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導論
英格蘭與威爾斯的每一位成年人去世時都會留下一份遺產(estate)——即其於死亡當下所擁有的一切,減去其所負欠的一切之總和——而這份遺產必須被收集歸集、清償債務與稅款,並將餘額分配予依法有權取得之人。遺囑與遺產管理(Wills and the 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正是規範上述一切如何進行的英格蘭法律與實務體系。
它是英格蘭法律制度中最古老的部分之一。仍然生效的 Wills Act 1837(《1837 年遺囑法》)規定了有效遺囑的形式要件,至今仍為現行法。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ct 1925(《1925 年遺產管理法》)規範無遺囑而死亡者遺產之分配,以及管理遺產之人的權力。Inheritance Tax Act 1984(《1984 年遺產稅法》)規範死亡時及多種生前贈與所課徵的稅款。與這些法律並存的,還有若干較為專門的成文法規——Trustee Act 1925(《1925 年受託人法》)、Trustee Act 2000(《2000 年受託人法》)、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y and Dependants) Act 1975(《1975 年遺產(家屬及受扶養人供養)法》)、Inheritance and Trustees' Powers Act 2014(《2014 年繼承及受託人權力法》)以及 Non-Contentious Probate Rules 1987(《1987 年非訟遺囑認證規則》)——它們提供了其餘的運作機制。
就 SQE1 FLK2 而言,你需要以執業中新近取得資格的事務律師(newly qualified solicitor)的水準掌握這套機制:此人在入職第一天,便能坐在剛遭喪親之痛的家屬對面,正確辨識法律爭點、適用正確規則、得出正確答案,並能察覺何時須將事務向上呈報。這正是 FLK2 單一最佳答案題所設定的標準,也是本書所依循的標準。
2. 實務的三個階段
雖然 FLK2 考綱以抽象標題列出其主題——遺囑的有效性、無遺囑繼承規則、遺產管理授權書、遺產管理、遺產稅——但在實務上,每一件遺囑與遺產事務都落入三個截然不同階段之一。知道某情境屬於哪一階段,將有助你當場辨識可能涉及哪些規則。
1.2.1 第一階段——規劃遺囑(生前)
在委託人生前,事務律師的角色是接受指示、就委託人如何傳承其遺產提供意見、草擬一份有效的遺囑、依照 Wills Act 1837 第 9 條安排其簽署執行,並妥善保管。規劃工作亦包括就生前贈與提供意見以減輕遺產稅(inheritance tax, IHT)負擔、就資產架構提供意見以善用零稅率額度(nil rate band)與住宅零稅率額度(residence nil rate band)、就持續性授權書(lasting powers of attorney)提供意見,以及就遺囑與其他工具(信託中的人壽保單、退休金指定受益人、共有財產)之間的互動提供意見。規範第一階段的法律集中於第 2 章與第 3 章:遺囑本身的有效性,以及對遺囑所作贈與的解釋。
1.2.2 第二階段——取得遺產管理授權書
委託人去世後,下一項任務便是取得處理遺產的法律授權。該授權以遺產管理授權書(grant of representation)的形式呈現,由 HM Courts and Tribunals Service(HMCTS,英國法院及審裁處事務署)透過遺囑認證登記處(Probate Registry)核發。若死者留有有效遺囑,遺囑中指名的遺囑執行人(executors)便申請遺囑認證書(grant of probate);若無遺囑,則由依無遺囑繼承規則有權取得之人申請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若有遺囑但無可進行認證的執行人,則申請附遺囑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with the will annexed)。第二階段亦涉及為遺產估值、填寫遺產稅申報表(通常為 IHT400,或若遺產屬 2022 年規則下的豁免遺產(excepted estate)則完全無須申報)、安排初步繳納任何應付遺產稅,並透過 MyHMCTS 線上提交申請。規範第二階段的法律見於第 4、5、6、7 及 9 章。
1.2.3 第三階段——管理遺產
授權書核發後,遺產代理人(personal representatives, PRs)便可收集歸集資產、清償債務與負債、繳納管理期間到期的任何所得稅與資本利得稅、給付遺贈,並將剩餘遺產(residue)分配予受益人。遺產代理人享有出售、投資、撥充(appropriation)及預付(advancement)的法定權力,並受 Trustee Act 2000 下的法定注意義務(duty of care)之拘束。他們必須保護自己以防範未知債權人與下落不明的受益人——通常是依 Trustee Act 1925 第 27 條刊登公告——必須辨識並回應依 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y and Dependants) Act 1975 提出的任何請求,並須為受益人製作遺產帳目(estate accounts)。規範第三階段的法律見於第 8、11 及 12 章。
