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usts · 1

Introduction to Trust Law

Introduction

信托(trust)是衡平法最为强大且独具特色的创造之一。其核心是一种受信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一方(受托人 trustee)为另一方(受益人 beneficiary)的利益而持有财产的法律所有权(legal title),而后者持有衡平(受益)所有权(equitable/beneficial title)。本章作为开篇,介绍信托法的核心术语——委托人(settlor)、受托人、受益人——以及你必须为 SQE1 FLK2 掌握的主要分类明示信托与默示信托(express v implied trusts)私益信托与慈善信托(private v charitable trusts)固定信托与裁量信托(fixed v discretionary trusts),以及归复信托与推定信托(resulting v constructive trusts)。本章还追溯信托的历史渊源,阐释其在现代资产管理、遗产规划与商业实务中持续的重要性

Assessment focus

在 SQE1 FLK2 考试中,你必须以胜任的新近取得资格的律师之水平,将信托法的核心原则运用于贴近真实的、以客户及职业道德为背景的问题。SRA 就信托所列的功能性法律知识声明涵盖明示信托与默示信托受信关系受托人的义务、权力与责任,以及衡平救济(equitable remedies)。考生无须展示对境外资产、外国法或外国税收的知识。题目为单一最佳答案题(SBAQs),置于贴近真实的情境之中;考试要求你对信托加以分类运用规则,而非仅仅背诵定义。本考试为闭卷考试,故本章中的术语与各项区别必须凭记忆复述。

Study tips

1)背熟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创设信托)、受托人(持有法律所有权)、受益人(持有衡平所有权)。2)锁定最高层级的划分:明示信托(由委托人有意创设)与默示信托(依法律的运作而产生——归复信托与推定信托)。3)在明示私益信托之内,区分固定信托(权益由委托人界定)与裁量信托(受托人自行决定如何在一类受益人中分配)。4)记住慈善信托是有效的目的信托(purpose trusts),而私益(非慈善)目的信托一般无效(仅有有限的例外)。5)区分生前信托(inter vivos/lifetime trusts)遗嘱信托(testamentary trusts,于死亡时生效)。6)注意用于定位的关键成文法:《1535 年用益法》(Statute of Uses 1535)《1925 年受托人法》(Trustee Act 1925)《2000 年受托人法》(Trustee Act 2000)

1. 理解信托法

信托(trust)是衡平法(equity)的产物。它使财产的所有权得以在法定所有权人(legal owner,即受托人)与受益所有权人(beneficial owner,即受益人)之间分离:前者负责管理财产,后者享有财产的价值。本节将界定信托的概念,指出信托的三方当事人,并阐明每位 SQE1 考生都必须能够从客户情境中识别出来的信托主要分类

1.1.1 定义

信托(Trust)一种信义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其中受托人(trustee)为指定受益人(beneficiaries)的利益持有特定财产的法定权利(legal title),而受益人则享有衡平(受益)权利(equitable / beneficial title)。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义务:受托人必须依照信托条款及一般法律的规定,管理、投资、保管并经营信托财产。

就实务而言,当一人(委托人,settlor)将资产转移给另一人(受托人,trustee),由其为第三方(受益人,beneficiary)之利益而持有并管理时,信托即告成立。所有权由此一分为二:受托人成为享有管理权能的法定所有权人,而受益人则持有衡平权益(equitable interest),有权享有该财产之利益。

受托人(Trustee)受指定持有信托财产法定权利并为受益人管理该财产的个人或机构。受托人负有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ies),且必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行事。
委托人(Settlor)通过将其资产转移(设定)入信托而创设信托之人。(若信托系以遗嘱方式创设,则相应之人为遗嘱人,testator。)信托一经有效设立,委托人通常即退出信托关系,除非信托条款另有约定,否则不保留任何权益。
受益人(Beneficiary)从信托中受益并对信托财产持有衡平(受益)权益之个人或实体。受益人即受托人必须为其利益管理信托之人。
Key point
信托的根本特征在于所有权在法定权利(受托人)与衡平权利(受益人)之间的分离。这一为衡平法所承认并强制执行的分离,正是信托区别于直接赠与、合同或单纯代理的所在。

