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导论
本章聚焦于侵权法的历史与发展。在探讨后续各章所考查的具体侵权类型之前,必须先理解什么是侵权(tort)、侵权法的目的何在,以及现代过失侵权(tort of negligence)是如何被确立的。这些基础知识构成了此后所有主题的根基。
侵权法是私法(private law)的核心支柱之一。当一方的行为侵害了另一方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时,侵权法便介入提供救济(remedy)——最常见的形式是判予损害赔偿(damages),以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
2. 考核目标
考生须能够将相关的核心法律原则与规则恰当且有效地运用(apply)于以下所列各领域中贴近实务的、以客户为背景的及涉及职业伦理的问题与情境,其水平应达到一名能够胜任执业的初级合格律师(competent newly qualified solicitor in practice)的标准。
过失侵权(Negligence)。
救济与抗辩(Remedies and defences)。
占有人责任(Occupiers' liability)。
产品责任(Product liability)。
妨害(Nuisance)以及 Rylands v Fletcher 案所确立的规则。
考生须证明其有能力诚实正直地行事(act honestly and with integrity),并遵守 SoSC(执业能力声明)、SRA 原则(SRA Principles)及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考生应能调取并运用上述各法律及实务领域的知识。
3. 什么是侵权法(Tort)?
侵权法是法律的一个分支,它为任何遭受受法律保护之利益被侵害(breach of an interest protected by law)的人提供法律救济(legal remedy)。
1.3.1 侵权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侵权法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compensate)受害人所受的损害并为其提供救济,使其恢复到假如侵权行为未曾发生时其本应所处的状态(position they would have been in if the tort had not occurred)。
1.3.2 实务中最常见的是哪一种侵权?
在你将要学习的各类侵权中,你读到和听到最多的将是过失侵权(tort of negligence),它课以一项不得违反注意义务(duty of care)的义务。
确立注意义务(duty of care)是任何过失侵权之诉的第一要件(first element)。简而言之,要在过失侵权中成立请求,须证明:存在一项注意义务、该义务已被违反(breached),且被告的违反行为已致使原告遭受损害(caused damage)。下文给出一种便于记忆的表述方式。
| 过失侵权——构成要件 |
|---|
| 注意义务 + 违反注意义务 + 因果关系 + 损害 = 过失侵权(Duty of Care + Breach of Duty of Care + Causation + Damage = Tort of Negligence) |
4. 过失侵权(Negligence):现代过失侵权制度的发展
为了更好地理解现代过失侵权,有必要了解判例法(case law)的发展,以及法院是如何解释先前判例(interpreted prior case law)的。
过失侵权在普通法(common law)中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尽管这一概念至今也已有九十多年的历史。过失侵权的法律依据可见于 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一案。
直至 1932 年,一般性的过失侵权(general tort of negligence)尚未被法律所承认,除非在已被认可存在既定注意义务(established duty of care)的情形下。例如,医生被期待应达到其专业所应有的某种行为水准。除少数特定情形外,多数因他人过失行为而受伤的人,无法就所受损害寻求法律救济,除非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contractual relationship)——而在实务中,这种情形极为罕见。
5. 要点提示(本章小结)
下面的小结表格汇总了本章所考查的关键要点。请将其视为一份复习清单(revision checklist)——你应当能够凭记忆复述其中的每一行内容。
| 关键要点 | 概念 | 案例 / 参考 |
|---|---|---|
| 考核目标 | 考生须在过失侵权、救济与抗辩、占有人责任、产品责任,以及妨害与 Rylands v Fletcher 案规则等领域运用核心法律原则,并遵守职业伦理标准。 | SQE1 考核大纲 |
| 什么是侵权? | 侵权法为受法律保护之利益被侵害的情形提供法律救济。它是涵盖各类损害或不法行为的统称(umbrella term)。 | — |
| 侵权法的主要目的 | 首要目标是补偿受害人,并使其恢复到假如侵权行为未曾发生时其本应所处的状态。 | — |
| 最常见的侵权:过失 | 过失侵权课以一项注意义务(duty of care)。要成立请求,须证明注意义务的存在、对该义务的违反、因果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损害。 | — |
| 过失侵权的构成要件 | 注意义务 + 违反注意义务 + 因果关系 + 损害。 | — |
| 过失侵权的发展 | 现代过失概念相对较新,由判例法确立。在 1932 年之前,除非存在既定注意义务(通常见于专业关系中),否则一般性过失不被承认。 | 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
| 苏格兰法中的侵权术语 | 在苏格兰,使用"delict"(私犯)一词来指称其他法域中所称的"tort(侵权)"。 | — |
6. 练习任务
在尝试选择题之前,请通过以下练习任务来巩固你对本章内容的理解。
