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何謂「法律服務」(Legal Services)?SQE1 FLK1 科目的範圍
法律服務 (Legal Services) 是 SQE1 執業法律知識一 (Functioning Legal Knowledge 1, FLK1) 考試所評核的五個科目之一。與其餘四個 FLK1 科目——商業法律與實務 (Business Law and Practice)、爭議解決 (Dispute Resolution)、合約法 (Contract) 及侵權法 (Tort)——不同,法律服務並非單一的實體法領域。它是一個綜合科目,整合了每位律師自取得資格的第一天起便必須掌握的四個截然不同的專業實務範疇。
如律師監管局 (SRA) 的 FLK1 評核大綱所載,下列即為四個評核範疇。每一範疇均由一條共同主線串連:律師向公眾提供法律服務時,依成文法、規例及專業準則所承擔的各項義務。
(1) SRA 的監管角色 — 基本原則 (Principles)、行為守則 (Codes of Conduct)、保留法律活動 (reserved legal activities)、律師行及個人的授權、專業彌償保險,以及其他受監管的服務提供者。
(2) 洗錢 (Money laundering) — 反洗錢 (AML) 法例的目的與範圍、何時應呈報懷疑及呈報程序、《2002年犯罪得益法》(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 下的直接/非直接參與罪行,以及《2017年洗錢規例》(Money Laundering Regulations 2017) 下的盡職審查。
(3) 金融服務 (Financial services) — 適用於律師行的監管框架,包括指明投資 (specified investments)、指明活動 (specified activities)、豁免,以及《2000年金融服務及市場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4) 經費安排 (Funding options) — 私人聘約 (private retainers)、按條件收費協議 (conditional fee agreements, CFAs)、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 (damages based agreements, DBAs)、固定收費、刑事及民事法律援助的資格、第三方資助 (third party funding) 及法律費用保險 (legal expenses insurance)。
這四個範疇由一條共同主線串連:律師向公眾提供法律服務時,依成文法、規例及專業準則所承擔的各項義務。理解這些義務並非紙上談兵——它是稱職執業的根本。
2. 英格蘭及威爾斯法律專業的架構
英格蘭及威爾斯的法律專業既分工亦受監管,由一系列認可監管機構 (approved regulators) 負責規管。本節介紹主要的法律專業人員類型,以及《2007年法律服務法》(Legal Services Act 2007) 所確立的監管架構。
1.2.1 事務律師、大律師及其他法律專業人員
英格蘭及威爾斯的法律專業分為兩大主要分支:事務律師 (solicitors) 與大律師 (barristers)。事務律師由律師監管局 (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 SRA) 監管,是大多數客戶的首個接觸點。他們就廣泛的法律事務提供意見、草擬文件、處理交易,並可代表客戶出庭(須具備適當的發言權 (rights of audience))。大律師由大律師標準局 (Bar Standards Board, BSB) 監管;他們專精於訟辯及諮詢工作,傳統上由事務律師轉聘,惟現時在許多情況下亦可透過直接(「公眾」)聘用 (direct / "public" access) 委聘。
