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導論:何謂合約?
合約是兩方或多方之間一份具法律強制執行力的協議。法律並不會強制執行每一個承諾——而僅強制執行那些符合由普通法(common law)發展、並經成文法(statute)完善之標準的承諾。英國合約法界定這些標準、規範交易內容,並訂明協議破裂時的後果。理解這些標準,是進入每一道 SQE1 FLK1 合約法試題的門徑。
有兩項特徵將合約與單純的承諾或社交安排區分開來。第一,合約是經議價而成的(bargained for):各方為其所得而給付具價值之物(即對價(consideration)原則,於第 3 章探討)。第二,各方意圖使該協議具法律拘束力(建立法律關係之意圖(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第 4 章)。若欠缺其中任何一項特徵,法律便將該安排視為一種社交或家庭間的諒解,僅由良心而非法院加以執行。
英國法承認兩條途徑可創設具拘束力的義務:簡式合約(simple contract)(須有對價支持)與蓋印契據(deed)(無須對價即可強制執行,惟須遵守 s.1 of the Law of Property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Act 1989 的形式要件)。本書所關注者為簡式合約,幾乎所有商業及消費交易皆屬此類,並構成 SQE1 FLK1 考試大綱的基礎。
2. 有效簡式合約的構成要件
SRA FLK1 考試大綱將合約成立的各項要素歸為五大標題之下,每一項皆於本書後文詳加探討。茲將其概括如下——請於一開始便熟記於心。
1.2.1 要約與承諾(第 2 章)
當一方(要約人(offeror))就其願受拘束之內容傳達一項明確的提議,而另一方(受要約人(offeree))依其條款接受該提議時,合約即告成立。承諾通常須與要約完全一致(「鏡像」規則('mirror-image' rule)),並須傳達予要約人。本領域富含以情境為基礎的規則——要約之引誘(invitation to treat)、條款之爭(battle of the forms)、郵寄規則(postal rule)、撤回(revocation)、反要約(counter-offer)、要約失效(lapse),以及單務契約與雙務契約(unilateral and bilateral contracts)之區別。
1.2.2 對價(第 3 章)
對價是各方為其所得而給付,或承諾給付之物。對價必須源自受允人(move from the promisee),必須在法律眼中具充分性(sufficient)(雖然其無須相當(need not be adequate)),且必須非屬過去之對價(not be past)。允諾禁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原則,是對「承諾接受部分清償債務並不具強制執行力」此一規則的一項有限的衡平法上限制。
1.2.3 建立法律關係之意圖(第 4 章)
法院推定:商業性協議意圖具法律拘束力,而家庭或社交協議則否;每一項推定均可由當事人意圖之證據加以推翻(rebuttable)。此原則使法院不致被牽涉入家庭安排及榮譽條款(honour clauses)的強制執行之中,並保護那些確實無意締結法律交易的當事人。
1.2.4 條款的確定性(第 5 章)
合約必須足夠確定且完整,方能使法院賦予其效力。約定再行約定(agreements to agree)、含糊的條款,以及未定價格的條款,皆可能使合約失去強制執行力——惟凡當事人明顯意圖受拘束之處,法院仍會力求挽救一項商業交易(Wells v Devani [2019] UKSC 4)。確定性與合約成立密切相關:對一項不夠確定之要約所為的承諾,將完全不產生任何合約。
1.2.5 行為能力(第 5 章)
當事人必須具有使自身受拘束的法律行為能力(legal capacity)。法律對未成年人、欠缺心智能力之人,以及醉酒者設有限制;它亦規範公司及非法人團體的行為能力。由欠缺行為能力之一方所訂立的合約,可能為無效(void)、可由該方選擇撤銷(voidable),或僅就生活必需品(necessaries)之範圍內具強制執行力。
3. 英國合約法的法源
英國合約法主要是一門普通法的學科:數百年來,其規則由高級法院逐案發展而成。四大法源相互作用——普通法、衡平法、成文法,以及承繼(保留)歐盟法。
1.3.1 普通法
