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ls · 1

Introduction to Wills and Estate Administration

Introduction

英格兰与威尔士的每一位成年人身后都会留下一份遗产(estate)——即其死亡时所拥有的一切,减去其所亏欠的一切——这份遗产须被收集汇拢、清偿债务与税款,余额则分配给依法有权取得之人。遗嘱与遗产管理(Wills and the 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正是规管这一切如何进行的英格兰法律与实务。本章作为开篇,将本主题对应到律师工作的三个实务阶段——规划遗嘱取得遗产管理授权(grant of representation)以及管理遗产——并介绍主要的法律渊源、核心专业术语、律师在三个阶段中的角色,以及 FLK2 考试形式

Assessment focus

在 SQE1 FLK2 考试中,你必须以执业中新近取得资格的律师之水平掌握本主题:即能够正确辨明法律问题、适用正确的规则、得出正确的答案,并察觉某一事项何时需要上呈处理。在 FLK2 的 180 道单一最佳答案题中,预计每场考试约有 18 至 24 道落在遗嘱与遗产的大纲范围之内;其中约三分之一遗产税(inheritance tax)相关,是单一最大的板块。本导论章具有基础性意义:它确立三阶段框架四部主干成文法(《1837 年遗嘱法》Wills Act 1837、《1925 年遗产管理法》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ct 1925、《1984 年遗产税法》Inheritance Tax Act 1984 以及《1975 年继承(家庭与受扶养人补助)法》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y and Dependants) Act 1975),以及贯穿本书其余部分所使用的术语——遗产代理人(Personal Representative)、遗产管理授权(Grant of Representation)、遗嘱执行人(executor)、遗产管理人(administrator)、金钱遗赠(legacy)、不动产遗赠(devise)、遗赠物灭失(ademption)、遗赠失效(lapse)。

Study tips

1)当你阅读一道 FLK2 情境题时,首先要问的问题是:这处于哪个阶段?辨明阶段能缩小规则范围、避开误导信息。2)学会四部主干成文法及各自规管的内容——它们约提供本科目 80% 的法律。3)记住律师的客户是遗产代理人(PRs),而非受益人——这是 FLK2 中最常见的利益冲突陷阱。4)注意遗嘱执行人(权限源于遗嘱;权利自死亡时归属)与遗产管理人(权限仅源于授权;在取得授权前不能行事——*Ingall v Moran* [1944] KB 160)之别。5)警惕时限:依 I(PFD)A 1975 提出的请求必须在授权(grant)作出后六个月内提起,而非自死亡之日起算。6)将 2025/26 年度遗产税数字烂熟于心,并留意 2026 年 4 月 6 日起的 BPR/APR 免税额(合计 250 万英镑)以及 2027 年 4 月 6 日起的养老金改革。

1. 导论

在英格兰与威尔士,每一位成年人去世后都会留下一份遗产 (estate)——即其在死亡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减去其所欠的全部债务后的总和——而这份遗产必须经过归集、清偿债务与税款,再将余下部分分配给依法有权取得它的人。遗嘱与遗产管理(Wills and the 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正是规范上述全部事务如何进行的英格兰法律与实务体系。

它是英格兰法律制度中最古老的部分之一。仍然有效的《1837 年遗嘱法》(Wills Act 1837) 规定了有效遗嘱所应具备的形式要件,这些要件至今仍为现行法律。《1925 年遗产管理法》(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ct 1925) 规范无遗嘱去世者的遗产分配以及遗产管理人的权力。《1984 年遗产税法》(Inheritance Tax Act 1984) 规范死亡时以及众多生前赠与所应缴纳的税款。与上述法律并行的,还有若干更为专门的立法——《1925 年受托人法》(Trustee Act 1925)《2000 年受托人法》(Trustee Act 2000)《1975 年继承(对家庭成员与受扶养人之供养)法》(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y and Dependants) Act 1975)《2014 年继承与受托人权力法》(Inheritance and Trustees' Powers Act 2014) 以及《1987 年非诉讼遗嘱认证规则》(Non-Contentious Probate Rules 1987)——它们提供了其余的运作机制。

就 SQE1 FLK2 而言,你需要将这套运作机制掌握到一名刚获得执业资格、正在实务中执业的事务律师所应达到的水平:这样的人在上班第一天,就能坐在一个新近痛失亲人的家庭对面,准确识别法律争点,适用正确的规则,得出正确的答案,并能判断何时应将事务向上呈报。这正是 FLK2 单一最佳答案题所设定的标准,也是本书所秉持的写作标准。

Key point
本章的内容。 1.2 节将本科目对应到事务律师工作的三个实务阶段——遗嘱的规划、取得代理授予书 (grant of representation),以及遗产的管理。1.3 与 1.4 节阐述主要的法律渊源与核心专业术语。1.5 节描述事务律师在三个阶段中的角色;1.6 节说明 FLK2 的考试形式;1.7 节则告诉你如何利用本书进行备考。

2. 实务的三个阶段

尽管 FLK2 考试大纲是以抽象的标题来罗列其各项主题的——遗嘱的有效性、无遗嘱继承规则、代理授予书、遗产管理、遗产税——但在实务中,每一项遗嘱与遗产事务都可归入三个截然不同的阶段之一。判断某一情景属于哪个阶段,将有助于你当场识别出可能适用哪些规则。

1.2.1 阶段一——遗嘱的规划(生前)

在客户生前,事务律师的角色是接受指示、就客户希望如何传承其遗产提供建议、起草一份有效的遗嘱、安排依据《1837 年遗嘱法》第 9 条完成遗嘱的执行(签署),并妥善保管遗嘱。规划工作还包括:就以减轻遗产税 (IHT) 为目的的生前赠与提供建议;就如何安排资产以充分利用零税率额度 (nil rate band)自住房产零税率额度 (residence nil rate band) 提供建议;就持续性授权书 (lasting powers of attorney) 提供建议;以及就遗嘱与其他工具(信托项下的人寿保单、养老金指定受益人、共有财产)之间的相互作用提供建议。规范阶段一的法律集中于第 2 章与第 3 章:遗嘱本身的有效性,以及遗嘱所作赠与的解释。

1.2.2 阶段二——取得代理授予书

客户去世后,下一项任务是取得处理遗产的法律授权。该授权以代理授予书 (grant of representation) 的形式出现,由女王陛下法院与裁判所事务局 (HM Courts and Tribunals Service, HMCTS) 通过遗嘱认证登记处 (Probate Registry) 签发。若死者留有有效遗嘱,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 (executors) 申请遗嘱认证书 (grant of probate);若无遗嘱,则由依无遗嘱继承规则有权之人申请遗产管理委任书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若有遗嘱但无可证立的执行人,则申请附遗嘱的遗产管理委任书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with the will annexed)。阶段二还涉及对遗产进行估值、填报遗产税申报表(通常为 IHT400,或在该遗产依 2022 年法规属于豁免申报遗产 (excepted estate) 时则无需任何申报)、安排初步缴纳应付的遗产税,以及通过 MyHMCTS 在线提交申请。规范阶段二的法律见于第 4、5、6、7 与 9 章

