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导论
在英格兰与威尔士,每一位成年人去世后都会留下一份遗产 (estate)——即其在死亡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减去其所欠的全部债务后的总和——而这份遗产必须经过归集、清偿债务与税款,再将余下部分分配给依法有权取得它的人。遗嘱与遗产管理(Wills and the 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正是规范上述全部事务如何进行的英格兰法律与实务体系。
它是英格兰法律制度中最古老的部分之一。仍然有效的《1837 年遗嘱法》(Wills Act 1837) 规定了有效遗嘱所应具备的形式要件,这些要件至今仍为现行法律。《1925 年遗产管理法》(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ct 1925) 规范无遗嘱去世者的遗产分配以及遗产管理人的权力。《1984 年遗产税法》(Inheritance Tax Act 1984) 规范死亡时以及众多生前赠与所应缴纳的税款。与上述法律并行的,还有若干更为专门的立法——《1925 年受托人法》(Trustee Act 1925)、《2000 年受托人法》(Trustee Act 2000)、《1975 年继承(对家庭成员与受扶养人之供养)法》(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y and Dependants) Act 1975)、《2014 年继承与受托人权力法》(Inheritance and Trustees' Powers Act 2014) 以及《1987 年非诉讼遗嘱认证规则》(Non-Contentious Probate Rules 1987)——它们提供了其余的运作机制。
就 SQE1 FLK2 而言,你需要将这套运作机制掌握到一名刚获得执业资格、正在实务中执业的事务律师所应达到的水平:这样的人在上班第一天,就能坐在一个新近痛失亲人的家庭对面,准确识别法律争点,适用正确的规则,得出正确的答案,并能判断何时应将事务向上呈报。这正是 FLK2 单一最佳答案题所设定的标准,也是本书所秉持的写作标准。
2. 实务的三个阶段
尽管 FLK2 考试大纲是以抽象的标题来罗列其各项主题的——遗嘱的有效性、无遗嘱继承规则、代理授予书、遗产管理、遗产税——但在实务中,每一项遗嘱与遗产事务都可归入三个截然不同的阶段之一。判断某一情景属于哪个阶段,将有助于你当场识别出可能适用哪些规则。
1.2.1 阶段一——遗嘱的规划(生前)
在客户生前,事务律师的角色是接受指示、就客户希望如何传承其遗产提供建议、起草一份有效的遗嘱、安排依据《1837 年遗嘱法》第 9 条完成遗嘱的执行(签署),并妥善保管遗嘱。规划工作还包括:就以减轻遗产税 (IHT) 为目的的生前赠与提供建议;就如何安排资产以充分利用零税率额度 (nil rate band) 与自住房产零税率额度 (residence nil rate band) 提供建议;就持续性授权书 (lasting powers of attorney) 提供建议;以及就遗嘱与其他工具(信托项下的人寿保单、养老金指定受益人、共有财产)之间的相互作用提供建议。规范阶段一的法律集中于第 2 章与第 3 章:遗嘱本身的有效性,以及遗嘱所作赠与的解释。
1.2.2 阶段二——取得代理授予书
客户去世后,下一项任务是取得处理遗产的法律授权。该授权以代理授予书 (grant of representation) 的形式出现,由女王陛下法院与裁判所事务局 (HM Courts and Tribunals Service, HMCTS) 通过遗嘱认证登记处 (Probate Registry) 签发。若死者留有有效遗嘱,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 (executors) 申请遗嘱认证书 (grant of probate);若无遗嘱,则由依无遗嘱继承规则有权之人申请遗产管理委任书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若有遗嘱但无可证立的执行人,则申请附遗嘱的遗产管理委任书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with the will annexed)。阶段二还涉及对遗产进行估值、填报遗产税申报表(通常为 IHT400,或在该遗产依 2022 年法规属于豁免申报遗产 (excepted estate) 时则无需任何申报)、安排初步缴纳应付的遗产税,以及通过 MyHMCTS 在线提交申请。规范阶段二的法律见于第 4、5、6、7 与 9 章。
1.2.3 阶段三——遗产的管理