1.1.2 信托的类型

信托类型繁多。最重要的区分在于明示信托(express trusts)与默示信托(implied trusts)之间。明示信托由委托人有意且明确地创设默示信托因法律的运作而产生;其两种主要类型为复归信托(resulting trusts)与推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s)。

另一项区分则在于生前信托(inter vivos trust)与遗嘱信托(testamentary trust)之间。生前信托(或称“在世信托”)于委托人在世期间设立。遗嘱信托以遗嘱方式创设,并于委托人死亡时生效。

1.1.2.1 明示信托

明示信托由委托人有意创设,通常载于书面文件(例如信托契据或遗嘱)。明示信托可依其所创设的受益权益的性质,区分为私益信托公益信托

私益(明示)信托(Private (Express) Trust)特定可确定之人的利益而创设的信托。私益信托必须满足受益人原则(beneficiary principle):必须存在可确定的、能够强制执行该信托的受益人。

固定信托(fixed trust)——每位受益人的权益均由委托人固定并加以界定(例如“归 A 终身享有,其后归 B”)。受托人对于何人受益及受益份额毫无裁量权

裁量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受托人被授予裁量权,以决定如何(有时甚至是否)在一个可确定的潜在受益人类别(即“客体”,objects)中分配信托财产。任何单个客体均无固定的受益权;在裁量权行使之前,每位客体仅享有受益的期待

目的信托(purpose trust)——为实现某一目的而非为某些可确定之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一项不具有确定受益人的私益(非公益)目的信托,因缺乏可强制执行该信托的受益人,通常将归于无效,尽管存在少数经认可的例外

公益信托(Charitable Trust)一种纵无个别受益人却仍有效目的信托。公益信托系为不特定多数之人或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创设,其目的必须属于经认可的慈善目的之列,并满足公共利益(public benefit)要件(现由 Charities Act 2011 规范),方为有效。

1.1.2.2 默示信托

委托人的意图未经明确表示,而法律为实现衡平的结果而推定或施加某一信托者,该信托即称为默示信托。其两种主要形式为复归信托推定信托

复归信托(Resulting Trust)一种因法律运作而产生的信托,使受益权益“复归”(返还)给委托人或委托人的遗产。复归信托通常产生于以下情形:明示信托归于无效、明示信托未能用尽全部受益权益,或某人将财产作无偿转移给他人、或以他人名义购置财产之时(即推定的复归信托,presumed resulting trust)。
推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一种由法院施加的信托,作为对违背良心之行为(unconscionable conduct)的衡平法回应——例如,为防止一人在他人受损的情况下不当得利而设,此种情形往往随违背信义义务、欺诈或不当影响(undue influence)等不法行为而生。推定信托因法律运作而产生,与当事人的意图无关。
复归信托 v 推定信托
对比项复归信托推定信托
如何产生因法律运作而生(推定意图/明示信托归于无效)由法院施加,以防止违背良心之行为
权益归向复归于委托人/转移人/遗产归于良心要求其应当受益之人
典型触发事由明示信托归于无效或未能用尽受益权益;无偿转移或以他人名义购置违背信义义务、欺诈、不当影响或其他违背良心之行为
功能填补受益所有权中的空缺防止不当得利的衡平救济/制度
Key point
明示 v 默示——首要区分。 明示信托由委托人有意创设(私益或公益;固定、裁量或目的)。默示信托因法律运作而产生(复归或推定)。能够从客户情境中将某一信托归入正确类别,是 SQE 考试的常见考点。
信托的分类(概览 ★ 必须记忆)
类别子类型关键特征
明示私益——固定受益权益由委托人界定;受托人无裁量权
明示私益——裁量受托人在一类客体中选择分配方式
明示私益——目的为某一目的而非为某些人;除适用例外外,通常无效
明示公益为公共利益而设的有效目的信托(Charities Act 2011)
默示复归受益权益复归于委托人/遗产
默示推定由法院施加以防止违背良心之行为
按时间生前/遗嘱于委托人在世期间设立/以遗嘱于死亡时设立
第 1.1 节要点:① 信托使所有权一分为二——受托人持有法定权利,受益人持有衡平权利。② 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③ 顶层区分:明示(有意)v 默示(因法律运作——复归/推定)。④ 明示私益信托可分为固定、裁量或目的;⑤ 公益信托为有效的目的信托,但私益目的信托通常无效。⑥ 信托可为生前(在世)或遗嘱(死亡时)信托。

