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做完两年海外法律工作,当事人却还不知道该请谁确认。一则公开法律论坛求助中,当事人解释:工作所在的海外律所没有熟识的英格兰及威尔士solicitor,因此不清楚如何确认自己的经历。帖文没有展示获认可结果;本文引用的两则求助,均只采用当事人公开自述。
我的判断是:仅因手头业务采用外国法,就另找英国法岗位来满足QWE,这笔额外投入没有规则上的必要。
海外QWE必须涉及英国法吗?
可以完全不涉及。SRA的《Employers and qualifying work experience》明确允许在海外取得Qualifying Work Experience(QWE),也不要求工作覆盖English and Welsh law。它是资格路径中的合格工作经历要求。下文针对需要完成QWE的候选人;已经属于SRA规则下qualified lawyer的人,不适用这项要求。
因此,处理外国法合同或当地法律事务,可以进入QWE的判断范围,工作地点本身不会将它排除。
回到开篇求助,能从规则直接回答的是:海外地点不构成障碍。具体经历仍须满足工作内容、累计时长及确认要求。备考则另有任务:参加SQE需要掌握其要求的English and Welsh law。日常工作采用的法律,与考试需要掌握的法律,可以不同;复习时应单独核对适用规则,避免顺手套用工作中的当地法结论。
合规岗位,哪部分能算?
另一则公开求助把问题推进了一层:一位海外法学毕业生在咨询企业处理数据隐私事务,职责混合法律与咨询,因此拿不准自己的工作性质。
这个岗位需要看实际任务。SRA以提供legal services为起点,并指向Legal Services Act 2007, s.12帮助理解范围。用于自查时,可以区分:解释数据保护义务、分析具体处理活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处理方案,与纯粹维护项目进度、更新业务台账,各自承担什么功能。前一类任务更有理由进入法律服务的分析;后一类任务单独出现时,未必足以支撑。仅凭这则帖文的信息,还不能替当事人作出认可结论。
接下来,要能指出至少两项能力发展机会。
SRA《Qualifying work experience》的“How many competences does someone need?”明确:最低为两项;只涉及单一competence的岗位,即使提供法律服务,也不符合这一条件。
可以拿一件完成过的工作试写:我收集了哪些相关事实,对应B1;我如何形成并说明处理选项,对应B3。这两项来自Statement of solicitor competence。记录具体动作,有助于判断混合岗位实际提供了什么发展机会。这里的两项是最低要求,不能据此把日常学习范围压到两项。
以前做过的,兼职做的呢?
开篇当事人的工作已经完成,这一点本身不妨碍考虑QWE。SRA允许采用以前岗位的经历,也允许在SQE考试前、期间或之后积累。
累计要求是至少两年全职,或等量兼职。一个容易遗漏的细节藏在SRA《Questions and answers》的兼职问答里:SRA没有规定统一的全职或等量兼职定义,而是要求雇主或确认人作合理判断。因此,两个日历年不能直接证明兼职已经达标,也不宜自行套用一个号称“SRA统一标准”的每周工时。实际工作安排要先讲清楚,才谈得上换算。
可操作的做法是:列明起止期间、每周工作安排及期间变化,请确认人说明采用的折算依据,并保留一致记录。
请Harvey来签,够不够?
借《Suits》做一道假设题:如果一位像Harvey那样的纽约律师愿意确认工作经历,仅有美国律师资格够吗?按SRA规则,仍须核对确认人的规定身份。确认人须是英格兰及威尔士solicitor,或符合规则的Compliance Officer for Legal Practice(COLP)。海外直属上司熟悉你的工作,并不自动取得这项确认资格。
工作采用外国法可以符合要求;负责确认的人,仍要满足SRA规定的身份条件。
这也回应了开篇的困难:机构里没有适用的确认人,不会直接排除这段海外经历。现行《Authorisation of Individuals Regulations》第2.2(c)条另有外部solicitor确认安排,须满足该条全部条件。寻找确认人时,可以从资格身份和适用条件谈起,无须先把整段经历改造成英国法业务。
需要梳理备考中的英文术语,可使用PASS SQE的AI答疑,点本公众号底部菜单栏即可使用。
还有一个稍显反直觉的收尾:SRA明确说明,确认人无须持有现行practising certificate。所以,一位目前不执业、但仍具备所需身份并满足确认条件的solicitor,也可能符合要求。筛选确认人时,仅凭“现在是否执业”这一项,还下不了结论。
