正確識別法律問題,應用正確的規則,得出正確的答案,並發現問題何時需要升級。這就是 FLK2 單一最佳答案問題的設定標準,也是本書寫的標準。
2. 練習的三個階段
儘管 FLK2 教學大綱在抽象標題下列出了其主題——遺囑的有效性、無遺囑規則、代表權授予、管理、遺產稅——但實際上每項遺囑和遺產指示都屬於三個不同階段之一。了解場景處於哪個階段將有助於您當場識別可能正在發揮作用的規則。
1.2.1 第一階段-規劃遺囑(一生)
在客戶一生中,律師的職責是接受指示,就客戶希望如何繼承其遺產提出建議,起草有效的遺囑,根據1837年遺囑法第9條安排執行,並安全保存。規劃工作還包括就終身贈與提供諮詢,以減輕繼承稅(IHT)、構建資產以利用零稅率範圍和居住零稅率範圍、持久授權書以及遺囑和其他手段(信託人壽保單、養老金提名和共同持有財產)之間的相互作用提供諮詢。管轄第一階段的法律集中在第二章和第三章:遺囑本身的有效性,以及對遺囑所贈與的解釋。
1.2.2 第二階段-獲得代表權
一旦客戶過世,下一個任務就是取得處理遺產的法律授權。該授權以英國法院和法庭服務處 (HMCTS) 通過遺囑認證登記處頒發的代表授權的形式出現。如果死者留下了有效遺囑,其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將申請遺囑認證;如果沒有,那些因無遺囑而有權申請管理書的人;如果有遺囑但沒有證明執行人,則為附有遺囑的管理書。第二階段還包括評估遺產、填寫遺產稅帳戶(通常為 IHT400,或者如果該遺產是 2022 年法規下的例外遺產,則無需填寫)、安排任何到期 IHT 的首期付款,以及透過 MyHMCTS 在線提交申請。適用第二階段的法律位於第 4、5、6、7 和 9 章。
1.2.3 第三階段-遺產管理
贈款發放後,個人代表 (PR) 可以收回資產、支付債務和負債、繳納管理期間到期的任何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支付遺產,並將剩餘金額分配給受益人。永久居民擁有銷售、投資、撥款和預支的法定權力,並受《2000 年受託人法》規定的法定注意義務的約束。他們必須保護自己免受未知債權人和失踪受益人的侵害——通常通過根據《1925 年受託人法》第 27 條進行廣告的方式進行保護——必須識別並回應根據 《1975 年繼承(家庭和受撫養人)法》 提出的任何索賠,並且必須為受益人提供遺產帳戶。適用於第三階段的法律位於第 8、11 和 12 章。
3. 法律淵源
遺囑和遺產法主要是成文法。如果您還記得四項法規,您將擁有 80% 的法律:1837 年遺囑法(有效性和解釋)、1925 年遺產管理法(無遺囑和公關權力)、1984 年繼承稅法(稅收)和1975 年繼承(家庭和受撫養人規定)法(家庭規定)。 1925 年《受託人法》、2000 年《受託人法》和 1987 年《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提供了其餘的機制。
1.3.1 主要立法
《1837 年遺囑法》 是遺囑制定、撤銷和解釋的基礎法規。 第 7 條將立遺囑的最低年齡定為 18; 第9節規定了執行的四項正式要求; 第 15 條 導致向證明證人或其配偶贈送禮物失敗; 第18、18A、18B和18C條涉及結婚、離婚、民事伴侶關係以及民事伴侶關係解散對現有遺囑的影響;條**以已故受益人的遺囑代替某些家庭禮物中的受益人。您將在第 2 章和第 3 章中遇到所有這些內容。
《1925 年遺產管理法》管轄無遺囑及個人代表的權力和義務。 第 33 條規定,如果一個人完全或部分無遺囑死亡,則對個人代表施加法定信託(有權出售); 第 34(3) 條和附表 1 規定了償付有償付能力財產中的債務的命令; 第 35 條在 Locke King 中頒布了規定,抵押資產承擔其自身的抵押貸款 4142 的第41674167421674296977; 2014 年《繼承和受託人權力法》修訂); 第 47 條創建了法定信託以供發行。
