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英格兰法律制度(ELS)并非经由设计而来,而是生长而成的。在九个多世纪的漫长岁月里,君主、贵族、法官、教会领袖、议会以及公众,依次塑造了它的各项制度。在我们回顾这段历史(第 2 章)之前,本章首先要梳理出每一位 SQE1 考生都必须烂熟于心的基础术语。
你很快会发现,英格兰法律制度独具一格。其传统至今仍清晰可见:出庭律师所戴的假发与所穿的法袍、法庭的庄严仪式,乃至现代成文法仍以冗长的条件句行文的方式,都是明证。随着时间推移,更为现代的理念——人权、权力下放、科技——不得不被吸纳进这一制度之中,而这一过程并不总是一帆风顺。
SQE1 考查的是考生能否将法律适用于客户情境。在适用之前,你必须先学会归类。一名被建筑工承包商坑去 £8,000 的索赔人,需要的是合同(contract)或侵权(tort)方面的民事(civil)建议;一名被指控持刀伤人者,需要的则是刑事(criminal)建议。后续每一章都默认你能把一个问题放进正确的类别中。
2. 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据以规制行为的可强制执行的规则体系。它有别于道德、伦理或社会习俗,因为国家可以通过法院强制人们遵守。
既然我们是在英格兰法律制度(ELS)的背景下讨论法律,你首先可能会问:为什么不称之为“英国法律制度”(British Legal System)? 事实上,联合王国的其他组成部分——苏格兰与北爱尔兰——各自拥有独立的法律制度。其中有历史缘由,源于四个民族在数百年间逐步统一为联合王国(United Kingdom)的过程。就 SQE1 而言,你只会被考查英格兰与威尔士的法律。
(一)法律与道德——二者都规制行为,但只有法律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谋杀既不道德也违法;违背给朋友打电话的承诺不道德,但并不违法。
(二)联合王国(UK)与英格兰法律制度(ELS)——联合王国拥有三套法律制度(英格兰与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SQE 只考查 ELS。
(三)普通法法系与大陆法法系——ELS 属于普通法(common law)法域;苏格兰以及欧洲大陆的大多数国家则属于大陆法(civil law)法域。
3. 法律的不同类型
法律可以按多种不同方式加以分类。理解这些分类对应对 SQE 至关重要:考题常常要求你从客户情境中识别出某一法律问题的正确分类。
1.3.1 成文法与判例法
ELS 中的大多数法律来自两大国内渊源:成文法(statute law,由议会制定的立法)与判例法(case law,由法官在已决案件中发展出来的法律原则体系)。
1.3.2 刑法与民法
刑法(criminal law)处理犯罪行为——即依据该法律制度,其严重程度足以影响整个社会的不当行为。当一个人实施犯罪时,由国家提起公诉,被告人若被定罪则被称为“有罪”(guilty)。处罚可能包括罚金、社区令或监禁。
当今大多数刑事罪行由成文法界定,但仍有一些罪行完全由普通法(common law)规制。例如谋杀(murder)即为一项普通法罪行:其定义源自判例法,而非任何议会法案。
民法(civil law)则相反,涵盖所有非刑事的法律。它赋予个人与公司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致人损害的义务、信守合同的义务、尊重财产的义务,等等。由索赔人(claimant,而非国家)对被告(defendant)提起诉讼。法院的作用不是惩罚,而是要求不法行为人纠正错误、弥补损失——通常通过损害赔偿(damages,金钱补偿)或禁制令(injunction)实现。
| 方面 | 刑法 | 民法 |
|---|---|---|
| 当事人 | 国家(R/王室)诉被告人 | 索赔人诉被告 |
| 证明标准 | 排除合理怀疑 | 盖然性权衡 |
| 结果 | 有罪/无罪 | 承担责任/不承担责任 |
| 救济 | 罚金、监禁、社区令 | 损害赔偿、禁制令、实际履行 |
| 目的 | 惩罚犯罪人;保护社会 | 补偿索赔人;恢复原状 |
| 示例 | R v Smith(盗窃案公诉) | Jones v Brown(过失侵权之诉) |
同一事实事件可同时引发两种诉讼。一名撞伤行人的醉酒司机,既可能在治安法院或刑事法院(Crown Court)被提起公诉(刑事),又可能在郡法院或高等法院被另行提起诉讼(民事)。即便刑事公诉未能成立,民事索赔仍可能胜诉,因为民事证明标准较低。
1.3.3 公法与私法
