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候选人在开会前一周向我们发送了电子邮件,提出了一个问题。在模拟中,一名男子在一家酒吧外向对手挥舞瓶子,但没有击中,击中了一名旁观者,后者后来因脑出血而死亡。四个答案选项:谋杀、非法行为过失杀人、重大过失过失杀人,第 18 条。她选择了重大过失过失杀人,因为“他对瓶子不小心”。她失去了标记,但她不明白为什么。
这个问题几乎包含了 SQE1 FLK2 中刑法和实践测试的所有内容:识别正确的犯罪意图、应用转移的恶意、在杀人阶梯上的犯罪之间进行选择,以及抵制仅仅听起来合理的选项。犯罪是 FLK2 六门科目之一,也是考生最常感到自信且仍留下血迹的科目。让我向您展示标记的实际位置。
SQE1 FLK2 的犯罪意图:故意、鲁莽和转移恶意
几乎每个罪犯 MCQ 都会启动故障元素。词汇准确,问题就变得更容易排序。
直接意图很简单:这是D的目的或目的。 O倾斜意图是更难的一个。在 R v Woollin [1999] 之后,陪审团可能会发现 D 的行为实际上肯定会导致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并且 D 对此表示赞赏。仔细注意措辞——陪审团可能会发现,它不是自动的,它是证据规则而不是定义。
鲁莽 在 R v G 和 Another [2003] 之后是主观的:D 必须实际上预见到风险,并且在当时的情况下承担风险必须是不合理的。一个智力低下或年轻的被告如果真正没有看到风险,那么他就不会鲁莽,无论这种风险对其他人来说是多么明显。考官喜欢这种事实模式。
然后转移恶意:针对一名受害人的犯罪意图转移到实际受害人身上,且犯罪性质相同。我们的挥瓶者意图严重伤害对手;这种意图转移给旁观者。是谋杀,不是过失杀人。恶意不会在不同类型的犯罪之间转移——打破窗户的意图不会成为伤害他人的意图。
考试练习:对于清单上的每一项犯罪,将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各写在一行上。如果您无法在十秒内陈述 OAPA 1861 第 20 条的犯罪意图,则您还没有准备好回答财产和侵害人身罪问题。
杀人阶梯:谋杀、自愿和非自愿过失杀人
谋杀仍然是一种普通法犯罪:在国王的和平下,出于恶意而非法杀害某人,意味着意图杀死或以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R v Vickers;R v Cunningham [1982])。如果考生假设需要有杀人意图,就会被扣分。不是。
如果谋杀成立,询问部分辩护是否将其减少为故意杀人。只有两个你需要深入。
2009 年《验尸官和司法法》第 54-55 条规定的失去控制 要求失去自我控制,这是一个合格的触发因素,并且具有正常容忍度和自我克制程度的 D 性别和年龄的人可能会做出同样的反应。触发因素是害怕来自 V 的严重暴力,或者性格极其严肃的人所说或所做的事情让 D 有理由感到自己受到了严重的冤屈。性不忠本身被排除在资格触发因素之外。失去控制不一定是突然的,但经过深思熟虑的复仇欲望会杀死防守。
根据 1957 年《杀人法》(修订版)第 2 条减轻责任 需要因公认的医疗状况而导致精神功能异常,这种情况严重损害了 D 理解行为性质、形成理性判断或进行自我控制的能力,并为杀人提供了解释。留意负担:辩方必须权衡可能性来证明这一点,而在失去控制的情况下,一旦提出足够的证据,控方必须在毫无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反驳这一点。如果您记住了负担问题,那么它们很容易得分。
如果无意杀人或造成GBH,则您属于非自愿过失杀人。 非法行为过失杀人要求故意行为是犯罪的(不仅仅是民事错误),客观上是危险的,因为清醒和理性的人会认识到某种伤害的风险(R诉Church),并且导致死亡。 D 只需要基本犯罪的犯罪意图——不需要预见到死亡。 重大过失过失杀人(R v Adomako [1995])需要注意义务、违约、违约时存在严重且明显的死亡风险、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严重到构成犯罪。在 R 诉 Rose [2017] 和 R 诉 Broughton [2020] 案中,“严重且明显的死亡风险”这一点被强化,这是大多数错误答案隐藏的地方。
刑法和实践中的非致命犯罪和财产犯罪
非致命犯罪是一个变相的等级问题。袭击和殴打是根据 1988 年《刑事司法法》第 39 条指控的普通法犯罪。1861 年《侵害人身罪法》第 47 条(袭击造成实际身体伤害)除了袭击或殴打之外,不需要任何额外的犯罪意图 — R v Savage 解决了这一问题。第 20 条要求故意或鲁莽造成 some 伤害的伤口或 GBH。第 18 条要求有造成 GBH 的意图,或抵抗或阻止合法逮捕的意图。因此,鲁莽地造成严重伤害的被告犯有第 20 条的罪行,而不是第 18 条的罪行,无论事实中的伤口看起来有多严重。