1925 年受託人法案提供了 FLK2 例行測試的另外三項規定。 第 27 條 透過法定廣告的方式為 PR 和受託人提供保護,使其免受未知債權人和受益人的侵害; 第 31 條(維持)和 第 32 條(預支)均經 ITPA 2014 修訂,是未成年人和或有受益人的默認法定權力,其中第 32 條現在允許預支至推定受益人條**賦予法院酌情權,在永久居民和受託人誠實合理行事的情況下免除其個人責任。 《2000 年受託人法》在第 1 節和附表 1 中規定了法定的“注意義務”,並授予符合標準投資標準 (第 4 條) 的一般投資權力 (第 3 條)、獲取建議的義務 (第 5 條)、獲取土地的權力 (第 8 條) 和委託權 (第 11 條)。
《1984 年遺產稅法》 是遺產稅的法規。整體規則很簡單-死亡率40%(36%的慈善稅率,其中至少10%的淨財產轉給慈善機構),收費轉移到信託的終身稅率20%,325,000英鎊的零利率區間和175,000英鎊的住宅零利率區間。細節——累積、逐漸減少、商業和農業財產減免、保留利益規則的贈與以及七年和十四年規則——是第9章和第10章的實質內容。
《1975 年繼承(家庭和受扶養人)法》 (I(PFD)A 1975) 賦予特定類別的家庭成員和受扶養人法定權利,可在 授予之日起之日起六個月內從遺產中向法院申請合理的財務供給。第 8 章對此進行了介紹。最後,《2014 年繼承和受託人權力法》(ITPA 2014) 對 1925 年 AEA 第 46 條無遺囑分配進行了現代化改造(廢除未亡配偶的法定終身權益),並對 1925 年《受託人法》第 31 和 32 條進行了現代化數據分佈;本書中的所有 ITPA 數據已反映在所有 ITPA 上。
1.3.2 二級立法和法院規則
經修訂的 1987 年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 (NCPR 1987) 是遺囑認證申請的程序規範。 規則 20 規定了有遺囑的情況下申請補助金的優先順序; 規則 22 規定了無遺囑的優先順序; 規則 27 管轄放棄; 規則 44 管理注意事項; 規則 46 管轄引用。 有爭議的遺囑認證索賠(包括根據 I(PFD)A 1975 提出的索賠和質疑有效性的遺囑認證索賠)受 民事訴訟規則第 57 部分管轄。 《2004 年遺產稅(帳目交付)(例外遺產)條例》,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大幅修訂,適用於不需要 IHT 帳戶的例外遺產的現行製度; 2022 年之前的 IHT205 表格已被廢除。
1.3.3 職業行為
SRA 2019 年律師、REL 和 RFL 行為準則是第 12 章的基礎。 第 1.2 段禁止濫用職權謀取個人利益; 第 6.1 段管轄自身利益衝突; 第 6.2 段管轄兩個客戶之間的利益衝突; 第 6.3 段規定了保密性。除了《守則》之外,《律師協會關於向律師贈送金錢或財產的實務註釋》還提供了當客戶希望透過遺囑向律師贈送禮物時律師必須應用的「重大價值指引」。
{"headers": ["來源", "管轄範圍", "關鍵條款"], "rows": [["1837年遺囑法", "遺囑的製定、撤銷和解釋(有效性和解釋)。", "ss.7, 9, 15, 18, 18A, 18B, "ss.7, 9, 15, 18, 18A, 18B, "ss.7, 9, 15, 18, 18A, 18B, 18C, 203"年遺產管理法”,“無遺囑分配以及永久居民的權力和義務。年受託人法","法定注意義務;取得土地;授權建議。 ","ss.1 & Sch.1, 3, 4, 5, 8, 11"],[" 1984 年遺產稅法","關於死亡和終身轉讓的法規。英鎊"]、["I(PFD)A 1975"、"家庭撥款 — 遺產中的合理財務撥款。 1987”,“無爭議遺囑認證申請的程序守則。 2019”,“專業行為,包括向律師贈送禮物。