要約與承諾、對價、不實陳述(misrepresentation)、損害之遙遠性(remoteness of damage)以及合約受挫(frustration)等基礎原則,皆由法官所創設。這些原則至今仍是本學科的骨幹,並以類推方式適用於現代的事實型態。你在本書中所遇見的每一個重要案例,皆為高級法院的普通法判決,而以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或在 2009 年以前的上議院(House of Lords))居於頂端。
1.3.2 衡平法
凡普通法將導致不公義之處,衡平法(equity)即補充普通法之不足。與合約相關的衡平法原則包括允諾禁反言(第 3 章)、特定履行與禁制令(specific performance and injunctions)(第 11 章)、針對不實陳述或不當影響的撤銷(rescission)(第 8 章),以及針對錯誤的更正(rectification)(第 8 章)。衡平法上的救濟始終屬於酌情裁量(discretionary)。
1.3.3 成文法
國會對合約法的介入是選擇性的,往往是為了保護較弱勢的一方。你必須掌握的主要成文法為:Misrepresentation Act 1967;Unfair Contract Terms Act 1977(「UCTA」);Sale of Goods Act 1979(「SGA」);Supply of Goods and Services Act 1982(「SGSA」);Law Reform (Frustrated Contracts) Act 1943(「LR(FC)A」);Contracts (Rights of Third Parties) Act 1999;以及 Consumer Rights Act 2015(「CRA」)。CRA 將消費者保護整合於單一成文法之中,並就企業對消費者(B2C)合約而言,取代了 SGA、SGSA 及 UCTA 的大部分內容。
1.3.4 承繼(保留)歐盟法
在脫歐過渡期於 31 December 2020 結束之前,源自歐盟的消費者指令曾形塑英國合約法的部分內容(尤其是現今的 CRA 2015)。自該日起,European Union (Withdrawal) Act 2018(經 Retained EU Law (Revocation and Reform) Act 2023 修訂)已將脫歐前源自歐盟的立法轉化為「承繼法(assimilated law)」。就 SQE1 而言,考生無須直接掌握歐盟法;他們只須認識到 CRA 2015 及某些其他成文法保護源自歐盟指令,並作為國內法繼續有效即可。
| 法源 | 作用 | 舉例 |
|---|---|---|
| 普通法 | 由法官創設、以類推方式適用的基礎原則 | 要約與承諾;對價;不實陳述;遙遠性;合約受挫 |
| 衡平法 | 補充普通法以防止不公義;酌情裁量的救濟 | 允諾禁反言;特定履行;禁制令;撤銷;更正 |
| 成文法 | 國會選擇性的介入,往往為保護較弱勢的一方 | Misrepresentation Act 1967;UCTA 1977;SGA 1979;SGSA 1982;LR(FC)A 1943;Contracts (Rights of Third Parties) Act 1999;CRA 2015 |
| 承繼歐盟法 | 脫歐前源自歐盟的立法,保留為國內法 | CRA 2015(源於歐盟指令);EU(W)A 2018;REUL Act 2023 |
4. 合約的分類
四種分類貫穿全書,應於一開始便熟記於心:雙務與單務(bilateral v unilateral)、已履行與待履行(executed v executory)、無效/可撤銷/不可強制執行(void / voidable / unenforceable),以及消費者與企業對企業(consumer v B2B)。
| 分類 | 區別 |
|---|---|
| 雙務與單務 | 雙務=承諾的相互交換;單務=以承諾換取一項行為,並以履行接受(Carlill v Carbolic Smoke Ball Co [1893] 1 QB 256)。 |
| 已履行與待履行 | 已履行=一方已履行完畢之對價;待履行=雙方仍待履行、業已交換的承諾。 |
| 無效/可撤銷/不可強制執行 | 無效=自始不曾存在(共同錯誤、違法);可撤銷=撤銷前均屬有效(不實陳述、脅迫、不當影響、未成年);不可強制執行=有效但無法提起訴訟(例如未以書面作成的保證,s.4 Statute of Frauds 1677)。 |
| 消費者與 B2B | 消費者=依 s.2 CRA 2015 之商販對消費者 → CRA 2015;B2B=兩個企業之間 → UCTA 1977、SGA 1979、SGSA 1982。 |
