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理解信托法
信托(trust)是衡平法(equity)的产物。它使财产的所有权得以在法定所有权人(legal owner,即受托人)与受益所有权人(beneficial owner,即受益人)之间分离:前者负责管理财产,后者享有财产的价值。本节将界定信托的概念,指出信托的三方当事人,并阐明每位 SQE1 考生都必须能够从客户情境中识别出来的信托主要分类。
1.1.1 定义
就实务而言,当一人(委托人,settlor)将资产转移给另一人(受托人,trustee),由其为第三方(受益人,beneficiary)之利益而持有并管理时,信托即告成立。所有权由此一分为二:受托人成为享有管理权能的法定所有权人,而受益人则持有衡平权益(equitable interest),有权享有该财产之利益。
1.1.2 信托的类型
信托类型繁多。最重要的区分在于明示信托(express trusts)与默示信托(implied trusts)之间。明示信托由委托人有意且明确地创设。默示信托则因法律的运作而产生;其两种主要类型为复归信托(resulting trusts)与推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s)。
另一项区分则在于生前信托(inter vivos trust)与遗嘱信托(testamentary trust)之间。生前信托(或称“在世信托”)于委托人在世期间设立。遗嘱信托以遗嘱方式创设,并于委托人死亡时生效。
1.1.2.1 明示信托
明示信托由委托人有意创设,通常载于书面文件(例如信托契据或遗嘱)。明示信托可依其所创设的受益权益的性质,区分为私益信托或公益信托。
固定信托(fixed trust)——每位受益人的权益均由委托人固定并加以界定(例如“归 A 终身享有,其后归 B”)。受托人对于何人受益及受益份额毫无裁量权。
裁量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受托人被授予裁量权,以决定如何(有时甚至是否)在一个可确定的潜在受益人类别(即“客体”,objects)中分配信托财产。任何单个客体均无固定的受益权;在裁量权行使之前,每位客体仅享有受益的期待。
目的信托(purpose trust)——为实现某一目的而非为某些可确定之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一项不具有确定受益人的私益(非公益)目的信托,因缺乏可强制执行该信托的受益人,通常将归于无效,尽管存在少数经认可的例外。
1.1.2.2 默示信托
凡委托人的意图未经明确表示,而法律为实现衡平的结果而推定或施加某一信托者,该信托即称为默示信托。其两种主要形式为复归信托与推定信托。
| 对比项 | 复归信托 | 推定信托 |
|---|---|---|
| 如何产生 | 因法律运作而生(推定意图/明示信托归于无效) | 由法院施加,以防止违背良心之行为 |
| 权益归向 | 复归于委托人/转移人/遗产 | 归于良心要求其应当受益之人 |
| 典型触发事由 | 明示信托归于无效或未能用尽受益权益;无偿转移或以他人名义购置 | 违背信义义务、欺诈、不当影响或其他违背良心之行为 |
| 功能 | 填补受益所有权中的空缺 | 防止不当得利的衡平救济/制度 |
| 类别 | 子类型 | 关键特征 |
|---|---|---|
| 明示 | 私益——固定 | 受益权益由委托人界定;受托人无裁量权 |
| 明示 | 私益——裁量 | 受托人在一类客体中选择分配方式 |
| 明示 | 私益——目的 | 为某一目的而非为某些人;除适用例外外,通常无效 |
| 明示 | 公益 | 为公共利益而设的有效目的信托(Charities Act 2011) |
| 默示 | 复归 | 受益权益复归于委托人/遗产 |
| 默示 | 推定 | 由法院施加以防止违背良心之行为 |
| 按时间 | 生前/遗嘱 | 于委托人在世期间设立/以遗嘱于死亡时设立 |
2. 信托法的历史沿革
信托并非凭空形成。它历经数百年,自中世纪的“用益”(use)演变而来,由土地所有人的实际需要以及衡平法法院的介入所塑造。对这段历史的基本了解,有助于解释信托法为何呈现出今日的面貌。
法律演进。 数百年来,信托法通过普通法(衡平法)原则与成文法立法两条路径不断发展,持续适应着变化的社会与经济状况。
| 渊源 | 意义 |
|---|---|
| Statute of Uses 1535(1535 年用益法) | 处理土地的所有权与控制权问题,试图通过将法定权利归属于受益人来“执行”用益。 |
| Trustee Act 1925(1925 年受托人法) | 一部奠基性的现代成文法,整合并革新了受托人的权力与义务。 |
| Trustee Act 2000(2000 年受托人法) | 进一步革新了受托人的权力,引入(其中包括)法定的注意义务(duty of care)以及更宽泛的投资与授权(delegation)权力。 |
3. 信托法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
信托绝非历史上的奇珍异物,而是现代法律实务的核心。它支撑着家族财富规划、养老金、投资架构与公益捐赠。本节将概览信托法在今日为何举足轻重。
4. SQE 考试及考核目标
在转入实体法之前,理解 SRA 对你的要求——即在 SQE1 FLK2 信托部分中的要求——至关重要。本节将阐明官方的考核目标以及如何最有效地备考。
1.4.1 考核目标(出自 SRA)
考生须以执业中胜任的新近取得资格之事务律师(competent newly qualified solicitor)的水平,针对真实的以客户为基础的及涉及伦理的问题与情境,在以下信托法领域内恰当且有效地运用相关核心法律原则与规则:
明示信托与默示信托。
信义关系。
