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Legal System · 1

What Is Law?

Introduction

無論你是否為英國人,你很快便會發現英格蘭法律制度(English Legal System)獨樹一幟——它歷經一千多年逐步演進而成。本書第一章介紹其根基:何謂法律為何此制度稱為英格蘭(及威爾斯)法律制度,以及你必須為SQE1 FLK1掌握的四大法律分類——成文法與判例法(statute v case law)刑事法與民事法(criminal v civil)公法與私法(public v private)實體法與程序法(substantive v procedural)

Assessment focus

就SQE1 FLK1的考核而言,你需要理解英格蘭法律制度(English Legal System,簡稱「ELS」)的基礎概念,包括法律的各種類型與淵源。你應能區分刑事法與民事法成文法與判例法公法與私法,以及實體法與程序法。SQE1 FLK1的試題為單一最佳答案題(single best answer questions,SBAQs),置於貼近實務的、以委託人為基礎的情境之中;考核要求你運用這些分類,而非單純背誦定義。本考核採閉卷形式——務必確保你能憑記憶回想起核心概念、區分要點與例子。

Study tips

1)背熟法律的定義(被承認為具拘束力且可強制執行的規則體系)。2)牢記位階關係:當成文法與判例法相衝突時,成文法優先(國會主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3)注意部分刑事罪行(尤其是謀殺罪,murder)仍屬普通法罪行(common-law offences)——並非所有罪行都源自成文法。4)掌握刑事與民事對比的五行對照表(當事人/證明標準/結果/救濟/目的)。5)實體法與程序法:實體法回答「法律是什麼?」,程序法回答「法律如何適用?」。

1. 導論

英格蘭法律制度(ELS)並非經由設計而來,而是生長而成。歷經九個多世紀,君主、貴族、法官、教會領袖、國會以及公眾,先後各自塑造了它的種種制度。在我們巡覽這段歷史(第 2 章)之前,本章先為每一位 SQE1 考生奠定必須牢記於心的基礎詞彙

你很快便會發現,英格蘭法律制度(English Legal System)獨具一格。其諸多傳統至今仍清晰可見:訟辯人(advocate)所戴的假髮與所著的長袍、法庭的莊嚴儀節,以及現代制定法仍以冗長、附帶條件的句式行文的方式。隨著時間推移,更為現代的觀念——人權、權力下放(devolution)、科技——必須被吸納入這一制度之中,而這並非總是一帆風順。

Key point
SQE 為何重視本章?
SQE1 所考核的,是考生能否將法律適用於客戶的情境。在能夠適用之前,你首先必須作出分類。一名被建築工人騙去 £8,000 的索償人,需要在契約(contract)或侵權(tort)方面的民事建議;一名被控持刀傷人的人,則需要刑事建議。其後的每一章都假定你能夠把問題放進正確的類別之中。

2. 何謂法律?

法律是一套可強制執行的規則制度,國家藉以在其領土之內規範行為。它有別於道德、倫理或社會習俗,因為國家能夠透過法院強制人們遵從。

法律(Law)一個國家承認對其領土之內的人具有拘束力的規則制度,透過法院強制執行,並在違反時施以制裁(sanction)。法律有別於道德或倫理,後者是自願遵守的行為標準,而非可強制執行的規則。

既然我們是在英格蘭法律制度(ELS)的脈絡下審視法律,你的第一個問題或許是:我們為何不稱之為「英國法律制度」(British Legal System)? 事實上,聯合王國的其餘地區——蘇格蘭與北愛爾蘭——各自擁有獨立的法律制度。這背後有其歷史成因,源於四個地區歷經數百年合併為聯合王國的過程。就 SQE1 而言,你只會就英格蘭及威爾士的法律受考核。

英格蘭法律制度(English Legal System, ELS)英格蘭及威爾士運作的法律制度。蘇格蘭擁有其獨特的法律制度,取資於大陸法(羅馬法)(civil (Roman) law)傳統(由 Acts of Union 1707 所保留);北愛爾蘭同樣擁有一套獨立、以普通法為主的制度。ELS 本身是一套普通法制度(common law system):司法先例(判例法)與成文立法並行,扮演重要角色。
Key point
三組常被混淆的概念
(i) 法律與道德 —— 兩者皆規範行為,但唯有法律可透過法院強制執行。謀殺(murder)既不道德亦屬違法;違背了打電話給朋友的承諾則不道德但不違法。
(ii) 聯合王國(UK)與英格蘭法律制度(ELS) —— 聯合王國共有三套法律制度(英格蘭及威爾士、蘇格蘭、北愛爾蘭)。SQE 只考核 ELS。
(iii) 普通法系與大陸法系 —— ELS 屬於普通法(common law)法域;蘇格蘭以及歐洲大陸大部分地區則屬大陸法(civil law)法域。
第 1.2 節重點筆記:① 法律是可強制執行的規則;② ELS = 僅限英格蘭+威爾士;③ 蘇格蘭(羅馬法/大陸法傳統)與北愛爾蘭屬獨立的法律制度;④ ELS 是一套普通法制度:判例法與成文法並行,扮演重要角色。