5. 合約的生命週期
SQE 所提出的每一道合約法試題,實質上都是關於五個階段之一的問題。能夠辨識出階段便已成功了一半——一旦你知道事實落於生命週期的何處,可適用的規則自然便會浮現。
| 階段 | 所提之問題 | 章節 |
|---|---|---|
| 1. 合約成立(Formation) | 是否存在一份具拘束力的合約? | 第 2–5 章 |
| 2. 當事人與內容(Parties and Contents) | 誰受拘束,而條款為何? | 第 6–7 章 |
| 3. 效力減損(Vitiation) | 一方能否脫離合約? | 第 8 章 |
| 4. 合約消滅(終止)(Discharge / Termination) | 合約是否已告終結? | 第 9 章 |
| 5. 返還與救濟(Restitution & Remedies) | 無辜一方可取回什麼? | 第 10–12 章 |
一道精心擬定的 SQE1 問題往往會結合兩三個階段——例如,一個情境中,一方因受不實陳述誘導而訂立合約(效力減損),其後於得知真相後意圖終止合約(合約消滅),現又就其虛擲之支出請求損害賠償(救濟)。一旦你知道事實落於生命週期的何處,可適用的規則自然便會浮現。
6. SQE1 FLK1 考試
本節闡明 SQE1 FLK1 考試的形式、出題風格與答題技巧,並就如何運用本書提供實用指引。
1.6.1 考試形式
FLK1 是一場以電腦進行的考試,共 180 道單一最佳答案的選擇題(single-best-answer multiple-choice questions),分兩場、每場 2 小時 33 分鐘進行(每場 90 題)。本考試涵蓋五個科目:商業法與實務(Business Law and Practice);爭議解決(Dispute Resolution);合約法(Contract Law);侵權法(Tort);以及英格蘭與威爾斯法律制度(Legal System of England and Wales)(包括憲法與行政法、法律服務,以及職業道德部分)。合約法試題可能與任何其他科目相互結合——例如,單一情境可能同時引發合約成立的爭點與侵權法上的過失爭點。
1.6.2 出題風格
每道試題均採以下形式:(a) 一段簡短的情境,(b) 一個角色指示(往往是 「你代理……」 或 「一名客戶尋求你的意見……」),以及 (c) 一個提問,問及五個選項中哪一個為正確、為最佳意見,或最佳地描述了法律狀態。五個選項(A–E)始終是相近的替代答案;考官所考核者,正是你在法律上正確與部分正確之答案之間加以辨別的能力。
1.6.3 答題技巧
1. 對照生命週期加以分類(§1.5)再閱讀選項——這是一道關於合約成立、當事人/內容、效力減損、合約消滅,還是救濟的試題?
2. 辨識當事人的身分(消費者或企業)以及相關的成文法適用體制(消費者適用 CRA 2015;B2B 適用 UCTA 1977/SGA 1979)。
3. 排除在任何部分上法律不正確的選項——一個部分正確的答案就是錯誤的答案。若有兩個選項勝出,則自問哪一個最直接地回答了所提之問題。
如何運用本書——每一章皆以一個SQE 考試建議(SQE Assessment Advice)方框開篇,將該主題對應至 FLK1 考試大綱,繼而以編號的小節展開法律論述,並穿插重要術語(Key Term)與SQE 考試提示(SQE Exam Tip)方框,最後以一份重點筆記(Key Notes)表格、五則複習筆記(Revision Notes)(範例答案式的問答)以及五道附詳盡答案解析的自我評量選擇題作結。先通讀一遍以求理解;憑記憶演練複習筆記;在計時條件下嘗試作答選擇題(每題 90 秒,以模擬 SQE 1 分 42 秒的答題節奏);並於考試前一週重溫重點筆記表格。
7. 重點筆記(本章小結)
下方的總結表格整合了本章所考核的每一項概念。請將它視為一份複習查核清單——你應能憑記憶界定每一列的內容,並舉出一個例子或引註。
| 概念 | 摘要 | 引註 |
|---|---|---|
| 合約 | 具法律強制執行力的協議;須具備要約與承諾、對價、意圖、確定性及行為能力。 | — |
| 簡式合約與蓋印契據 | 簡式合約須有對價;時效為 6 年(s.5 LA 1980)。蓋印契據無須對價;時效為 12 年(s.8 LA 1980);依 s.1 LP(MP)A 1989 簽立。 | Limitation Act 1980 |
| 單務合約 | 以行為換取承諾;以履行接受;無須傳達承諾。 | Carlill v Carbolic Smoke Ball Co [1893] 1 QB 256 |