除事務律師與大律師外,法律服務市場尚有若干其他受監管的專業人員。特許法律行政人員 (Chartered Legal Executives,即 CILEx 會員) 由 CILEx Regulation 監管。持牌業權轉易師 (Licensed conveyancers) 由持牌業權轉易師議會 (Council for Licensed Conveyancers, CLC) 監管,專責物業交易。訟費律師 (Costs lawyers) 由訟費律師標準局 (Costs Lawyer Standards Board, CLSB) 監管,處理法律訟費的評定與磋商。公證人 (Notaries) 由教務長 (Master of the Faculties) 監管,主要負責認證供海外使用的文件。專利代理人及商標代理人 (Patent attorneys and trade mark attorneys) 由知識產權監管局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ulation Board, IPReg) 監管,處理知識產權事務。
除上述受監管的專業人員外,市場上亦有日益增多的不受監管法律服務提供者 (unregulated legal service providers)——包括代擬遺囑公司、麥肯齊之友 (McKenzie Friends) 及法律科技平台——它們可提供某些非保留 (unreserved) 法律服務,而無須受專業監管約束。保留活動與非保留活動之區分的重要意義,將於第 3 章探討。
1.2.2 《2007年法律服務法》:監管架構
英格蘭及威爾斯現行的法律服務監管框架由《2007年法律服務法》(Legal Services Act 2007,「LSA 2007」) 所確立。該法是對 David Clementi 爵士 《法律服務監管框架檢討》(Review of the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Legal Services) (2004) 的立法回應;該檢討建議設立一個獨立的監察監管機構,並在代表 (representative) 職能與監管 (regulatory) 職能之間作出明確分離。
LSA 2007 設立了法律服務局 (Legal Services Board, LSB),作為英格蘭及威爾斯所有認可監管機構的監察監管機構。LSB 並不直接監管個別事務律師或律師行;它監察各認可監管機構,並確保其符合該法第 1 條 (section 1) 所載的監管目標 (regulatory objectives)。
在此架構下,SRA 是認可監管機構(即以律師會 (Law Society) 授予的權力運作的前線監管機構),負責監管事務律師、註冊歐洲律師 (registered European lawyers, RELs)、註冊外國律師 (registered foreign lawyers, RFLs),以及他們藉以執業的律師行。SRA 訂立有關教育(包括 SQE)、入職 (admission)、操守及紀律的標準。它授權律師行開展保留法律活動,並處理有關專業操守 (professional conduct) 的投訴——這有別於有關服務欠佳 (poor service) 的投訴,後者由法律申訴專員 (Legal Ombudsman) 處理。
| 層級 | 機構 | 職能 |
|---|---|---|
| 監察監管機構 | 法律服務局 (LSB) | 監察所有認可監管機構(LSA 2007 第 2 條);確保監管目標得以達成 |
| 認可監管機構 | SRA · BSB · CILEx Regulation · CLC · IPReg · 教務長 · CLSB | 對其各自專業人員的前線監管 |
| 前線(事務律師) | 律師監管局 (SRA) | 監管事務律師、RELs、RFLs 及律師行——基本原則、行為守則、授權、執法 |
3. 科目脈絡圖:四個評核範疇如何互相銜接
四個評核範疇並非互不相干的孤島。它們在實務上互相影響,並由 SRA 標準與規例 (SRA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 加諸律師的整體義務所貫連。本節說明各主題之間的關聯。
SRA 監管(第 2–3 章)奠定基礎。SRA 基本原則與行為守則確立了律師必須遵循的倫理框架。各項基本原則——尤其是以誠信 (integrity) 行事的義務(原則 5)、以每位客戶的最佳利益 (best interests of each client) 行事的義務(原則 7),以及維護更廣泛的公眾利益 (public interest) 的義務(原則 1)——構成課程其餘各範疇的根基。當洗錢呈報義務與客戶保密原則相牴觸,或當客戶就一項可能屬受監管活動的產品尋求意見時,正是這些基本原則提供了化解張力的管轄框架。
