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導論
英格蘭法律制度(ELS)並非經由設計而來,而是生長而成。歷經九個多世紀,君主、貴族、法官、教會領袖、國會以及公眾,先後各自塑造了它的種種制度。在我們巡覽這段歷史(第 2 章)之前,本章先為每一位 SQE1 考生奠定必須牢記於心的基礎詞彙。
你很快便會發現,英格蘭法律制度(English Legal System)獨具一格。其諸多傳統至今仍清晰可見:訟辯人(advocate)所戴的假髮與所著的長袍、法庭的莊嚴儀節,以及現代制定法仍以冗長、附帶條件的句式行文的方式。隨著時間推移,更為現代的觀念——人權、權力下放(devolution)、科技——必須被吸納入這一制度之中,而這並非總是一帆風順。
SQE1 所考核的,是考生能否將法律適用於客戶的情境。在能夠適用之前,你首先必須作出分類。一名被建築工人騙去 £8,000 的索償人,需要在契約(contract)或侵權(tort)方面的民事建議;一名被控持刀傷人的人,則需要刑事建議。其後的每一章都假定你能夠把問題放進正確的類別之中。
2. 何謂法律?
法律是一套可強制執行的規則制度,國家藉以在其領土之內規範行為。它有別於道德、倫理或社會習俗,因為國家能夠透過法院強制人們遵從。
既然我們是在英格蘭法律制度(ELS)的脈絡下審視法律,你的第一個問題或許是:我們為何不稱之為「英國法律制度」(British Legal System)? 事實上,聯合王國的其餘地區——蘇格蘭與北愛爾蘭——各自擁有獨立的法律制度。這背後有其歷史成因,源於四個地區歷經數百年合併為聯合王國的過程。就 SQE1 而言,你只會就英格蘭及威爾士的法律受考核。
(i) 法律與道德 —— 兩者皆規範行為,但唯有法律可透過法院強制執行。謀殺(murder)既不道德亦屬違法;違背了打電話給朋友的承諾則不道德但不違法。
(ii) 聯合王國(UK)與英格蘭法律制度(ELS) —— 聯合王國共有三套法律制度(英格蘭及威爾士、蘇格蘭、北愛爾蘭)。SQE 只考核 ELS。
(iii) 普通法系與大陸法系 —— ELS 屬於普通法(common law)法域;蘇格蘭以及歐洲大陸大部分地區則屬大陸法(civil law)法域。
3. 法律的不同類型
法律可以從幾種不同的方式加以分類。理解這些分類對於 SQE 至為關鍵:考核試題經常要求你從客戶情境中辨識某一法律問題的正確分類。
1.3.1 成文法 v 判例法(Statute Law v Case Law)
ELS 中大部分法律來自兩個主要的本地淵源:成文法(statute law,即國會制定的立法)與判例法(case law,即法官在已判決案件中發展出的法律原則之總體)。
1.3.2 刑法 v 民法(Criminal Law v Civil Law)
刑法(criminal law)處理罪行——即依法律制度而言嚴重至足以影響整個社會的不法行為。當一個人犯罪時,由國家檢控(state prosecutes)被告人,被告人若被定罪即被稱為「有罪」(guilty)。處罰可能包括罰款、社區令或監禁。
今日大多數刑事罪行皆由成文法界定,但仍有一些罪行純粹受普通法規範。例如謀殺(murder)便是一項普通法罪行:其定義源自判例法,而非任何國會法令。
相對而言,民法(civil law)涵蓋一切並非刑事的法律。它賦予個人與公司彼此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不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義務、履行契約的義務、尊重財產的義務,等等。提起訴訟的是索償人(claimant,而非國家),對象為被告人(defendant)。法院的角色並非處罰,而是要求不法行為人作出彌補——通常是透過損害賠償(damages,即金錢補償)或強制令(injunction)。
| 面向 | 刑法 | 民法 |
|---|---|---|
| 當事人 | 國家(R/Crown)v 被告人 | 索償人 v 被告人 |
| 舉證標準 | 超越合理疑點 | 相對可能性的權衡 |
| 結果 | 有罪/無罪 | 須負法律責任/無須負法律責任 |
| 救濟 | 罰款、監禁、社區令 | 損害賠償、強制令、實際履行 |
| 目的 | 處罰犯罪者;保護社會 | 補償索償人;回復原狀 |
| 示例 | R v Smith(盜竊檢控) | Jones v Brown(疏忽索償) |
單一的事實事件可同時引發兩種訴訟程序。一名撞傷行人的醉酒司機,可能在裁判法院或刑事法院(Crown Court)遭檢控(刑事),並另行在郡法院(County Court)或高等法院(High Court)被起訴索償(民事)。即使刑事檢控失敗,民事索償仍可能成功,因為民事的舉證標準較低。