公法(public law)涉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争议(或国家权力的行使)。它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与人权法。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程序——即个人对公共机构的决定提出质疑——是公法的核心实例。
私法(private law)涉及私方当事人(个人、公司或组织)之间、国家并非一方的争议。它包括合同法、侵权法、财产法、信托法与家庭法。
| 方面 | 公法 | 私法 |
|---|---|---|
| 当事人 | 国家诉个人/官方机构 | 私方当事人诉私方当事人 |
| 分支领域 | 宪法、行政法、刑法、人权法 | 合同、侵权、财产、信托、家庭 |
| 示例 | 司法审查(CPR Part 54,行政法院) | 郡法院中的过失侵权之诉 |
| 法院/审理机构 | 行政法院(KBD) | 郡法院/KBD/ChD |
| 时效 | 应及时提起,且无论如何须在 3 个月内 | 合同/侵权一般为 6 年 |
1.3.4 实体法与程序法
实体法(substantive law)界定法律规则本身——即规制行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例如,谋杀罪由实体法界定:必须有非法杀害行为,且具有杀人或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故意。
程序法(procedural law)规制实体法如何适用与执行。它提供规则框架,例如根据 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1984(“PACE”)所规定的警方羁押权力、证据的可采性,或根据 Criminal Procedure Rules(“CrimPR”)或 Civil Procedure Rules(“CPR”)所规定的庭审进行规则。
① 成文法与判例法——两大国内渊源;以成文法为准。
② 刑法与民法——国家诉被告人 对比 索赔人诉被告;排除合理怀疑 对比 盖然性权衡。
③ 公法与私法——国家介入 对比 私方争议;行政法院 对比 普通民事法院。
④ 实体法与程序法——法律“是什么” 对比 法律“如何”适用。
4. 要点提示(本章小结)
下面的小结表汇总了本章考查的每一个术语与规则。请将其视为一份复习清单——你应当能够凭记忆界定每一行的概念,并举出一个例子。
| 条目 | 概念 | 案例/参考 |
|---|---|---|
| ELS | 英格兰与威尔士的法律——不含苏格兰,不含北爱尔兰。一套普通法制度,其中司法先例与立法并列,发挥重要作用。 | — |
| 什么是法律? | 一国所承认的、对其领土范围内之人具有约束力的规则体系,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 | — |
| 成文法 | 由议会制定——即议会法案。ELS 中位阶最高的法律;冲突时优先于判例法。 | Parliament Act 1949; Consumer Rights Act 2015 |
| 判例法 | 源自司法裁判中的法律原则。亦称“普通法”或“先例”。 | 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AC 562; Rylands v Fletcher (1868) LR 3 HL 330 |
| 刑法 | 影响社会的罪行。由国家提起公诉。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 Theft Act 1968; R v R [1992] 1 AC 599 |
| 民法 | 私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私方提起诉讼。标准:盖然性权衡。 | Contracts (Rights of Third Parties) Act 1999 |
| 公法 | 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争议——刑法、宪法与行政法。 | — |
| 私法 | 私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合同、侵权、财产、家庭法。 | — |
| 实体法 | 界定法律规则、权利与义务。 | — |
| 程序法 | 规制实体法如何适用与执行。 | CPR; CrimPR; PACE 1984 |
5. 选择题练习——五道 SQE 风格试题
以下五道试题在风格、篇幅与难度上均仿照 SQE1 FLK1 的单一最佳答案题。请闭卷作答每一题,写下你的答案,再对照答案解析。答案解析会说明每个选项为何正确或错误——请完整阅读每一条解析。