洗錢(第 5–6 章)對作為受監管界別內「獨立法律專業人員」(independent legal professionals) 的律師施加特定的法定義務。《2017年洗錢規例》(Money Laundering Regulations 2017) 要求律師行就客戶盡職審查、風險評估及內部呈報設立相應制度。《2002年犯罪得益法》(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 及《2000年恐怖主義法》(Terrorism Act 2000) 下的刑事罪行,使未有呈報可疑活動、或(即使在不知情下)參與清洗犯罪得益的律師承擔個人法律責任。律師即使在與保密義務相牴觸的情況下,亦必須向律師行的指定人員 (nominated officer) 呈報其懷疑。
金融服務(第 7 章)處理《2000年金融服務及市場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對開展(或無意間涉足)受監管金融活動的律師所施加的各項限制。一般禁制 (general prohibition,第 19 條)、金融推廣限制 (financial promotions restriction,第 21 條) 及專業律師行豁免 (professional firms exemption,第 327 條),均與日常交易實務相關——尤其在公司、商業及私人客戶工作之中。
經費安排(第 8–10 章)關乎客戶如何支付法律服務費用。律師於聘約之始即須與客戶討論經費安排的義務(與 SRA 行為守則第 8.7 段 (para 8.7) 有關客戶資訊及收費的規定相連),使此一範疇與監管框架直接掛鈎。理解有關按條件收費協議、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法律援助資格、第三方資助及法律費用保險的規則,無論對稱職執業抑或對 SQE 評核而言,均屬不可或缺。
4. SQE1 FLK1 評核:形式、方法與應試策略
SQE1 由兩個執業法律知識 (Functioning Legal Knowledge) 評核組成:FLK1 與 FLK2。每個評核為單次進行的 180 道選擇題,須在五小時內作答(其間設有預定休息時間)。法律服務的試題僅出現於 FLK1;不會出現於 FLK2。
每道題目採用標準格式:一段事實情景 (factual scenario)(通常為兩至四句),其後是一道主幹問題 (stem question) 及五個標示為 A 至 E 的選項。考生須選出單一最佳答案 (single best answer)。不設倒扣分 (no negative marking)。情景以事務律師或客戶的視角撰寫,旨在考核法律原則對實際情況的應用 (application)——而非單純背誦規則。你必須分析事實、辨識相關規則,並加以應用以判定正確結果。
法律服務試題的關鍵策略
(1) 辨識評核範疇。 判斷正在考核四個範疇中的哪一個——監管標準、洗錢、金融服務抑或經費安排。這會引導你找到正確的規則體系。
(2) 尋找法律觸發點。 某一事實觸發點會啟動特定規則——例如「律師懷疑該等款項源自逃稅」(洗錢),或「律師建議客戶投資於一隻債券」(金融服務)。
(3) 應用規則,而非憑直覺。 「必須」("Must") 指向強制性的法定/監管要求;「應」("should") 則指向 SRA 守則或最佳做法。
(4) 果斷排除。 常見的干擾選項會陳述正確規則卻將之應用於錯誤事實,或混淆相關概念(例如 CFA 成功收費 v DBA 百分比上限),又或錯認相關成文法。
(5) 留意「最能描述」("best describes")。 可能不止一個選項含有真確陳述,但只有一個能完整而準確地回應該特定事實。
5. 如何使用本書
本書依循四個評核範疇的結構編排。第 1 單元(第 1–3 章)涵蓋 SRA 的監管角色。第 2 單元(第 4–6 章)處理凌駕性法律義務:《2010年平等法》(Equality Act 2010)、反洗錢框架,以及 POCA 與《恐怖主義法》下的刑事罪行。第 3 單元(第 7 章)論述金融服務監管。第 4 單元(第 8–10 章)涵蓋經費安排。
SQE 評核提示 (SQE Assessment Advice) — 開首方框,指明考核內容及方式。
編號章節 — 實質內容,附成文法引註及案例引註。
重點筆記 (Key Notes) — 一張表格,概述要點及其法律依據,適合快速翻查溫習。
溫習筆記 (Revision Notes) — 五道題目,附論述形式的範本答案。
SQE1 選擇題樣本 (Sample SQE1 Multiple-Choice Questions) — 五道情景式試題,採用 SQE 官方格式(五個選項、單一最佳答案)。
答案匙與解析 (Answer Key and Explanations) — 就每道選擇題提供詳盡解析,包括每個錯誤選項何以錯誤。