3. 法律淵源
遺囑與遺產法主要為成文法。若你記住四部成文法,你便掌握了 80% 的法律:Wills Act 1837(有效性與解釋)、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ct 1925(無遺囑繼承與遺產代理人權力)、Inheritance Tax Act 1984(稅務),以及 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y and Dependants) Act 1975(家屬供養)。Trustee Act 1925、Trustee Act 2000 與 Non-Contentious Probate Rules 1987 則提供其餘的運作機制。
1.3.1 主要立法
Wills Act 1837 是規範遺囑訂立、撤回與解釋的基礎法律。第 7 條將訂立遺囑的最低年齡定為 18 歲;第 9 條列出簽署執行的四項形式要件;第 15 條使遺贈予見證人或其配偶之贈與歸於無效;第 18、18A、18B 及 18C 條處理結婚、離婚、民事結合(civil partnership)及民事結合解除對現存遺囑的效力;第 20 條規範撤回;第 21 條處理塗改;第 33 條則在特定家屬贈與中,以已故受益人的直系卑親屬(issue)替代該受益人。你將在第 2 章與第 3 章遇到上述全部內容。
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ct 1925 規範無遺囑繼承以及遺產代理人的權力與義務。第 33 條對全部或部分無遺囑而死亡者的遺產代理人課加一項法定信託(並附帶出售權);第 34(3) 條及附表 1 第 II 部列出償付能力充足遺產中清償債務的順序;第 35 條確立 Locke King 案規則,即附帶負擔的資產自行承擔其負擔;第 41 條為遺產代理人的撥充權;第 46 條規定無遺囑繼承的分配(經 Inheritance and Trustees' Powers Act 2014 修正);第 47 條為直系卑親屬設立法定信託。
Trustee Act 1925 提供了 FLK2 經常測試的另外三項規定。第 27 條透過法定公告,賦予遺產代理人與受託人對抗未知債權人及受益人的保護;第 31 條(生活費維持,maintenance)與第 32 條(預付,advancement),二者均經 ITPA 2014 修正,為未成年及附條件受益人的預設法定權力,其中第 32 條現准許預付達受益人推定份額之全部;第 61 條則賦予法院裁量權,在遺產代理人與受託人誠實且合理地行事時,免除其個人責任。Trustee Act 2000 於第 1 條及附表 1 課加法定注意義務,並賦予一般投資權力(第 3 條),但須符合標準投資準則(第 4 條)、徵詢意見的義務(第 5 條)、取得土地的權力(第 8 條)及委任授權的權力(第 11 條)。
Inheritance Tax Act 1984 是遺產稅的法典。其主要規則十分簡單——死亡稅率 40%(若淨遺產至少 10% 移轉予慈善機構,則適用 36% 慈善稅率)、對移入信託的應稅移轉適用 20% 的生前稅率、零稅率額度 £325,000、住宅零稅率額度 £175,000。其細節——累計(cumulation)、遞減(taper)、營業財產減免與農業財產減免、保留利益贈與規則(gift with reservation of benefit),以及七年與十四年規則——構成第 9 章與第 10 章的主要內容。
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y and Dependants) Act 1975(I(PFD)A 1975)賦予特定範圍的家屬與受扶養人一項法定權利,可於授權書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法院申請,從遺產中取得合理財務供養(reasonable financial provision)。此見於第 8 章。最後,Inheritance and Trustees' Powers Act 2014(ITPA 2014)對 AEA 1925 第 46 條的無遺囑繼承分配作了現代化修正(廢除尚生存配偶的法定終身權益),並對 Trustee Act 1925 第 31 及 32 條作了現代化修正;本書中所有數字與分配均已反映 ITPA 2014 的修正。
1.3.2 附屬立法與法院規則