1.3.3 公法 v 私法(Public Law v Private Law)
公法(public law)涉及國家與個人之間的爭議(或國家權力的行使)。它包括憲法、行政法、刑法與人權法。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程序——即個人質疑公共機構的決定——是公法的核心例子。
私法(private law)涉及私方當事人(個人、公司或組織)之間的爭議,國家並非當事一方。它包括契約法、侵權法、財產法、信託法與家事法。
| 面向 | 公法 | 私法 |
|---|---|---|
| 當事人 | 國家 v 個人/公務機關 | 私方當事人 v 私方當事人 |
| 分支 | 憲法、行政法、刑法、人權法 | 契約、侵權、財產、信託、家事 |
| 示例 | 司法覆核(CPR Part 54,行政法院) | 郡法院的疏忽索償 |
| 法院/審理機構 | 行政法院(KBD) | 郡法院/KBD/ChD |
| 時限 | 須從速提出,無論如何不得遲於 3 個月 | 契約/侵權一般為 6 年 |
1.3.4 實體法 v 程序法(Substantive Law v Procedural Law)
實體法(substantive law)界定法律規則本身——即規範行為的權利、責任與義務。例如,謀殺罪由實體法界定:必須有意圖殺害或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grievous bodily harm)的非法殺人行為。
程序法(procedural law)規範實體法如何被適用與強制執行。它提供規則框架,例如《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1984》(「PACE」)之下警方的拘留權力、證據的可採性,或依《Criminal Procedure Rules》(「CrimPR」)或《Civil Procedure Rules》(「CPR」)規範審訊如何進行的規則。
① 成文法 v 判例法 —— 兩個本地淵源;成文法優先。
② 刑法 v 民法 —— 國家 v 被告人對比索償人 v 被告人;超越合理疑點對比相對可能性的權衡。
③ 公法 v 私法 —— 國家涉入對比私方爭議;行政法院對比普通民事法院。
④ 實體法 v 程序法 —— 法律「是什麼」對比法律「如何」被適用。
4. 重點筆記(本章摘要)
下方的摘要表整合了本章所考核的每一項術語與規則。請將其視為一份溫習核對清單——你應能憑記憶界定每一行的內容,並各舉一例。
| 項目 | 概念 | 案例/參照 |
|---|---|---|
| ELS | 英格蘭及威爾士的法律——不含蘇格蘭,不含北愛爾蘭。一套普通法制度,其中司法先例與成文立法並行,扮演重要角色。 | — |
| 何謂法律? | 一個國家承認對其領土之內的人具有拘束力、並可透過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則制度。 | — |
| 成文法 | 由國會制定——國會法令。ELS 中最高位階的法律;衝突時優先於判例法。 | Parliament Act 1949; Consumer Rights Act 2015 |
| 判例法 | 源自司法判決中的法律原則。亦稱「普通法」或「先例」。 | 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AC 562; Rylands v Fletcher (1868) LR 3 HL 330 |
| 刑法 | 影響社會的罪行。由國家檢控。標準:超越合理疑點。 | Theft Act 1968; R v R [1992] 1 AC 599 |
| 民法 | 私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私人提起訴訟。標準:相對可能性的權衡。 | Contracts (Rights of Third Parties) Act 1999 |
| 公法 | 國家與個人之間的爭議——刑法、憲法與行政法。 | — |
| 私法 | 私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契約、侵權、財產、家事法。 | — |
| 實體法 | 界定法律規則、權利與義務。 | — |
| 程序法 | 規範實體法如何被適用與強制執行。 | CPR; CrimPR; PACE 1984 |
5. MCQ 練習——五道 SQE 風格試題
以下五道試題在風格、長度與難度上均仿照 SQE1 FLK1 的單一最佳答案試題。請以閉卷方式作答每一題,寫下你的答案,然後翻看答案解析。答案解析說明了每個選項為何正確或不正確——請完整閱讀每一段解析。