1.2.3 阶段三——遗产的管理

授予书一经签发,遗产代理人 (personal representatives, PRs) 即可归集资产、清偿债务与负债、缴纳管理期间到期的任何所得税与资本利得税、支付遗赠款项,并将剩余遗产 (residue) 分配给受益人。遗产代理人享有法定的出售、投资、充抵 (appropriation) 与预付 (advancement) 权力,并受《2000 年受托人法》项下法定注意义务 (duty of care) 的约束。他们必须保护自己以防范不知名的债权人与下落不明的受益人——通常的做法是依据《1925 年受托人法》第 27 条刊登公告——必须识别并应对依《1975 年继承(对家庭成员与受扶养人之供养)法》提出的任何请求,并须向受益人出具遗产账目 (estate accounts)。规范阶段三的法律见于第 8、11 与 12 章

Key point
SQE 考试提示。 当你阅读一道 FLK2 情景题时,首先要问自己的问题是:这属于哪个阶段? 一道关于赠与给立遗嘱人之见证人是否有效的题目,是阶段一的题目(第 2 章)。一道关于执行人在分配前是否需要刊登公告寻找债权人的题目,是阶段三的题目(第 8 章)。立即识别出阶段,能缩小你需要适用的规则范围,并防止你去追逐无关的干扰信息。
1.2 节要点提示:① 每一项事务都可归入三个阶段之一——规划、取得授予书、管理;② 阶段一(生前)——第 2–3 章;③ 阶段二(授予书)——第 4、5、6、7、9 章;④ 阶段三(遗产管理)——第 8、11、12 章;⑤ 先识别阶段以缩小规则范围。

3. 法律渊源

遗嘱与遗产法以成文法为主。只要记住四部成文法,你就掌握了 80% 的法律:《1837 年遗嘱法》(有效性与解释)、《1925 年遗产管理法》(无遗嘱继承与遗产代理人权力)、《1984 年遗产税法》(税收),以及《1975 年继承(对家庭成员与受扶养人之供养)法》(家庭供养)。《1925 年受托人法》、《2000 年受托人法》与《1987 年非诉讼遗嘱认证规则》则提供其余的运作机制。

1.3.1 主要立法

《1837 年遗嘱法》是关于遗嘱的订立、撤销与解释的基础性成文法。第 7 条将订立遗嘱的最低年龄定为 18 岁第 9 条规定了执行(签署)遗嘱的四项形式要件;第 15 条导致赠与给见证人或其配偶的赠与归于无效;第 18、18A、18B 与 18C 条处理结婚、离婚、缔结民事伴侣关系及民事伴侣关系解除对既有遗嘱的影响;第 20 条规范撤销;第 21 条处理改动;第 33 条则在某些对家庭成员的赠与中,以先于立遗嘱人去世的受益人之直系后裔代替该受益人。这些内容你都会在第 2 章与第 3 章中遇到。

《1925 年遗产管理法》规范无遗嘱继承以及遗产代理人的权力与义务。第 33 条对全部或部分无遗嘱去世者的遗产,在遗产代理人之上设定一项法定信托(附出售权力);第 34(3) 条及附表 1 第二部分规定有清偿能力的遗产中债务的清偿顺序;第 35 条Locke King 案规则法律化,即附有负担的资产自行承担该负担;第 41 条是遗产代理人的充抵权力;第 46 条规定无遗嘱继承的分配(经《2014 年继承与受托人权力法》修正);第 47 条为直系后裔设定法定信托。

《1925 年受托人法》另外提供了 FLK2 经常考查的三项规定。第 27 条通过法定公告的方式,赋予遗产代理人与受托人对抗不知名债权人与受益人的保护;第 31 条(生活维持费 maintenance)与第 32 条(预付 advancement),二者均经《2014 年继承与受托人权力法》(ITPA 2014) 修正,是针对未成年受益人与附条件受益人的默认法定权力,其中第 32 条现已允许预付至受益人推定份额的全部第 61 条则赋予法院一项裁量权,可在遗产代理人与受托人诚实且合理行事的情况下免除其个人责任。《2000 年受托人法》在第 1 条及附表 1 中规定了法定注意义务,并授予一般投资权力(第 3 条),但须符合标准投资准则(第 4 条),同时规定了取得建议的义务(第 5 条)、取得土地的权力(第 8 条)以及委托权力(第 11 条)。

《1984 年遗产税法》是遗产税的法典。其核心规则很简单——死亡税率 40%(在净遗产中至少有 10% 转归慈善机构时适用 36% 的慈善税率),向信托作出的应税转移适用 20% 的生前税率零税率额度为 325,000 英镑自住房产零税率额度为 175,000 英镑。其细节——累计 (cumulation)、递减 (taper)、营业财产减免与农业财产减免、保留利益赠与规则,以及七年与十四年规则——构成第 9 章与第 10 章的实质内容。

《1975 年继承(对家庭成员与受扶养人之供养)法》(I(PFD)A 1975) 赋予特定范围的家庭成员与受扶养人一项法定权利,可在授予书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申请从遗产中获得合理的财务供养 (reasonable financial provision)。该法在第 8 章中论述。最后,《2014 年继承与受托人权力法》(ITPA 2014) 对《1925 年遗产管理法》第 46 条的无遗嘱继承分配进行了现代化改革(废除了生存配偶的法定终身权益),并对《1925 年受托人法》第 31 条与第 32 条进行了现代化改革;本书中所有数额与分配均已反映 ITPA 2014 的修正。

Key point
改革。 2024 年秋季预算 (Autumn Budget 2024) 将零税率额度(325,000 英镑)与自住房产零税率额度(175,000 英镑)的冻结延长至 2030 年 4 月 5 日《2026 年财政法》(Finance Act 2026) 针对2026 年 4 月 6 日当日或之后发生的死亡,引入了一项营业财产减免与农业财产减免的新合并额度:合格财产的前 250 万英镑可获得 100% 减免,超出部分则获得 50% 减免(有效税率为 20%),且任何未使用的额度可转移给生存的配偶或民事伴侣。另外,自 2027 年 4 月 6 日起,大多数未使用的养老金身故给付将被纳入遗产税遗产范围。冻结措施与 BPR/APR 额度已经生效;养老金的变动尚未生效,但你应当知晓它即将到来。