4. 關鍵術語
遺囑認證實踐的詞彙主要是維多利亞時代的,並不總是直觀的。以下段落介紹了本書中所需的核心詞彙。不要試圖一口氣記住所有內容——當你完成實質章節時,其意義將成為你的第二天性。然而,有兩個總括術語證明現在值得學習:個人代表和代表授權將在後續各章中使用。
1.4.1 遺囑事務中的人
遺囑人(或者,對於女性客戶,有時是遺囑人)是立遺囑的人。如果一個人留下有效遺囑,則其死亡立遺囑;如果沒有留下有效遺囑,則無遺囑。 受益人是有權從遺產中受益的人-無論是根據遺囑(受遺贈人或受遺囑人)還是根據無遺囑規則。受益人在任何特定的遺產資產中沒有專有權益,直到資產被同意或分配給他們:在此之前,他們的權利只是在行動中選擇以適當管理遺產(印花稅專員訴利文斯頓 [1965] AC 694)。表 1.1 總結了您在遺囑事務中會遇到的人員。
{"headers": ["Term", "他們是誰", "權威來源"], "rows": [["立遺囑人/Testatrix", "立遺囑的人。如果遺囑有效,死者將立遺囑。", "Wills Act 1837 ss.7, 9"], ["執行人。 「遺囑本身;所有權在死亡時歸屬」]、[「管理人」、「遺囑認證登記處指定管理無遺囑或沒有證明執行人的遺產的人。」、「管理書的授予」]、[「個人代表」、「執行人和管理人的通用術語;第 2 和第 3 階段律師的客戶。」、「AEA 1925; 1925”],[“受益人”,“有權根據遺囑或無遺囑從遺產中獲取遺產的人。 ”,“遺囑或 AEA 1925 第 46 條”],[“見證人**”,“證明根據 WA 1837 第 9 條執行遺囑的人。 ”,“根據《1837 年遺囑法》第 9 條取消受益資格;第15條”]]}
1.4.2 遺產及其贈與
遺產是死者在死亡時受益的所有財產的總和,減去債務和喪葬費用。 總財產是扣除前的價值; 淨資產是之後的。就 IHT 而言(第 9 章),1984 年 IHTA 第 5 條規定的臨終前遺產比永久居民實際可以處理的遺產稍寬一些,因為它包括死者共同持有財產中的可分割受益權益等項目。
透過遺囑作出的禮物可以是遺產(個人財產的禮物)、設計(不動產的禮物)或遺贈(兩者之一)。現代起草傾向於使用 gift 或 legacy 來表示所有這些術語,但 FLK2 審查員有時會使用傳統術語。遺產進一步分為具體的、一般的、說明性的、金錢的或剩餘的——剩餘的受遺贈人獲得所有其他遺產以及所有債務、稅收和費用支付後剩下的東西。此分類決定了贈與是否因贖回而失敗,是否承擔自己的遺產稅,以及如果遺產無力償債,按什麼順序減少。第 3 章詳細介紹了這種分類。表 1.2 是一個快速參考。
{"headers": ["Term", "Meaning", "Where it important"], "rows": [["遺產", "死亡時受益的所有財產,減去債務和喪葬費用。", "第 4, 7, 9 章"], [", 剩餘/剩餘金錢章"], ["特定遺產", "特定特定資產的禮物(例如'我的金戒指')。 IHT 負擔。章”],[“撥款”,“永久居民將遺產資產轉讓給受益人或用於滿足金錢或一般遺產的權力。
1.4.3 遺囑的生與死
