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rt · 1

Introduction

Introduction

本章介紹侵權法(law of tort)及現代過失侵權(tort of negligence)的發展。侵權法是法律的一個分支,為任何遭受受法律保護之利益被侵害者提供法律救濟。本章闡述何謂侵權侵權法的主要目的(補償受害人並回復其原有狀態)、為何過失是實務中最常見的侵權,以及過失請求的四項構成要件——注意義務、違反、因果關係與損害。本章以確立現代過失侵權的里程碑判例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作結。

Assessment focus

就SQE1 FLK1的考核而言,應考者必須以一名稱職的新近取得資格律師之水準,將相關的核心法律原則與規則運用到貼近實務的、以委託人及倫理為基礎的問題上,範疇涵蓋過失;救濟與抗辯;佔有人責任(occupiers' liability);產品責任(product liability);以及妨害(nuisance)與Rylands v Fletcher規則。應考者還須展現誠實、正直行事的能力,遵循SoSC、SRA原則及操守守則。試題為置於貼近實務情境中的單一最佳答案題(SBAQs),可能取材自FLK考核內各範疇的任意組合。本考核採閉卷形式:務必確保你能憑記憶回想起侵權的定義與目的、過失的四項構成要件,以及Donoghue v Stevenson的重要意義。

Study tips

1)背熟侵權的定義:對受法律保護之利益被侵害所提供的法律救濟。2)牢記侵權法的主要目的——補償受害人,使其回復至侵權若未發生時本應處於的狀態。3)將過失公式牢記於心:注意義務+違反義務+因果關係+損害=過失侵權。4)注意故意並非過失的構成要件——這是SQE常見的干擾項。5)熟知現代過失侵權確立於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在1932年之前,除非已存在既定義務(例如專業職責),否則並無一般性的過失侵權。6)侵權在蘇格蘭的對應概念為delict——可作背景知識,但SQE測驗的是英格蘭與威爾斯的法律。

1. 導論

本章聚焦於侵權法的歷史與發展。在探討後續各章所考察的個別侵權之前,必須先了解何謂侵權、其目的何在,以及現代疏忽侵權(modern tort of negligence)是如何獲得確立的。這些基礎構成了其後所有主題的根本。

侵權法是私法(private law)的核心支柱之一。當一人的行為侵害另一人受法律保護的利益時,侵權法即介入提供救濟(remedy)——最常見者為判予損害賠償(damages),旨在就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予以補償。

2. 考核目標

考生須就以下所列領域中真實的、以當事人為本的情境及涉及操守的問題與處境,按照一名執業中具備能力的新近合格事務律師(competent newly qualified solicitor in practice)的水平,適切而有效地運用(apply)相關核心法律原則及規則。

疏忽(Negligence)。

救濟與抗辯(Remedies and defences)。

佔用人責任(Occupiers' liability)。

產品責任(Product liability)。

妨擾及 Rylands v Fletcher 案規則(Nuisance and the rule in Rylands v Fletcher)。

考生須展現其誠實正直行事(act honestly and with integrity)的能力,並依循《服務及能力聲明》(SoSC)、SRA 原則(SRA Principles)及《行為守則》(Code of Conduct)行事。考生須援用並運用上述法律及實務領域的知識。

Key point
SQE 考試提示 ——題目可能取材自本 FLK 考核內任何組合的科目領域,凡屬實務中可能遇到者皆然。本考核所獎勵的是將原則運用(application)於當事人情境的能力,而非單純背誦定義。

3. 何謂侵權法?

侵權法是法律的一個分支,為任何在受法律保護之利益遭受侵害(breach of an interest protected by law)的人提供法律救濟(legal remedy)

侵權(Tort)法律的一個分支,為任何受法律保護之利益遭受侵害(breach of a legally protected interest)的人提供法律救濟(legal remedy)。「侵權」是一個統稱性概念(umbrella term):不同的侵權處理不同類型的損害或不當行為,各侵權的關注重點各異。每種侵權皆有其自身特徵,將於其後各章中討論。
Key point
趣味知識 ——聽到一位蘇格蘭律師談論「delict」或許會令人感到意外。Delict 即蘇格蘭法上相當於侵權(tort)的概念。然而,SQE 所考核的是英格蘭及威爾斯(England and Wales)的法律。

1.3.1 侵權法的主要目的為何?