1.3.2 附属立法与法院规则

经修正的《1987 年非诉讼遗嘱认证规则》(NCPR 1987) 是遗嘱认证申请的程序法典。第 20 条规定有遗嘱时申请授予书的优先顺序;第 22 条规定无遗嘱继承时的优先顺序;第 27 条规范放弃 (renunciation);第 44 条规范异议登记 (caveats);第 46 条规范传唤 (citations)。有争议的遗嘱认证之诉(包括依 I(PFD)A 1975 提出的请求以及质疑遗嘱有效性的认证之诉)受《民事诉讼规则》第 57 编 (CPR Part 57) 规范。《2004 年遗产税(账目提交)(豁免申报遗产)法规》(Inheritance Tax (Delivery of Accounts) (Excepted Estates) Regulations 2004),经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的大幅修正,规范当前无需提交遗产税账目的豁免申报遗产制度;2022 年之前的 IHT205 表格已被废除。

1.3.3 职业行为规范

《2019 年事务律师、注册欧洲律师与注册外国律师行为规范》(SRA Code of Conduct for Solicitors, RELs and RFLs 2019) 是第 12 章的基础。第 1.2 段禁止滥用职位以谋取个人利益;第 6.1 段规范自身利益冲突;第 6.2 段规范两个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第 6.3 段规范保密义务。与该行为规范并行的,还有律师协会关于向事务律师赠与金钱或财产的实务指引 (Law Society Practice Note on making gifts of money or property to solicitors),其中给出了当客户希望通过遗嘱向事务律师作出赠与时,律师必须适用的重大价值指引 (significant value guidance)

遗嘱与遗产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渊源所规范的内容关键条款
《1837 年遗嘱法》遗嘱的订立、撤销与解释(有效性与解释)。第 7、9、15、18、18A、18B、18C、20、21、33 条
《1925 年遗产管理法》无遗嘱继承的分配以及遗产代理人的权力与义务。第 33、34(3) 条及附表 1 第二部分、第 35、41、46、47 条
《1925 年受托人法》对遗产代理人/受托人的保护;生活维持费与预付;法院的减免。第 27、31、32、61 条
《2000 年受托人法》法定注意义务;投资;取得建议;取得土地;委托。第 1 条及附表 1、第 3、4、5、8、11 条
《1984 年遗产税法》关于死亡时与生前转移之遗产税的法典。死亡税率 40%(慈善 36%);生前税率 20%;零税率额度 325,000 英镑;自住房产零税率额度 175,000 英镑
《1975 年继承(供养)法》家庭供养——从遗产中获得合理的财务供养。须于授予书签发后 6 个月内申请
《2014 年继承与受托人权力法》对《遗产管理法》第 46 条的无遗嘱继承以及《1925 年受托人法》第 31–32 条进行了现代化改革。废除配偶的法定终身权益;全额预付
《1987 年非诉讼遗嘱认证规则》非诉讼遗嘱认证申请的程序法典。第 20、22、27、44、46 条
《民事诉讼规则》第 57 编有争议的遗嘱认证之诉,包括 I(PFD)A 1975 的请求。《民事诉讼规则》第 57 编
《2019 年 SRA 行为规范》职业行为,包括向事务律师作出的赠与。第 1.2、6.1、6.2、6.3 段
1.3 节要点提示:① 本科目以成文法为主;② 四部主要成文法——WA 1837、AEA 1925、IHTA 1984、I(PFD)A 1975——提供了约 80% 的法律;③ 《1925 年与 2000 年受托人法》NCPR 1987 提供运作机制;④ 有争议的遗嘱认证受《民事诉讼规则》第 57 编规范;⑤ 职业行为源自《2019 年 SRA 行为规范》

4. 核心术语

遗嘱认证实务的术语大多源自维多利亚时代,且并不总是直观易懂。以下各段介绍你在本书中始终会用到的核心术语。不必试图一次性全部记住——随着你学完各实质章节,这些含义会变得自然而然。不过,有两个统称术语值得现在就学习:遗产代理人 (Personal Representative)代理授予书 (Grant of Representation) 会在后续每一章中使用。

遗产代理人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PR)这是对遗嘱执行人与遗产管理人 (executors and administrators) 的统称——即在法律上负责管理死者遗产的一人或多人。遗嘱执行人 (executor) 由立遗嘱人在有效遗嘱中指定;遗产管理人 (administrator) 则在无遗嘱或无执行人可任职的情况下,由遗嘱认证登记处依遗产管理委任书指定。这一区分在授权何时归属这一问题上很重要(执行人的授权源自遗嘱,其权利在死亡时即归属;遗产管理人的授权则仅源自授予书),但大多数法定规定——尤其是 AEA 1925 与《1925 年受托人法》中的规定——普遍适用于遗产代理人,并不作此区分。
代理授予书 (Grant of Representation)这是对遗嘱认证登记处的命令的统称,该命令将管理遗产的授权赋予遗产代理人。它有三种形式:遗嘱认证书 (grant of probate)(针对有有效遗嘱时的执行人);附遗嘱的遗产管理委任书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with the will annexed)(针对有遗嘱但无可证立执行人的情形);以及遗产管理委任书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针对无遗嘱继承)。申请通过 MyHMCTS 在线提交,并须附有一份真实性声明 (statement of truth)

1.4.1 遗嘱事务中的相关人员

立遗嘱人 (testator)(对于女性客户有时称 testatrix)是订立遗嘱的人。一个人若留有有效遗嘱,则属有遗嘱去世 (testate);若没有,则属无遗嘱去世 (intestate)受益人 (beneficiary) 是有权从遗产中取得利益的人——既可以依遗嘱取得(受遗赠人 legatee受不动产遗赠人 devisee),也可以依无遗嘱继承规则取得。在某项遗产资产被授予 (assent) 或充抵 (appropriate) 给受益人之前,受益人对该特定遗产资产不享有任何物权 (proprietary interest):在此之前,其权利仅是一项要求妥善管理遗产的诉讼上的权利 (chose in action)Commissioner of Stamp Duties v Livingston [1965] AC 694)。表 1.1 概括了你在遗嘱事务中会遇到的相关人员。

表 1.1 —— 遗嘱事务中的相关人员
术语其身份授权来源
立遗嘱人 (Testator / Testatrix)订立遗嘱的人。遗嘱有效时即属有遗嘱去世。《1837 年遗嘱法》第 7、9 条
遗嘱执行人 (Executor)由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以管理遗产的人(最多四人)。遗嘱本身;权利于死亡时归属
遗产管理人 (Administrator)在无遗嘱继承或无可证立执行人的情况下,由遗嘱认证登记处指定以管理遗产的人。遗产管理委任书
遗产代理人 (Personal Representative)对执行人与管理人的统称;在阶段二与阶段三中为事务律师的客户。AEA 1925;《1925 年受托人法》
受益人 (Beneficiary)依遗嘱或依无遗嘱继承有权从遗产中取得利益的人。遗嘱或 AEA 1925 第 46 条
见证人 (Witness)依 WA 1837 第 9 条对遗嘱的执行进行见证的人。《1837 年遗嘱法》第 9 条;依第 15 条丧失受益资格