遺囑可以由附錄補充-一份修改現有遺囑的正式文件。遺囑本身必須遵守 1837 年遺囑法第 9 條的手續,並且在有效執行後,出於大多數目的,重新發布截至遺囑附錄之日的遺囑。遺囑可以透過撤銷而不再具有效力:明確地透過後來的遺囑或附錄,隱含地透過後來不一致的遺囑,透過意圖撤銷的銷毀(1837年遺囑法第20條),或透過立遺囑人隨後的婚姻或民事伴侶關係自動終止(第18和18B條)。另外兩個事件可能會導致特定的贈與失敗而不撤銷整個遺囑: 贖回,其中特定贈與因死亡時不再構成遺產的一部分(例如因為它被出售或贈送)而失敗; 失效,即由於指定受益人先於立遺囑人去世而導致贈與失敗。 《1837 年遺囑法》第 33 條不適用失效的規定,其中贈與屬於遺囑人的後嗣,而已故受益人留下遺囑人倖存的後嗣,在這種情況下,已故受益人的份額將根據遺囑轉移到其後嗣。所有這些都在第 3 章中展開。
5. 律師在三個階段中的角色
律師增加價值的方式在三個階段之間存在很大差異,FLK2 審查員會分別測試律師在每個階段中的角色知識。
在第一階段(遺囑規劃),律師面對面或透過視訊接受指示。他們必須確信客戶具有立遺囑能力並且沒有在脅迫或不當影響下行事;他們必須仔細保存出勤記錄;他們必須應用律師協會的黃金法則,並在對客戶的能力有任何疑問時採取獨立的醫療證據(Kenward v Adams (1975);Key v Key [2010])。然後,他們必須起草一份準確反映客戶意願的遺囑,就 IHT 規劃提供建議,並根據 1837 年遺囑法第 9 條安排適當的執行。如果客戶想給律師個人、律師的家人或公司留下禮物,律師必須先應用第 12 章中的衝突規則**,然後再採取進一步措施。
在第二階段(申請補助金),律師通常代表永久居民,而不是受益人。因此,他們的客戶是有權申請的人:如果有遺囑,則根據 NCPR 規則 20 執行,或根據 NCPR 規則 22 有權申請無遺囑的人(如果沒有遺囑)。律師收集有關遺產的資產和負債的信息,在死亡之日對它們進行估價,填寫並歸檔IHT400(或確定該遺產是例外遺產,因此不需要IHT回報),安排任何到期IHT的首次付款,並通過MyHMCTS提交補助金申請,並附上事實陳述。
在第 3 階段(管理),律師通常會繼續代表 PR。他們就資產的追收、按照法定命令支付債務、具體遺產和金錢遺產的處理、管理期間的稅務狀況、遺產帳戶的形式和內容、剩餘遺產向剩餘受益人的轉讓,以及《1925 年受託人法》第 27 條第 27 條規定的永久居民個人保護提供建議。如果根據 I(PFD)A 1975 提出索賠,律師會就是否提出異議或和解提出建議。在管理結束時,律師交付遺產帳戶,並且,如果資產仍保留在持續信託中,從代表永久居民過渡到代表受託人**。
6. SQE1 FLK2 評估
SQE1 由兩項多項選擇評估組成:FLK1(實用法律知識 1)和 FLK2(實用法律知識 2)。每次評估包含 180 個最佳答案問題,分兩次進行,共 90 個問題,每次評估持續 2 小時 33 分鐘(總共 5 小時 6 分鐘的評估時間)。 FLK2 評估涵蓋財產法和實踐、遺囑和遺產管理、律師帳戶、土地法、信託、刑事責任以及刑法和實踐。
在 FLK2 的 180 個問題中,大約 18 到 24 預計屬於任何特定會議的遺囑和遺產教學大綱。其中,SRA 規範表明大約三分之一將與遺產稅(本書的第 9 章和第 10 章)相關,因此您的修訂時間中最大的單項投資應該是在這兩章中。其餘問題分佈在有效性和執行(第 2 章)、禮物的解釋和失敗(第 3 章)、個人代表(第 4 章)、無遺囑(第 5 章和第 6 章)、贈款和管理(第 7 章和第 8 章)以及行為(第 12 章)。
1.6.1 單一最佳答案格式
每個問題都提出一個事實場景(通常是三到十行文本),有時後面跟著其他文件,例如從遺囑、信件或 IHT 圖中提取的條款,然後詢問“以下哪一項…”。接下來有五個選項,A 到 E。五個中的一個就是最佳答案。其他人可能是錯誤的,因為他們應用了錯誤的規則,錯誤陳述了規則,將規則錯誤地應用於事實,描述了在情況下不是最好的**的允許的行動方案,或者只是發明了一個法律命題。