全部內容截至 2026年4月為最新,並反映最新的法例、規例及 SRA 指引。
6. 重點筆記(章節摘要)
下表綜合本章所考核的要點及其法律依據。請將之視為一份溫習核對清單——你應能憑記憶說出每一要點及其依據。
| 要點 | 依據 |
|---|---|
| 《2007年法律服務法》設立了 LSB 及認可監管機構的框架 | Legal Services Act 2007, ss.1–12 |
| SRA 作為 LSA 2007 下的認可監管機構,監管事務律師及律師行 | LSA 2007, Sch 4 |
| 六項保留法律活動只可由獲授權人士 (authorised persons) 開展 | LSA 2007, s.12 and Sch 2 |
| SQE 自 2021年9月1日起取代 LPC/GDL 途徑 | SRA Assessment of Competence Rules |
| FLK1 法律服務涵蓋四個評核範疇:SRA 監管、洗錢、金融服務及經費安排 | SRA FLK1 Assessment Specification |
| 監管目標包括保障公眾利益、支持法治及促進競爭 | LSA 2007, s.1 |
| 另類業務架構 (Alternative Business Structures, ABS) 容許非律師擁有或管理律師行 | LSA 2007, Part 5 |
| CILEx 會員、持牌業權轉易師、訟費律師及公證人亦屬受監管的法律專業人員 | LSA 2007, Sch 4 |
| 法律申訴專員 (Legal Ombudsman) 處理有關法律服務提供者(服務欠佳)的投訴 | LSA 2007, Part 6 |
| SRA 標準與規例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 StaRs) 自 2019年11月25日起取代舊有手冊 | SRA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 2019 |
7. 溫習筆記
以下五道題目以論述形式考核你對本章內容的理解。請先憑記憶作答,再閱讀範本答案。
Answer & explanation
Answer & explanation
Answer & explanation
Answer & explanation
Answer & explanation
8. 選擇題練習 — 五道 SQE 風格試題
以下五道題目在風格、長度及難度上均仿照 SQE1 FLK1 的單一最佳答案題。請以閉卷 (closed-book) 方式作答,寫下你的答案,然後完整閱讀答案匙——每段解析均說明每個選項何以正確或錯誤。
A. 該律師可自由提供該意見,因為就投資提供意見並非受監管活動。
B. 只要客戶作出知情同意,該律師即可提供該意見。
C. 該律師不得提供該意見,因為推薦一項特定投資屬《2000年金融服務及市場法》下的指明活動,而該律師行並未獲 FCA 授權。
D. 只要符合相關條件,該律師可依《2000年金融服務及市場法》第 327 條的專業律師行豁免提供該意見。
E. 該律師可提供該意見,因為事務律師自動獲豁免於金融服務監管框架。
Answer & explanation
D 正確——一家未獲 FCA 授權的律師行,仍可開展某些受監管活動(包括就投資提供意見),條件是須符合專業律師行豁免(FSMA 2000 第 327 條)的各項條件。該等條件包括:有關活動必須源自或補充於某項特定專業服務 (professional service) 的提供;律師行不得就該活動從第三方收取任何金錢報酬 (pecuniary reward);以及律師行須受一個指定專業團體 (designated professional body)(即 SRA)監管。建議企業客戶投資於公司債券作為現金管理的一部分,有可能落入此項豁免之內。
A 錯誤——就一項特定投資的利弊提供意見確屬 FSMA 2000 及《2001年受監管活動令》(Regulated Activities Order 2001) 下的指明活動。
B 錯誤——客戶同意並不免除取得授權或豁免的必要。
C 錯誤——雖然一般禁制(第 19 條)適用,但第 327 條的豁免可能容許該活動。
E 錯誤——事務律師並非自動獲豁免;律師行必須或獲 FCA 授權,或符合某項豁免。(見第 7 章。)
A. 該律師助理已犯刑事罪行,因為擬備土地轉讓文件屬保留法律活動,且只有事務律師方可開展。
B. 該律師助理已犯刑事罪行,因為所有法律工作均必須由具資格的事務律師執行。