受托人的义务、权力与责任。
衡平救济(equitable remedies)。
考生还须证明其有能力诚实正直地行事,并遵守 SRA 事务律师胜任能力声明(SRA Statement of Solicitor Competence, SoSC)、SRA 原则(SRA Principles)以及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
1.4.2 备考策略
对信托法原则及其运用进行全面研习。
通过案例研究与以运用为导向的(单一最佳答案)试题进行练习。
熟悉信托法领域的最新法律动态与判例法。
信托法是一个充满活力且不可或缺的法律学习领域,深深植根于历史传统与现代法律实务之中。其在资产管理、遗产规划与商事活动中的重要性,使之成为法律专业人士——尤其是备考 SQE 者——必须精通的关键领域。理解其原则、历史与当代应用,对该领域的任何执业者而言都是根本之所在。
5. 选择题练习——五道 SQE 风格试题
以下五道题在风格、篇幅与难度上均仿照 SQE1 FLK2 的单一最佳答案试题。请闭卷作答每一题,写下你的答案,然后再翻至答案解析。答案解析说明了每个选项为何正确或错误——请完整阅读每一条解析。
A. 一项对该朋友的股票直接赠与,朋友可将股票及任何收益据为己有。
B. 一份合同,朋友据此同意以对价为客户代为管理股票。
C. 一种信义关系,朋友据此为子女之利益持有股票的法定权利,而子女持有衡平权益。
D. 一种代理关系,朋友据此作为客户的代理人管理股票,且仅须向客户负责清算交代。
E. 一项公益信托,因为该安排惠及子女,故而是为公共利益而设。
Answer & explanation
C 正确——信托是一种信义关系,其中受托人(朋友)为受益人(子女)之利益持有财产的法定权利,而受益人持有衡平权益。所有权在法定权利与衡平权利之间一分为二。
A 错误——朋友并不受益取得财产;这并非直接赠与。
B 错误——信托不以对价为要件,亦非合同。
D 错误——在信托之下,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义务,而不仅仅是对作为委托方的客户负责;信托有别于代理。
E 错误——为委托人自己的子女而设的赠与惠及的是可确定的私人个体,缺乏公益信托所要求的公共利益。(参见第 1.1.1 节。)
A. 一项裁量信托,因为受托人决定每位侄子何时取得其份额。
B. 一项固定信托,因为受益权益由委托人界定,受托人对份额无裁量权。
C. 一项公益信托,因为它惠及委托人的家庭成员。
D. 一项复归信托,因为财产可能返还给委托人。
E. 一项推定信托,因为它系为防止违背良心之行为而施加。
Answer & explanation
B 正确——受益权益由委托人固定并加以界定(三位具名侄子均分),且受托人对于何人受益及受益比例毫无裁量权。这正是固定信托的标志。
A 错误——仅在每位侄子年满 25 岁时分配财产的权力,并非对受益资格的裁量;份额本身是固定的,故并非裁量信托。
C 错误——惠及具名亲属乃为可确定的私人个体,而非公众,故并非公益信托。
D 错误——该信托已有效地将权益处分给侄子,故不产生复归信托。
E 错误——这是一项有意创设的明示信托,而非由法院施加的推定信托。(参见第 1.1.2.1 节。)
A. 每位雇员对基金中均等一份享有固定且即时的受益权。
B. 每位雇员均为基金的受托人,并对其他雇员负有信义义务。
C. 任何雇员均无固定受益权;在受托人为某位雇员之利益行使裁量权之前,每位雇员仅享有受益的期待。
D. 该信托无效,因为信托绝不能赋予受托人对分配的裁量权。
E. 该基金自动复归给委托人,因为受益人不确定。
Answer & explanation
C 正确——这是一项裁量信托:受托人在一个客体类别中选择如何分配,故任何单个客体均无固定权益。在裁量权为某位客体之利益行使之前,每位客体仅享有受益的期待。
A 错误——在裁量信托之下并无固定受益权。
B 错误——这些雇员是客体(潜在受益人),而非受托人。
D 错误——受托人可以被有效地赋予对分配的裁量权;裁量信托完全有效。
E 错误——诸如“雇员与前雇员”这类界定清晰的类别在概念上是确定的,故该信托并不会自动归于无效而复归给委托人。(参见第 1.1.2.1 节。)
A. 受托人可将该未经处分的权益据为己有而受益。
B. 该未经处分的受益权益以复归信托方式为委托人(或委托人的遗产)而持有。
C. 该未经处分的权益在任何情况下都自动作为无主财产(bona vacantia)归于王室(the Crown)。
D. 法院将施加一项推定信托,以惩罚委托人未能处分全部权益。
E. 该信托全部无效,财产必须作为直接赠与返还给转移人。
Answer & explanation
B 正确——凡明示信托未能用尽全部受益权益,该未经处分的权益即以复归信托方式复归给委托人(或委托人的遗产)。
A 错误——受托人仅持有法定权利,不得将受益权益据为己有。
C 错误——该权益依复归信托复归给委托人;无主财产(bona vacantia)归于王室仅产生于有限情形,而非“在任何情况下”。
D 错误——推定信托是对违背良心之行为的回应,并非用以“惩罚”委托人;此处的正确机制是复归信托。
E 错误——该信托并非全部无效;仅未经处分的权益复归,已处分的权益依然有效。(参见第 1.1.2.2 节。)
A. 明示信托与默示信托。
B. 信义关系。
C. 受托人的义务、权力与责任。
D. 有关境外资产、外国法律与外国税收的知识。
E. 衡平救济。
Answer & explanation
D 作为答案正确——考生明确地无须展示有关境外资产、外国法律或外国税收的知识,故此项不属于考核目标之列。
A、B、C 与 E 作为答案错误,因为每一项均为 SRA 就信托所述明的考核目标:明示信托与默示信托;信义关系;受托人的义务、权力与责任;以及衡平救济。(参见第 1.4.1 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