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法律服务"?SQE1 FLK1 该科目的考查范围
法律服务(Legal Services)是 SQE1 执业法律知识第一卷(Functioning Legal Knowledge 1,FLK1)考试所考查的五门科目之一。与 FLK1 其余四门科目——商法与实务、争议解决、合同法和侵权法——不同,法律服务并非一门单一的实体法学科。它是一门综合性科目,将每位律师自取得执业资格的第一天起就必须掌握的四个不同的职业实务领域汇集在一起。
根据 SRA 的 FLK1 考查大纲(assessment specification),四大考查领域如下所列。它们之间存在一条共同主线:律师向公众提供法律服务时,由制定法、监管规则和职业标准对其施加的各项义务。
(1)SRA 的监管职能——基本原则(Principles)、行为守则(Codes of Conduct)、保留法律活动(reserved legal activities)、对事务所及个人的授权(authorisation)、职业责任保险(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以及其他受监管的服务提供者。
(2)洗钱(Money laundering)——反洗钱(AML)立法的目的与适用范围、何时应当报告可疑情形及报告程序、《2002年犯罪收益法》(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下的直接参与/非直接参与犯罪,以及《2017年洗钱条例》(Money Laundering Regulations 2017)下的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
(3)金融服务(Financial services)——适用于律师事务所的监管框架,包括特定投资(specified investments)、特定活动(specified activities)、豁免(exemptions),以及《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4)资金筹措方式(Funding options)——私人委托代理协议(private retainers)、有条件收费协议(conditional fee agreements,CFAs)、损害赔偿挂钩协议(damages based agreements,DBAs)、固定收费(fixed fees)、刑事及民事法律援助的资格条件、第三方资助(third party funding),以及法律费用保险(legal expenses insurance)。
这四个领域之间存在一条共同主线:律师向公众提供法律服务时,由制定法、监管规则和职业标准对其施加的各项义务。理解这些义务并非一项学术性的练习——它是胜任执业工作的根本所在。
2. 英格兰与威尔士法律职业的组织结构
英格兰与威尔士的法律职业是分立的(divided),并由一系列经核准的监管机构(approved regulators)加以监管。本节介绍主要的法律职业类型,以及由《2007年法律服务法》(Legal Services Act 2007)所建立的监管架构。
1.2.1 事务律师、出庭律师及其他法律职业人员
英格兰与威尔士的法律职业分为两大主要分支:事务律师(solicitors)和出庭律师(barristers)。事务律师由律师监管局(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SRA)监管,是绝大多数客户的首要联系人。他们就广泛的法律事项提供咨询、起草文件、办理交易,并可(在具备相应的出庭发言权(rights of audience)的前提下)在法庭上代理客户。出庭律师由出庭律师标准委员会(Bar Standards Board,BSB)监管;他们专长于出庭辩护和咨询工作,传统上由事务律师转委托,不过如今在许多情形下已可采用直接("公众")委托(direct ("public") access)的方式。
除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之外,法律服务市场还包括若干其他受监管的职业人员。特许法律执行员(Chartered Legal Executives,即 CILEx 会员)由 CILEx Regulation 监管。持牌产权转让人(Licensed conveyancers)由持牌产权转让人委员会(Council for Licensed Conveyancers,CLC)监管,专长于不动产交易。讼费律师(Costs lawyers)由讼费律师标准委员会(Costs Lawyer Standards Board,CLSB)监管,负责处理法律费用的核定与协商。公证人(Notaries)由教务长(Master of the Faculties)监管,主要负责认证供境外使用的文件。专利代理人及商标代理人(Patent attorneys and trade mark attorneys)由知识产权监管委员会(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ulation Board,IPReg)监管,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事务。