授予书一经签发,遗产代理人 (personal representatives, PRs) 即可归集资产、清偿债务与负债、缴纳管理期间到期的任何所得税与资本利得税、支付遗赠款项,并将剩余遗产 (residue) 分配给受益人。遗产代理人享有法定的出售、投资、充抵 (appropriation) 与预付 (advancement) 权力,并受《2000 年受托人法》项下法定注意义务 (duty of care) 的约束。他们必须保护自己以防范不知名的债权人与下落不明的受益人——通常的做法是依据《1925 年受托人法》第 27 条刊登公告——必须识别并应对依《1975 年继承(对家庭成员与受扶养人之供养)法》提出的任何请求,并须向受益人出具遗产账目 (estate accounts)。规范阶段三的法律见于第 8、11 与 12 章。
3. 法律渊源
遗嘱与遗产法以成文法为主。只要记住四部成文法,你就掌握了 80% 的法律:《1837 年遗嘱法》(有效性与解释)、《1925 年遗产管理法》(无遗嘱继承与遗产代理人权力)、《1984 年遗产税法》(税收),以及《1975 年继承(对家庭成员与受扶养人之供养)法》(家庭供养)。《1925 年受托人法》、《2000 年受托人法》与《1987 年非诉讼遗嘱认证规则》则提供其余的运作机制。
1.3.1 主要立法
《1837 年遗嘱法》是关于遗嘱的订立、撤销与解释的基础性成文法。第 7 条将订立遗嘱的最低年龄定为 18 岁;第 9 条规定了执行(签署)遗嘱的四项形式要件;第 15 条导致赠与给见证人或其配偶的赠与归于无效;第 18、18A、18B 与 18C 条处理结婚、离婚、缔结民事伴侣关系及民事伴侣关系解除对既有遗嘱的影响;第 20 条规范撤销;第 21 条处理改动;第 33 条则在某些对家庭成员的赠与中,以先于立遗嘱人去世的受益人之直系后裔代替该受益人。这些内容你都会在第 2 章与第 3 章中遇到。
《1925 年遗产管理法》规范无遗嘱继承以及遗产代理人的权力与义务。第 33 条对全部或部分无遗嘱去世者的遗产,在遗产代理人之上设定一项法定信托(附出售权力);第 34(3) 条及附表 1 第二部分规定有清偿能力的遗产中债务的清偿顺序;第 35 条将 Locke King 案规则法律化,即附有负担的资产自行承担该负担;第 41 条是遗产代理人的充抵权力;第 46 条规定无遗嘱继承的分配(经《2014 年继承与受托人权力法》修正);第 47 条为直系后裔设定法定信托。
《1925 年受托人法》另外提供了 FLK2 经常考查的三项规定。第 27 条通过法定公告的方式,赋予遗产代理人与受托人对抗不知名债权人与受益人的保护;第 31 条(生活维持费 maintenance)与第 32 条(预付 advancement),二者均经《2014 年继承与受托人权力法》(ITPA 2014) 修正,是针对未成年受益人与附条件受益人的默认法定权力,其中第 32 条现已允许预付至受益人推定份额的全部;第 61 条则赋予法院一项裁量权,可在遗产代理人与受托人诚实且合理行事的情况下免除其个人责任。《2000 年受托人法》在第 1 条及附表 1 中规定了法定注意义务,并授予一般投资权力(第 3 条),但须符合标准投资准则(第 4 条),同时规定了取得建议的义务(第 5 条)、取得土地的权力(第 8 条)以及委托权力(第 11 条)。
《1984 年遗产税法》是遗产税的法典。其核心规则很简单——死亡税率 40%(在净遗产中至少有 10% 转归慈善机构时适用 36% 的慈善税率),向信托作出的应税转移适用 20% 的生前税率,零税率额度为 325,000 英镑,自住房产零税率额度为 175,000 英镑。其细节——累计 (cumulation)、递减 (taper)、营业财产减免与农业财产减免、保留利益赠与规则,以及七年与十四年规则——构成第 9 章与第 10 章的实质内容。
《1975 年继承(对家庭成员与受扶养人之供养)法》(I(PFD)A 1975) 赋予特定范围的家庭成员与受扶养人一项法定权利,可在授予书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申请从遗产中获得合理的财务供养 (reasonable financial provision)。该法在第 8 章中论述。最后,《2014 年继承与受托人权力法》(ITPA 2014) 对《1925 年遗产管理法》第 46 条的无遗嘱继承分配进行了现代化改革(废除了生存配偶的法定终身权益),并对《1925 年受托人法》第 31 条与第 32 条进行了现代化改革;本书中所有数额与分配均已反映 ITPA 2014 的修正。
1.3.2 附属立法与法院规则
经修正的《1987 年非诉讼遗嘱认证规则》(NCPR 1987) 是遗嘱认证申请的程序法典。第 20 条规定有遗嘱时申请授予书的优先顺序;第 22 条规定无遗嘱继承时的优先顺序;第 27 条规范放弃 (renunciation);第 44 条规范异议登记 (caveats);第 46 条规范传唤 (citations)。有争议的遗嘱认证之诉(包括依 I(PFD)A 1975 提出的请求以及质疑遗嘱有效性的认证之诉)受《民事诉讼规则》第 57 编 (CPR Part 57) 规范。《2004 年遗产税(账目提交)(豁免申报遗产)法规》(Inheritance Tax (Delivery of Accounts) (Excepted Estates) Regulations 2004),经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的大幅修正,规范当前无需提交遗产税账目的豁免申报遗产制度;2022 年之前的 IHT205 表格已被废除。