Non-Contentious Probate Rules 1987(NCPR 1987,經修正)是遺囑認證申請的程序法典。第 20 條列出有遺囑時申請授權書的優先順序;第 22 條列出無遺囑繼承時的優先順序;第 27 條規範棄權(renunciation);第 44 條規範異議備案(caveats);第 46 條規範傳喚(citations)。訟爭性(contentious)遺囑認證請求(包括依 I(PFD)A 1975 提出的請求,以及質疑有效性的遺囑認證請求)由 Civil Procedure Rules 第 57 部規範。Inheritance Tax (Delivery of Accounts) (Excepted Estates) Regulations 2004(《2004 年遺產稅(申報表遞交)(豁免遺產)規則》),經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的大幅修正,規範現行豁免遺產制度,於此制度下無須遞交遺產稅申報表;2022 年前的 IHT205 表格已被廢除。
1.3.3 專業操守
SRA Code of Conduct for Solicitors, RELs and RFLs 2019(《2019 年律師監管局事務律師、註冊歐洲律師及註冊外國律師操守守則》)是第 12 章的基礎。第 1.2 段禁止濫用地位以謀取私利;第 6.1 段規範自身利益衝突;第 6.2 段規範兩名委託人之間的利益衝突;第 6.3 段規範保密。除守則外,Law Society Practice Note on making gifts of money or property to solicitors(法律協會關於向事務律師贈與金錢或財產的實務指引)提供了重大價值指引(significant value guidance),當委託人欲以遺囑將贈與留予事務律師時,事務律師必須予以適用。
| 法律淵源 | 規範事項 | 關鍵條文 |
|---|---|---|
| Wills Act 1837 | 遺囑的訂立、撤回與解釋(有效性與解釋)。 | 第 7、9、15、18、18A、18B、18C、20、21、33 條 |
| 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ct 1925 | 無遺囑繼承分配以及遺產代理人的權力與義務。 | 第 33、34(3) 條及附表 1 第 II 部、35、41、46、47 條 |
| Trustee Act 1925 | 遺產代理人/受託人的保護;生活費維持與預付;法院免責。 | 第 27、31、32、61 條 |
| Trustee Act 2000 | 法定注意義務;投資;徵詢意見;取得土地;委任授權。 | 第 1 條及附表 1、第 3、4、5、8、11 條 |
| Inheritance Tax Act 1984 | 死亡時及生前移轉的遺產稅法典。 | 死亡稅率 40%(慈善 36%);生前稅率 20%;NRB £325,000;RNRB £175,000 |
| I(PFD)A 1975 | 家屬供養——從遺產中取得合理財務供養。 | 於授權書核發後 6 個月內申請 |
| ITPA 2014 | 對 AEA 第 46 條無遺囑繼承及 Trustee Act 1925 第 31–32 條作現代化修正。 | 廢除配偶的法定終身權益;全額預付 |
| NCPR 1987 | 非訟遺囑認證申請的程序法典。 | 第 20、22、27、44、46 條 |
| CPR 第 57 部 | 訟爭性遺囑認證請求,包括 I(PFD)A 1975 請求。 | Civil Procedure Rules 第 57 部 |
| SRA Code of Conduct 2019 | 專業操守,包括向事務律師作出的贈與。 | 第 1.2、6.1、6.2、6.3 段 |
4. 核心術語
遺囑認證實務的詞彙大多源自維多利亞時代,且未必總是直觀。以下各段介紹你在本書通篇所需的核心詞彙。不要試圖一次全部記熟——隨著你逐章研讀實質內容,這些含義將變得自然而然。然而,有兩個總括性術語值得現在就學習:遺產代理人(Personal Representative)與遺產管理授權書(Grant of Representation)在其後每一章都會用到。
1.4.1 遺囑事務中的相關人士
遺囑人(testator)(女性委託人有時稱 testatrix)是訂立遺囑之人。若某人留有有效遺囑而死亡,即為有遺囑(testate);若無,則為無遺囑(intestate)。受益人(beneficiary)是有權自遺產取得利益之人——或依遺囑(動產受遺贈人(legatee)或不動產受遺贈人(devisee)),或依無遺囑繼承規則。在某項遺產資產經移轉同意(assent)或撥充予受益人之前,受益人對該特定資產並無物權:在此之前,其權利僅為一項對人權利(chose in action),即要求遺產獲妥善管理(Commissioner of Stamp Duties v Livingston [1965] AC 694)。表 1.1 概述你在遺囑事務中會遇到的相關人士。
| 術語 | 身份 | 授權來源 |
|---|---|---|
| 遺囑人 / Testatrix | 訂立遺囑之人。若遺囑有效,即為有遺囑而死亡。 | Wills Act 1837 第 7、9 條 |
| 遺囑執行人(Executor) | 由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至多四人)以管理遺產之人。 | 遺囑本身;權利於死亡時歸屬 |
| 遺產管理人(Administrator) | 於無遺囑繼承或無可進行認證之執行人時,由遺囑認證登記處指定以管理遺產之人。 | 遺產管理書授權書 |