侵權法的主要目的在於就損害補償(compensate)受害人並予以救助,使其回復至侵權若未發生時其原應所處之狀態(position they would have been in if the tort had not occurred)

Key point
核心原則 ——侵權法主要具有補償與回復性質(compensatory and restorative),而非懲罰性質。其目的在於在金錢所能及的範圍內,使原告(claimant)回復至侵權發生前所處的狀態。

1.3.2 實務中最常見的侵權為何?

在你將要研習的各種侵權之中,你閱讀及聽聞最多者,將會是疏忽侵權(tort of negligence),其課予不得違反謹慎義務(duty of care)的責任

確立謹慎義務(establishing a duty of care)是任何疏忽侵權潛在申索的第一項要素。簡而言之,欲確立疏忽侵權的申索,須證明謹慎義務存在(duty of care exists)、該義務已遭違反(breached),且被告的違反已對原告造成損害(caused damage)。下文展示一個簡明的公式。

疏忽侵權公式(★ 必須背誦)
疏忽侵權——構成要素
謹慎義務(Duty of Care)+ 違反謹慎義務(Breach of Duty of Care)+ 因果關係(Causation)+ 損害(Damage)= 疏忽侵權(Tort of Negligence)
第 1.3 節重點筆記:① 侵權就受法律保護之利益遭侵害提供救濟;② 侵權是涵蓋眾多不同不法行為的統稱性概念;③ 其主要目的在於補償回復受害人的狀態;④ 疏忽是最常見的侵權,具有四項要素:義務、違反、因果關係及損害;⑤ 蘇格蘭法上相當於侵權的概念為 delict

4. 疏忽侵權:現代疏忽侵權的發展

為更好地理解現代疏忽侵權,有必要了解判例法的發展(development of the case law),以及法院如何詮釋先前的判例(interpreted prior case law)

疏忽侵權在普通法(common law)中是一個相對嶄新的概念——儘管此概念至今仍已逾九十年之久。疏忽侵權的法律依據可見於 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一案。

直至 1932 年為止,一般性的疏忽侵權並未獲法律所承認(general tort of negligence was not recognised),惟在已被接納存在既定謹慎義務(established duty of care)的情形下則屬例外。例如,醫生被期望以其專業所應達致的一定水平行事。除若干特定案例外,大多數因他人疏忽行為而受傷之人,除非當事人之間存在合約關係(contractual relationship)——此於實務中極為罕見——否則無法就所致損害尋求法律救濟

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此一具里程碑意義的判決,司法機關於其中確認:任何人因疏忽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只要符合某些條件,即可獲得補償。換言之,現代疏忽侵權即由 Donoghue v Stevenson 一案所確立。本案是「鄰人原則」(neighbour principle)的淵源,依據該原則,一人對其法律上的「鄰人」負有謹慎義務。
Key point
SQE 考試提示 ——在 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之前,並不存在一般性的疏忽侵權;唯有在已存在既定謹慎義務(established duty of care)(例如專業義務)或存在合約關係的情形下,方有救濟可言。1932 年之後,謹慎義務的成立範圍大為擴展。此一歷史對比是常見的考核要點。
第 1.4 節重點筆記:① 現代疏忽侵權相對嶄新,由 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所確立;② 在 1932 年之前,疏忽唯有在存在既定義務合約關係的情形下方獲承認;③ 1932 年之後,因疏忽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於符合相關條件時即可獲得補償

5. 重點筆記(本章摘要)