1.3.3 职业行为规范
《2019 年事务律师、注册欧洲律师与注册外国律师行为规范》(SRA Code of Conduct for Solicitors, RELs and RFLs 2019) 是第 12 章的基础。第 1.2 段禁止滥用职位以谋取个人利益;第 6.1 段规范自身利益冲突;第 6.2 段规范两个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第 6.3 段规范保密义务。与该行为规范并行的,还有律师协会关于向事务律师赠与金钱或财产的实务指引 (Law Society Practice Note on making gifts of money or property to solicitors),其中给出了当客户希望通过遗嘱向事务律师作出赠与时,律师必须适用的重大价值指引 (significant value guidance)。
| 渊源 | 所规范的内容 | 关键条款 |
|---|---|---|
| 《1837 年遗嘱法》 | 遗嘱的订立、撤销与解释(有效性与解释)。 | 第 7、9、15、18、18A、18B、18C、20、21、33 条 |
| 《1925 年遗产管理法》 | 无遗嘱继承的分配以及遗产代理人的权力与义务。 | 第 33、34(3) 条及附表 1 第二部分、第 35、41、46、47 条 |
| 《1925 年受托人法》 | 对遗产代理人/受托人的保护;生活维持费与预付;法院的减免。 | 第 27、31、32、61 条 |
| 《2000 年受托人法》 | 法定注意义务;投资;取得建议;取得土地;委托。 | 第 1 条及附表 1、第 3、4、5、8、11 条 |
| 《1984 年遗产税法》 | 关于死亡时与生前转移之遗产税的法典。 | 死亡税率 40%(慈善 36%);生前税率 20%;零税率额度 325,000 英镑;自住房产零税率额度 175,000 英镑 |
| 《1975 年继承(供养)法》 | 家庭供养——从遗产中获得合理的财务供养。 | 须于授予书签发后 6 个月内申请 |
| 《2014 年继承与受托人权力法》 | 对《遗产管理法》第 46 条的无遗嘱继承以及《1925 年受托人法》第 31–32 条进行了现代化改革。 | 废除配偶的法定终身权益;全额预付 |
| 《1987 年非诉讼遗嘱认证规则》 | 非诉讼遗嘱认证申请的程序法典。 | 第 20、22、27、44、46 条 |
| 《民事诉讼规则》第 57 编 | 有争议的遗嘱认证之诉,包括 I(PFD)A 1975 的请求。 | 《民事诉讼规则》第 57 编 |
| 《2019 年 SRA 行为规范》 | 职业行为,包括向事务律师作出的赠与。 | 第 1.2、6.1、6.2、6.3 段 |
4. 核心术语
遗嘱认证实务的术语大多源自维多利亚时代,且并不总是直观易懂。以下各段介绍你在本书中始终会用到的核心术语。不必试图一次性全部记住——随着你学完各实质章节,这些含义会变得自然而然。不过,有两个统称术语值得现在就学习:遗产代理人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与代理授予书 (Grant of Representation) 会在后续每一章中使用。
1.4.1 遗嘱事务中的相关人员
立遗嘱人 (testator)(对于女性客户有时称 testatrix)是订立遗嘱的人。一个人若留有有效遗嘱,则属有遗嘱去世 (testate);若没有,则属无遗嘱去世 (intestate)。受益人 (beneficiary) 是有权从遗产中取得利益的人——既可以依遗嘱取得(受遗赠人 legatee 或 受不动产遗赠人 devisee),也可以依无遗嘱继承规则取得。在某项遗产资产被授予 (assent) 或充抵 (appropriate) 给受益人之前,受益人对该特定遗产资产不享有任何物权 (proprietary interest):在此之前,其权利仅是一项要求妥善管理遗产的诉讼上的权利 (chose in action)(Commissioner of Stamp Duties v Livingston [1965] AC 694)。表 1.1 概括了你在遗嘱事务中会遇到的相关人员。
| 术语 | 其身份 | 授权来源 |
|---|---|---|
| 立遗嘱人 (Testator / Testatrix) | 订立遗嘱的人。遗嘱有效时即属有遗嘱去世。 | 《1837 年遗嘱法》第 7、9 条 |
| 遗嘱执行人 (Executor) | 由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以管理遗产的人(最多四人)。 | 遗嘱本身;权利于死亡时归属 |
| 遗产管理人 (Administrator) | 在无遗嘱继承或无可证立执行人的情况下,由遗嘱认证登记处指定以管理遗产的人。 | 遗产管理委任书 |