沒有負面標記。您應該回答每個問題。如果您在兩個選項之間不確定,請選擇一個 - 將問題留空比選擇正確答案的 50% 機會還要糟糕。如果您確實遇到困難,請繼續並標記問題;您可以在本文末尾返回該內容。
這五個選項從來都不是明顯愚蠢的。錯誤的答案旨在獎勵仔細閱讀:一個常見的陷阱是一個選項,它陳述了一個正確的法律命題,根據給定的事實,根本不適用。另一種選擇是適用正確的規則,但有一個詞錯誤地表述——例如“死亡後六個月內”,而法定時限是自授予代表權起六個月,而不是自死亡起。仔細閱讀詞幹並閱讀每個選項的每個單字。 「根據給定的事實」是相關短語,而不是「原則上」或「在大多數情況下」。
1.6.2 FLK2 審查員在遺囑中測試什麼
FLK2 的遺囑部分出現五種重複出現的問題類型。 首先,有效性問題:考慮遺囑執行的事實、遺囑人的能力或隨後發生的結婚、離婚、毀壞或變更等事件,該文件是否算作有效的遺囑?這些測試第 2 章。 第二,贈與失敗問題:遺囑中的特定贈與是否生效,還是因失效、放棄、免責聲明、證人受益人規則或離婚的影響而失效? 1837 年《遺囑法》第 33 條是否保留受益人的贈與?這些測試第 3 章。 第三,無遺囑分配問題:誰根據 1925 年 AEA 第 46 條繼承遺產,應用 322,000 英鎊法定遺產、28 天生存要求和法定信託**?這些測試第 5 章。
第四,補助金和管理問題:誰可以申請補助金,需要什麼樣的補助金,以及 PR 擁有哪些權力和職責 - 特別是與 保護 PR 免受未知索賠以及 I(PFD)A 1975 下的索賠範圍有關?這些測試第 4、7 和 8 章。 第五,IHT 計算問題:根據實際情況應用零稅率範圍、居住零稅率範圍、失敗的潛在豁免轉移的逐漸減免、慈善稅率、商業和農業財產減免(考慮到 2026 年 4 月 6 日起的 250 萬英鎊綜合津貼)以及負擔和發生率規則。這些測驗第 9 章和第 10 章,是遺囑問題的單一最大塊。
7. 如何使用本書
第 2 章到第 12 章的每一章的結構都是相同的。開頭的 SQE 評估建議 框確定了 FLK2 考官最有可能就該主題進行測試的內容。簡短的簡介部分預覽了該章並將其固定在 1.2 的三階段框架中。然後,編號的實質部分列出了法律,並附有完整的法定參考資料和案例引用。每條重要的規則後面都有一個有效的範例,將規則應用於一組具體的事實。內嵌標註框 - 關鍵術語、SQE 考試提示、範例、警告 和(如適用)未來改革 - 吸引學生注意最常犯錯的要點。
在每一章的末尾,您會發現一個要點表,總結了最終階段修訂的主要規則、概念和權威,一個修訂註釋部分,其中包含五個廣泛的問答提示,以及五個SQE1風格的單一最佳答案練習題,其中有一個完整的答案,解釋了為什麼每個選項是正確或錯誤的。一些練習題改編自 SRA 自己發表的樣本論文。
8. 重點(章節摘要)
下面的匯總表總結了本章討論的主要規則、概念和權限。將其視為修訂清單 - 您應該能夠憑記憶解釋每一行。
{"headers": ["Key Item", "Concept", "Cases / References"], "rows": [["實踐的三個階段", "每份遺囑和遺產指示都分為三個階段之一:在客戶一生中規劃遺囑;在死後獲得代表權;以及管理遺產。在應用規則之前確定階段。", "第 2-1" 「如果一個人去世時留下了處置其遺產的有效遺囑,則為立遺囑;否則為無遺囑(全部或部分)。分配規則差異很大。”,“1837 年遺囑法;1925 年 AEA s.46”],[“執行人 v 管理人”,“執行人在遺囑中任命並從遺囑中獲得權力和授予個人授予權力。 rr.20, 22"], ["代表授權", "遺囑認證登記文件,授予遺囑認證人(遺囑+遺囑執行人);附有遺囑的遺產管理書(遺囑但無遺囑執行人)。