1.4.2 遗产及其赠与

遗产 (estate) 是死者在死亡时实益享有 (beneficially entitled) 的全部财产的总和,减去债务与丧葬费用。毛遗产 (gross estate) 是扣减前的价值;净遗产 (net estate) 是扣减后的价值。就遗产税目的而言(第 9 章),依《1984 年遗产税法》第 5 条计算的死亡前一刻的遗产,略宽于遗产代理人实际能够处理的遗产,因为它包括诸如死者在共有财产中可分割的实益权益 (severable beneficial interest) 之类的项目。

遗嘱所作的赠与可以是金钱及动产遗赠 (legacy)(对个人财产的赠与)、不动产遗赠 (devise)(对不动产的赠与)或 遗赠 (bequest)(二者皆可)。现代起草通常对所有这些都使用 gift(赠与)legacy(遗赠) 一词,但 FLK2 命题人有时会使用传统术语。Legacy 又进一步分类为特定遗赠、一般遗赠、指明来源遗赠、金钱遗赠或剩余遗赠 (specific, general, demonstrative, pecuniary or residuary)——剩余遗赠的受赠人取得在其他每一项遗赠以及每一笔债务、税款与费用都已清偿后所剩下的部分。该分类决定了某项赠与是否会因标的灭失而失效 (fails by ademption)、是否自行承担其遗产税,以及在遗产资不抵债时按何种顺序减缩 (abates)。第 3 章会详细讲解这一分类。表 1.2 是一份快速参考。

表 1.2 —— 遗产及其赠与
术语含义在何处具有重要性
遗产 (Estate)死亡时实益所有的全部财产,减去债务与丧葬费用。第 4、7、9 章
剩余遗产 (Residue / Residuary estate)在债务、费用、税款以及所有特定遗赠与金钱遗赠都已清偿后所剩下的部分。第 3、5、8 章
特定遗赠 (Specific legacy)对某项特定可识别资产的赠与(例如"我的金戒指")。若该资产在死亡时已不在遗产之中,则因标的灭失而失效。第 3 章
金钱遗赠 (Pecuniary legacy)对一笔固定金额金钱的赠与。不会因标的灭失而失效;若遗产不足,则按比例减缩。第 3、8 章
剩余赠与 (Residuary gift)对在所有其他赠与与负债之后所剩部分的赠与。默认承担剩余的遗产税负担。第 3、9 章
遗嘱认证估值 (Probate value)死亡之日的公开市场价值。构成 TCGA 1992 第 62 条项下资本利得税的计税基础成本。第 9、11 章
授予 (Assent)遗产代理人借以将某项特定遗产资产归属于有权取得它的受益人的正式行为。AEA 1925 第 36 条;第 8 章
充抵 (Appropriation)遗产代理人将某项遗产资产转移给受益人,以充抵或部分充抵一项金钱遗赠或一般遗赠的权力。AEA 1925 第 41 条;第 8 章

1.4.3 遗嘱的生与灭

遗嘱可由一份遗嘱附录 (codicil) 补充——这是一份对既有遗嘱进行修改的正式文件。遗嘱附录本身必须符合《1837 年遗嘱法》第 9 条的形式要件,且在有效执行后,就大多数目的而言,会以遗嘱附录之日为准重新公布 (republishes) 该遗嘱。遗嘱可因撤销 (revocation) 而失去效力:经由后立的遗嘱或遗嘱附录明示撤销,经由后立且相抵触的遗嘱默示撤销,经由以撤销之意图进行的销毁(《1837 年遗嘱法》第 20 条),或因立遗嘱人其后的结婚或缔结民事伴侣关系而自动撤销(第 18 条与第 18B 条)。另有两类事件可使某项特定赠与失效,而不撤销整份遗嘱:标的灭失 (ademption),即特定赠与因其标的物在死亡时已不再构成遗产的一部分(例如因其已被出售或赠出)而失效;以及失效 (lapse),即赠与因指定受益人先于立遗嘱人去世而失效。在赠与是给立遗嘱人的直系后裔,且先去世的受益人留有在立遗嘱人之后仍生存的直系后裔的情况下,《1837 年遗嘱法》第 33 条排除失效的适用,此时先去世的受益人的份额会按家系 (per stirpes) 传给其直系后裔。所有这些内容都将在第 3 章中展开。

1.4 节要点提示:① 遗产代理人 (PR) = 执行人或管理人;② 代理授予书有三种形式(遗嘱认证书;附遗嘱的遗产管理委任书;遗产管理委任书);③ 在授予或充抵之前,受益人仅享有一项诉讼上的权利 (chose in action)Commissioner of Stamp Duties v Livingston);④ 赠与分类为特定、一般、指明来源、金钱或剩余遗赠;⑤ 遗嘱可因撤销而失效,单项赠与可因标的灭失失效而失效(对直系后裔的失效由 WA 1837 第 33 条予以挽救)。

5. 事务律师在三个阶段中的角色

事务律师在三个阶段中创造价值的方式差异显著,且 FLK2 命题人会分别考查考生对事务律师在每个阶段中角色的了解。

阶段一(遗嘱规划)中,事务律师面对面或通过视频接受指示。他们必须使自己确信客户具有遗嘱能力 (testamentary capacity),且并非在胁迫或不当影响 (duress or undue influence) 之下行事;他们必须认真做好一份会谈记录 (attendance note);他们必须适用律师协会的黄金规则 (golden rule),并在对客户能力存有任何疑问时取得独立的医学证据(Kenward v Adams (1975);Key v Key [2010])。随后他们必须起草一份准确反映客户意愿的遗嘱,就遗产税筹划提供建议,并依据《1837 年遗嘱法》第 9 条安排适当的执行。如果客户希望将一项赠与留给事务律师本人,或留给事务律师的家人或律所,事务律师在进一步处理之前必须适用第 12 章中的利益冲突规则

阶段二(申请授予书)中,事务律师通常是为遗产代理人而非受益人行事。因此,其客户是有权提出申请的人:若有遗嘱,则为依 NCPR 第 20 条的执行人;若无遗嘱,则为依 NCPR 第 22 条在无遗嘱继承中有权之人。事务律师收集关于遗产资产与负债的信息,按死亡之日对其估值,填报并提交 IHT400(或确定该遗产属于豁免申报遗产从而无需提交遗产税申报表),安排初步缴纳应付的遗产税,并通过 MyHMCTS 提交授予书申请,附以真实性声明