| 遗产代理人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 对执行人与管理人的统称;在阶段二与阶段三中为事务律师的客户。 | AEA 1925;《1925 年受托人法》 |
| 受益人 (Beneficiary) | 依遗嘱或依无遗嘱继承有权从遗产中取得利益的人。 | 遗嘱或 AEA 1925 第 46 条 |
| 见证人 (Witness) | 依 WA 1837 第 9 条对遗嘱的执行进行见证的人。 | 《1837 年遗嘱法》第 9 条;依第 15 条丧失受益资格 |
1.4.2 遗产及其赠与
遗产 (estate) 是死者在死亡时实益享有 (beneficially entitled) 的全部财产的总和,减去债务与丧葬费用。毛遗产 (gross estate) 是扣减前的价值;净遗产 (net estate) 是扣减后的价值。就遗产税目的而言(第 9 章),依《1984 年遗产税法》第 5 条计算的死亡前一刻的遗产,略宽于遗产代理人实际能够处理的遗产,因为它包括诸如死者在共有财产中可分割的实益权益 (severable beneficial interest) 之类的项目。
遗嘱所作的赠与可以是金钱及动产遗赠 (legacy)(对个人财产的赠与)、不动产遗赠 (devise)(对不动产的赠与)或 遗赠 (bequest)(二者皆可)。现代起草通常对所有这些都使用 gift(赠与) 或 legacy(遗赠) 一词,但 FLK2 命题人有时会使用传统术语。Legacy 又进一步分类为特定遗赠、一般遗赠、指明来源遗赠、金钱遗赠或剩余遗赠 (specific, general, demonstrative, pecuniary or residuary)——剩余遗赠的受赠人取得在其他每一项遗赠以及每一笔债务、税款与费用都已清偿后所剩下的部分。该分类决定了某项赠与是否会因标的灭失而失效 (fails by ademption)、是否自行承担其遗产税,以及在遗产资不抵债时按何种顺序减缩 (abates)。第 3 章会详细讲解这一分类。表 1.2 是一份快速参考。
| 术语 | 含义 | 在何处具有重要性 |
|---|---|---|
| 遗产 (Estate) | 死亡时实益所有的全部财产,减去债务与丧葬费用。 | 第 4、7、9 章 |
| 剩余遗产 (Residue / Residuary estate) | 在债务、费用、税款以及所有特定遗赠与金钱遗赠都已清偿后所剩下的部分。 | 第 3、5、8 章 |
| 特定遗赠 (Specific legacy) | 对某项特定可识别资产的赠与(例如"我的金戒指")。若该资产在死亡时已不在遗产之中,则因标的灭失而失效。 | 第 3 章 |
| 金钱遗赠 (Pecuniary legacy) | 对一笔固定金额金钱的赠与。不会因标的灭失而失效;若遗产不足,则按比例减缩。 | 第 3、8 章 |
| 剩余赠与 (Residuary gift) | 对在所有其他赠与与负债之后所剩部分的赠与。默认承担剩余的遗产税负担。 | 第 3、9 章 |
| 遗嘱认证估值 (Probate value) | 死亡之日的公开市场价值。构成 TCGA 1992 第 62 条项下资本利得税的计税基础成本。 | 第 9、11 章 |
| 授予 (Assent) | 遗产代理人借以将某项特定遗产资产归属于有权取得它的受益人的正式行为。 | AEA 1925 第 36 条;第 8 章 |
| 充抵 (Appropriation) | 遗产代理人将某项遗产资产转移给受益人,以充抵或部分充抵一项金钱遗赠或一般遗赠的权力。 | AEA 1925 第 41 条;第 8 章 |
1.4.3 遗嘱的生与灭
遗嘱可由一份遗嘱附录 (codicil) 补充——这是一份对既有遗嘱进行修改的正式文件。遗嘱附录本身必须符合《1837 年遗嘱法》第 9 条的形式要件,且在有效执行后,就大多数目的而言,会以遗嘱附录之日为准重新公布 (republishes) 该遗嘱。遗嘱可因撤销 (revocation) 而失去效力:经由后立的遗嘱或遗嘱附录明示撤销,经由后立且相抵触的遗嘱默示撤销,经由以撤销之意图进行的销毁(《1837 年遗嘱法》第 20 条),或因立遗嘱人其后的结婚或缔结民事伴侣关系而自动撤销(第 18 条与第 18B 条)。另有两类事件可使某项特定赠与失效,而不撤销整份遗嘱:标的灭失 (ademption),即特定赠与因其标的物在死亡时已不再构成遗产的一部分(例如因其已被出售或赠出)而失效;以及失效 (lapse),即赠与因指定受益人先于立遗嘱人去世而失效。在赠与是给立遗嘱人的直系后裔,且先去世的受益人留有在立遗嘱人之后仍生存的直系后裔的情况下,《1837 年遗嘱法》第 33 条排除失效的适用,此时先去世的受益人的份额会按家系 (per stirpes) 传给其直系后裔。所有这些内容都将在第 3 章中展开。
5. 事务律师在三个阶段中的角色
事务律师在三个阶段中创造价值的方式差异显著,且 FLK2 命题人会分别考查考生对事务律师在每个阶段中角色的了解。