| 已履行與待履行對價 | 已履行:已履行完畢。待履行:雙方仍待履行。 | — |
| 無效/可撤銷/不可強制執行 | 無效:自始無合約;可撤銷:撤銷前均屬有效;不可強制執行:有效但無法提起訴訟。 | — |
| 消費者合約 | 在 s.2 CRA 2015 意義下商販與消費者之間的合約;受 CRA 2015 規範。 | Consumer Rights Act 2015 |
| B2B 合約 | 兩個企業之間的合約;受 SGA 1979、SGSA 1982 及 UCTA 1977 規範(免責/不公平條款)。 | UCTA 1977;SGA 1979;SGSA 1982 |
| 承繼歐盟法 | 脫歐前源自歐盟的立法(例如 CRA 2015 第 2 部分的歐盟淵源)保留為國內法。 | EU(W)A 2018;REUL Act 2023 |
| FLK1 形式 | 180 道單一最佳答案選擇題;2 場 × 2 小時 33 分鐘;五個科目。 | SRA FLK1 考試大綱 |
8. 複習筆記
請逐一演練下方各個聚焦式的複習題。先嘗試憑記憶作答——其下方的範例答案會解釋該重點,以及它對 SQE1 為何重要。
Q1. 界定何謂合約,並指出有效簡式合約的五項構成要件。
合約是兩方或多方之間一份具法律強制執行力的協議,各方據此承擔法院將予以強制執行的義務。五項構成要件為:(i) 要約與承諾——就要約人願受拘束之內容所為的明確提議,依相同條款被接受並傳達予要約人;(ii) 對價——各方必須給付或承諾給付某種具價值之物;它必須源自受允人、須具充分性(雖然無須相當),且非屬過去之對價;(iii) 建立法律關係之意圖——商業性協議推定為有此意圖,家庭/社交協議則推定為無,二者皆可推翻;(iv) 確定性——協議必須足夠確定且完整(Wells v Devani [2019] UKSC 4);(v) 行為能力——當事人必須具有使自身受拘束的法律能力(未成年人、心智欠缺、醉酒、公司、非法人團體)。簡式合約無須特定形式;蓋印契據(無須對價)則必須符合 s.1 LP(MP)A 1989。
Q2. 區別簡式合約與蓋印契據——其形式要件、後果及時效期間。
簡式合約由要約、承諾、對價及意圖而成立,無論口頭或書面皆然。蓋印契據則是一份符合 s.1 LP(MP)A 1989 的正式書面文書:它必須以書面作成、於其外觀上表明其意圖作為一份蓋印契據、在見證人見證下簽署並由該見證人證明(attest)簽名,且須交付(delivered)。蓋印契據無須對價即可強制執行——其正式的簽立行為取代了議價交易。實務上的後果:(1) 無償承諾唯有以蓋印契據作成方可強制執行(故自願保證、立約契據(deeds of covenant)、土地贈與皆然);(2) 時效有別——簡式合約為六年(s.5 LA 1980),蓋印契據/「特約文書(specialty)」為十二年(s.8 LA 1980);(3) 某些交易必須以蓋印契據為之——例如土地上法定地產權的轉讓(conveyance of a legal estate in land)(s.52 LPA 1925)。
Q3. 說明 (i) 雙務與單務、(ii) 已履行與待履行、(iii) 無效、可撤銷與不可強制執行。
(i) 雙務與單務。 雙務合約是相互承諾的交換(幾乎所有商業合約皆然)。單務合約則是以承諾換取一項行為,以履行而非傳達承諾來接受——Carlill v Carbolic Smoke Ball Co [1893] 1 QB 256(向任何依指示使用煙霧球後仍染上流感者支付 £100;由 Carlill 太太的履行加以接受);承諾無須傳達。(ii) 已履行與待履行。 對價在合約成立時即已履行者為已履行(在櫃檯付出 £5 以換取未來交付的承諾);若由雙方仍待履行、業已交換的承諾所構成者,則為待履行(一月的合約,約定三月交付與付款)。此項區別對於過去之對價(past consideration)至關重要(第 3 章)。(iii) 無效、可撤銷、不可強制執行。 無效合約被視為自始不曾存在——共同錯誤(Bell v Lever Brothers)或違法。可撤銷合約在無辜一方撤銷之前均屬有效——不實陳述、脅迫、不當影響、未成年。不可強制執行合約有效,惟除非符合某項形式要件,否則無法藉訴訟予以強制執行——典型例子即為保證,除非依 s.4 of the Statute of Frauds 1677 以書面為憑,否則不可強制執行。
Q4. 概述英國合約法的四大主要法源,並各舉一例。