在财产方面,1968 年《防盗法》奖励精确性。第 1 条规定的盗窃是指不诚实地侵占他人的财产,并意图永久剥夺。不诚实行为遵循 Ivey v Genting Casinos [2017],在 Barton 和 Booth [2020] 中批准:确定 D 对事实的实际知识或信念状态,然后应用普通正派人的标准。不再有第二个主观肢体。
保持这些区别清晰:
- 抢劫(第8条):在偷窃之前或偷窃之时并为了偷窃而完成的盗窃加武力,或使或试图使某人害怕武力。严禁盗窃、严禁抢劫。
- Burglary (s.9):根据 s.9(1)(a),进入时必须存在盗窃、造成 GBH 或造成刑事损害的不可告人的意图;根据第 9(1)(b) 条,D 在作为侵入者进入后必须实际盗窃或造成 GBH(或尝试任一行为)。
- 虚假陈述欺诈(《2006 年欺诈法》,第 2 条):行为犯罪。没有人需要被欺骗,没有收获需要结果——不诚实的陈述加上意图获得或造成损失就足够了。
- 刑事损害(《1971 年刑事损害法》):注意第 1(2) 条中的加重形式,其中故意或预见损害以及第 1(3) 条中的生命危险和纵火。
决定 FLK2 问题的辩护
自卫和为他人辩护适用普通法,并且为了预防犯罪,根据 1967 年《刑法法》第 3 条进行规定,并以 2008 年《刑事司法和移民法》第 76 条提供框架。 D 是根据他诚实地相信的事实来判断的,即使这种信念是错误的且不合理的,但如果错误是由自愿中毒引起的,则不会。在那些被认为的情况下,所使用的武力必须是合理的。在家庭情况下,测试放宽:只有在严重不成比例的情况下,武力才是不合理的。
威胁胁迫受到R v Hasan [2005]的严格监管:对D或D负责的人进行死亡或重伤的威胁,对威胁有合理的信念,具有D特征的合理人会屈服,没有安全的逃生途径,并且没有与D知道可能会胁迫他的人自愿交往。胁迫永远不能用于谋杀或谋杀未遂(R 诉 Howe;R 诉 Gotts)。 自愿中毒遵循DPP诉Majewski:它可能否定特定意图犯罪的犯罪意图,例如谋杀、第18条或盗窃,但它不能回答基本意图犯罪,例如第20条或殴打。
不要忘记早期和次要责任规则。根据 1981 年《犯罪未遂法》第 1 条的规定,谋杀未遂需要的行为不仅仅是准备加意图——谋杀未遂需要有杀人意图,仅此而已。对于同谋,1861 年《从犯和教唆者法》第 8 条适用,在 R v Jogee [2016] 之后,心理要素是意图协助或鼓励;远见是意图的证据,而不是替代物。
刑事实践:程序、证据和量刑标记
主题的“与实践”一半不是装饰。预计有关罪行分类、在审判地点前提出抗辩以及根据《1980 年治安法院法》对双向事项进行分配的问题,根据《1998 年犯罪与骚乱法》第 51 条将仅可起诉的案件发送给皇家法院,以及上诉途径 — 治安法官通过重审的方式向皇家法院提交,或通过根据法律观点陈述的案件向高等法院提交。
根据证据,了解 1984 年 PACE 第 76 条中的认罪规则(压迫或所说或所做的事情使认罪不可靠)、第 78 条中的一般排除自由裁量权、1994 年《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第 34 条中的不利推论,以及 2003 年《刑事司法法》第 101 条中的不良品格网关。网关 (d),倾向,是主力 —如果承认会对公平产生不利影响以致不应承认,法院必须根据第 101(3) 条予以排除。传闻存在于同一法案的第 114-116 条中。
量刑问题通常测试认罪的信用(在第一阶段表示认罪的情况下,最高可达三分之一)、监护门槛以及《2020年量刑法》下社区命令的可用性。如果认罪后对事实有争议,请记住牛顿听证会。
在 SQE1 修订的最后一个月中实际要做什么
建立一页犯罪网格:犯罪、成文法或普通法、犯罪行为、犯罪意图、关键案件、可用辩护。然后练习倒着阅读 MCQ 事实——从造成的伤害开始,弄清楚 D 预见到了什么,然后才挑衅。给自己计时;每份 FLK 试卷有 180 个问题,时长 5 小时 20 分钟,每题的时间不到两分钟,而且刑事问题很冗长。
还有一个值得养成的习惯。当你答错一个问题时,写一个句子来解释为什么干扰因素会吸引你。是不是故意不匹配?举证责任错误?十分之九你会发现同样的三四个错误重复出现,修复这些错误比另外五十个新问题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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