在阶段一(遗嘱规划)中,事务律师面对面或通过视频接受指示。他们必须使自己确信客户具有遗嘱能力 (testamentary capacity),且并非在胁迫或不当影响 (duress or undue influence) 之下行事;他们必须认真做好一份会谈记录 (attendance note);他们必须适用律师协会的黄金规则 (golden rule),并在对客户能力存有任何疑问时取得独立的医学证据(Kenward v Adams (1975);Key v Key [2010])。随后他们必须起草一份准确反映客户意愿的遗嘱,就遗产税筹划提供建议,并依据《1837 年遗嘱法》第 9 条安排适当的执行。如果客户希望将一项赠与留给事务律师本人,或留给事务律师的家人或律所,事务律师在进一步处理之前必须适用第 12 章中的利益冲突规则。
在阶段二(申请授予书)中,事务律师通常是为遗产代理人而非受益人行事。因此,其客户是有权提出申请的人:若有遗嘱,则为依 NCPR 第 20 条的执行人;若无遗嘱,则为依 NCPR 第 22 条在无遗嘱继承中有权之人。事务律师收集关于遗产资产与负债的信息,按死亡之日对其估值,填报并提交 IHT400(或确定该遗产属于豁免申报遗产从而无需提交遗产税申报表),安排初步缴纳应付的遗产税,并通过 MyHMCTS 提交授予书申请,附以真实性声明。
在阶段三(遗产管理)中,事务律师通常继续为遗产代理人行事。他们就以下事项提供建议:资产的归集、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特定遗赠与金钱遗赠的处理、管理期间的税务状况、遗产账目的形式与内容、将剩余遗产转移给剩余遗产受益人,以及遗产代理人依《1925 年受托人法》第 27 条的个人保护。若有人依《1975 年继承(供养)法》提出请求,事务律师就应抗辩还是和解提供建议。在遗产管理结束时,事务律师交付遗产账目,且在仍有资产留在持续信托上的情形下,从为遗产代理人行事过渡到为受托人行事。
6. SQE1 FLK2 考试
SQE1 由两项选择题考试组成:FLK1(功能性法律知识 1, Functioning Legal Knowledge 1)与 FLK2(功能性法律知识 2, Functioning Legal Knowledge 2)。每项考试包含 180 道单一最佳答案题,分两场进行,每场 90 题,每场历时 2 小时 33 分钟(考试时间合计五小时零六分钟)。FLK2 考试涵盖房地产法与实务、遗嘱与遗产管理、事务律师账目、土地法、信托,以及刑事责任与刑法及刑事实务。
在 FLK2 的 180 道题中,任何一场考试预计有约 18 至 24 道属于遗嘱与遗产的考试大纲范围。其中,SRA 的规格说明表明,约三分之一将与遗产税相关(即本书的第 9 章与第 10 章),因此你复习时间中单项投入最大的部分应放在这两章上。其余题目分布于:有效性与执行(第 2 章)、赠与的解释与失效(第 3 章)、遗产代理人(第 4 章)、无遗嘱继承(第 5 章与第 6 章)、授予书与遗产管理(第 7 章与第 8 章),以及职业行为(第 12 章)。
1.6.1 单一最佳答案题型
每道题都给出一个事实情景(通常为三到十行文字),有时其后附有额外文件,例如从遗嘱中摘录的一条条款、一封信件,或一个遗产税数额,然后提问"以下哪一项 (Which ONE of the following…)"。其后跟着 A 至 E 五个选项。这五个选项中恰有一个是单一最佳答案。其余选项可能因以下原因而错误:适用了错误的规则、错误地表述了规则、将规则错误地适用于事实、描述了一种在该情形下并非最佳的可行做法,或干脆杜撰了一项法律命题。
没有负分。你应当回答每一道题。如果你在两个选项之间犹豫不决,就选其中一个——留空不答比 50% 概率选中正确答案更糟。如果你确实卡住了,就跳过并标记该题;你可以在卷子做完后再回头处理它。
五个选项从来都不会明显荒唐。错误答案的设计是为了奖励仔细阅读:一个常见的陷阱是某个选项陈述了一项正确的法律命题,但就所给事实而言根本不适用。另一个陷阱是某个选项适用了正确的规则,却因一字之差而错误表述了它——例如"自死亡起六个月内",而法定时限实为自代理授予书起六个月,而非自死亡起。仔细阅读题干,并逐字阅读每一个选项。相关的措辞是"就所给事实而言 (on the facts given)",而非"原则上"或"在大多数情况下"。
1.6.2 FLK2 命题人在遗嘱部分考查什么
FLK2 遗嘱部分会出现五种反复出现的题型。第一,有效性题:鉴于关于遗嘱执行、立遗嘱人能力,或诸如结婚、离婚、销毁或改动等其后事件的事实,该文件是否算作一份有效的遗嘱?这些考查第 2 章。第二,赠与失效题:遗嘱中某项特定赠与是生效,还是因失效 (lapse)、标的灭失 (ademption)、抛弃 (disclaimer)、见证人受益人规则,或离婚的影响而归于无效?《1837 年遗嘱法》第 33 条是否为受益人的直系后裔挽救了该赠与?这些考查第 3 章。第三,无遗嘱继承分配题:在适用 322,000 英镑的法定遗赠 (statutory legacy)、28 天生存 (survivorship) 要件与法定信托的情况下,依 AEA 1925 第 46 条由谁取得遗产?这些考查第 5 章。