3. 法律的不同類型

法律可以從幾種不同的方式加以分類。理解這些分類對於 SQE 至為關鍵:考核試題經常要求你從客戶情境中辨識某一法律問題的正確分類。

1.3.1 成文法 v 判例法(Statute Law v Case Law)

ELS 中大部分法律來自兩個主要的本地淵源:成文法(statute law,即國會制定的立法)與判例法(case law,即法官在已判決案件中發展出的法律原則之總體)。

成文法(Statute Law)由國會透過國會法令(Acts of Parliament,亦稱主要立法 / primary legislation)所制定的法律。成文法是 ELS 中最高位階的法律:當成文法與判例法相衝突時,成文法優先。國會法令公佈於聯合王國官方立法網站(legislation.gov.uk)。
判例法(Case Law)源自法官在已判決案件中所作判決的法律。司法判決的理由成為法律原則,後續案件中的法官須依遵循先例原則(doctrine of judicial precedent)加以遵從。此制度常被稱為「先例制度」「普通法制度」。判例法刊載於判例彙編(law reports)以及 Westlaw、LexisNexis 等法律資料庫。
Key point
位階規則 —— 當成文法與判例法相衝突時,成文法優先。這體現了國會主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原則:國會是至高無上的立法機關,即使某一明確制定的成文法取代了較早的司法規則,法院亦須予以落實。SQE 會以單一最佳答案(single-best-answer)的形式直接考核此點——見下方 MCQ 2。

1.3.2 刑法 v 民法(Criminal Law v Civil Law)

刑法(criminal law)處理罪行——即依法律制度而言嚴重至足以影響整個社會的不法行為。當一個人犯罪時,由國家檢控(state prosecutes)被告人,被告人若被定罪即被稱為「有罪」(guilty)。處罰可能包括罰款、社區令或監禁

今日大多數刑事罪行皆由成文法界定,但仍有一些罪行純粹受普通法規範。例如謀殺(murder)便是一項普通法罪行:其定義源自判例法,而非任何國會法令。

Key point
SQE 應試貼士 —— 須記住,有些刑事罪行(尤其是謀殺、誤殺、普通襲擊與毆打、綁架、非法禁錮、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有違公眾體統)至今仍由普通法界定,而非由成文法界定。這是 SQE 經常考核的考點。切勿假定所有罪行皆載於立法之中。

相對而言,民法(civil law)涵蓋一切並非刑事的法律。它賦予個人與公司彼此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不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義務、履行契約的義務、尊重財產的義務,等等。提起訴訟的是索償人(claimant,而非國家),對象為被告人(defendant)。法院的角色並非處罰,而是要求不法行為人作出彌補——通常是透過損害賠償(damages,即金錢補償)或強制令(injunction)。

刑法 v 民法(★ 必須熟記)
面向刑法民法
當事人國家(R/Crown)v 被告人索償人 v 被告人
舉證標準超越合理疑點相對可能性的權衡
結果有罪/無罪須負法律責任/無須負法律責任
救濟罰款、監禁、社區令損害賠償、強制令、實際履行
目的處罰犯罪者;保護社會補償索償人;回復原狀
示例R v Smith(盜竊檢控)Jones v Brown(疏忽索償)

單一的事實事件可同時引發兩種訴訟程序。一名撞傷行人的醉酒司機,可能在裁判法院或刑事法院(Crown Court)遭檢控(刑事),並另行在郡法院(County Court)或高等法院(High Court)被起訴索償(民事)。即使刑事檢控失敗,民事索償仍可能成功,因為民事的舉證標準較低

1.3.3 公法 v 私法(Public Law v Private Law)

公法(public law)涉及國家與個人之間的爭議(或國家權力的行使)。它包括憲法、行政法、刑法與人權法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程序——即個人質疑公共機構的決定——是公法的核心例子。