| 遺產代理人(Personal Representative) | 遺囑執行人與遺產管理人的通稱;在第二、三階段中為事務律師的委託人。 | AEA 1925;Trustee Act 1925 |
| 受益人(Beneficiary) | 依遺囑或無遺囑繼承有權自遺產取得之人。 | 遺囑或 AEA 1925 第 46 條 |
| 見證人(Witness) | 依 WA 1837 第 9 條見證遺囑簽署執行之人。 | Wills Act 1837 第 9 條;依第 15 條喪失受益資格 |
1.4.2 遺產及其贈與
遺產(estate)是死者於死亡當下實質享有權利的全部財產之總和,減去債務與喪葬費用。毛遺產(gross estate)是扣除前的價值;淨遺產(net estate)則是扣除後的價值。就遺產稅目的而言(第 9 章),依 IHTA 1984 第 5 條於死亡前一刻的遺產,略寬於遺產代理人實際所能處理的遺產,因為它包含諸如死者在共有財產中可分割的實質權益等項目。
以遺囑作出的贈與可能是動產遺贈(legacy)(動產的贈與)、不動產遺贈(devise)(不動產的贈與)或 bequest(兩者皆可)。現代擬稿傾向以 gift 或 legacy 統稱全部,但 FLK2 出題者有時會使用傳統術語。動產遺贈進一步分類為特定(specific)、一般(general)、指定來源(demonstrative)、金錢(pecuniary)或剩餘(residuary)——剩餘遺贈受領人取得在每一項其他遺贈以及每一筆債務、稅款與費用清償完畢後所餘之物。此分類決定一項贈與是否因標的滅失而失效(ademption)、是否自行承擔其遺產稅,以及在遺產無償付能力時以何順序遞減(abate)。第 3 章將詳細闡述此分類。表 1.2 為快速參照。
| 術語 | 含義 | 相關章節 |
|---|---|---|
| 遺產(Estate) | 死亡時實質擁有的全部財產,減去債務與喪葬費用。 | 第 4、7、9 章 |
| 剩餘遺產(Residue / Residuary estate) | 在債務、費用、稅款及一切特定與金錢遺贈清償後所餘之物。 | 第 3、5、8 章 |
| 特定遺贈(Specific legacy) | 特定可辨識資產的贈與(例如「我的金戒指」)。若該資產於死亡時已不在遺產中,則因標的滅失而失效。 | 第 3 章 |
| 金錢遺贈(Pecuniary legacy) | 固定金額金錢的贈與。不因標的滅失而失效;若遺產不足,則按比例遞減。 | 第 3、8 章 |
| 剩餘贈與(Residuary gift) | 在一切其他贈與及負債之後所餘之物的贈與。預設承擔剩餘的遺產稅負擔。 | 第 3、9 章 |
| 遺囑認證價值(Probate value) | 死亡之日的公開市場價值。構成 TCGA 1992 第 62 條下資本利得稅的成本基礎。 | 第 9、11 章 |
| 移轉同意(Assent) | 遺產代理人藉以將特定遺產資產歸屬於有權取得之受益人的正式行為。 | AEA 1925 第 36 條;第 8 章 |
| 撥充(Appropriation) | 遺產代理人將某項遺產資產移轉予受益人,以充當或部分充當某項金錢或一般遺贈之給付的權力。 | AEA 1925 第 41 條;第 8 章 |
1.4.3 遺囑的生與滅
遺囑可由遺囑附件(codicil)加以補充——遺囑附件是修改現存遺囑的正式文件。遺囑附件本身必須符合 Wills Act 1837 第 9 條的形式要件,且於有效簽署執行時,就大多數目的而言,將遺囑重新公佈(republishes)為截至遺囑附件之日的狀態。遺囑可因撤回(revocation)而失效:由其後的遺囑或遺囑附件明示撤回,由其後不一致的遺囑默示撤回,因意圖撤回而為的銷毀(destruction with the intention to revoke)(Wills Act 1837 第 20 條),或因遺囑人其後的結婚或民事結合而自動撤回(第 18 及 18B 條)。另有兩種情形可能使某項特定贈與失效,而不撤回整份遺囑:標的滅失(ademption),即某項特定贈與因其標的於死亡時已不再構成遺產的一部分(例如已被出售或贈出)而失效;以及失效(lapse),即某項贈與因指名受益人先於遺囑人去世而失效。Wills Act 1837 第 33 條排除失效之適用:當贈與係予遺囑人的直系卑親屬,且已故受益人留有於遺囑人去世時仍生存的直系卑親屬時,已故受益人的份額按支系(per stirpes)傳予其直系卑親屬。上述一切將於第 3 章詳述。
5. 事務律師在三個階段中的角色
事務律師在三個階段中增添價值的方式截然不同,而 FLK2 出題者會分別測試事務律師在每一階段中的角色知識。
在第一階段(遺囑規劃)中,事務律師當面或透過視訊接受指示。他們必須確信委託人具有遺囑能力(testamentary capacity)且並非在脅迫或不當影響下行事;必須仔細保存會談紀錄(attendance note);必須適用法律協會的黃金規則(golden rule),並在對委託人能力有任何疑慮時取得獨立的醫療證據(Kenward v Adams (1975);Key v Key [2010])。其後,他們必須草擬一份準確反映委託人意願的遺囑、就遺產稅規劃提供意見,並依 Wills Act 1837 第 9 條安排妥善的簽署執行。若委託人欲將贈與留予事務律師本人,或留予事務律師的家屬或事務所,則事務律師在進一步行動前必須適用第 12 章的利益衝突規則。