第四,授予书与遗产管理题:谁可以申请授予书、需要何种授予书,以及遗产代理人享有哪些权力与负有哪些义务——尤其是关于遗产代理人对抗不知名请求的保护,以及依 I(PFD)A 1975 提出请求的范围?这些考查第 4、7 与 8 章。第五,遗产税计算题:就一个详尽情景的事实,适用零税率额度、自住房产零税率额度、对失效的潜在豁免转移的递减减免 (taper relief)、慈善税率、营业财产减免与农业财产减免(计入自 2026 年 4 月 6 日起的 250 万英镑合并额度),以及税负与归属规则。这些考查第 9 章与第 10 章,且是遗嘱题中单项占比最大的一块。
7. 如何使用本书
第 2 章至第 12 章每一章的结构都相同。每章开头有一个 SQE 考试建议 (SQE Assessment Advice) 框,指出 FLK2 命题人在该主题上最可能考查什么。一个简短的导论节预览本章,并将其锚定于 1.2 节的三阶段框架之中。其后由编号的实质性各节阐述法律,并附有完整的成文法引注与判例引证。每一项重要规则之后都跟有一个实例 (worked example),将该规则适用于一组具体事实。文中穿插的提示框——核心术语 (KEY TERM)、SQE 考试提示 (SQE EXAM TIP)、实例 (EXAMPLE)、警告 (WARNING),以及(在适用时)未来改革 (FUTURE REFORM)——提醒注意学生最常出错的要点。
在每章末尾,你会看到一个概括主要规则、概念与权威依据以供最后阶段复习的要点提示 (Key Notes) 表、一个含五个宽泛问答提示的复习笔记 (Revision Notes) 节,以及五道附完整答案解析(解释每个选项为何对或错)的 SQE1 风格单一最佳答案练习题。其中若干练习题改编自 SRA 自己公布的样卷。
8. 要点提示(本章小结)
下面的汇总表整合了本章所考查的主要规则、概念与权威依据。把它当作一份复习清单——你应当能够凭记忆解释每一行。
| 关键事项 | 概念 | 判例 / 参考 |
|---|---|---|
| 实务的三个阶段 | 每一项遗嘱与遗产事务都可归入三个阶段之一:在客户生前规划遗嘱;死亡后取得代理授予书;以及管理遗产。在适用规则之前先识别阶段。 | 第 2–12 章 |
| 有遗嘱 v 无遗嘱 | 一个人若留有处分其遗产的有效遗嘱,则属有遗嘱去世;否则即属无遗嘱去世(全部或部分)。分配规则差异显著。 | 《1837 年遗嘱法》;AEA 1925 第 46 条 |
| 执行人 v 管理人 | 执行人在遗嘱中被指定,其授权源自遗嘱;管理人由遗嘱认证登记处指定,其授权源自授予书。二者均称为遗产代理人 (PR)。 | NCPR 第 20、22 条 |
| 代理授予书 | 遗嘱认证登记处将授权赋予遗产代理人的文件。遗嘱认证书(遗嘱 + 执行人);附遗嘱的遗产管理委任书(有遗嘱但无执行人);遗产管理委任书(无遗嘱继承)。 | NCPR 1987;MyHMCTS |
| 主要成文法 | 《1837 年遗嘱法》(有效性与解释);《1925 年遗产管理法》(无遗嘱继承与遗产代理人权力);《1984 年遗产税法》(税收);《1975 年继承(对家庭成员与受扶养人之供养)法》(家庭供养)。 | WA 1837;AEA 1925;IHTA 1984;I(PFD)A 1975 |
| 《2014 年继承与受托人权力法》 | 对 AEA 1925 第 46 条的无遗嘱继承分配(废除生存配偶的法定终身权益)以及《1925 年受托人法》第 31 条与第 32 条(全额收入与全额预付)进行了现代化改革。 | ITPA 2014 |
| 遗产税核心数额(2025/26 年度) | 零税率额度 325,000 英镑;自住房产零税率额度 175,000 英镑;死亡税率 40%(净遗产中至少 10% 转归慈善机构时为 36% 的慈善税率);生前应税税率 20%。两项额度均冻结至 2030 年 4 月 5 日。 | IHTA 1984 第 7、8D 条;2024 年秋季预算 |
| 改革 | 自 2026 年 4 月 6 日起(已生效):100% BPR/APR 的合并额度 250 万英镑,超出部分 50% 减免,额度可在配偶间转移;AIM/未上市股份降至 50% BPR。自 2027 年 4 月 6 日起:大多数未使用的养老金身故给付将被纳入遗产税遗产(已宣布,尚未生效)。 | 《2026 年财政法》;第 9 章 |
| FLK2 考试形式 | 横跨六个 FLK2 科目的 180 道单一最佳答案题;五个选项 A–E;一个正确答案;无负分。每场约 18–24 道遗嘱题,其中遗产税为单项最大的一块。 | SRA FLK2 规格说明 |
| 《2019 年 SRA 行为规范》 | 遗产管理中职业行为的框架。在有赠与作出给事务律师本人时,第 1.2、6.1、6.2 与 6.3 段是关键段落。 | 《2019 年 SRA 行为规范》;第 12 章 |
9. 复习笔记
逐一完成以下针对性复习提示。请先尝试凭记忆作答——其下的笔记给出参考答案,并解释该要点对 SQE1 FLK2 为何重要。
笔记。 阶段一是规划:在客户生前,事务律师接受指示,评估客户的遗嘱能力(适用 Banks v Goodfellow 标准与黄金规则),就遗产的分配以及遗产税筹划提供建议,起草遗嘱,并依据《1837 年遗嘱法》第 9 条安排执行。规范法律见于第 2 章与第 3 章。阶段二是取得授予书:死亡后,事务律师(为遗产代理人行事)对遗产估值,填报遗产税申报(IHT400 或一份豁免申报遗产声明),安排初步缴纳遗产税,并通过 MyHMCTS 申请代理授予书。规范法律见于第 4、5、6、7 与 9 章。阶段三是遗产管理:归集资产,清偿债务与税款,履行遗赠,分配剩余遗产,保护遗产代理人对抗不知名请求(尤其是 TA 1925 第 27 条的公告),并出具遗产账目。规范法律见于第 8、11 与 12 章。