2. 信托法的历史沿革

信托并非凭空形成。它历经数百年,自中世纪的“用益”(use)演变而来,由土地所有人的实际需要以及衡平法法院的介入所塑造。对这段历史的基本了解,有助于解释信托法为何呈现出今日的面貌。

Key point
早期起源。 信托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其演变源于在所有人离家在外期间——往往是在十字军东征(Crusades)期间——管理土地与资产的需要。土地所有人会将土地转移给一位受信任之人,由其为所有人或其家庭之“用益”而持有;衡平法随即介入,强制持有人履行该项安排。

法律演进。 数百年来,信托法通过普通法(衡平法)原则成文法立法两条路径不断发展,持续适应着变化的社会与经济状况。

重要历史里程碑
渊源意义
Statute of Uses 1535(1535 年用益法)处理土地的所有权与控制权问题,试图通过将法定权利归属于受益人来“执行”用益。
Trustee Act 1925(1925 年受托人法)一部奠基性的现代成文法,整合并革新了受托人的权力与义务
Trustee Act 2000(2000 年受托人法)进一步革新了受托人的权力,引入(其中包括)法定的注意义务(duty of care)以及更宽泛的投资授权(delegation)权力。
第 1.2 节要点:① 信托自中世纪的“用益”演变而来,最初用于为不在场的所有人(例如十字军战士)管理土地。② 它通过衡平法继而成文法发展而成。③ 标志性成文法:Statute of Uses 1535Trustee Act 1925Trustee Act 2000

3. 信托法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

信托绝非历史上的奇珍异物,而是现代法律实务的核心。它支撑着家族财富规划、养老金、投资架构与公益捐赠。本节将概览信托法在今日为何举足轻重。

Key point
资产管理。 信托在资产的管理与保护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组织皆然,使财产得以由专业受托人为他人之利益而经营。
Key point
遗产规划。 信托是遗产规划的关键工具,使资产在死亡之后得以有序分配——例如为子女、弱势受益人或后续世代作出安排。
Key point
商事用途。 在商事领域,信托被运用于养老金计划、投资与集合投资架构以及公益基金会,并广泛见于担保与破产情境之中。
Key point
法律创新。 信托法持续演进,反映着社会的变迁——包括对新型受益人关系的承认,以及信托在数字资产(digital assets)管理中的运用。
第 1.3 节要点:信托对于资产管理、遗产规划与商事实务(养老金、投资、公益事业)不可或缺,且其法律持续适应着诸如数字资产等新情境。

4. SQE 考试及考核目标

在转入实体法之前,理解 SRA 对你的要求——即在 SQE1 FLK2 信托部分中的要求——至关重要。本节将阐明官方的考核目标以及如何最有效地备考。

1.4.1 考核目标(出自 SRA)

考生须以执业中胜任的新近取得资格之事务律师(competent newly qualified solicitor)的水平,针对真实的以客户为基础的及涉及伦理的问题与情境,在以下信托法领域内恰当且有效地运用相关核心法律原则与规则