在第二階段(申請授權書)中,事務律師通常是為遺產代理人,而非受益人行事。因此其委託人是有權申請之人:若有遺囑,為依 NCPR 第 20 條的遺囑執行人;若無,則為依 NCPR 第 22 條於無遺囑繼承中有權取得之人。事務律師收集有關遺產資產與負債的資訊、以死亡之日為準對其估值、填寫並遞交 IHT400(或確認遺產屬豁免遺產而無須遺產稅申報)、安排初步繳納任何應付遺產稅,並透過 MyHMCTS 以屬實聲明為佐證提交授權書申請。
在第三階段(遺產管理)中,事務律師通常繼續為遺產代理人行事。他們就資產的收集、依法定順序清償債務、特定與金錢遺贈的處理、管理期間的稅務狀況、遺產帳目的形式與內容、剩餘遺產移轉予剩餘受益人,以及遺產代理人依 Trustee Act 1925 第 27 條所享有的個人保護等事項提供意見。若有依 I(PFD)A 1975 提出的請求,事務律師則就應抗辯或和解提供意見。在遺產管理結束時,事務律師交付遺產帳目,並於有資產留存在持續信託中時,由為遺產代理人行事轉為為受託人行事。
6. SQE1 FLK2 考試
SQE1 由兩項選擇題考試組成:FLK1(運作法律知識 1,Functioning Legal Knowledge 1)與 FLK2(運作法律知識 2)。每項考試包含 180 道單一最佳答案題,分兩場各 90 題進行,每場歷時 2 小時 33 分鐘(合計五小時六分鐘的考試時間)。FLK2 考試涵蓋財產法與實務、遺囑與遺產管理、事務律師帳目、土地法、信託,以及刑事責任與刑法及實務。
在 FLK2 的 180 道題目中,預計每場約有 18 至 24 道落入遺囑與遺產考綱範圍。其中,依 SRA 規格說明,約三分之一與遺產稅相關(本書第 9 章與第 10 章),因此你複習時間中最大的單一投入應放在這兩章。其餘題目分布於有效性與簽署執行(第 2 章)、贈與的解釋與失效(第 3 章)、遺產代理人(第 4 章)、無遺囑繼承(第 5 章與第 6 章)、授權書與遺產管理(第 7 章與第 8 章),以及操守(第 12 章)。
1.6.1 單一最佳答案形式
每道題目呈現一個事實情境(通常為三至十行文字),有時隨附其他文件,例如自遺囑中摘錄的條款、一封信函或一個遺產稅數字,接著詢問「以下何者……?(Which ONE of the following…)」。其後是 A 至 E 五個選項。五個選項中恰有一個為單一最佳答案。其餘選項之所以錯誤,可能因其適用了錯誤規則、錯誤陳述規則、將規則錯誤適用於事實、描述了一種雖屬可行但在當下情境中並非最佳的做法,或純屬虛構一項法律命題。
沒有倒扣分。你應當作答每一道題目。若你在兩個選項間猶疑不定,就選一個——留空題目比有 50% 機會選對答案更糟。若你確實毫無頭緒,就先跳過並標記該題;你可在卷末再回頭處理。
五個選項絕不會明顯荒謬。錯誤答案的設計旨在獎勵仔細閱讀:常見陷阱是某選項陳述了一項正確的法律命題,但就所給事實而言根本不適用。另一種是某選項適用了正確規則,卻錯了一個字——例如「於死亡後六個月內」,而法定時限其實是自遺產管理授權書核發起六個月,而非自死亡起。仔細閱讀題幹,並逐字閱讀每一個選項。相關用語是「就所給事實而言(on the facts given)」,而非「原則上」或「在多數情形下」。
1.6.2 FLK2 出題者在遺囑科目中測試什麼
FLK2 遺囑部分會出現五種反覆出現的題型。第一,有效性題目:就有關其簽署執行、遺囑人能力,或諸如結婚、離婚、銷毀或塗改等其後事件的事實,該文件是否構成有效遺囑?這些測試第 2 章。第二,贈與失效題目:遺囑中某項特定贈與是否生效,抑或因失效(lapse)、標的滅失(ademption)、棄絕(disclaimer)、見證人受益人規則,或離婚的效力而失效?Wills Act 1837 第 33 條是否為受益人的直系卑親屬救濟該贈與?這些測試第 3 章。第三,無遺囑繼承分配題目:依 AEA 1925 第 46 條,適用 £322,000 的法定遺贈額、28 日生存(survivorship)要件及法定信託後,由誰取得遺產?這些測試第 5 章。
第四,授權書與遺產管理題目:誰可申請授權書、需要何種授權書,以及遺產代理人享有哪些權力與義務——尤其是關於遺產代理人對抗未知請求的保護,以及依 I(PFD)A 1975 提出之請求的範圍?這些測試第 4、7 及 8 章。第五,遺產稅計算題目:就一個經演算的情境,適用零稅率額度、住宅零稅率額度、對失效的潛在豁免移轉(PET)的遞減減免(taper relief)、慈善稅率、營業財產減免與農業財產減免(將 2026 年 4 月 6 日起的 £250 萬合併額度納入考量),以及負擔與歸屬規則。這些測試第 9 章與第 10 章,並且是遺囑題目中單一最大的板塊。
7. 如何使用本書
第 2 章至第 12 章的每一章均採相同架構。章首的 SQE 考試建議(SQE Assessment Advice)方塊指出 FLK2 出題者在該主題上最可能測試的內容。一個簡短的導論(Introduction)節預告該章內容,並將其錨定於 1.2 的三階段框架中。其後是編號的實質章節,列出法律內容,並附完整的法條引用與案例引註。每一條重要規則之後都緊跟一個演算範例(worked example),將該規則適用於一組具體事實。文中的提示方塊——核心術語(KEY TERM)、SQE 考試提示(SQE EXAM TIP)、範例(EXAMPLE)、警示(WARNING),以及(在適用時)未來改革(FUTURE REFORM)——提醒學生注意最常出錯之處。