阶段三(遗产管理)中,事务律师通常继续为遗产代理人行事。他们就以下事项提供建议:资产的归集、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特定遗赠与金钱遗赠的处理、管理期间的税务状况、遗产账目的形式与内容、将剩余遗产转移给剩余遗产受益人,以及遗产代理人依《1925 年受托人法》第 27 条的个人保护。若有人依《1975 年继承(供养)法》提出请求,事务律师就应抗辩还是和解提供建议。在遗产管理结束时,事务律师交付遗产账目,且在仍有资产留在持续信托上的情形下,从为遗产代理人行事过渡到为受托人行事

Key point
SQE 考试提示。 事务律师的客户是遗产代理人,而非受益人。这是 FLK2 情景题中最常见的利益冲突陷阱:某受益人向事务律师索要信息,或要求提前分配,或要求偏袒某一方利益。事务律师对遗产代理人负有义务,而遗产代理人则对所有受益人平等地负有其信义义务 (fiduciary duties)。当题目问事务律师应当怎么做时,永远先问自己:谁是客户?
1.5 节要点提示:① 阶段一——能力、黄金规则(Kenward v AdamsKey v Key)、起草、遗产税建议、第 9 条执行、若有赠与作出给事务律师则进行利益冲突核查;② 阶段二——对遗产估值、IHT400 或豁免申报遗产、通过 MyHMCTS 申请授予书(NCPR 第 20/22 条);③ 阶段三——归集、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遗赠、税务、第 27 条保护、遗产账目、I(PFD)A 1975 请求;④ 事务律师的客户是遗产代理人,而非受益人。

6. SQE1 FLK2 考试

SQE1 由两项选择题考试组成:FLK1(功能性法律知识 1, Functioning Legal Knowledge 1)与 FLK2(功能性法律知识 2, Functioning Legal Knowledge 2)。每项考试包含 180 道单一最佳答案题,分两场进行,每场 90 题,每场历时 2 小时 33 分钟(考试时间合计五小时零六分钟)。FLK2 考试涵盖房地产法与实务、遗嘱与遗产管理、事务律师账目、土地法、信托,以及刑事责任与刑法及刑事实务

在 FLK2 的 180 道题中,任何一场考试预计有约 18 至 24 道属于遗嘱与遗产的考试大纲范围。其中,SRA 的规格说明表明,约三分之一将与遗产税相关(即本书的第 9 章与第 10 章),因此你复习时间中单项投入最大的部分应放在这两章上。其余题目分布于:有效性与执行(第 2 章)、赠与的解释与失效(第 3 章)、遗产代理人(第 4 章)、无遗嘱继承(第 5 章与第 6 章)、授予书与遗产管理(第 7 章与第 8 章),以及职业行为(第 12 章)。

1.6.1 单一最佳答案题型

每道题都给出一个事实情景(通常为三到十行文字),有时其后附有额外文件,例如从遗嘱中摘录的一条条款、一封信件,或一个遗产税数额,然后提问"以下哪一项 (Which ONE of the following…)"。其后跟着 A 至 E 五个选项。这五个选项中恰有一个是单一最佳答案。其余选项可能因以下原因而错误:适用了错误的规则、错误地表述了规则、将规则错误地适用于事实、描述了一种在该情形下并非最佳的可行做法,或干脆杜撰了一项法律命题。

没有负分。你应当回答每一道题。如果你在两个选项之间犹豫不决,就选其中一个——留空不答比 50% 概率选中正确答案更糟。如果你确实卡住了,就跳过并标记该题;你可以在卷子做完后再回头处理它。

五个选项从来都不会明显荒唐。错误答案的设计是为了奖励仔细阅读:一个常见的陷阱是某个选项陈述了一项正确的法律命题,但就所给事实而言根本不适用。另一个陷阱是某个选项适用了正确的规则,却因一字之差而错误表述了它——例如"自死亡起六个月内",而法定时限实为自代理授予书起六个月,而非自死亡起。仔细阅读题干,并逐字阅读每一个选项。相关的措辞是"就所给事实而言 (on the facts given)",而非"原则上"或"在大多数情况下"。

1.6.2 FLK2 命题人在遗嘱部分考查什么

FLK2 遗嘱部分会出现五种反复出现的题型。第一,有效性题:鉴于关于遗嘱执行、立遗嘱人能力,或诸如结婚、离婚、销毁或改动等其后事件的事实,该文件是否算作一份有效的遗嘱?这些考查第 2 章。第二,赠与失效题:遗嘱中某项特定赠与是生效,还是因失效 (lapse)、标的灭失 (ademption)、抛弃 (disclaimer)、见证人受益人规则,或离婚的影响而归于无效?《1837 年遗嘱法》第 33 条是否为受益人的直系后裔挽救了该赠与?这些考查第 3 章。第三,无遗嘱继承分配题:在适用 322,000 英镑的法定遗赠 (statutory legacy)28 天生存 (survivorship) 要件与法定信托的情况下,依 AEA 1925 第 46 条由谁取得遗产?这些考查第 5 章。

第四,授予书与遗产管理题:谁可以申请授予书、需要何种授予书,以及遗产代理人享有哪些权力与负有哪些义务——尤其是关于遗产代理人对抗不知名请求的保护,以及依 I(PFD)A 1975 提出请求的范围?这些考查第 4、7 与 8 章。第五,遗产税计算题:就一个详尽情景的事实,适用零税率额度、自住房产零税率额度、对失效的潜在豁免转移的递减减免 (taper relief)慈善税率、营业财产减免与农业财产减免(计入自 2026 年 4 月 6 日起的 250 万英镑合并额度),以及税负与归属规则。这些考查第 9 章与第 10 章,且是遗嘱题中单项占比最大的一块

1.6 节要点提示:① SQE1 = FLK1 + FLK2,每项 180 道单一最佳答案题;② FLK2 涵盖六个科目,包括遗嘱与遗产;③ 每场约 18–24 道遗嘱题约三分之一关于遗产税;④ 五个选项 A–E,一个最佳答案,无负分;⑤ 逐字阅读——警惕"自授予书而非自死亡起六个月"的陷阱;⑥ 五种反复出现的题型:有效性、赠与失效、无遗嘱继承、授予书/遗产管理、遗产税计算。