以下摘要表整合了本章所考察的關鍵項目。請將其視為溫習清單(revision checklist)——你應能憑記憶複述其中每一列的內容。

第 1 章——重點筆記摘要
關鍵項目概念案例/參考
考核目標考生須在疏忽、救濟與抗辯、佔用人責任、產品責任,以及妨擾與 Rylands v Fletcher 案規則等領域運用核心法律原則,並恪守操守標準。SQE1 考核大綱
何謂侵權?侵權法為受法律保護之利益遭侵害者提供法律救濟。它是一個涵蓋各類損害或不當行為的統稱性概念
侵權法的主要目的首要目標在於補償受害人,並使其回復至侵權若未發生時原應所處的狀態。
最常見的侵權:疏忽疏忽課予謹慎義務。欲確立申索,須證明謹慎義務的存在、義務的違反、因果關係及由此所生的損害。
疏忽的構成要素謹慎義務 + 違反謹慎義務 + 因果關係 + 損害
疏忽的發展現代疏忽概念相對嶄新,透過判例法確立。在 1932 年之前,除非存在既定謹慎義務(多見於專業關係之中),否則一般性的疏忽並不獲承認。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蘇格蘭法上侵權的稱謂在蘇格蘭,以「delict」一詞指稱其他法域中所稱的「侵權」。

6. 練習任務

在嘗試多項選擇題之前,請藉以下任務鞏固你對本章的理解。

練習任務 ——說明確立疏忽侵權申索所需的關鍵要素(key elements)。請運用內文所提供的公式來組織你的答案,並援引為現代疏忽侵權奠定基礎的里程碑案例(landmark case)

Key point
範例結構 ——(1)陳述公式:謹慎義務 + 違反謹慎義務 + 因果關係 + 損害 = 疏忽侵權。(2)依次說明各項要素。(3)指出 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為確立現代疏忽侵權、並引入對其「鄰人」負有謹慎義務之要求的案例。

7. 選擇題練習——五道 SQE 風格題目

以下每一道題目均仿照 SQE1 FLK1 單一最佳答案題(single best answer questions)的風格與難度。請以閉卷(closed-book)方式作答每題,寫下你的答案,然後翻至答案解析。答案解析會說明每個選項正確或錯誤的原因——請完整閱讀每一段解析。

第 1 題
一名事務律師正向一名實習生(trainee)說明侵權法的概念基礎。侵權在根本上奠基於以下哪一概念?

A. 法律(Law)。

B. 法院(Court)。

C. 權利(Rights)。

D. 真誠(Sincerity)。

E. 立法(Legislation)。

Answer & explanation
答案:C。
C 正確——侵權在根本上奠基於「權利」(rights)的概念。侵權法的首要目標,在於為受法律保護之人的權利或利益遭受侵害提供法律救濟
A 錯誤——「法律」過於籠統,未能捕捉侵權以受保護利益為本的基礎。
B 錯誤——法院是執行權利的場所,並非侵權的概念基礎。
D 錯誤——真誠與侵權的根本無關。
E 錯誤——侵權法大部分屬於判例法(case law),而非立法;立法並非其概念基礎。(參見第 1.3 節。)
第 2 題
Sarah 是一名專業廚師,最近開辦了一個烹飪班。某日她在示範刀工時,不慎割傷了手指。她隨即抓起一條毛巾止血,卻忘記關掉爐火。結果引發火災,致使其中一名學員 Mark 受到輕傷。Mark 決定就疏忽起訴 Sarah。以下哪一項要素並非 Mark 對 Sarah 確立疏忽侵權申索所必需?

A. 謹慎義務(Duty of Care)。

B. 違反義務(Breach of Duty)。

C. 因果關係(Causation)。

D. 損害(Damage)。

E. 意圖(Intent)。

Answer & explanation
答案:E。
E 正確——在疏忽侵權中,意圖(intent)並非必需要素。關注重點在於被告是否違反了對原告造成損害的謹慎義務
A 錯誤——謹慎義務是申索的第一項要素。
B 錯誤——須證明對該義務的違反(breach)
C 錯誤——因果關係(即違反造成了損害)是必需的。
D 錯誤——須證明損害。(參見第 1.3.2 節——疏忽侵權公式。)
第 3 題
John 是一名瓶裝飲料製造商,最近推出了一個有機果汁的新產品系列。顧客 Emily 從本地一家商店購買了其中一瓶。在喝下半瓶果汁後,她在瓶底發現了一隻腐爛的昆蟲,導致她遭受嚴重的精神困擾。Emily 決定就疏忽起訴 John。以下哪一項原則對 Emily 確立其對 John 的申索最為相關?