在每章末尾,你會找到一個重點筆記(Key Notes)表格,概述供最後階段複習用的主要規則、概念與權威依據;一個複習筆記(Revision Notes)節,內含五個概括性的問答提示;以及五道SQE1 風格的單一最佳答案練習題,並附完整答案解析,說明每個選項為何正確或錯誤。其中若干練習題改編自 SRA 自身公佈的範例試卷。
8. 重點筆記(本章摘要)
以下摘要表格彙整了本章所考核的主要規則、概念與權威依據。請將其視為一份複習檢核表——你應當能憑記憶解釋每一列。
| 關鍵項目 | 概念 | 案例 / 參照 |
|---|---|---|
| 實務的三個階段 | 每一件遺囑與遺產事務都落入三個階段之一:委託人生前的遺囑規劃;死亡後取得遺產管理授權書;以及管理遺產。適用規則前先辨識階段。 | 第 2–12 章 |
| 有遺囑 v 無遺囑 | 若某人留有處分其遺產的有效遺囑而死亡,即為有遺囑;否則即為無遺囑(全部或部分)。分配規則截然不同。 | Wills Act 1837;AEA 1925 第 46 條 |
| 遺囑執行人 v 遺產管理人 | 遺囑執行人在遺囑中指定,其授權源自遺囑;遺產管理人由遺囑認證登記處指定,其授權源自授權書。二者均稱為遺產代理人(PRs)。 | NCPR 第 20、22 條 |
| 遺產管理授權書 | 遺囑認證登記處核發、賦予遺產代理人授權的文件。遺囑認證書(遺囑 + 執行人);附遺囑遺產管理書(有遺囑但無執行人);遺產管理書(無遺囑繼承)。 | NCPR 1987;MyHMCTS |
| 主要成文法 | Wills Act 1837(有效性與解釋);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ct 1925(無遺囑繼承與 PR 權力);Inheritance Tax Act 1984(稅務);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y and Dependants) Act 1975(家屬供養)。 | WA 1837;AEA 1925;IHTA 1984;I(PFD)A 1975 |
| ITPA 2014 | 對 AEA 1925 第 46 條的無遺囑繼承分配(廢除尚生存配偶的法定終身權益)及 Trustee Act 1925 第 31 與 32 條(全額收益與全額預付)作現代化修正。 | ITPA 2014 |
| 遺產稅主要數字(2025/26) | NRB £325,000;RNRB £175,000;死亡稅率 40%(淨遺產至少 10% 移轉予慈善機構時為 36% 慈善稅率);生前應稅稅率 20%。兩項額度均凍結至 2030 年 4 月 5 日。 | IHTA 1984 第 7、8D 條;Autumn Budget 2024 |
| 改革 | 自 2026 年 4 月 6 日(已生效):100% BPR/APR 的 £250 萬合併額度,超出部分 50% 減免,額度可於配偶間移轉;AIM/未上市股份降至 50% BPR。自 2027 年 4 月 6 日:大多數未使用的退休金死亡給付將被納入遺產稅遺產(已宣布,尚未生效)。 | Finance Act 2026;第 9 章 |
| FLK2 考試形式 | 涵蓋六個 FLK2 科目的 180 道單一最佳答案題;五個選項 A–E;一個正確答案;無倒扣。每場約 18–24 道遺囑題,其中遺產稅為單一最大板塊。 | SRA FLK2 規格說明 |
| SRA Code of Conduct 2019 | 遺產管理中專業操守的框架。在贈與留予事務律師本人時,第 1.2、6.1、6.2 與 6.3 段為關鍵段落。 | SRA Code 2019;第 12 章 |
9. 複習筆記
請逐一研讀以下重點複習提示。先嘗試憑記憶作答——其下方的註解提供標準答案,並解釋該要點對 SQE1 FLK2 的重要性。
註解。第一階段為規劃:在委託人生前,事務律師接受指示、評估委託人的遺囑能力(適用 Banks v Goodfellow 測試與黃金規則)、就遺產分配與遺產稅規劃提供意見、草擬遺囑,並依 Wills Act 1837 第 9 條安排簽署執行。規範的法律見於第 2 章與第 3 章。第二階段為取得授權書:死亡後,事務律師(為遺產代理人行事)為遺產估值、填寫遺產稅申報(IHT400 或豁免遺產聲明)、安排初步繳納遺產稅,並透過 MyHMCTS 申請遺產管理授權書。規範的法律見於第 4、5、6、7 及 9 章。第三階段為遺產管理:收集歸集資產、清償債務與稅款、給付遺贈、分配剩餘遺產、保護遺產代理人對抗未知請求(尤其是 TA 1925 第 27 條的公告),並製作遺產帳目。規範的法律見於第 8、11 及 12 章。
註解。遺囑執行人是在遺囑中指定之人。其授權源自遺囑本身:遺囑執行人的權利於死亡當下歸屬,且他們可在遺囑認證書核發之前採取遺產管理的步驟(例如安排喪事、清償緊急債務,或為保全遺產提起訴訟)——儘管在實務上他們需要授權書方能向第三人證明權利。遺產管理人由遺囑認證登記處依遺產管理書(附遺囑或不附遺囑)指定。其授權僅源自授權書,且他們在授權書核發前完全無權行事(Ingall v Moran [1944] KB 160)。遺囑執行人與遺產管理人均通稱為遺產代理人(PRs),而大多數法定規定——尤其是 AEA 1925 與 Trustee Act 1925 中者——一概適用於遺產代理人而不加區分。