A. 居於該國之人被期望自願遵守、並引導其道德行為的一套規則。
B. 一套可強制執行的規則,國家承認其對領土之內的人具有拘束力,並能強制人們遵守。
C. 一套價值觀、習俗與倫理原則,該國公民被期望加以遵守。
D. 載於國會法令之內的成文規則,每一名公民均須服從。
E. 高級法官所作的裁決,該國人民須在日常生活中加以遵循。
Answer & explanation
B 正確——法律是一套可強制執行的規則,被承認對領土之內的人具有拘束力,並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這正是法律有別於道德、倫理或習俗之處。
A 不正確——遵守法律並非自願。
C 不正確——價值觀、習俗與倫理原則並非法律。
D 不正確——ELS 中的法律見於成文法與判例法兩者,並不僅限於國會法令。
E 不正確——判例法只是法律兩大本地淵源之一。(見第 1.2 節。)
A. 判例法是 ELS 中最高位階的法律,其效力優先於國會法令。
B. 國會法令與判例法地位相等,法院必須設法協調兩者。
C. 國會法令會自動廢除一切不一致的判例法,無須法院採取任何進一步行動。
D. 成文法是 ELS 中最高位階的法律,當成文法與判例法相衝突時,成文法優先。
E. 除非成文法明確提及該較早的案例,否則判例法仍優先於其後不一致的成文法而適用。
Answer & explanation
D 正確——成文法是 ELS 中最高位階的法律;當成文法與較早的判例法相衝突時,成文法優先(此乃國會至上(parliamentary supremacy)的一個面向)。
A 不正確——判例法並非最高位階的法律。
B 不正確——成文法與判例法並非地位相等。
C 不正確——國會法令並不會抽象地「自動廢除」一切不一致的判例法;法院是在其後的案件中適用該成文法,從而實際上取代了較早的規則。
E 顛倒了正確的位階。(見第 1.3.1 節與第 1.4 節。)
A. 刑法,因為鄰居損壞了他人的財產。
B. 公法,因為該爭議涉及土地與財產權利。
C. 民法,因為這是私方當事人之間關於補償的爭議。
D. 程序法,因為業主想知道如何提起索償。
E. 憲法,因為財產權利受普通法保護。
Answer & explanation
C 正確——兩名私方當事人之間關於財產損壞與補償的爭議屬民事事項(通常為滋擾(nuisance)侵權或疏忽侵權的索償)。
A 不正確——國家並未檢控任何罪行,故並非刑事。
B 不正確——公法涉及國家與個人之間的關係,而非私人鄰里爭議。
D 不正確——爭議的分類(民事)是實體法問題;程序處理的是如何進行索償,屬次要問題。
E 不正確——這是一宗普通的私方爭議,並非憲法問題。(見第 1.3.2 節與第 1.3.3 節。)
A. 實體刑法,因為客戶已被控一項刑事罪行。
B. 民法,因為客戶正向律師尋求法律意見。
C. 程序法,因為這些事項涉及法院程序得以進行所依據的規則。
D. 私法,因為律師正為一名私人客戶提供意見。
E. 公法,因為裁判法院是公共機構。
Answer & explanation
C 正確——規範證據的採納與證人傳召的規則屬程序法規則(見於 Criminal Procedure Rules、PACE 1984 及相關權威判例)。
A 不正確——雖然背後的控罪涉及實體刑法,但實習律師的具體問題關乎程序。
B 不正確——刑事控罪並非民事事項。
D 不正確——公/私法的區分並非實習律師問題的關鍵所在。
E 不正確——法院為公共機構這一事實,並不會使該問題成為公法問題。(見第 1.3.4 節。)
A. 除非國會制定立法加以界定,否則謀殺罪在英格蘭法律中實際上並不存在。
B. 謀殺由歐洲聯盟法(European Union law)界定,該法在英格蘭及威爾士繼續適用。
C. 謀殺是一項普通法罪行:其定義透過判例法發展與完善,法院持續加以適用。
D. 唯有被告人同意普通法定義適用於其案件,謀殺罪方可被檢控。
E. 謀殺由 Criminal Procedure Rules 規範,該規則同時訂明該罪行的定義與檢控的程序。
Answer & explanation
C 正確——謀殺是一項普通法罪行:其構成要件(非法殺害一名人類,並具有殺害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意圖——於 R v Cunningham [1982] AC 566 中獲確認)由法院透過判例法發展而成,並持續被適用。
A 不正確——該罪行存在於普通法之中,無須成文法定義。
B 不正確——謀殺並非由歐盟法規範。
D 不正確——被告人的同意與普通法定義是否適用無關。
E 不正確——CrimPR 是程序規則;它並不界定實體罪行。(見第 1.3.2 節與 SQE 應試貼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