笔记。 执行人 (executor) 是在遗嘱中被指定的人。其授权源自遗嘱本身:执行人的权利在死亡时即归属,且他们可以在遗嘱认证书签发之前就在遗产管理中采取步骤(例如安排葬礼、清偿紧急债务,或为保全遗产而提起诉讼)——尽管在实务中,他们需要授予书才能向第三人证明权利。管理人 (administrator) 由遗嘱认证登记处依遗产管理委任书(附或不附遗嘱)指定。其授权仅源自授予书,且在授予书签发前他们完全无权行事(Ingall v Moran [1944] KB 160)。执行人与管理人都统称为遗产代理人 (PR),且大多数法定规定——尤其是 AEA 1925 与《1925 年受托人法》中的规定——普遍适用于遗产代理人而不作区分。
笔记。 《1837 年遗嘱法》规范遗嘱的订立:谁可以订立(第 7 条)、有效执行的形式要件(第 9 条)、对见证人作出的赠与的效力(第 15 条)、撤销(第 20 条)、改动(第 21 条)、结婚与离婚对遗嘱的效力(第 18、18A、18B、18C 条),以及对先去世受益人之直系后裔的替代(第 33 条)。《1925 年遗产管理法》规范无遗嘱继承时遗产的分配(第 46 条)、为直系后裔设定法定信托(第 47 条)、债务的清偿顺序(第 34(3) 条及附表 1 第二部分),以及遗产代理人的权力(包括第 41 条的充抵与第 36 条的授予)。《1984 年遗产税法》将生前转移与死亡时转移的遗产税法典化,包括零税率额度、自住房产零税率额度、各项减免与豁免。《1975 年继承(对家庭成员与受扶养人之供养)法》赋予特定范围的家庭成员与受扶养人一项权利,可在授予书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从遗产中获得合理的财务供养。
笔记。 每道 FLK2 题都给出一个事实情景,其后跟着 A–E 五个选项,并提问哪一个是单一最佳答案。只有一个选项正确;其余是干扰项,可能表述了错误的规则、错误地适用了正确的规则,或表述了一项就所给事实而言并不适用的规则。无负分。三项实务策略:第一,识别情景的阶段(它是关于订立遗嘱、取得授予书,还是管理遗产?)——这能缩小规则范围。第二,逐字阅读每个选项——错误答案与正确答案之间往往仅靠一两个字加以区分(例如法定遗赠的数额,或某项时限是自死亡起算还是自授予书起算)。第三,绝不留空:排除明显错误的选项,从剩下的中选出最佳者,标记该题,并在卷子做完后再回头处理它。
笔记。 第一,遗产税零税率额度(325,000 英镑)与自住房产零税率额度(175,000 英镑)的冻结已被延长(2024 年秋季预算)至 2030 年 4 月 5 日——因此在该日期之前不会有与通胀挂钩的上调,随着资产价值上升,会有更多遗产需要缴纳遗产税。第二,自 2026 年 4 月 6 日起,营业财产减免与农业财产减免对每名个人合并合格价值的前 250 万英镑给予 100% 减免(未使用的额度可转移给生存的配偶或民事伴侣);超过该额度的价值仅获得 50% 减免。AIM 上市(未上市)股份不再享有 100% 的 BPR,降至 50% 的 BPR。这些变动已依《2026 年财政法》生效。第三,自 2027 年 4 月 6 日起,大多数未使用的养老金身故给付预期将就遗产税目的被纳入死者的遗产(已宣布,但截至本书成书之日尚未生效)。
10. 选择题练习——五道 SQE 风格试题
用以下 SQE1 风格的单一最佳答案题来检验你的理解。每道题有五个选项,只有一个正确。请闭卷作答每一道题,写下你的答案,然后翻看答案解析。答案解析会解释每个选项为何正确或错误——请完整阅读每一条解析。
A. 代理授予书是在每一种情形下都创设遗产代理人管理遗产之授权的文件,且在授予书签发之前任何人都无权在遗产管理中采取步骤。
B. 代理授予书是女王陛下法院与裁判所事务局将管理遗产的授权赋予遗产代理人的命令;执行人的授权源自遗嘱本身,并可在授予书签发前采取有限的步骤,而管理人的授权则仅源自授予书。
C. 代理授予书是遗嘱认证登记处借以将每一项遗产资产的所有权转移至剩余遗产受益人名下的正式文件。
D. 在任何银行、建房互助会或其他机构放出以死者名义持有的任何款项之前,每一份遗产都需要有一份代理授予书,无论遗产规模大小。
E. 代理授予书是遗产受益人借以取得其对遗产中特定资产之实益权益的文件;在授予书签发之前,受益人不享有任何权益。
Answer & explanation
B 正确——代理授予书是 HMCTS(通过遗嘱认证登记处)将管理遗产的授权赋予遗产代理人的命令。执行人的授权源自遗嘱,其权利在死亡时即归属;因此他们可以在授予书签发前采取有限的步骤(例如安排葬礼、清偿紧急债务、提起保全诉讼)——尽管向银行与土地登记处证明权利时需要授予书。管理人的授权仅源自授予书,且在其签发前无权行事(Ingall v Moran [1944] KB 160)。
A 错误——它错误地表述为任何人都不能在授予书签发前行事:这仅对管理人为真,对执行人则不然。