除上述受监管的职业人员外,还存在一个日益增长的不受监管的法律服务提供者(unregulated legal service providers)市场——包括遗嘱代写公司、麦肯齐之友(McKenzie Friends)以及法律科技平台——它们可以在不受职业监管约束的情况下提供某些非保留(unreserved)法律服务。保留活动与非保留活动之区分的重要意义,将在第 3 章中加以探讨。
1.2.2 《2007年法律服务法》:监管架构
英格兰与威尔士现行的法律服务监管框架由《2007年法律服务法》(Legal Services Act 2007,"LSA 2007")所确立。该法是对 David Clementi 爵士所作《法律服务监管框架审查报告》(Review of the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Legal Services,2004年)的立法回应;该报告建议设立一个独立的监督性监管机构,并在代表职能(representative functions)与监管职能(regulatory functions)之间作出清晰的分离。
LSA 2007 设立了法律服务委员会(Legal Services Board,"LSB"),作为英格兰与威尔士所有经核准监管机构的监督性监管机构。LSB 并不直接监管单个的事务律师或事务所;相反,它对各经核准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并确保它们达成该法第 1 条(section 1)所列的监管目标(regulatory objectives)。
在此架构之下,SRA 是经核准的监管机构(即以律师协会(Law Society)所授予的权限运作的一线监管机构),负责监管事务律师、已注册欧洲律师(registered European lawyers,RELs)、已注册外国律师(registered foreign lawyers,RFLs),以及他们藉以执业的事务所。SRA 制定教育(education)(含 SQE)、入行(admission)、职业行为(conduct)和纪律惩戒(discipline)方面的标准。它授权事务所从事保留法律活动,并处理关于职业行为(professional conduct)的投诉——这有别于关于服务质量低劣(poor service)的投诉,后者由法律监察专员(Legal Ombudsman)处理。
| 层级 | 机构 | 职能 |
|---|---|---|
| 监督性监管机构 | 法律服务委员会(LSB) | 监督所有经核准监管机构(LSA 2007 第 2 条);确保监管目标得以实现 |
| 经核准监管机构 | SRA · BSB · CILEx Regulation · CLC · IPReg · 教务长 · CLSB | 对各自所辖职业人员进行一线监管 |
| 一线监管(事务律师) | 律师监管局(SRA) | 监管事务律师、RELs、RFLs 及律师事务所——基本原则、行为守则、授权、执法 |
3. 科目脉络图:四大考查领域如何相互关联
四大考查领域并非彼此孤立的领域(isolated silos)。它们在实务中相互交织,并通过 SRA 标准与监管规则(SRA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对律师施加的总括性义务而联系在一起。本节展示各主题之间的关联。
SRA 监管(第 2–3 章)奠定了基础。SRA 基本原则与行为守则确立了律师必须在其中运作的伦理框架。各项基本原则——尤其是诚信行事(act with integrity,第 5 项原则)、为每一客户的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s of each client)行事(第 7 项原则),以及维护更广泛的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第 1 项原则)——构成了考纲中其余各领域的根基。当反洗钱报告义务与客户保密义务相冲突时,或当客户就一项可能属于受监管活动的产品请求咨询时,正是这些基本原则提供了用以化解此种张力的统领性框架。