私法(private law)涉及私方當事人(個人、公司或組織)之間的爭議,國家並非當事一方。它包括契約法、侵權法、財產法、信託法與家事法

公法 v 私法
面向公法私法
當事人國家 v 個人/公務機關私方當事人 v 私方當事人
分支憲法、行政法、刑法、人權法契約、侵權、財產、信託、家事
示例司法覆核(CPR Part 54,行政法院)郡法院的疏忽索償
法院/審理機構行政法院(KBD)郡法院/KBD/ChD
時限須從速提出,無論如何不得遲於 3 個月契約/侵權一般為 6 年

1.3.4 實體法 v 程序法(Substantive Law v Procedural Law)

實體法(substantive law)界定法律規則本身——即規範行為的權利、責任與義務。例如,謀殺罪由實體法界定:必須有意圖殺害或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grievous bodily harm)的非法殺人行為。

程序法(procedural law)規範實體法如何被適用與強制執行。它提供規則框架,例如《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1984》(「PACE」)之下警方的拘留權力、證據的可採性,或依《Criminal Procedure Rules》(「CrimPR」)《Civil Procedure Rules》(「CPR」)規範審訊如何進行的規則。

Key point
SQE 應試貼士 —— 在 SQE 中,你可能會被要求辨識某一特定法律問題屬於實體法抑或程序法問題。須記住:實體法告訴你法律「是什麼」;程序法告訴你法律「如何」被適用與強制執行
第 1.3 節重點筆記
成文法 v 判例法 —— 兩個本地淵源;成文法優先
刑法 v 民法 —— 國家 v 被告人對比索償人 v 被告人;超越合理疑點對比相對可能性的權衡。
公法 v 私法 —— 國家涉入對比私方爭議;行政法院對比普通民事法院。
實體法 v 程序法 —— 法律「是什麼」對比法律「如何」被適用。

4. 重點筆記(本章摘要)

下方的摘要表整合了本章所考核的每一項術語與規則。請將其視為一份溫習核對清單——你應能憑記憶界定每一行的內容,並各舉一例。

第 1 章——重點筆記摘要
項目概念案例/參照
ELS英格蘭及威爾士的法律——不含蘇格蘭,不含北愛爾蘭。一套普通法制度,其中司法先例與成文立法並行,扮演重要角色。
何謂法律?一個國家承認對其領土之內的人具有拘束力、並可透過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則制度。
成文法由國會制定——國會法令。ELS 中最高位階的法律;衝突時優先於判例法。Parliament Act 1949; Consumer Rights Act 2015
判例法源自司法判決中的法律原則。亦稱「普通法」「先例」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AC 562; Rylands v Fletcher (1868) LR 3 HL 330
刑法影響社會的罪行。由國家檢控。標準:超越合理疑點Theft Act 1968; R v R [1992] 1 AC 599
民法私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私人提起訴訟。標準:相對可能性的權衡Contracts (Rights of Third Parties) Act 1999
公法國家與個人之間的爭議——刑法、憲法與行政法。
私法私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契約、侵權、財產、家事法。
實體法界定法律規則、權利與義務。
程序法規範實體法如何被適用與強制執行。CPR; CrimPR; PACE 1984

5. MCQ 練習——五道 SQE 風格試題

以下五道試題在風格、長度與難度上均仿照 SQE1 FLK1 的單一最佳答案試題。請以閉卷方式作答每一題,寫下你的答案,然後翻看答案解析。答案解析說明了每個選項為何正確或不正確——請完整閱讀每一段解析。

第 1 題
一名客戶到訪律師事務所,泛泛地詢問「法律」究竟是什麼。以下哪一項陳述最能描述英格蘭及威爾士法律的本質?

A. 居於該國之人被期望自願遵守、並引導其道德行為的一套規則。

B. 一套可強制執行的規則,國家承認其對領土之內的人具有拘束力,並能強制人們遵守。

C. 一套價值觀、習俗與倫理原則,該國公民被期望加以遵守。

D. 載於國會法令之內的成文規則,每一名公民均須服從。

E. 高級法官所作的裁決,該國人民須在日常生活中加以遵循。

Answer & explanation
答案:B。
B 正確——法律是一套可強制執行的規則,被承認對領土之內的人具有拘束力,並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這正是法律有別於道德、倫理或習俗之處。
A 不正確——遵守法律並非自願
C 不正確——價值觀、習俗與倫理原則並非法律。
D 不正確——ELS 中的法律見於成文法與判例法兩者,並不僅限於國會法令。
E 不正確——判例法只是法律兩大本地淵源之一。(見第 1.2 節。)
第 2 題
一名客戶擔心,某位法官在較早的一宗載於判例彙編的裁決中所發展出的一項法律規則,如今與其後的一項國會法令相衝突。以下關於 ELS 中成文法與判例法之間關係的陳述,哪一項是正確的?