年繼承稅法(稅);1975 年繼承(家庭和受扶養人規定)法(家庭規定)。 31 條和第 32 條(全額收入和全額晉升)中的無遺囑分配進行現代化。的淨資產轉給慈善機構);終生應繳稅率 20%。萬英鎊津貼,超額部分可減免 50%,配偶之間可轉讓津貼;從 2027 年 4 月 6 日起,大部分未使用的養老金死亡福利將納入 IHT 遺產。 ”,“《2026 年金融法》第 9 章”; [“FLK2 評估格式”、“涉及 6 個 FLK 個最佳科目問題; A–E;一個正確答案;無負分。 12"]]}
9. 修訂說明
完成以下每個重點修訂提示。首先嘗試憑記憶回答 — 下面的註釋給出了模型答案,並解釋了為什麼這一點對於 SQE1 FLK2 很重要。
註。 第一階段是規劃:在客戶的一生中,律師接受指示,評估客戶的遺囑能力(應用Banks v Goodfellow測試和黃金法則),就遺產分配和IHT規劃提供建議,起草遺囑,並根據1837年遺囑法第9條安排執行。管轄法律在第2章和第3章。 第2階段是獲得補助金:死後,律師(代表永久居民)評估遺產,完成 IHT 申報表(IHT400 或例外遺產報表),安排初始 IHT 付款,並透過 MyHMCTS 申請授予代理權。管轄法律在第 4、5、6、7 和 9 章。 第 3 階段是管理:收集資產、支付債務和稅款、清償遺產、分配剩餘物、保護永久居民免受未知索賠的影響(特別是第 27 條 TA 1925 廣告),以及產生遺產帳戶。適用法律請參閱第 8、11 和 12 章。
註。 遺囑執行人是遺囑中指定的人。他們的權力源自於遺囑本身:遺囑執行人的所有權在死亡時歸屬,他們可以在授予遺囑認證之前採取管理措施(例如安排葬禮、支付緊急債務或啟動保護遺產的程序)——儘管實際上他們需要授予第三方來證明所有權。 管理人由遺囑認證登記處根據遺產管理書(附有或不附有遺囑)任命。他們的權力僅來自撥款,而且他們在撥款發放之前根本沒有權力採取行動*(Ingall v Moran [1944] KB 160)。遺囑執行人和管理人統稱為「個人代表 (PR)*,大多數法律規定(尤其是 1925 年 AEA 和 1925 年受託人法)均適用於 PR,沒有區別。
附註 《1837 年遺囑法》規定了遺囑的製定:誰可以立遺囑(第 7 條)、有效執行的正式要求(第 9 條)、向見證人贈送禮物的效果(第 15 條)、撤銷(第 20 條)、變更(第 21 條)、結婚和離婚對遺囑的影響(第 18、18A 受益人的問題、18A)。 《1925 年遺產管理法》規定了無遺囑遺產的分配(第 46 條)、法定信託的設立(第 47 條)、債務支付順序(第 34(3) 條和附表 1 Pt II)以及個人代表的權力(包括第 41 條規定的撥款和第 36 條規定的同意)。 《1984 年遺產稅法》 規定了終身轉讓和死亡轉讓的遺產稅,包括零稅率範圍、居住零稅率範圍、減免和豁免。 《1975 年繼承(家庭和受扶養人)法》 賦予特定類別的家庭成員和受扶養人有權在授予之日起六個月內從遺產中申請合理的財務供給。
注意。 每個 FLK2 問題都會呈現一個事實場景,後面跟著五個選項 A-E,並詢問哪一個是最佳答案。只有一個選項是正確的;其他的則是乾擾因素,可能會陳述錯誤的規則,錯誤地應用正確的規則,或者陳述不適用於給定事實的規則。沒有負面標記。 三個實用策略:首先,確定場景的階段(是關於制定遺囑、獲得贈款還是管理遺產?)-這縮小了規則集。其次,仔細閱讀每個選項的每一個單字——錯誤的答案與正確的答案通常只能通過一兩個單字來區分(例如法定遺產數字,或者期限是從死亡還是從撥款開始計算)。第三,永遠不要將問題留空:消除明顯錯誤的選項,選擇剩餘的最佳選項,標記問題,並在最後返回該問題。