A. 損害的可預見性(Foreseeability of damage)。

B. 鄰近性或「鄰人關係」(Proximity or 'neighbourhood')。

C. 公平性(政策考量)(Fairness, policy considerations)。

D. 合約關係(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E. 製造商對產品危險性的知悉(Manufacturer's awareness of the product's danger)。

Answer & explanation
答案:B。
B 正確——在里程碑案例 Donoghue v Stevenson 中,上議院(House of Lords)確立:當產品以離開製造商時的原狀送達消費者,且無合理的中途檢查可能性時,製造商對其產品的最終消費者負有謹慎義務。此通常稱為「鄰人原則」(neighbour principle),著重於負有義務一方與享有義務一方之間的鄰近性或「鄰人關係」(proximity or 'neighbourhood')
A 錯誤——可預見性與義務相關,但本案事實(製造商與最終消費者)最直接觸及的是在 Donoghue v Stevenson 中以實質相同事實所確立的鄰近性/鄰人原則。
C 錯誤——政策/公平性是進一步的考量,並非本案事實中最直接適用的原則。
D 錯誤——Emily 是從商店、而從 John 處購得該瓶飲料,故不存在合約關係;Donoghue v Stevenson 的意義正在於毋須有合約。
E 錯誤——製造商對危險的知悉並非此處確立義務的支配性原則。(參見第 1.4 節。)
第 4 題
一名委託人詢問其事務律師侵權法的主要目的為何。以下哪一項陳述對該目的的描述最為恰當?

A. 就加害人對受害人的不當行為予以懲罰。

B. 補償受害人,並使其回復至侵權若未發生時原應所處的狀態。

C. 嚇阻一般公眾犯罪。

D. 執行當事人之間所議定的合約條款。

E. 僅在當事人之間已存在合約關係時方提供救濟。

Answer & explanation
答案:B。
B 正確——侵權法的主要目的在於就損害補償受害人,並使其回復至侵權若未發生時原應所處的狀態
A 錯誤——侵權主要具有補償性,而非懲罰性;懲罰是刑法的功能。
C 錯誤——嚇阻犯罪是刑法的功能,而非侵權法。
D 錯誤——執行合約條款是合約法(contract)的功能。
E 錯誤——自 Donoghue v Stevenson 以來,侵權救濟並不取決於當事人之間存在合約關係。(參見第 1.3.1 節。)
第 5 題
一名實習事務律師正在研究疏忽侵權的發展。關於 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判決之前的法律狀態,以下哪一項陳述正確?

A. 一般性的疏忽侵權早已獲承認,凡因疏忽行為而受害者皆可申索。

B. 並不存在一般性的疏忽侵權,惟在已被接納存在既定謹慎義務(例如專業義務)的情形下則屬例外。

C. 唯有在被告意圖對原告造成損害時,方可就疏忽提出申索。

D. 疏忽申索完全由國會法令(Acts of Parliament)規範,而非由法院規範。

E. 疏忽侵權與其現代形式完全相同,須證明義務、違反、因果關係及損害。

Answer & explanation
答案:B。
B 正確——直至 1932 年為止,一般性的疏忽侵權並未獲承認,惟在存在既定謹慎義務(established duty of care)(例如醫生及其他專業人士所負的義務)的情形下則屬例外。否則,大多數因疏忽行為而受傷之人,除非與被告之間存在合約關係,否則無法獲得救濟。
A 錯誤——一般性的疏忽侵權正是 1932 年之前所存在者。
C 錯誤——疏忽涉及的是不謹慎行為,而非故意行為;意圖並非疏忽的要素。
D 錯誤——疏忽是透過判例法(case law)發展而來,而非透過成文法。
E 錯誤——侵權的現代形式是 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所確立,而非在其之前即已存在。(參見第 1.4 節。)
持續以 PASS SQE 練習:每章五道題目僅僅是個開始。欲以考試節奏練習並涵蓋 FLK1 及 FLK2 大綱的每一個細節,請使用 CELE PASS SQE App——逾 10,000 道高品質 SQE1 練習題,並附有由 CELE 的 SQE 導師撰寫的詳盡解析。即日起於 celebar.com 開始練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