(i) 普通法——由法官創設的基礎原則:要約與承諾(Adams v Lindsell (1818)——郵寄規則)、對價(Currie v Misa (1875)——經典定義)、遙遠性(Hadley v Baxendale (1854))、合約受挫(Taylor v Caldwell (1863))。(ii) 衡平法——凡普通法之結果將屬不公義之處,補充普通法的救濟性原則:允諾禁反言(Central London Property Trust v High Trees House [1947] KB 130)、特定履行、禁制令、撤銷、更正;皆屬酌情裁量且受衡平法上抗辯(懈怠(laches)、「潔淨之手(clean hands)」)所限。(iii) 成文法——為保護較弱勢一方或加以法典化而為的選擇性介入:Misrepresentation Act 1967(s.2(1) 損害賠償)、UCTA 1977(對 B2B 免責條款的合理性管控)、SGA 1979(B2B 買賣中的默示條款)、LR(FC)A 1943(合約受挫時的返還)、Contracts (Rights of Third Parties) Act 1999(合約相對性(privity))、CRA 2015(消費者保護)。(iv) 承繼歐盟法——依 EU(W)A 2018(經 REUL Act 2023 修訂),脫歐前源自歐盟的立法仍然有效;CRA 2015 是合約法上的主要例子。考生只須認識此一背景,且不會直接考核歐盟法。
Q5. 描述 FLK1 的結構、時間安排及出題風格,以及如何處理一道合約法試題。
結構與時間安排。 FLK1 是一場以電腦進行的考試,共 180 道單一最佳答案選擇題,分兩場、每場 2 小時 33 分鐘進行(每場 90 題),涵蓋商業法與實務;爭議解決;合約法;侵權法;以及英格蘭與威爾斯法律制度。FLK1 與 FLK2 合併考核可運用的法律知識(functioning legal knowledge);考生必須通過二者,再加上 SQE2,方能取得資格。出題風格。 每道試題給出 (a) 一段簡短情境、(b) 一個角色指示,以及 (c) 一句單一最佳答案的提問導語,其後接以五個相近替代的選項(A–E);考官獎勵的是一名稱職的新近取得資格之事務律師會作為第一線意見而提出的選項。處理方法(四步驟)。 ① 依生命週期加以分類(§1.5);② 辨識當事人的身分(消費者 → CRA 2015;企業 → UCTA 1977/SGA 1979);③ 排除任何在任何部分上不正確的選項(部分正確即屬錯誤);④ 若剩下兩個,選擇那個回答了所提之問題者。答題節奏:每題約 1 分 42 秒。
9. 選擇題練習 — 五道 SQE 風格試題
下列五道試題在風格、長度及難度上皆與 SQE1 FLK1 的單一最佳答案試題相仿。請閉卷逐一作答,寫下你的答案,然後再翻看答案解析。答案解析會說明每個選項為何正確或不正確——請完整閱讀每一則解析。
A. 該協議可作為簡式合約強制執行,因為它已作成書面並經簽署。
B. 該協議可作為蓋印契據強制執行,因為該朋友意圖作出一項具拘束力的承諾。
C. 該協議不可強制執行,因為它未獲客戶所給付的對價支持,且未依 s.1 of the Law of Property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Act 1989 簽立為一份蓋印契據。
D. 該協議可強制執行,因為凡書面協議明顯意圖建立法律關係之處,法院便會推定有對價存在。
E. 該協議不可強制執行,因為英國法不承認任何形式的無償承諾。
Answer & explanation
C 正確——一項「以表彰多年友誼」而付款的承諾屬於無償承諾:該朋友並未換得任何具價值之物,故它未獲對價支持,無法作為簡式合約強制執行。若要在無對價的情況下作為蓋印契據強制執行,它便須符合 s.1 LP(MP)A 1989——尤其是必須 (i) 於其外觀上表明其意圖作為一份蓋印契據、(ii) 在見證人見證下簽署並由其證明簽名,且 (iii) 須交付。此處的文件二者皆未具備。
A 不正確——書面與簽署並不能免除對價之要求。
B 不正確——一份未經見證且未載明其為蓋印契據的文件,並不符合 s.1 LP(MP)A 1989。
D 不正確——凡受允人未給付任何對價之處,法院不會「推定」有對價。
E 不正確——無償承諾可以強制執行,惟僅限於簽立為蓋印契據時。(參見第 1.1 節及第 1.2.2 節。)
A. 適用 Consumer Rights Act 2015,因為買方是自然人。
B. 適用 Sale of Goods Act 1979,因為買方購買該批椅子的目的全部或主要與某行業、技藝、業務或專業相關。
C. 適用 Supply of Goods and Services Act 1982,因為該合約是關於從一處住所地址所提供的服務。