明示信托与默示信托

信义关系

受托人的义务、权力与责任

衡平救济(equitable remedies)。

考生还须证明其有能力诚实正直地行事,并遵守 SRA 事务律师胜任能力声明(SRA Statement of Solicitor Competence, SoSC)、SRA 原则(SRA Principles)以及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

Key point
范围限制。 考生无须展示有关境外资产、外国法律或外国税收的知识。试题可就 FLK2 考核范围内、实务中可能遇到的各项主题作任意组合,并期待考生跨越相关法律与实务领域调用并运用知识。

1.4.2 备考策略

对信托法原则及其运用进行全面研习

通过案例研究与以运用为导向的(单一最佳答案)试题进行练习

熟悉信托法领域的最新法律动态与判例法。

信托法是一个充满活力且不可或缺的法律学习领域,深深植根于历史传统与现代法律实务之中。其在资产管理、遗产规划与商事活动中的重要性,使之成为法律专业人士——尤其是备考 SQE 者——必须精通的关键领域。理解其原则、历史与当代应用,对该领域的任何执业者而言都是根本之所在。

第 1.4 节要点:SRA 考核的是对四个核心领域的运用(而非单纯的记忆)——明示信托与默示信托;信义关系;受托人的义务、权力与责任;衡平救济——以胜任的新近取得资格之事务律师为标准,不含外国法内容,采闭卷单一最佳答案形式。

5. 选择题练习——五道 SQE 风格试题

以下五道题在风格、篇幅与难度上均仿照 SQE1 FLK2 的单一最佳答案试题。请闭卷作答每一题,写下你的答案,然后再翻至答案解析。答案解析说明了每个选项为何正确或错误——请完整阅读每一条解析。

第 1 题
某客户希望将一组股票投资组合转移给一位朋友,由该朋友为客户年幼子女之利益而持有并管理这些股票。客户请事务律师概括地解释所创设之安排的性质。下列哪一项最恰当地描述了信托的法律性质?

A. 一项对该朋友的股票直接赠与,朋友可将股票及任何收益据为己有。

B. 一份合同,朋友据此同意以对价为客户代为管理股票。

C. 一种信义关系,朋友据此为子女之利益持有股票的法定权利,而子女持有衡平权益。

D. 一种代理关系,朋友据此作为客户的代理人管理股票,且仅须向客户负责清算交代。

E. 一项公益信托,因为该安排惠及子女,故而是为公共利益而设。

Answer & explanation
答案:C。
C 正确——信托是一种信义关系,其中受托人(朋友)为受益人(子女)之利益持有财产的法定权利,而受益人持有衡平权益。所有权在法定权利与衡平权利之间一分为二
A 错误——朋友并不受益取得财产;这并非直接赠与。
B 错误——信托不以对价为要件,亦非合同。
D 错误——在信托之下,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义务,而不仅仅是对作为委托方的客户负责;信托有别于代理。
E 错误——为委托人自己的子女而设的赠与惠及的是可确定的私人个体,缺乏公益信托所要求的公共利益。(参见第 1.1.1 节。)
第 2 题
某事务律师正在审阅一份信托契据。依其条款,受托人被指示在委托人三位具名的侄子各自年满 25 周岁时,将信托基金在三人之间平均分配,且无权变更各份额。下列哪一项最恰当地对该信托进行了归类?