附註:首先,IHT 零利率區間(325,000 英鎊)和住宅零利率區間(175,000 英鎊) 的凍結期限已延長(2024 年秋季預算)至 2030 年 4 月 5 日,因此到該日期為止,不會出現與通貨膨脹價值的上漲,並且隨著 IHT的遺產上漲,需要繳納更多的遺產。其次,自 2026 年 4 月 6 日起,商業財產減免和農業財產減免對每人符合資格的前 250 萬英鎊提供 100% 的減免(未使用的津貼可轉讓給未亡配偶或民事伴侶);高於津貼的價值僅能獲得 50% 的減免。 AIM 上市(非上市)股票不再吸引 100% BPR,而是降至 50% BPR。這些變更根據《2026 年金融法》生效。第三,自 2027 年 4 月 6 日起,大多數未使用的退休金死亡撫卹金預計將出於 IHT 目的納入死者遺產(已宣布,但截至本書撰寫之日尚未生效)。
10. MCQ 練習 — 五個 SQE 風格的問題
使用以下 SQE1 風格的單一最佳答案問題來測試您的理解情況。每題有五個選項,只有一個是正確的。試試閉卷每一個問題,寫下你的答案,然後翻到答案鍵。答案解釋了為什麼每個選項是正確或不正確的 - 完整閱讀每個解釋。
答:授權代表書是在任何情況下賦予個人代表管理遺產權力的文件,在授權書發出之前,任何人都無權採取任何管理措施。
B. 授予代表權是英國皇家法院和法庭服務處的命令,授予個人代表管理遺產的權力;執行者從遺囑本身獲得權力,並且可以在贈款發出之前採取有限的步驟,而管理人僅從贈款中獲得權力。
C. 授予代表權是遺囑認證登記處將每項遺產資產的所有權轉移到剩餘受益人名下的正式文件。
D. 在任何銀行、建屋互助協會或其他機構以死者名義發放任何資金之前,無論遺產規模大小,每項遺產均需取得代表權。
E. 授予代表權是遺產受益人取得遺產特定資產實益權益的文件;在發放補助金之前,受益人沒有任何利益。
Answer & explanation
B 是正確的 — 授予代表權是 HMCTS(透過遺囑認證登記處)的命令,授予 PR 管理遺產的權力。遺囑執行人的權力來自遺囑,其所有權在死亡時歸屬;因此,他們在發放贈款之前可以採取有限的步驟(例如安排葬禮、支付緊急債務、啟動保存程序)——儘管需要贈款來向銀行和土地註冊處證明所有權。管理員的權力僅來自撥款,在撥款之前無權採取行動(Ingall v Moran [1944] KB 160)。
A 是不正確的-它錯誤地指出沒有人可以在授權之前採取行動:這僅適用於管理員,不適用於執行者。
C 是不正確的-它混淆了授權與同意,後者是實際將所有權轉讓給特定資產的文件。
D 不正確 - 非常小的遺產根本不需要補助金(例如根據《1965 年遺產管理(小額付款)法》)。
E 不正確-受益人沒有獲得補助金中任何特定資產的受益權益;在同意或撥款之前,受益人只有在行動中選擇來妥善管理遺產(印花稅專員訴利文斯頓 [1965] AC 694),且該權利不取決於授予。 (請參閱第 1.2 節和 1.4 節。)
A. 第一階段是遺產資產的收集;第二階段是償還債務和遺產稅;第三階段是將剩餘資金分配給受益人。
B. 第一階段是取得遺囑認證;第二階段是清收資產、清償債務;第三階段是分配遺產。
C. 第一階段是在客戶有生之年接受指示並起草遺囑;第二階段是在死後獲得代表權;第三階段是管理遺產(收集資產、償還債務和稅收以及分配)。
D. 第一階段是客戶的終身稅務規劃;第二階段是出於 IHT 目的對遺產進行估值;第三階段是 IHT 帳戶的備案。
E. 第一階段是製定遺囑;第二階段是遺產管理;第三階段是為未成年受益人創建任何持續信託。
Answer & explanation
C 是正確的,準確地總結了用作本書組織框架的三個實踐階段: 階段 1(終身規劃和遺囑起草 - 第 2 章和第 3 章); 第 2 階段(獲得代理權——第 4、5、6、7 和 9 章); 第三階段(遺產管理——第 8、11 和 12 章)。