7. 如何使用本书

第 2 章至第 12 章每一章的结构都相同。每章开头有一个 SQE 考试建议 (SQE Assessment Advice) 框,指出 FLK2 命题人在该主题上最可能考查什么。一个简短的导论节预览本章,并将其锚定于 1.2 节的三阶段框架之中。其后由编号的实质性各节阐述法律,并附有完整的成文法引注与判例引证。每一项重要规则之后都跟有一个实例 (worked example),将该规则适用于一组具体事实。文中穿插的提示框——核心术语 (KEY TERM)、SQE 考试提示 (SQE EXAM TIP)、实例 (EXAMPLE)、警告 (WARNING),以及(在适用时)未来改革 (FUTURE REFORM)——提醒注意学生最常出错的要点。

在每章末尾,你会看到一个概括主要规则、概念与权威依据以供最后阶段复习的要点提示 (Key Notes) 表、一个含五个宽泛问答提示的复习笔记 (Revision Notes) 节,以及五道附完整答案解析(解释每个选项为何对或错)的 SQE1 风格单一最佳答案练习题。其中若干练习题改编自 SRA 自己公布的样卷。

Key point
最高效的学习模式:先通读一遍本章以求理解;在计时条件下做选择题,并对照答案解析进行批改;回到任何一道你做错的选择题所对应的小节,重读相关提示框;并使用要点提示表进行间隔式复习 (spaced revision)不要只是从头到尾通读本书而不做选择题——单一最佳答案题型本身就是一项技能,而它正是考试当天会被考查的技能。
Key point
改革——近期与即将到来的遗产税变动。 第一,自 2026 年 4 月 6 日起(现已依《2026 年财政法》生效),营业财产减免与农业财产减免对每名个人合并合格价值的前 250 万英镑给予 100% 减免,超出部分仅给予 50% 减免;任何未使用的额度可转移给生存的配偶或民事伴侣,且 AIM 上市(未上市)股份仅享有 50% 的 BPR第二,自 2027 年 4 月 6 日起,大多数未使用的养老金身故给付将就遗产税目的被纳入死者的遗产。这两项变动均在第 9 章中讨论。对于任何在 2026 年 4 月当日或之后举行的 FLK2 考试,你都必须适用新的 BPR/APR 额度;养老金的变动尚未生效,仅作知晓提示之用。
1.7 节要点提示:① 第 2–12 章共享固定结构(考试建议 → 导论 → 附实例的编号各节 → 要点提示 → 复习笔记 → 五道选择题);② 提示框标示出常见陷阱;③ 最佳学习模式:通读、在计时条件下做选择题、重温薄弱小节、复习要点提示表;④ 须知晓 2026 年 4 月 6 日的 BPR/APR 250 万英镑额度,以及 2027 年 4 月 6 日的养老金改革。

8. 要点提示(本章小结)

下面的汇总表整合了本章所考查的主要规则、概念与权威依据。把它当作一份复习清单——你应当能够凭记忆解释每一行。

第 1 章 —— 要点提示汇总
关键事项概念判例 / 参考
实务的三个阶段每一项遗嘱与遗产事务都可归入三个阶段之一:在客户生前规划遗嘱;死亡后取得代理授予书;以及管理遗产。在适用规则之前先识别阶段。第 2–12 章
有遗嘱 v 无遗嘱一个人若留有处分其遗产的有效遗嘱,则属有遗嘱去世;否则即属无遗嘱去世(全部或部分)。分配规则差异显著。《1837 年遗嘱法》;AEA 1925 第 46 条
执行人 v 管理人执行人在遗嘱中被指定,其授权源自遗嘱;管理人由遗嘱认证登记处指定,其授权源自授予书。二者均称为遗产代理人 (PR)。NCPR 第 20、22 条
代理授予书遗嘱认证登记处将授权赋予遗产代理人的文件。遗嘱认证书(遗嘱 + 执行人);附遗嘱的遗产管理委任书(有遗嘱但无执行人);遗产管理委任书(无遗嘱继承)。NCPR 1987;MyHMCTS
主要成文法《1837 年遗嘱法》(有效性与解释);《1925 年遗产管理法》(无遗嘱继承与遗产代理人权力);《1984 年遗产税法》(税收);《1975 年继承(对家庭成员与受扶养人之供养)法》(家庭供养)。WA 1837;AEA 1925;IHTA 1984;I(PFD)A 1975
《2014 年继承与受托人权力法》对 AEA 1925 第 46 条的无遗嘱继承分配(废除生存配偶的法定终身权益)以及《1925 年受托人法》第 31 条与第 32 条(全额收入与全额预付)进行了现代化改革。ITPA 2014
遗产税核心数额(2025/26 年度)零税率额度 325,000 英镑;自住房产零税率额度 175,000 英镑;死亡税率 40%(净遗产中至少 10% 转归慈善机构时为 36% 的慈善税率);生前应税税率 20%。两项额度均冻结至 2030 年 4 月 5 日。IHTA 1984 第 7、8D 条;2024 年秋季预算
改革自 2026 年 4 月 6 日起(已生效):100% BPR/APR 的合并额度 250 万英镑,超出部分 50% 减免,额度可在配偶间转移;AIM/未上市股份降至 50% BPR。自 2027 年 4 月 6 日起:大多数未使用的养老金身故给付将被纳入遗产税遗产(已宣布,尚未生效)。《2026 年财政法》;第 9 章
FLK2 考试形式横跨六个 FLK2 科目的 180 道单一最佳答案题;五个选项 A–E;一个正确答案;无负分。每场约 18–24 道遗嘱题,其中遗产税为单项最大的一块。SRA FLK2 规格说明
《2019 年 SRA 行为规范》遗产管理中职业行为的框架。在有赠与作出给事务律师本人时,第 1.2、6.1、6.2 与 6.3 段是关键段落。《2019 年 SRA 行为规范》;第 12 章