练习任务 ——请阐述在过失侵权中成立请求所需的关键要件(key elements)。请运用正文所提供的公式来组织你的答案,并援引为现代过失侵权奠定基础的里程碑式案例。
7. 选择题练习——五道 SQE 风格试题
以下每道试题都在风格与难度上模拟了 SQE1 FLK1 的单项最佳答案(single best answer)题。请闭卷作答,写下你的答案,然后再翻看答案解析。答案解析说明了每个选项为何正确或错误——请完整阅读每一条解析。
A. 法律(Law)。
B. 法院(Court)。
C. 权利(Rights)。
D. 真诚(Sincerity)。
E. 制定法(Legislation)。
Answer & explanation
C 正确——侵权法从根本上立足于"权利"(rights)这一概念。侵权法的首要目标是为一个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遭受侵害提供法律救济。
A 错误——"法律"过于宽泛,无法体现侵权以受保护利益为基础这一本质。
B 错误——法院是执行(enforce)权利的场所,而非侵权的概念基础。
D 错误——真诚与侵权的根基无关。
E 错误——侵权法的大部分是判例法(case law),而非制定法;制定法并非其概念基础。(参见第 1.3 节。)
A. 注意义务(Duty of Care)。
B. 违反义务(Breach of Duty)。
C. 因果关系(Causation)。
D. 损害(Damage)。
E. 故意(Intent)。
Answer & explanation
E 正确——在过失侵权中,故意(intent)并非必需的要件。关注的重点在于被告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并由此致使原告遭受损害。
A 错误——注意义务是该请求的第一要件。
B 错误——必须证明对该义务的违反。
C 错误——因果关系(即违反行为导致了损害)是必需的。
D 错误——必须证明存在损害。(参见第 1.3.2 节——过失侵权公式。)
A. 损害的可预见性(Foreseeability of damage)。
B. 邻近性或"邻人关系"(Proximity or 'neighbourhood')。
C. 公平性(政策考量)(Fairness, policy considerations)。
D. 合同关系(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E. 制造商对产品危险性的知悉(Manufacturer's awareness of the product's danger)。
Answer & explanation
B 正确——在里程碑式案例 Donoghue v Stevenson 中,上议院(House of Lords)确立了如下原则:当产品以离开制造商时的原状到达消费者手中、且不存在进行中间检验的合理可能性时,制造商对其产品的最终消费者负有注意义务。这通常被称为"邻人原则"(neighbour principle),其关注的是负有义务一方与该义务所及一方之间的邻近性或"邻人关系"(proximity or 'neighbourhood')。
A 错误——可预见性与注意义务相关,但本案事实(制造商与最终消费者)最直接对应的是邻近性/邻人原则,而该原则正是在与本案实质上相同的事实上于 Donoghue v Stevenson 案中确立的。
C 错误——政策/公平是进一步的考量因素,并非本案事实下最直接相关的原则。
D 错误——Emily 是从商店而非从 John 处购买的瓶装果汁,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Donoghue v Stevenson 案的意义恰恰在于无需合同关系。
E 错误——制造商对危险性的知悉,并非本案中确立注意义务的主导原则。(参见第 1.4 节。)
A. 因加害人对受害人行为恶劣而对其加以惩罚。
B. 补偿受害人,并使其恢复到假如侵权行为未曾发生时其本应所处的状态。
C. 威慑社会公众,使其不致实施犯罪行为。
D. 强制履行当事人之间所约定的合同条款。
E. 仅在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时才提供救济。
Answer & explanation
B 正确——侵权法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害,并使其恢复到假如侵权行为未曾发生时其本应所处的状态。
A 错误——侵权法主要是补偿性的,而非惩罚性的;惩罚是刑法的功能。
C 错误——对犯罪的威慑是刑法的功能,而非侵权法。
D 错误——强制履行合同条款是合同法(contract)的功能。
E 错误——自 Donoghue v Stevenson 案以来,侵权救济并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参见第 1.3.1 节。)
A. 一般性的过失侵权早已得到承认,任何因疏忽行为而受害的人均可提出请求。
B. 当时不存在一般性的过失侵权,除非在已被认可存在既定注意义务(如某项专业义务)的情形下。
C. 只有在被告意图(intended)对原告造成损害的情形下,才能就过失提出请求。
D. 过失请求完全由议会立法(Acts of Parliament)而非由法院加以规范。
E. 过失侵权与其现代形态完全相同,须证明注意义务、违反、因果关系与损害。
Answer & explanation
B 正确——直至 1932 年,一般性的过失侵权尚未被承认,除非存在既定注意义务(established duty of care)(例如医生及其他专业人士所负的义务)。否则,多数因过失行为而受伤的人无法获得救济,除非他们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A 错误——一项一般性的过失侵权恰恰是 1932 年之前所不存在的。
C 错误——过失关乎疏忽行为而非故意行为;故意并非过失的要件。
D 错误——过失是通过判例法(case law)发展而来的,而非由制定法确立。
E 错误——该侵权的现代形态是由 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案确立的,而非在其之前。(参见第 1.4 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