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英格兰法律体系 — 练习题
最高法院严格受1905年上议院判决的约束,不得背离该判决。
在认为背离适当(where it appears right to do so)的情形下,最高法院可以背离该早期判决。
最高法院仅受其自身判决的约束,而不受原上议院判决的约束。
最高法院必须将该事项提交议会处理,而不得自行变更法律。
最高法院仅在征得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背离该判决。
A. 最高法院严格受1905年上议院判决的约束,不得背离该判决。
B. 在认为背离适当的情形下,最高法院可以背离该早期判决。
C. 最高法院仅受其自身判决的约束,而不受原上议院判决的约束。
D. 最高法院必须将该事项提交议会处理,而不得自行变更法律。
E. 最高法院仅在征得上诉法院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背离该判决。
Answer & explanation
正确答案:B。最高法院继承了上议院在《实务声明(司法先例)》(Practice Statement (Judicial Precedent) [1966] 1 WLR 1234)中确立的自由,据此,终审法院可在认为背离适当时(when it appears right to do so)背离其自身先前的判决。该项权力同样适用于其前身上议院的判决,但为维护法律的确定性,该权力的行使十分审慎。A项错误:依据1966年《实务声明》,终审法院并非绝对受其早期判决约束。C项错误:最高法院将原上议院判决视同其自身判决,因此并非对其简单地置之不理,而是可以背离之。D项错误:法院可通过先例原则自行变更普通法(common law),无需将该事项提交议会。E项错误:背离先例完全属于最高法院自身的职权,无需上诉法院同意;而上诉法院本身无论如何均受最高法院的约束。
A. 最高法院受1935年上议院判决的约束,不得背离该判决。
B. 最高法院受1936年枢密院判决的约束,因为它是较新的权威判例。
C. 最高法院既可遵循其前身1935年的判决,也可背离该判决,还可转而采纳1936年枢密院判决中具有说服力的论证。
D. 最高法院仅受2009年10月(即其取代上议院之时)之后作出的判决的约束。
E. 最高法院必须要么遵循1935年的判决,要么将该冲突提交议会解决。
Answer & explanation
C项正确。最高法院依据《实务声明(司法先例)》(Practice Statement (Judicial Precedent) [1966])继承了上议院的自由,可在认为背离适当时背离其自身(及其前身)的先前判决;因此,它并非严格受1935年上议院判决的约束。枢密院判决对最高法院不具约束力,但具有很强的说服性权威(persuasive authority),故最高法院亦可选择转而遵循1936年的判决。因此这三种选项对其而言都是真正可行的。A项错误,因为1966年《实务声明》取消了法院对自身判决的严格自我约束。B项错误,因为较新这一点并不能使枢密院判决具有约束力,它仍仅具有说服力。D项错误,因为最高法院的自由及于2009年10月之前作出的上议院权威判例,它将这些判例视同自身判决。E项错误,因为解决相互冲突的先例属于司法职能;并不存在将该冲突提交议会的程序。
A. 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剔除无争议事项后所余下的部分。
B. 法院所依据的、与当事人有关的任何品格证据(character evidence)。
C. 法官就案件事实中并未出现的假设情形所作的评论。
D. 对判决而言不可或缺的法律论证,它构成判决中具有约束力的部分。
E. 法官在判决中作出的全部见解,无论其对裁判结果是否必要。
Answer & explanation
判决理由(ratio decidendi)是对法院判决而言不可或缺、并构成其判决基础的法律论证;它是判决中依据遵循先例原则(stare decisis)对下级法院产生约束性先例的部分。D项正确。A、B两项错误:事实(包括任何品格证据或其他证据)并非判决理由,判决理由所涉及的是适用于这些事实的法律原则。C项描述的是附带意见(obiter dictum):就假设性或非必要争点所作的评论仅具说服力,不具约束力。E项错误:并非每一项见解都是判决理由;对判决而言并非必要的陈述属于附带意见。
A. 该法官可拒绝遵循该判决,因为郡法院不受上诉级权威判例的约束。
B. 只要该法官给出说明其不同意理由的依据,即可拒绝遵循该判决。
C. 依据约束性先例原则(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该法官必须遵循该判决。
D. 该法官可将其仅视为具有说服力的判决,因为它是一项民事而非刑事判决。
E. 在裁决该案件之前,该法官必须将该问题提交最高法院。
Answer & explanation
依据遵循先例原则(stare decisis),各法院受其在审级体系中上级法院判决之判决理由(ratio decidendi)的约束。郡法院受上诉法院判决的约束,无论该法官是否认为其论证具有说服力,故C项正确。A项错误,因为郡法院作为下级法院,坚定地受上诉法院的约束。B项错误,因为下级法院不能仅凭给出不同意的理由就拒绝遵循具有约束力的上诉级权威判例;它可以提出批评,但仍须适用具有约束力的判决理由。D项错误,因为民事/刑事的区分并不影响上诉法院判决是否约束下级法院;两个庭的判决均约束其下级法院。E项错误,因为郡法院并无将国内先例问题提交(refer)最高法院的权力或要求;只有某些提交程序(如历史上向欧盟法院(CJEU)的提交)才以那种方式运作,而该机制在英国脱欧(Brexit)之后已不再适用。
该多数意见适用了哪一项法律解释规则?
A. 黄金规则(the golden rule)。
B. 字面规则(the literal rule)。
C. 弊端规则(the mischief rule)。
D. 同类规则(the ejusdem generis rule)。
E. 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余规则(the expressio unius rule)。
Answer & explanation
多数意见超越字面文义,着眼于议会意图纠正的、先前法律中的缺陷或弊端(mischief),并对该规定作出能够推进该补救目的的解释。这就是弊端规则(the mischief rule,源自Heydon's Case),并以Royal College of Nursing v DHSS一案为例证,故C项正确。字面规则(B项)会赋予文字其平实、通常的含义而不论结果如何,并会导致相反的结论。黄金规则(A项)适用字面含义,除非其会产生荒谬结果,此时再作出恰好足以避免该荒谬结果的修正;而多数意见的论证立足于议会的目的,而非避免荒谬。同类规则(D项,the ejusdem generis rule)将列举一系列具体词语之后所跟随的概括性词语解释为限于同一类别,此处并不涉及该问题。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余规则(E项,the expressio unius rule)意指提及某一事项即默示排除其他事项,而多数意见并未依赖该规则;事实上该规则的指向恰恰相反。
A. 检控方(Prosecutor)。
B. 申索人(Claimant)。
C. 原告(Plaintiff)。
D. 被告(Defendant)。
E. 陪审团(A jury)。
Answer & explanation
D项正确:在民事诉讼和刑事检控中,被告(defendant)都是被提起诉讼程序所针对的一方(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也称为被指控人(accused))。A项错误,因为检控方(prosecutor)仅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在民事庭审中并无角色。B项错误,因为刑事诉讼中并无申索人(claimant);申索人是提起民事申索的一方。C项错误,因为原告(plaintiff)是英格兰过去对提起民事申索一方的称谓,自1999年《1998年民事诉讼规则》(Civil Procedure Rules 1998)生效后,已被申索人(claimant)一词取代;如今该称谓在两类法院中均已不再使用,在刑事案件中更是绝无使用。E项错误,因为陪审团在刑事法院(Crown Court)的刑事审判中属常态,但在现代民事审判中极为罕见(仅限于少数几类案件),并非两类诉讼共同的常规特征;被告才是两类诉讼共同具备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