註解。Wills Act 1837 規範遺囑的訂立:誰可訂立遺囑(第 7 條)、有效簽署執行的形式要件(第 9 條)、遺贈予見證人的效力(第 15 條)、撤回(第 20 條)、塗改(第 21 條)、結婚與離婚對遺囑的效力(第 18、18A、18B、18C 條),以及已故受益人的直系卑親屬之替代(第 33 條)。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ct 1925 規範無遺囑繼承時的遺產分配(第 46 條)、為直系卑親屬設立法定信託(第 47 條)、清償債務的順序(第 34(3) 條及附表 1 第 II 部),以及遺產代理人的權力(包括第 41 條的撥充與第 36 條的移轉同意)。Inheritance Tax Act 1984 將生前移轉與死亡時移轉的遺產稅法典化,包括零稅率額度、住宅零稅率額度、減免與豁免。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y and Dependants) Act 1975 賦予特定範圍的家屬與受扶養人於授權書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從遺產中取得合理財務供養的權利。
註解。每道 FLK2 題目呈現一個事實情境,其後是 A–E 五個選項,並詢問何者為單一最佳答案。只有一個選項正確;其餘為干擾項,可能陳述錯誤規則、錯誤適用正確規則,或陳述就所給事實不適用的規則。無倒扣。三項實務策略:第一,辨識情境所屬的階段(它是關於訂立遺囑、取得授權書,還是管理遺產?)——這可縮小規則範圍。第二,逐字閱讀每一個選項——錯誤答案往往僅憑一兩個字便可與正確答案區別(例如法定遺贈額,或某時限是自死亡起算還是自授權書起算)。第三,切勿留空任何題目:排除明顯錯誤的選項,選出餘下最佳者,標記該題,並於卷末再回頭處理。
註解。第一,遺產稅零稅率額度(£325,000)與住宅零稅率額度(£175,000)的凍結已延長(Autumn Budget 2024)至 2030 年 4 月 5 日——故在此日期之前並無與通膨連動的上調,且隨資產價值上升,將有更多遺產須負擔遺產稅。第二,自 2026 年 4 月 6 日起,營業財產減免與農業財產減免就每人合併合資格價值的首 £250 萬給予 100% 減免(未使用的額度可移轉予尚生存的配偶或民事結合伴侶);超出額度的價值僅享 50% 減免。AIM 上市(未上市)股份不再享有 100% BPR,降至 50% BPR。這些變更已依 Finance Act 2026 生效。第三,自 2027 年 4 月 6 日起,大多數未使用的退休金死亡給付預計將被納入死者的遺產以計算遺產稅(已宣布,但截至本書出版之日尚未生效)。
10. 選擇題練習——五道 SQE 風格試題
以下列 SQE1 風格的單一最佳答案題目測試你的理解。每道題目有五個選項,僅有一個正確。請閉卷作答每一道題目,寫下你的答案,然後翻至答案解析。答案解析說明每個選項為何正確或錯誤——請完整閱讀每一則解析。
A. 遺產管理授權書在每一情形下都是創設遺產代理人管理遺產之授權的文件,且在授權書核發前任何人均無權採取遺產管理的步驟。
B. 遺產管理授權書是 HM Courts and Tribunals Service 賦予遺產代理人管理遺產之授權的命令;遺囑執行人的授權源自遺囑本身,並可在授權書核發前採取有限步驟,而遺產管理人的授權則僅源自授權書。
C. 遺產管理授權書是遺囑認證登記處藉以將每一項遺產資產的權利移轉至剩餘受益人名下的正式文件。
D. 在任何遺產中,於任何銀行、房屋互助會(building society)或其他機構釋出死者名下的任何款項之前,均須有遺產管理授權書,無論遺產規模大小。
E. 遺產管理授權書是遺產受益人藉以取得其對遺產特定資產之實質權益的文件;在授權書核發前,受益人毫無任何權益。
Answer & explanation
B 正確——遺產管理授權書是 HMCTS(透過遺囑認證登記處)賦予遺產代理人管理遺產之授權的命令。遺囑執行人的授權源自遺囑,其權利於死亡時歸屬;因此他們可在授權書核發前採取有限步驟(例如安排喪事、清償緊急債務、提起保全訴訟)——儘管需要授權書方能向銀行與土地登記處(Land Registry)證明權利。遺產管理人的授權則僅源自授權書,並在其核發前無權行事(Ingall v Moran [1944] KB 160)。
A 錯誤——它錯誤陳述無人可在授權書核發前行事:那僅就遺產管理人為真,對遺囑執行人則不然。
C 錯誤——它將授權書與移轉同意(assent)相混淆,後者才是實際移轉特定資產權利的文件。
D 錯誤——極小額遺產根本無須授權書(例如依 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Small Payments) Act 1965)。
E 錯誤——受益人並不會因授權書而取得對任何特定資產的實質權益;在移轉同意或撥充之前,受益人僅享有要求遺產獲妥善管理的對人權利(chose in action)(Commissioner of Stamp Duties v Livingston [1965] AC 694),而該權利並不取決於授權書。(見第 1.2 及 1.4 節。)