洗钱(第 5–6 章)作为受监管行业内的"独立法律职业人员"("independent legal professionals"),对律师施加了具体的法定义务。《2017年洗钱条例》要求事务所建立客户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内部报告的制度。《2002年犯罪收益法》与《2000年反恐怖主义法》(Terrorism Act 2000)下的刑事犯罪,使未能报告可疑活动、或(哪怕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清洗犯罪收益的律师承担个人责任。律师必须向事务所指定的负责官员(nominated officer)报告可疑情形,即便这与保密义务相冲突。
金融服务(第 7 章)论述《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对从事(或无意间涉足)受监管金融活动的律师所施加的各项限制。一般禁止(general prohibition,第 19 条)、金融推介限制(financial promotions restriction,第 21 条)和职业事务所豁免(professional firms exemption,第 327 条)都与日常的交易实务相关——尤其是在公司、商事和私人客户业务中。
资金筹措方式(第 8–10 章)涉及客户如何为法律服务付费。律师在委托代理关系成立之初就资金筹措事宜进行说明的义务(与 SRA 行为守则第 8.7 段(para 8.7)关于客户信息与费用的规定相关联),使该领域与监管框架直接相连。理解关于有条件收费协议、损害赔偿挂钩协议、法律援助资格、第三方资助和法律费用保险的各项规则,无论对于胜任执业还是对于通过 SQE 考试,都至关重要。
4. SQE1 FLK1 考试:题型、答题思路与应试策略
SQE1 包含两场执业法律知识考试:FLK1 与 FLK2。每场为单次作答 180 道选择题,作答时间 5 个小时(其间设有一次安排好的休息)。法律服务的题目仅出现在 FLK1 中;它们不会出现在 FLK2 中。
每道题目遵循标准格式:一段事实情景(factual scenario)(通常为两到四句话),其后是一个题干问题(stem question)以及五个标注为 A 至 E 的选项。考生必须选出唯一最佳答案(single best answer)。考试不设倒扣分(no negative marking)。情景从事务律师或客户的视角写成,旨在考查将法律原则运用(application)于实际情形的能力——而不仅仅是对规则的记忆。你必须分析事实、识别相关规则,并将其加以运用以确定正确的结论。
应对法律服务题目的关键策略
(1)确定考查领域。判断所考查的是四个领域中的哪一个——监管标准、洗钱、金融服务,还是资金筹措。这能引导你找到正确的那套规则。
(2)寻找法律触发点(legal trigger)。某一事实触发点会引动一项具体规则——例如"该律师怀疑该笔资金来源于逃税"(洗钱),或"该律师建议客户投资某种债券"(金融服务)。
(3)运用规则,而非凭直觉。"必须"(Must)指向一项强制性的制定法/监管要求;"应当"(should)指向 SRA 守则或最佳实践。
(4)果断排除。常见的干扰项会陈述正确的规则,却将其套用到错误的事实上,或混淆相关概念(例如将 CFA 的成功费与 DBA 的百分比上限相混淆),又或错误地指认相关的制定法。
(5)留意"最恰当地描述"("best describes")。可能不止一个选项含有真实的陈述,但只有一个能完整而准确地针对该具体事实作出回应。
5. 如何使用本书
本书依照四大考查领域的结构编排。第 1 单元(第 1–3 章)涵盖 SRA 的监管职能。第 2 单元(第 4–6 章)论述优先于其他义务的法定义务:《2010年平等法》、反洗钱框架,以及 POCA 与反恐怖主义法下的刑事犯罪。第 3 单元(第 7 章)处理金融服务监管。第 4 单元(第 8–10 章)涵盖资金筹措方式。
SQE 应试建议(SQE Assessment Advice)——开篇的提示框,说明所考查的内容及其考查方式。
带编号的各节——实质性内容,附有制定法引注与判例引注。
重点提示(Key Notes)——以表格形式概括要点及其法律依据,适合快速查阅复习。
复习笔记(Revision Notes)——五道题目,配有以论述体写就的范例答案。
SQE1 选择题样题(Sample SQE1 Multiple-Choice Questions)——五道基于情景的题目,采用官方 SQE 格式(五个选项,唯一最佳答案)。
答案与解析(Answer Key and Explanations)——对每道选择题的详细解析,包括每个错误选项错在何处。
全部内容截至 2026年4月 为最新,反映了最新的立法、监管规则和 SRA 指引。