C 错误——它将授予书与授予 (assent) 相混淆,后者才是实际转移特定资产所有权的文件。
D 错误——非常小额的遗产根本不需要授予书(例如依《1965 年遗产管理(小额支付)法》)。
E 错误——受益人并不会在授予书签发时取得对任何特定资产的实益权益;在授予或充抵之前,受益人仅享有一项要求妥善管理遗产的诉讼上的权利 (chose in action)(Commissioner of Stamp Duties v Livingston [1965] AC 694),而该项权利并不取决于授予书。(见 1.2 节与 1.4 节。)
A. 阶段一是遗产资产的归集;阶段二是债务与遗产税的清偿;阶段三是将剩余遗产分配给受益人。
B. 阶段一是取得遗嘱认证书;阶段二是归集资产并清偿债务;阶段三是分配遗产。
C. 阶段一是在客户生前接受指示并起草遗嘱;阶段二是死亡后取得代理授予书;阶段三是管理遗产(归集资产,清偿债务与税款,并进行分配)。
D. 阶段一是客户的生前税务筹划;阶段二是为遗产税目的对遗产进行估值;阶段三是提交遗产税账目。
E. 阶段一是遗嘱的订立;阶段二是遗产的管理;阶段三是为未成年受益人设立任何持续信托。
Answer & explanation
C 正确,并准确概括了本书用作组织框架的三个实务阶段:阶段一(生前规划与遗嘱起草——第 2 章与第 3 章);阶段二(取得代理授予书——第 4、5、6、7 与 9 章);阶段三(管理遗产——第 8、11 与 12 章)。
A 错误——它误述了各阶段,或错误地压缩了它们(其"阶段一"至"阶段三"全都是遗产管理的子任务,即阶段三)。
B 错误——同样误述了各阶段,完全遗漏了生前规划。
D 错误——它将各阶段与实际上属于阶段二一个子部分的特定遗产税任务相混淆。
E 错误——它将遗产管理与持续信托的设立相混同;持续信托的设立是遗嘱的一项后果,而非实务的一个阶段本身。(见 1.2 节。)
A. 后立的婚姻撤销先立遗嘱的规则规定于《1837 年遗嘱法》第 18 条。
B. 后立的婚姻撤销先立遗嘱的规则规定于《1925 年遗产管理法》第 46 条。
C. 后立的婚姻撤销先立遗嘱的规则规定于《1984 年遗产税法》。
D. 后立的婚姻撤销先立遗嘱的规则规定于《1925 年受托人法》第 27 条。
E. 后立的婚姻撤销先立遗嘱的规则规定于《1987 年非诉讼遗嘱认证规则》。
Answer & explanation
A 正确——后立的婚姻(或民事伴侣关系,依 第 18B 条的平行规定)自动撤销先立遗嘱的规则,规定于《1837 年遗嘱法》第 18 条。
B 错误——AEA 1925 第 46 条指的是无遗嘱继承的分配,而非撤销。
C 错误——IHTA 1984 是一部税收成文法,与撤销毫无关系。
D 错误——《1925 年受托人法》第 27 条涉及为债权人与受益人刊登法定公告,而非撤销。
E 错误——NCPR 1987 是规范向遗嘱认证登记处提出申请的程序法典,而非实体性的撤销规则。(见 1.3.1 节与 1.4.3 节。)
A. 《1837 年遗嘱法》。
B. 《1925 年遗产管理法》。
C. 《1984 年遗产税法》。
D. 《1975 年继承(对家庭成员与受扶养人之供养)法》。
E. 《2000 年受托人法》。
Answer & explanation
D 正确——《1975 年继承(对家庭成员与受扶养人之供养)法》是赋予特定范围申请人——包括同居满两年或以上的同居者(第 1(1)(ba) 条)——一项法定权利,可在授予书签发后六个月内申请从遗产中获得合理财务供养的成文法。
A 错误——《1837 年遗嘱法》是关于有效性与解释的成文法,而非家庭供养。
B 错误——AEA 1925 是分配与遗产代理人权力的成文法,而非家庭供养成文法。
C 错误——IHTA 1984 是税收法典。
E 错误——《2000 年受托人法》规范受托人与遗产代理人的注意义务与投资权力。(见 1.3.1 节与 1.6.2 节。)
A. 事务律师在阶段三中的客户是遗产的剩余遗产受益人。
B. 事务律师在阶段三中的客户是遗产代理人;受益人不是客户。
C. 事务律师在阶段三中的客户是在遗产中拥有最大财务利益的人,无论那是遗产代理人还是受益人。
D. 事务律师在阶段三中的客户是遗嘱认证登记处,因为事务律师就授予书的管理向登记处负责。
E. 事务律师在阶段三中的客户是死者,因为对已故客户的保密义务在死亡后持续存在,且必须通过事务律师而非通过遗产代理人来行使。
Answer & explanation
B 正确——事务律师在遗产管理中的客户是遗产代理人。受益人对遗产管理的结果有利害关系,但他们不是客户;事务律师的职业义务是对遗产代理人负有的。这是 FLK2 情景题中最常见的利益冲突陷阱。
A 因此错误——受益人不是客户。
C 错误——它杜撰了一个并不存在的"最大财务利益"标准。
D 错误——事务律师就遗产管理并不向遗嘱认证登记处负责。
E 错误——它错误地表述了对已故客户的保密义务(见第 12 章),仿佛这使死者成为客户;实则不然。保密义务在死亡后存续,但它是代表死者负有的,而非对作为在世客户的死者负有的。(见 1.5 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