A. 一套生活在该国的人们被期望自愿遵循、并指导其道德行为的规则体系。
B. 一套可强制执行的规则体系,国家承认其对领土范围内之人具有约束力,并能强制人们遵守。
C. 一套该国公民被期望遵守的价值观、习俗与伦理原则。
D. 议会法案中所载的成文规则,每一位公民都必须服从。
E. 资深法官的裁判,该国民众须在日常生活中遵循。
Answer & explanation
B 正确——法律是一套可强制执行的规则体系,被承认对领土范围内之人具有约束力,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这正是法律区别于道德、伦理或习俗之处。
A 错误——遵守法律并非自愿。
C 错误——价值观、习俗与伦理原则并非法律。
D 错误——ELS 中的法律既见于成文法,也见于判例法,而不仅仅见于议会法案。
E 错误——判例法只是法律两大主要国内渊源之一。(参见第 1.2 节。)
A. 在 ELS 中判例法是位阶最高的法律,其效力优先于议会法案。
B. 议会法案与判例法地位相等,法院必须设法使二者相互调和。
C. 议会法案自动废止所有与之不一致的判例法,无需法院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
D. 在 ELS 中成文法是位阶最高的法律,当成文法与判例法冲突时,以成文法为准。
E. 判例法持续优先于其后不一致的成文法而适用,除非该成文法明确提及在先的案例。
Answer & explanation
D 正确——成文法是 ELS 中位阶最高的法律;当成文法与在先的判例法冲突时,以成文法为准(这是议会至上的一个体现)。
A 错误——判例法并非位阶最高的法律。
B 错误——成文法与判例法地位并不相等。
C 错误——议会法案不会抽象地“自动废止”所有不一致的判例法;法院是在后续案件中适用该成文法,从而实际上取代在先的规则。
E 颠倒了正确的位阶关系。(参见第 1.3.1 节与第 1.4 节。)
A. 刑法,因为邻居损坏了他人的财产。
B. 公法,因为该争议涉及土地与财产权利。
C. 民法,因为这是私方当事人之间关于赔偿的争议。
D. 程序法,因为业主想知道如何提起诉讼。
E. 宪法,因为财产权利受普通法保护。
Answer & explanation
C 正确——两个私方当事人之间关于财产损害与赔偿的争议属于民事事项(通常为妨害(nuisance)或过失(negligence)侵权之诉)。
A 错误——国家并未就某项罪行提起公诉,因此不属于刑事。
B 错误——公法涉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非私人邻里争议。
D 错误——该争议的分类(民事)属于实体法问题;程序处理的是如何推进诉讼,乃次要问题。
E 错误——这是一起普通的私方争议,并非宪法问题。(参见第 1.3.2 节与第 1.3.3 节。)
A. 实体刑法,因为客户已被指控一项刑事罪行。
B. 民法,因为客户正在向事务律师寻求法律建议。
C. 程序法,因为这些问题涉及法院诉讼程序据以进行的规则。
D. 私法,因为该事务律师正在为一名私方客户提供咨询。
E. 公法,因为治安法院是一个公共机构。
Answer & explanation
C 正确——规制证据采纳与证人传唤的规则属于程序法规则(见于 Criminal Procedure Rules、PACE 1984 及相关权威)。
A 错误——虽然所涉指控触及实体刑法,但该实习律师的具体问题关乎程序。
B 错误——刑事指控并非民事事项。
D 错误——该实习律师的问题并不取决于公法/私法之分。
E 错误——法院是公共机构这一事实,并不会使该问题成为公法问题。(参见第 1.3.4 节。)
A. 除非议会颁布立法对谋杀罪加以界定,否则谋杀罪在英格兰法律中实际上并不存在。
B. 谋杀罪由欧盟法界定,而欧盟法在英格兰与威尔士继续适用。
C. 谋杀是一项普通法罪行:其定义已通过判例法不断发展与完善,并由法院持续适用。
D. 只有在被告人同意普通法定义适用于其案件的情况下,谋杀罪才能被提起公诉。
E. 谋杀罪由 Criminal Procedure Rules 规制,该规则既规定了该罪行的定义,也规定了起诉程序。
Answer & explanation
C 正确——谋杀是一项普通法罪行:其构成要件(非法杀害他人,且具有杀人或造成严重身体伤害之故意——由 R v Cunningham [1982] AC 566 予以确认)已由法院通过判例法发展形成,并持续得到适用。
A 错误——该罪行在普通法上即告成立,无需成文法定义。
B 错误——谋杀罪并不由欧盟法规制。
D 错误——被告人是否同意,与普通法定义是否适用无关。
E 错误——CrimPR 是程序规则;它们并不界定实体罪行。(参见第 1.3.2 节与 SQE 考试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