A. 第一階段是收集遺產的資產;第二階段是清償債務與遺產稅;第三階段是將剩餘遺產分配予受益人。
B. 第一階段是取得遺囑認證書;第二階段是收集資產與清償債務;第三階段是分配遺產。
C. 第一階段是在委託人生前接受指示與草擬遺囑;第二階段是死亡後取得遺產管理授權書;第三階段是管理遺產(收集資產、清償債務與稅款,並進行分配)。
D. 第一階段是委託人生前的稅務規劃;第二階段是為遺產稅目的對遺產估值;第三階段是遞交遺產稅申報表。
E. 第一階段是訂立遺囑;第二階段是管理遺產;第三階段是為未成年受益人設立任何持續信託。
Answer & explanation
C 正確,且準確概述了作為本書組織框架的三個實務階段:第一階段(生前規劃與遺囑擬稿——第 2 章與第 3 章);第二階段(取得遺產管理授權書——第 4、5、6、7 及 9 章);第三階段(管理遺產——第 8、11 及 12 章)。
A 錯誤——它錯誤描述各階段,或錯誤地壓縮了各階段(其「第一階段」至「第三階段」全部都是遺產管理的子任務,即第三階段)。
B 錯誤——同樣錯誤描述各階段,並完全遺漏了生前規劃。
D 錯誤——它將各階段與特定遺產稅任務相混淆,後者實為第二階段的子部分。
E 錯誤——它將遺產管理與持續信託的設立相混為一;持續信託的設立是遺囑的結果,本身並非實務的一個階段。(見第 1.2 節。)
A. 其後結婚撤回先前遺囑的規則規定於 Wills Act 1837 第 18 條。
B. 其後結婚撤回先前遺囑的規則規定於 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ct 1925 第 46 條。
C. 其後結婚撤回先前遺囑的規則規定於 Inheritance Tax Act 1984。
D. 其後結婚撤回先前遺囑的規則規定於 Trustee Act 1925 第 27 條。
E. 其後結婚撤回先前遺囑的規則規定於 Non-Contentious Probate Rules 1987。
Answer & explanation
A 正確——其後結婚(或依平行規定 第 18B 條的民事結合)自動撤回先前遺囑的規則規定於 Wills Act 1837 第 18 條。
B 錯誤——AEA 1925 第 46 條涉及無遺囑繼承分配,而非撤回。
C 錯誤——IHTA 1984 是一部稅務成文法,與撤回毫無關係。
D 錯誤——Trustee Act 1925 第 27 條涉及對債權人與受益人的法定公告,而非撤回。
E 錯誤——NCPR 1987 是規範向遺囑認證登記處提出申請的程序法典,而非實體的撤回規則。(見第 1.3.1 及 1.4.3 節。)
A. Wills Act 1837。
B. 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ct 1925。
C. Inheritance Tax Act 1984。
D. 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y and Dependants) Act 1975。
E. Trustee Act 2000。
Answer & explanation
D 正確——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y and Dependants) Act 1975 是賦予特定範圍的申請人——包括同居達兩年或以上的同居者(第 1(1)(ba) 條)——於授權書核發後六個月內就遺產申請合理財務供養之法定權利的成文法。
A 錯誤——Wills Act 1837 是關於有效性與解釋的成文法,而非家屬供養。
B 錯誤——AEA 1925 是分配與遺產代理人權力的成文法,而非家屬供養成文法。
C 錯誤——IHTA 1984 是稅務法典。
E 錯誤——Trustee Act 2000 規範受託人與遺產代理人的注意義務與投資權力。(見第 1.3.1 及 1.6.2 節。)
A. 事務律師在第三階段的委託人是遺產的剩餘受益人。
B. 事務律師在第三階段的委託人是遺產代理人;受益人並非委託人。
C. 事務律師在第三階段的委託人是對遺產享有最大財務利益之人,無論其為遺產代理人或受益人。
D. 事務律師在第三階段的委託人是遺囑認證登記處,因為事務律師就授權書的管理對登記處負責。
E. 事務律師在第三階段的委託人是死者,因為對已故委託人的保密義務於死亡後持續,且必須透過事務律師而非透過遺產代理人來履行。
Answer & explanation
B 正確——事務律師在遺產管理中的委託人是遺產代理人。受益人對遺產管理的結果有利害關係,但他們並非委託人;事務律師的專業義務係對遺產代理人所負。這是 FLK2 情境題中最常見的單一利益衝突陷阱。
A 基於此理由而錯誤——受益人並非委託人。
C 錯誤——它虛構了一項並不存在的「最大財務利益」測試。
D 錯誤——事務律師就遺產管理並不對遺囑認證登記處負責。
E 錯誤——它錯誤陳述對已故委託人的保密義務(見第 12 章),彷彿該義務使死者成為委託人;事實並非如此。保密義務於死亡後存續,但係代死者而負,而非對作為在生委託人的死者所負。(見第 1.5 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