A. 一项裁量信托,因为受托人决定每位侄子何时取得其份额。

B. 一项固定信托,因为受益权益由委托人界定,受托人对份额无裁量权。

C. 一项公益信托,因为它惠及委托人的家庭成员。

D. 一项复归信托,因为财产可能返还给委托人。

E. 一项推定信托,因为它系为防止违背良心之行为而施加。

Answer & explanation
答案:B。
B 正确——受益权益由委托人固定并加以界定(三位具名侄子均分),且受托人对于何人受益及受益比例毫无裁量权。这正是固定信托的标志。
A 错误——仅在每位侄子年满 25 岁时分配财产的权力,并非对受益资格的裁量;份额本身是固定的,故并非裁量信托。
C 错误——惠及具名亲属乃为可确定的私人个体,而非公众,故并非公益信托
D 错误——该信托已有效地将权益处分给侄子,故不产生复归信托。
E 错误——这是一项有意创设的明示信托,而非由法院施加的推定信托。(参见第 1.1.2.1 节。)
第 3 题
某委托人就 £200,000 宣告设立一项信托,“归我的受托人以其绝对裁量权所选定的本人雇员与前雇员之中的若干人享有”。任何单个雇员均未被赋予固定的受益权。下列哪一项陈述最恰当地描述了该类别中单个雇员的地位?

A. 每位雇员对基金中均等一份享有固定且即时的受益权。

B. 每位雇员均为基金的受托人,并对其他雇员负有信义义务。

C. 任何雇员均无固定受益权;在受托人为某位雇员之利益行使裁量权之前,每位雇员仅享有受益的期待。

D. 该信托无效,因为信托绝不能赋予受托人对分配的裁量权。

E. 该基金自动复归给委托人,因为受益人不确定。

Answer & explanation
答案:C。
C 正确——这是一项裁量信托:受托人在一个客体类别中选择如何分配,故任何单个客体均无固定权益。在裁量权为某位客体之利益行使之前,每位客体仅享有受益的期待
A 错误——在裁量信托之下并无固定受益权
B 错误——这些雇员是客体(潜在受益人),而非受托人。
D 错误——受托人可以被有效地赋予对分配的裁量权;裁量信托完全有效。
E 错误——诸如“雇员与前雇员”这类界定清晰的类别在概念上是确定的,故该信托并不会自动归于无效而复归给委托人。(参见第 1.1.2.1 节。)
第 4 题
某委托人将财产以明示信托方式转移给受托人,但其中一部分受益权益按信托条款始终未被有效处分。受托人就该未经处分的受益权益的归向寻求意见。下列哪一项陈述是正确的?

A. 受托人可将该未经处分的权益据为己有而受益。

B. 该未经处分的受益权益以复归信托方式为委托人(或委托人的遗产)而持有。

C. 该未经处分的权益在任何情况下都自动作为无主财产(bona vacantia)归于王室(the Crown)。

D. 法院将施加一项推定信托,以惩罚委托人未能处分全部权益。

E. 该信托全部无效,财产必须作为直接赠与返还给转移人。

Answer & explanation
答案:B。
B 正确——凡明示信托未能用尽全部受益权益,该未经处分的权益即以复归信托方式复归给委托人(或委托人的遗产)。
A 错误——受托人仅持有法定权利,不得将受益权益据为己有。
C 错误——该权益依复归信托复归给委托人无主财产(bona vacantia)归于王室仅产生于有限情形,而非“在任何情况下”。
D 错误——推定信托是对违背良心之行为的回应,并非用以“惩罚”委托人;此处的正确机制是复归信托。
E 错误——该信托并非全部无效;仅未经处分的权益复归,已处分的权益依然有效。(参见第 1.1.2.2 节。)
第 5 题
某事务律师正就 SQE1 信托考核的结构向一位受益人提供意见,以便该受益人(其本人亦在学习)了解大纲的范围。下列哪一项不属于 SRA 就 SQE1 FLK2 信托部分所述明的考核目标?

A. 明示信托与默示信托。

B. 信义关系。

C. 受托人的义务、权力与责任。

D. 有关境外资产、外国法律与外国税收的知识。

E. 衡平救济。

Answer & explanation
答案:D。
D 作为答案正确——考生明确地无须展示有关境外资产、外国法律或外国税收的知识,故此项属于考核目标之列。
A、B、C 与 E 作为答案错误,因为每一项均为 SRA 就信托所述明的考核目标:明示信托与默示信托信义关系受托人的义务、权力与责任;以及衡平救济。(参见第 1.4.1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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