D. 適用 Unfair Contract Terms Act 1977,因為買方是企業。
E. 無任何成文法體制適用;合約的條款完全由普通法決定。
Answer & explanation
B 正確——該獨資經營者購買椅子的目的,「全部或主要」與其業務相關。依 s.2 CRA 2015,消費者係指「全部或主要」於其行業、技藝、業務或專業範圍之外而行事之人,故她落於 CRA 2015 的適用範圍之外。該合約是一宗受 Sale of Goods Act 1979 規範的 B2B 貨物買賣,包括 ss.12–15 中的默示條款。
A 不正確——CRA 2015 取決於目的,而非買方是否為自然人。
C 不正確——這是一份貨物買賣合約,而非服務合約,故 SGSA 1982 不適用。
D 不正確——UCTA 1977 規範 B2B 合約中的免責條款,但並不默示關於品質的條款;該事項由 SGA 1979 處理。
E 不正確——確實有一項成文法體制適用(SGA 1979)。(參見第 1.4 節。)
A. 合約之成立。
B. 合約之內容。
C. 合約之效力減損。
D. 因合約受挫而消滅。
E. 損害之遙遠性。
Answer & explanation
C 正確——一名因信賴對方的虛假陳述而訂立合約的客戶,所主張者乃一份原本有效成立的合約,因其同意係由可訴的不法行為所取得,故應被撤銷(set aside)。這是一個效力減損的問題:相關原則為不實陳述(第 8 章),其救濟為撤銷及/或損害賠償。
A 不正確——合約在其成立上並無瑕疵:要約、承諾、對價、意圖及確定性皆已具備。
B 不正確——合約的內容(條款的具體規定)並非主要的爭點所在。
D 不正確——合約受挫涉及嗣後發生的給付不能,而非締約前的不實陳述。
E 不正確——遙遠性是用以計量損害賠償的規則,而非請求所產生之生命週期階段。(參見第 1.5 節。)
A. 該保證無效,因為口頭保證不具任何法律效力。
B. 該保證因欠缺書面而可由客戶選擇撤銷。
C. 該保證有效但不可藉訴訟強制執行,因為 s.4 of the Statute of Frauds 1677 要求保證須以書面為憑,並由保證人或其獲授權代理人簽署。
D. 該保證可作為蓋印契據強制執行。
E. 該保證在一切情況下皆可作為簡式口頭合約強制執行。
Answer & explanation
C 正確——s.4 of the Statute of Frauds 1677 規定,除非協議本身、或其某份備忘錄或紀錄,係以書面作成並由應負責之一方或其獲授權代理人簽署,否則不得就「任何代他人清償債務、違約或不當行為之特別承諾」提起訴訟。因此,口頭保證作為合約有效,惟不可藉訴訟強制執行——這是「不可強制執行」合約的典型成文法例子。
A 不正確——該保證並非無效;協議是存在的。
B 不正確——可撤銷性是效力減損(例如不實陳述)的後果,而非欠缺法定形式的後果。
D 不正確——該保證未簽立為蓋印契據,亦不符合 s.1 LP(MP)A 1989。
E 不正確——s.4 Statute of Frauds 1677 明確禁止就口頭保證提起訴訟。(參見第 1.4 節。)
A. Sale of Goods Act 1979。
B. Supply of Goods and Services Act 1982。
C. Unfair Contract Terms Act 1977。
D. Consumer Rights Act 2015。
E. Misrepresentation Act 1967。
Answer & explanation
D 正確——Consumer Rights Act 2015 第 1 部分是規範 B2C 合約中貨物(ss.9–17)、數位內容(digital content)(ss.34–37)及服務(ss.49–52)供應的那單一一部成文法。它提供了一套法定的救濟順位——短期拒收權(s.20,於 30 日內)、要求修理或更換之權(s.23),以及要求減價或最終拒收之權(s.24)——並附有默示條款(令人滿意之品質、符合特定用途、與描述相符)。
A 不正確——在消費者買賣中,SGA 1979 已大致為 CRA 2015 所取代。
B 不正確——SGSA 1982 規範 B2B 服務,而非消費者買賣。
C 不正確——UCTA 1977 關乎免責條款,且並不默示條款。
E 不正確——Misrepresentation Act 1967 關乎締約前的不實陳述,而非默示條款或瑕疵貨物的救濟。(參見第 1.3.3 節及第 1.4 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