9. 复习笔记

逐一完成以下针对性复习提示。请先尝试凭记忆作答——其下的笔记给出参考答案,并解释该要点对 SQE1 FLK2 为何重要。

Key point
问 1。识别事务律师在遗嘱与遗产工作中的三个实务阶段,解释事务律师在每个阶段中各做什么,并指出规范每个阶段的主要规则在本书何处阐述。
笔记。 阶段一是规划:在客户生前,事务律师接受指示,评估客户的遗嘱能力(适用 Banks v Goodfellow 标准与黄金规则),就遗产的分配以及遗产税筹划提供建议,起草遗嘱,并依据《1837 年遗嘱法》第 9 条安排执行。规范法律见于第 2 章与第 3 章。阶段二是取得授予书:死亡后,事务律师(为遗产代理人行事)对遗产估值,填报遗产税申报(IHT400 或一份豁免申报遗产声明),安排初步缴纳遗产税,并通过 MyHMCTS 申请代理授予书。规范法律见于第 4、5、6、7 与 9 章。阶段三是遗产管理:归集资产,清偿债务与税款,履行遗赠,分配剩余遗产,保护遗产代理人对抗不知名请求(尤其是 TA 1925 第 27 条的公告),并出具遗产账目。规范法律见于第 8、11 与 12 章。
Key point
问 2。区分执行人、管理人与遗产代理人,并解释各自处理遗产的授权来源,以及在授予书签发前他们能否行事。
笔记。 执行人 (executor) 是在遗嘱中被指定的人。其授权源自遗嘱本身:执行人的权利在死亡时即归属,且他们可以在遗嘱认证书签发之前就在遗产管理中采取步骤(例如安排葬礼、清偿紧急债务,或为保全遗产而提起诉讼)——尽管在实务中,他们需要授予书才能向第三人证明权利。管理人 (administrator) 由遗嘱认证登记处依遗产管理委任书(附或不附遗嘱)指定。其授权仅源自授予书,且在授予书签发前他们完全无权行事Ingall v Moran [1944] KB 160)。执行人与管理人都统称为遗产代理人 (PR),且大多数法定规定——尤其是 AEA 1925 与《1925 年受托人法》中的规定——普遍适用于遗产代理人而不作区分。
Key point
问 3。列出支撑遗嘱与遗产管理法的四部主要成文法,并就每一部指出其规范的主要领域。
笔记。 《1837 年遗嘱法》规范遗嘱的订立:谁可以订立(第 7 条)、有效执行的形式要件(第 9 条)、对见证人作出的赠与的效力(第 15 条)、撤销(第 20 条)、改动(第 21 条)、结婚与离婚对遗嘱的效力(第 18、18A、18B、18C 条),以及对先去世受益人之直系后裔的替代(第 33 条)。《1925 年遗产管理法》规范无遗嘱继承时遗产的分配(第 46 条)、为直系后裔设定法定信托(第 47 条)、债务的清偿顺序(第 34(3) 条及附表 1 第二部分),以及遗产代理人的权力(包括第 41 条的充抵与第 36 条的授予)。《1984 年遗产税法》将生前转移与死亡时转移的遗产税法典化,包括零税率额度、自住房产零税率额度、各项减免与豁免。《1975 年继承(对家庭成员与受扶养人之供养)法》赋予特定范围的家庭成员与受扶养人一项权利,可在授予书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从遗产中获得合理的财务供养。
Key point
问 4。请向 SQE1 考生解释单一最佳答案题型,并给出在考试当天处理一道遗嘱题的三项实务策略。
笔记。 每道 FLK2 题都给出一个事实情景,其后跟着 A–E 五个选项,并提问哪一个是单一最佳答案。只有一个选项正确;其余是干扰项,可能表述了错误的规则、错误地适用了正确的规则,或表述了一项就所给事实而言并不适用的规则。无负分。三项实务策略:第一,识别情景的阶段(它是关于订立遗嘱、取得授予书,还是管理遗产?)——这能缩小规则范围。第二,逐字阅读每个选项——错误答案与正确答案之间往往仅靠一两个字加以区分(例如法定遗赠的数额,或某项时限是自死亡起算还是自授予书起算)。第三,绝不留空:排除明显错误的选项,从剩下的中选出最佳者,标记该题,并在卷子做完后再回头处理它。
Key point
问 5。说出两项影响死亡发生在 2026 年 4 月 6 日当日或之后之遗产的遗产税制度改革,以及一项预期于 2027 年 4 月 6 日生效的进一步改革,并简要解释每项改革的内容。
笔记。 第一,遗产税零税率额度(325,000 英镑)与自住房产零税率额度(175,000 英镑)的冻结已被延长(2024 年秋季预算)至 2030 年 4 月 5 日——因此在该日期之前不会有与通胀挂钩的上调,随着资产价值上升,会有更多遗产需要缴纳遗产税。第二,自 2026 年 4 月 6 日起,营业财产减免与农业财产减免对每名个人合并合格价值的前 250 万英镑给予 100% 减免(未使用的额度可转移给生存的配偶或民事伴侣);超过该额度的价值仅获得 50% 减免。AIM 上市(未上市)股份不再享有 100% 的 BPR,降至 50% 的 BPR。这些变动已依《2026 年财政法》生效。第三,自 2027 年 4 月 6 日起,大多数未使用的养老金身故给付预期将就遗产税目的被纳入死者的遗产(已宣布,但截至本书成书之日尚未生效)。

10. 选择题练习——五道 SQE 风格试题

用以下 SQE1 风格的单一最佳答案题来检验你的理解。每道题有五个选项,只有一个正确。请闭卷作答每一道题,写下你的答案,然后翻看答案解析。答案解析会解释每个选项为何正确或错误——请完整阅读每一条解析。

第 1 题
一名客户前来咨询事务律师,并在首次会面时说:"我想知道我死后我的东西会怎样——请向我解释一下\"遗嘱认证 (probate)\"究竟是什么。"事务律师准备在详细接受指示之前先作一番简短的概括性解释。以下哪一项陈述最恰当地描述了代理授予书在英格兰与威尔士遗产管理中的作用?

A. 代理授予书是在每一种情形下都创设遗产代理人管理遗产之授权的文件,且在授予书签发之前任何人都无权在遗产管理中采取步骤。

B. 代理授予书是女王陛下法院与裁判所事务局将管理遗产的授权赋予遗产代理人的命令;执行人的授权源自遗嘱本身,并可在授予书签发前采取有限的步骤,而管理人的授权则仅源自授予书。

C. 代理授予书是遗嘱认证登记处借以将每一项遗产资产的所有权转移至剩余遗产受益人名下的正式文件。

D. 在任何银行、建房互助会或其他机构放出以死者名义持有的任何款项之前,每一份遗产都需要有一份代理授予书,无论遗产规模大小。

E. 代理授予书是遗产受益人借以取得其对遗产中特定资产之实益权益的文件;在授予书签发之前,受益人不享有任何权益。

Answer & explanation
答案:B。
B 正确——代理授予书是 HMCTS(通过遗嘱认证登记处)将管理遗产的授权赋予遗产代理人的命令。执行人的授权源自遗嘱,其权利在死亡时即归属;因此他们可以在授予书签发前采取有限的步骤(例如安排葬礼、清偿紧急债务、提起保全诉讼)——尽管向银行与土地登记处证明权利时需要授予书。管理人的授权仅源自授予书,且在其签发前无权行事(Ingall v Moran [1944] KB 160)。
A 错误——它错误地表述为任何人都不能在授予书签发前行事:这仅对管理人为真,对执行人则不然。
C 错误——它将授予书与授予 (assent) 相混淆,后者才是实际转移特定资产所有权的文件。
D 错误——非常小额的遗产根本不需要授予书(例如依《1965 年遗产管理(小额支付)法》)。
E 错误——受益人并不会在授予书签发时取得对任何特定资产的实益权益;在授予或充抵之前,受益人仅享有一项要求妥善管理遗产的诉讼上的权利 (chose in action)Commissioner of Stamp Duties v Livingston [1965] AC 694),而该项权利并不取决于授予书。(见 1.2 节与 1.4 节。)
第 2 题
一名事务律师受一名上周去世男子的子女的指示。事务律师正在解释在剩余遗产可被分配之前必须采取的一系列步骤。她提到"遗嘱与遗产实务的三个阶段"。以下哪一项陈述最恰当地描述了每个阶段中所做的事?