A. 判例法是 ELS 中最高位階的法律,其效力優先於國會法令。

B. 國會法令與判例法地位相等,法院必須設法協調兩者。

C. 國會法令會自動廢除一切不一致的判例法,無須法院採取任何進一步行動。

D. 成文法是 ELS 中最高位階的法律,當成文法與判例法相衝突時,成文法優先。

E. 除非成文法明確提及該較早的案例,否則判例法仍優先於其後不一致的成文法而適用。

Answer & explanation
答案:D。
D 正確——成文法是 ELS 中最高位階的法律;當成文法與較早的判例法相衝突時,成文法優先(此乃國會至上(parliamentary supremacy)的一個面向)。
A 不正確——判例法並非最高位階的法律。
B 不正確——成文法與判例法並非地位相等。
C 不正確——國會法令並不會抽象地「自動廢除」一切不一致的判例法;法院是在其後的案件中適用該成文法,從而實際上取代了較早的規則。
E 顛倒了正確的位階。(見第 1.3.1 節與第 1.4 節。)
第 3 題
一名業主就其與鄰居的爭議委聘律師。鄰居近期的建築工程導致業主花園圍牆出現裂縫,業主希望就維修費用獲得補償。哪一種法律分類與業主的索償最為相關?

A. 刑法,因為鄰居損壞了他人的財產。

B. 公法,因為該爭議涉及土地與財產權利。

C. 民法,因為這是私方當事人之間關於補償的爭議。

D. 程序法,因為業主想知道如何提起索償。

E. 憲法,因為財產權利受普通法保護。

Answer & explanation
答案:C。
C 正確——兩名私方當事人之間關於財產損壞與補償的爭議屬民事事項(通常為滋擾(nuisance)侵權或疏忽侵權的索償)。
A 不正確——國家並未檢控任何罪行,故並非刑事
B 不正確——公法涉及國家與個人之間的關係,而非私人鄰里爭議
D 不正確——爭議的分類(民事)是實體法問題;程序處理的是如何進行索償,屬次要問題。
E 不正確——這是一宗普通的私方爭議,並非憲法問題。(見第 1.3.2 節與第 1.3.3 節。)
第 4 題
一名實習律師正為客戶就一項襲擊控罪首次在裁判法院出庭作準備。該實習律師需要確定證據將如何在聆訊中提出,以及證人將以何種次序被傳召。哪一類法律主要規範這些事項?

A. 實體刑法,因為客戶已被控一項刑事罪行。

B. 民法,因為客戶正向律師尋求法律意見。

C. 程序法,因為這些事項涉及法院程序得以進行所依據的規則。

D. 私法,因為律師正為一名私人客戶提供意見。

E. 公法,因為裁判法院是公共機構。

Answer & explanation
答案:C。
C 正確——規範證據的採納證人傳召的規則屬程序法規則(見於 Criminal Procedure Rules、PACE 1984 及相關權威判例)。
A 不正確——雖然背後的控罪涉及實體刑法,但實習律師的具體問題關乎程序。
B 不正確——刑事控罪並非民事事項
D 不正確——公/私法的區分並非實習律師問題的關鍵所在。
E 不正確——法院為公共機構這一事實,並不會使該問題成為公法問題。(見第 1.3.4 節。)
第 5 題
一名客戶在一場致命爭執後被控謀殺。該客戶的代表解釋說,並無任何具體的國會法令界定謀殺罪。客戶感到驚訝,並問道:既然如此,該罪行究竟如何能夠存在?以下哪一項最能說明法律立場?

A. 除非國會制定立法加以界定,否則謀殺罪在英格蘭法律中實際上並不存在。

B. 謀殺由歐洲聯盟法(European Union law)界定,該法在英格蘭及威爾士繼續適用。

C. 謀殺是一項普通法罪行:其定義透過判例法發展與完善,法院持續加以適用。

D. 唯有被告人同意普通法定義適用於其案件,謀殺罪方可被檢控。

E. 謀殺由 Criminal Procedure Rules 規範,該規則同時訂明該罪行的定義與檢控的程序。

Answer & explanation
答案:C。
C 正確——謀殺是一項普通法罪行:其構成要件(非法殺害一名人類,並具有殺害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意圖——於 R v Cunningham [1982] AC 566 中獲確認)由法院透過判例法發展而成,並持續被適用。
A 不正確——該罪行存在於普通法之中,無須成文法定義。
B 不正確——謀殺並非由歐盟法規範。
D 不正確——被告人的同意與普通法定義是否適用無關。
E 不正確——CrimPR 是程序規則;它並不界定實體罪行。(見第 1.3.2 節與 SQE 應試貼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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