A 是不正確的 - 它錯誤地描述了階段或錯誤地壓縮了它們(其“階段 1”到“階段 3”都是管理的子任務,即階段 3)。
B 是不正確的-同樣錯誤地描述了階段,完全忽略了生命週期規劃。
D 是不正確的-它混淆了這些階段與特定的 IHT 任務,而這些任務實際上是階段 2 的子部分。
E 不正確-它將管理與建立持續信任混為一談;持續信任的建立是意願的結果,而不是實踐的一個階段。 (請參閱第 1.2 節。)
答:1837 年《遺囑法》第 18 條規定了晚婚會撤銷早先遺囑的規則。
B. 1925 年《遺產管理法》第 46 條規定了晚婚撤銷早先遺囑的規則。
C. 1984 年《繼承稅法》規定了晚婚撤銷早先遺囑的規則。
D. 1925 年《受託人法》第 27 條規定了晚婚撤銷早先遺囑的規則。
E. 1987 年《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中規定了晚婚撤銷早先遺囑的規則。
Answer & explanation
A 是正確的 - 《1837 年遺囑法》第 18 條規定了後來的婚姻(或民事伴侶關係,根據 s.18B 的平行條款)自動撤銷較早的遺囑。
B 不正確 — AEA 1925 第 46 條指的是無遺囑分配,而不是撤銷。
C 不正確 — IHTA 1984 是一項稅法,與撤銷無關。
D 不正確 - 1925 年《受託人法》第 27 條涉及債權人和受益人的法定廣告,而不是撤銷。
E 不正確 — NCPR 1987 是管理遺囑認證登記處申請的程序法規,而不是實質撤銷規則。 (請參閱第 1.3.1 和 1.4.3 節。)
A. 1837 年遺囑法。
B. 1925 年《遺產管理法》。
C. 1984 年遺產稅法。
D. 1975 年《繼承(家庭和受扶養人的規定)法》。
E. 2000 年受託人法。
Answer & explanation
D 是正確的 — 《1975 年繼承(家庭和受養人)法》 是一項法規,賦予特定類別的申請人 — 包括 兩年或兩年以上的同居者 (第 1(1)(ba)) — 法定權利,可在 授予代表權 後六個月內從遺產中申請合理的財務撥款。
A 不正確-《1837 年遺囑法》是關於有效性和解釋的法規,而不是家庭條款。
B 不正確 - AEA 1925 是分配和公關權力法規,而不是家庭供養法規。
C 不正確 — IHTA 1984 是稅碼。
E 不正確 - 《2000 年受託人法》規定了受託人和公關人的注意義務和投資權力。 (請參閱第 1.3.1 和 1.6.2 節。)
A. 第三階段律師的客戶是遺產的剩餘受益人。
B. 第三階段律師的委託人為個人代表;受益人不是客戶。
C. 第三階段律師的客戶是在遺產中擁有最大經濟利益的人,無論是永久居民或受益人。
D. 第三階段律師的客戶是遺囑認證登記處,因為律師要為登記處負責管理補助金。
E. 第三階段律師的委託人是死者,因為對已故委託人的保密義務在死後繼續存在,並且必須透過律師而不是透過永久居民行使。
Answer & explanation
B 是正確的-律師在遺產管理中的客戶是個人代表。受益人對管理結果感興趣,但他們不是客戶;律師的專業職責是對永久居民負有的。這是 FLK2 場景問題中最常見的衝突陷阱。
因此,A 是不正確的-受益人不是客戶。
C 是不正確的-它發明了一個不存在的「最大經濟利益」測試。
D 不正確-律師不對遺囑認證登記處的管理負責。
E 不正確-它錯誤地表達了對已故客戶的保密義務(見第 12 章),就好像它使已故客戶成為了客戶;事實並非如此。保密義務在死亡後仍然存在,但是代表死者承擔的,而不是死者作為在世客戶的義務。 (請參閱第 1.5 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