C. 該律師助理並未犯罪,因為該工作是在一家獲授權律師行內由獲授權人士監督下進行,而獲授權開展該保留活動的是律師行本身。
D. 該律師助理並未犯罪,因為擬備轉讓契據並非保留法律活動。
E. 該律師助理構成監管違規,但並非刑事罪行。
Answer & explanation
C 正確——擬備土地轉讓契據(屬 LSA 2007 附表 2 下的保留文書活動)是保留法律活動。然而,根據第 13 條,「獲准許人士」("entitled person") 包括一家獲授權律師行的僱員,而該僱員是在獲授權人士的指示及監督下開展該活動。該律師助理受僱於一家獲授權律師行,並在身為獲授權人士的合夥人監督下工作;因此該律師助理可合法地擬備該轉讓文件。
A 錯誤——它忽略了「獲准許人士」的條文。
B 錯誤——並無規定所有法律工作均須由事務律師執行。
D 錯誤——擬備土地轉讓文件確屬保留文書活動。
E 錯誤——本題關乎刑事法律責任(第 14 條),而非監管違規。(見第 3 章。)
A. 告知客戶 CFA 是人身傷害申索唯一可行的經費安排。
B. 查詢客戶是否已有可涵蓋該申索的現有法律費用保險(事前保險, before-the-event insurance)。
C. 建議客戶申請民事法律援助,因為所有人身傷害申索均在範圍之內。
D. 建議客戶改為尋求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因為這對客戶而言總是更為有利。
E. 因客戶質疑所建議的收費安排而拒絕行事。
Answer & explanation
B 正確——根據 SRA 行為守則,律師必須確保客戶就其事務將如何定價及提供經費,獲得盡可能完備的資訊(第 8.7 段)。這包括查詢客戶現有的事前 (before-the-event, BTE) 法律費用保險;許多客戶在家居或汽車保單內持有此類保險而不自知。在建議採用 CFA 或其他安排之前,先查核現有保險應為第一步。
A 錯誤——人身傷害申索亦可藉 BTE 保險、ATE 保險、DBAs,或(在有限情況下)法律援助提供經費。
C 錯誤——繼《2012年法律援助、判刑及罪犯懲治法》(LASPO 2012) 之後,大多數人身傷害申索均不在民事法律援助範圍之內(臨床疏忽 (clinical negligence) 是主要例外,且僅限於調查階段)。
D 錯誤——DBA 並非「總是更為有利」;律師應呈列所有選項。
E 錯誤——客戶有權詢問經費安排的選項。(見第 8–10 章。)
A. 保障及促進公眾利益。
B. 支持法治此一憲制原則。
C. 使律師行的盈利最大化。
D. 促進法律服務提供方面的競爭。
E. 鼓勵一個獨立、強健、多元而有效的法律專業。
Answer & explanation
C 正確——「使律師行的盈利最大化」並非監管目標之一。LSA 2007 第 1 條列出八項監管目標,包括保障及促進公眾利益(A)、支持法治(B)、促進競爭(D),以及鼓勵一個獨立、強健、多元而有效的專業(E)。其餘各項目標為:改善司法公正之取得、保障及促進消費者的利益、增進公眾對市民法律權利與義務的認識,以及推動及維持對專業原則的遵守。盈利屬商業事宜,並非監管目標。
A、B、D 及 E 均為真正的第 1 條目標,因此在這道「並非」("NOT") 題中屬錯誤答案。(見第 1.2.2 節。)
A. 持牌業權轉易師可處理該物業交易,因為業權轉易並非保留法律活動。
B. 持牌業權轉易師可處理該物業交易,因為持牌業權轉易師依《2007年法律服務法》獲授權開展保留文書活動(包括擬備土地轉讓文件)。
C. 持牌業權轉易師不可處理該交易,因為只有事務律師方可就物業事務行事。
D. 持牌業權轉易師可處理該交易,但僅限於有事務律師監督該工作的情況。
E. 持牌業權轉易師可處理該交易,但不得就出售的法律層面提供意見。
Answer & explanation
B 正確——持牌業權轉易師獲持牌業權轉易師議會 (Council for Licensed Conveyancers, CLC) 授權開展保留文書活動,當中包括擬備與土地轉讓相關的轉讓文件、業權轉易文件、合約及其他文件。CLC 是 LSA 2007 下的認可監管機構,因此持牌業權轉易師可處理整宗業權轉易交易。
A 錯誤——業權轉易(具體而言是擬備轉讓文書)確屬 LSA 2007 附表 2 下的保留法律活動。
C 錯誤——事務律師對物業交易並無壟斷權;持牌業權轉易師獲授權從事此項工作。
D 錯誤——持牌業權轉易師是獨立獲授權,無須事務律師監督。
E 錯誤——持牌業權轉易師可在其授權範圍內就交易的法律層面提供意見。(見第 3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