6. 重点提示(本章小结)
下表汇总了本章所考查的要点及其法律依据。请将其作为一份复习清单(revision checklist)——你应当能够凭记忆陈述每一要点及其依据。
| 要点 | 依据 |
|---|---|
| 《2007年法律服务法》设立了 LSB 以及经核准监管机构的框架 | 《2007年法律服务法》第 1–12 条 |
| SRA 作为 LSA 2007 之下的经核准监管机构,监管事务律师与律师事务所 | LSA 2007 附表 4(Sch 4) |
| 六类保留法律活动(six reserved legal activities)只能由获授权人士(authorised persons)从事 | LSA 2007 第 12 条及附表 2(Sch 2) |
| SQE 自 2021年9月1日 起取代了 LPC/GDL 路径 | SRA 胜任能力评估规则(Assessment of Competence Rules) |
| FLK1 法律服务涵盖四大考查领域:SRA 监管、洗钱、金融服务和资金筹措方式 | SRA FLK1 考查大纲 |
| 各项监管目标包括保护公共利益、维护法治和促进竞争 | LSA 2007 第 1 条 |
| 另类商业结构(Alternative Business Structures,ABS)允许非律师拥有或管理律师事务所 | LSA 2007 第 5 部分(Part 5) |
| CILEx 会员、持牌产权转让人、讼费律师和公证人同属受监管的法律职业人员 | LSA 2007 附表 4(Sch 4) |
| 法律监察专员处理针对法律服务提供者的投诉(服务质量低劣) | LSA 2007 第 6 部分(Part 6) |
| SRA 标准与监管规则(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StaRs)自 2019年11月25日 起取代了旧版手册(Handbook) | SRA 2019年标准与监管规则 |
7. 复习笔记
以下五道题目以论述体形式考查你对本章内容的理解。在阅读范例答案之前,请先凭记忆作答每一题。
Answer & explanation
Answer & explanation
Answer & explanation
Answer & explanation
Answer & explanation
8. 选择题练习——五道 SQE 风格的题目
以下五道题目在风格、篇幅与难度上均仿照 SQE1 FLK1 的唯一最佳答案题。请以闭卷(closed-book)方式作答每一题,写下你的答案,然后完整阅读答案解析——每一条解析都说明了每个选项为何正确或错误。
A. 该律师可以自由提供该项建议,因为就投资提供咨询并非受监管活动。
B. 只要客户作出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该律师即可提供该项建议。
C. 该律师不得提供该项建议,因为推荐某项具体投资属于《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下的特定活动,而该事务所未获 FCA 授权。
D. 该律师可以依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 327 条的职业事务所豁免提供该项建议,但前提是相关条件得到满足。
E. 该律师可以提供该项建议,因为事务律师自动豁免于金融服务监管框架。
Answer & explanation
D 正确——未获 FCA 授权的事务所仍可从事某些受监管活动(包括就投资提供咨询),但前提是满足职业事务所豁免(FSMA 2000 第 327 条)的各项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该活动必须由某项特定的职业服务(professional service)所引起,或与之相辅相成;该事务所不得就该活动从第三方处获取任何金钱报酬(pecuniary reward);并且该事务所必须受一个指定职业机构(designated professional body)(即 SRA)监管。建议一名企业客户投资公司债券以作为现金管理的一部分,能够落入该豁免的范围。
A 错误——就某项具体投资的利弊提供咨询确属 FSMA 2000 及《2001年受监管活动令》(Regulated Activities Order 2001)下的特定活动。
B 错误——客户同意并不能免除取得授权或豁免的必要。
C 错误——虽然一般禁止(第 19 条)适用,但第 327 条的豁免可能允许从事该活动。
E 错误——事务律师并非自动豁免;该事务所要么须获 FCA 授权,要么须满足某项豁免。(参见第 7 章。)
A. 该律师助理已构成刑事犯罪,因为起草土地转让文件属于保留法律活动,只有事务律师才可从事。