A. 阶段一是遗产资产的归集;阶段二是债务与遗产税的清偿;阶段三是将剩余遗产分配给受益人。

B. 阶段一是取得遗嘱认证书;阶段二是归集资产并清偿债务;阶段三是分配遗产。

C. 阶段一是在客户生前接受指示并起草遗嘱;阶段二是死亡后取得代理授予书;阶段三是管理遗产(归集资产,清偿债务与税款,并进行分配)。

D. 阶段一是客户的生前税务筹划;阶段二是为遗产税目的对遗产进行估值;阶段三是提交遗产税账目。

E. 阶段一是遗嘱的订立;阶段二是遗产的管理;阶段三是为未成年受益人设立任何持续信托。

Answer & explanation
答案:C。
C 正确,并准确概括了本书用作组织框架的三个实务阶段:阶段一(生前规划与遗嘱起草——第 2 章与第 3 章);阶段二(取得代理授予书——第 4、5、6、7 与 9 章);阶段三(管理遗产——第 8、11 与 12 章)。
A 错误——它误述了各阶段,或错误地压缩了它们(其"阶段一"至"阶段三"全都是遗产管理的子任务,即阶段三)。
B 错误——同样误述了各阶段,完全遗漏了生前规划。
D 错误——它将各阶段与实际上属于阶段二一个子部分的特定遗产税任务相混淆。
E 错误——它将遗产管理与持续信托的设立相混同;持续信托的设立是遗嘱的一项后果,而非实务的一个阶段本身。(见 1.2 节。)
第 3 题
一名女子订立了一份有效遗嘱。她随后结婚。一周后,她在一场事故中身亡。她的子女询问起草该遗嘱的事务律师,该遗嘱是否仍然有效。事务律师正确地告诉他们,结婚撤销了该遗嘱。子女想知道是哪一部成文法规定了这一规则。以下哪一项正确?

A. 后立的婚姻撤销先立遗嘱的规则规定于《1837 年遗嘱法》第 18 条。

B. 后立的婚姻撤销先立遗嘱的规则规定于《1925 年遗产管理法》第 46 条。

C. 后立的婚姻撤销先立遗嘱的规则规定于《1984 年遗产税法》。

D. 后立的婚姻撤销先立遗嘱的规则规定于《1925 年受托人法》第 27 条。

E. 后立的婚姻撤销先立遗嘱的规则规定于《1987 年非诉讼遗嘱认证规则》。

Answer & explanation
答案:A。
A 正确——后立的婚姻(或民事伴侣关系,依 第 18B 条的平行规定)自动撤销先立遗嘱的规则,规定于《1837 年遗嘱法》第 18 条
B 错误——AEA 1925 第 46 条指的是无遗嘱继承的分配,而非撤销。
C 错误——IHTA 1984 是一部税收成文法,与撤销毫无关系。
D 错误——《1925 年受托人法》第 27 条涉及为债权人与受益人刊登法定公告,而非撤销。
E 错误——NCPR 1987 是规范向遗嘱认证登记处提出申请的程序法典,而非实体性的撤销规则。(见 1.3.1 节与 1.4.3 节。)
第 4 题
一名实习律师正在复习一份 FLK2 历年真题。其中一道题涉及一名去世男子,依其遗嘱,其遗产转归其同居伴侣。该伴侣想知道,她能否就从遗产中获得合理的财务供养提出请求。实习律师不确定哪一部成文法决定这一答案。以下哪一项是规范性成文法?

A. 《1837 年遗嘱法》。

B. 《1925 年遗产管理法》。

C. 《1984 年遗产税法》。

D. 《1975 年继承(对家庭成员与受扶养人之供养)法》。

E. 《2000 年受托人法》。

Answer & explanation
答案:D。
D 正确——《1975 年继承(对家庭成员与受扶养人之供养)法》是赋予特定范围申请人——包括同居满两年或以上的同居者(第 1(1)(ba) 条)——一项法定权利,可在授予书签发后六个月内申请从遗产中获得合理财务供养的成文法。
A 错误——《1837 年遗嘱法》是关于有效性与解释的成文法,而非家庭供养。
B 错误——AEA 1925 是分配与遗产代理人权力的成文法,而非家庭供养成文法。
C 错误——IHTA 1984 是税收法典
E 错误——《2000 年受托人法》规范受托人与遗产代理人的注意义务与投资权力。(见 1.3.1 节与 1.6.2 节。)
第 5 题
一名刚获得执业资格的事务律师受一份小额、无须纳税之遗产的执行人的指示。执行人问她,预计何时能够将剩余遗产分配给剩余遗产受益人。她解释说,遗产管理将按通常的三个阶段进行。以下哪一项陈述正确地指出了事务律师在遗产管理阶段三中的客户?

A. 事务律师在阶段三中的客户是遗产的剩余遗产受益人。

B. 事务律师在阶段三中的客户是遗产代理人;受益人不是客户。

C. 事务律师在阶段三中的客户是在遗产中拥有最大财务利益的人,无论那是遗产代理人还是受益人。

D. 事务律师在阶段三中的客户是遗嘱认证登记处,因为事务律师就授予书的管理向登记处负责。

E. 事务律师在阶段三中的客户是死者,因为对已故客户的保密义务在死亡后持续存在,且必须通过事务律师而非通过遗产代理人来行使。

Answer & explanation
答案:B。
B 正确——事务律师在遗产管理中的客户是遗产代理人。受益人对遗产管理的结果有利害关系,但他们不是客户;事务律师的职业义务是对遗产代理人负有的。这是 FLK2 情景题中最常见的利益冲突陷阱。
A 因此错误——受益人不是客户。
C 错误——它杜撰了一个并不存在的"最大财务利益"标准。
D 错误——事务律师就遗产管理并不向遗嘱认证登记处负责
E 错误——它错误地表述了对已故客户的保密义务(见第 12 章),仿佛这使死者成为客户;实则不然。保密义务在死亡后存续,但它是代表死者负有的,而非对作为在世客户的死者负有的。(见 1.5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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