B. 该律师助理已构成刑事犯罪,因为所有法律工作都必须由具备资格的事务律师来完成。
C. 该律师助理并未构成犯罪,因为该项工作是在一家获授权事务所内由一名获授权人士监督下完成的,而有权从事该保留活动的是该事务所。
D. 该律师助理并未构成犯罪,因为起草转让契据并非保留法律活动。
E. 该律师助理构成监管违规,但不构成刑事犯罪。
Answer & explanation
C 正确——起草土地转让契据(即 LSA 2007 附表 2 下的保留文书活动)属于保留法律活动。然而,依据第 13 条,"有资格人士"("entitled person")包括获授权事务所的雇员,只要其在某一获授权人士的指示与监督下从事该项活动即可。该律师助理受雇于一家获授权事务所,并在身为获授权人士的合伙人监督下工作;因此该律师助理可以合法地起草该转让文件。
A 错误——它忽略了"有资格人士"这一规定。
B 错误——并不存在所有法律工作都必须由事务律师完成的要求。
D 错误——起草土地转让文件确属保留文书活动。
E 错误——本题关乎的是刑事责任(第 14 条),而非监管违规。(参见第 3 章。)
A. 告知客户,对于人身伤害索赔而言,CFA 是唯一可行的资金筹措方式。
B. 询问客户是否持有可能涵盖该索赔的既有法律费用保险(事前保险,before-the-event insurance)。
C. 建议客户申请民事法律援助,因为所有人身伤害索赔都在援助范围之内。
D. 建议客户改为寻求一份损害赔偿挂钩协议,因为这对客户而言总是更为有利。
E. 因客户对所提议的收费安排提出疑问而拒绝代理。
Answer & explanation
B 正确——依据 SRA 行为守则,律师必须确保客户就其事项将如何定价与筹资获得尽可能充分的信息(第 8.7 段)。这包括询问客户是否持有既有的事前(before-the-event,BTE)法律费用保险——许多客户在其家庭或机动车保单中持有此类保险而不自知。在提议 CFA 或其他安排之前,先核查是否存在既有保险,应当是第一步。
A 错误——人身伤害索赔也可通过 BTE 保险、ATE(事后)保险、DBAs,或(在有限情形下)法律援助来筹资。
C 错误——在《2012年法律援助、量刑及刑事犯罪处罚法》(LASPO 2012)之后,绝大多数人身伤害索赔不在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之内(临床过失为主要例外,且仅限于调查阶段)。
D 错误——DBA 并非"总是更为有利";律师应当呈现全部选项。
E 错误——客户有权询问资金筹措方式。(参见第 8–10 章。)
A. 保护并促进公共利益。
B. 维护法治这一宪制原则。
C. 使律师事务所的盈利最大化。
D. 促进法律服务提供领域中的竞争。
E. 鼓励形成一个独立、强大、多元而高效的法律职业。
Answer & explanation
C 正确——"使律师事务所的盈利最大化"不是监管目标之一。LSA 2007 第 1 条列出了八项监管目标,其中包括保护并促进公共利益(A)、维护法治(B)、促进竞争(D),以及鼓励形成一个独立、强大、多元而高效的法律职业(E)。其余各项目标为:改善诉诸司法的机会、保护并促进消费者利益、增进公众对公民法律权利与义务的理解,以及促进并维持对职业原则的遵守。盈利是一项商业事务,而非监管目标。
A、B、D 和 E 都是真正的第 1 条目标,因此对于这道"不是"("NOT")题来说,它们都是错误答案。(参见第 1.2.2 节。)
A. 持牌产权转让人可以办理该不动产交易,因为产权转让(conveyancing)并非保留法律活动。
B. 持牌产权转让人可以办理该不动产交易,因为依据《2007年法律服务法》,持牌产权转让人获授权从事保留文书活动(包括起草土地转让文件)。
C. 持牌产权转让人不得办理该交易,因为只有事务律师才可在不动产事项中代理。
D. 持牌产权转让人可以办理该交易,但仅限于有事务律师监督该项工作的情形。
E. 持牌产权转让人可以办理该交易,但不得就该出售事宜的法律方面提供咨询。
Answer & explanation
B 正确——持牌产权转让人经持牌产权转让人委员会(CLC)授权,可从事保留文书活动,其中包括起草与土地转让相关的转让文书、产权转让文件、合同及其他文件。CLC 是 LSA 2007 之下的经核准监管机构,因此持牌产权转让人可以办理整笔产权转让交易。
A 错误——产权转让(具体而言即起草转让文书)确属 LSA 2007 附表 2 下的保留法律活动。
C 错误——事务律师对不动产交易并不享有垄断权;持牌产权转让人就此类工作获有授权。
D 错误——持牌产权转让人是独立获得授权的,无需事务律师监督。
E 错误——持牌产权转让人可在其授权范围内就交易的法律方面提供咨询。(参见第 3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